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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中的道教宮觀,是指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批準,作為宗教活動場所開放的道教宮觀。
第二條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道眾自主管理,并接受各級道協組織的指導。
第三條宮觀應設立管理組織,按照民主管理原則,行使有效的管理權。
第四條宮觀民主管理組織成員,由常住宮觀具有合法身份的道眾經充分民主協商,選擁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愛國愛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一定道學素養和管理能力的道眾擔任。每屆任期原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各宮觀民主選舉產生的管理組織,須及時將其成員的人事情況報呈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備案。各級地方道協有責任將最終審定結果報呈省道協備案。
第六條民主管理組織的職責
1.團結教育本宮觀道眾和信教群眾愛國愛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保障宗教活動的正常進行。
2.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3.維護宮觀的合法權益。
4.安排、處理宮觀內的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集體研究住觀人員的去留、宮觀執事的任免等。
5.組織道眾學習時事政策、道教知識,發掘整理所在地區道教史料,開展道教學術研究。
6.維修和保護宮觀建筑、文物等文化遺產和園林及名樹古木,搞好宮觀的環境保護。
7.做好信教群眾、國內外香客和游人的接待工作,維護好正常的宮觀秩序。
8.組織道眾開展各項生產服務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宮觀自養,為社會主義建設做貢獻。
9.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監督落實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民主。
10.定期向全體道眾報告工作。處理重要事務和重大問題須經全體道眾討論按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后,方可施行。
11.定期向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呈交工作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的處理須及時上報地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七條道眾管理和教育
1.宮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自養能力,確定宮觀定員。定員人數報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之后方可施行。
2.在宮觀定員內,應選收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熱心于道教事業,年滿十八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基礎,作風正派,經本人家庭同意的自愿人道者。也可酌情適量選收過去離觀,現仍具有信仰,政治歷史清白,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本人請求回觀的在家者。以上人員均須持有鎮(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考察一至二年,認定合格者,方允許常住。
3.考察期間不合格者或因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留住宮觀者,本著“哪里來哪里去”的原則,將其戶口及有關關系退回原所在地區。
4.經宮觀考察一至二年后,由本人申請,管理組織批準,可作為宮觀集體傳授的弟子常住。
5.宮觀管理組織須及時將定員收留及變更情況上報上級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6.宮觀管理組織要加強對道眾,特別是年輕道眾的培養教育,使宮觀的道眾成為愛國愛教,又具有相當宗教學識的宗教職業人員。宮觀內的道眾要遵守廟規,忠于職守,堅持早晚功課和日常的宗教活動。在宮觀內必須著道裝,講文明,講禮貌,相互尊重,做到言行儀表,道俗有別。
7.定員道眾應安心定居道觀,以廟為家,不允許隨意離廟云游。宮觀不得收留身份不明和持無限期證明的道士及其他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8.定員道眾需外出參學朝山,應經所在宮觀住持和管理組織同意,簽發有限期證明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預所在宮觀的內部事務,不得在社會上做法事、化緣、隨便收徒,不允許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直至除名。宮觀管理組織須及時將處理結果上報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9.乾道和坤道應分院或分觀居住,實行管理分治。
10.道教居土要尊重宮觀民主管理組織,遵守宮觀管理制度。
第八條宗教活動的管理
1.宗教活動必須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宗教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妨礙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為原則。
2.道眾和信徒,在宮觀內進行的燒香、拜神、上殿誦經、講經說道、過道教節日、做道場等屬正常的宗教活動,應受尊重和法律保護。
3.散居道土(包括全真和正一),在各級地方道協組織的安排下,在就近宮觀過集體宗教生活,如需到信徒家做法事,須報請地方道協書面批準后方可施行,否則將視為非法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自負。
4.宮觀內不得搞非正常宗教活動,對于假借道教及道教文化名義制造謠言、蠱惑人心、擾亂社會治安、騙人詐財、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者,各宮觀要堅決予以抵制,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如默認或容忍此類非正常宗教活動的發生,所在宮觀責任自負。
5.海外的道教人士和信徒,可在開放宮觀內參加宗教生活。但不得干預宮觀內的宗教事務,開放宮觀在與海外僑胞及道教界交往中,應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隸屬,互不干涉的原則。
6.宮觀可以接受國內外信徒的無附加政治條件的布施和奉獻,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外宗教友人或團體索要財物,不得向信教群眾進行任何形式的攤派。
7.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宮觀內可以經營銷售各類合法宗教書刊、音像制品、法物法器及各類宗教用品。
第九條財務管理
1.宮觀必須配備專職的財會人員,并保證其相對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宮觀的財會人員由管理組織在本宮觀的定員道徒中選拔適合人員擔任。
2.宮觀要建立健全嚴格的財經制度和財會手續,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的有關規定。
3.宮觀的一切經濟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會賬目,其經濟收入歸集體所有,主要用于維修宮觀,保護文物古跡,美化宮觀環境,開展教務活動,安排道眾生活和日常開支,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調用和私自占有。
4.各宮觀須將每年純收入的百分之五上交省道協,分上下半年兩次完成,作為對道教事業的奉獻,省道協將通過宣傳途徑予以通報和表彰。這筆資金將做統籌安排,用于支援其他發展遲緩、無力維修宮觀、無力保障道教徒最低生活標準、無法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宮觀及對年邁病殘、失去自養能力的散居道人,經地方道協出具證明,給予救濟性扶助補貼。
5,宮觀的財會人員須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管理組織和全體道眾的監督。在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財會檢查。
6.宮觀的經濟開支,應遵循量力而行、節約使用的原則,當年的收支預算和重大開支須經管理組織討論認同后方可施行。
7.宮觀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均須登記造冊,嚴格統一管理,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償調用和私自占有。
8,樹立以觀為家的思想,愛護宮觀的公用設施和一草一木,如有損壞;管理組織有權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十條治安、消防管理
1.各宮觀要在地方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務院的《消防監督條例》和文化部、公安部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治安、消防措施。并報呈上級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各級宮觀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3.完備消防器材和設施,教育宮觀人員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及其他
1.宮觀應根據國家頒布的文物保護法的精神,對所屬文物嚴格登記造冊,指定專人管理,制定保護措施。宮觀的文物、園林建筑的保護和維修,應接受文物、園林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2.嚴禁轉借、贈送、變賣宮觀的文物,如需有限期借用、調進、調出,須事前報經上級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方可施行,期限內必須做到完整歸還。
3.宮觀內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須事前報請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文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批準方可施行。嚴格執行建筑合同、審計、驗收等事項。
4.其他部門不得在宮觀內以任何名義設置商業和服務網點,未經宮觀同意,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陳列和展覽,如確屬必需,須經與宮觀管理組織簽署書面協議,報呈地方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方可施行。
5.宮觀的房產和地界應繪藍圖,報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合法手續,并將結果上報道協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做好宮觀的登記領證工作。
第十二條本試行辦法解釋權屬于省道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