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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2003〕4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委發〔*〕9號)文件精神,促進我鎮民營企業做大做強,進一步推動我鎮民營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增強我鎮發展的原動力和競爭力,根據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是指在本鎮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自然人股份占一半以上比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港澳臺外資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企業。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鎮委、鎮政府成立由鎮委書記任組長,鎮長及鎮分管民營經濟領導任副組長,鎮經貿辦(民營辦)、國土資源分局、工商分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勞動分局、社保分局、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商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民營辦。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形成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合力,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辦公室負責協調各職能部門對民營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督促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積極協助民營企業解決在投資、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深入調研,及時掌握民營經濟發展動態,定期向市民營辦通報情況,同時撰寫調研報告為鎮委鎮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本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民營經濟給予積極扶持并指定一名業務骨干作為鎮民營辦的固定聯系人,配合做好民營經濟的服務工作,提高辦事效率,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條各村(居)委會要指定一名專職干部,負責協調本村(居)委會的民營經濟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村(社區)民營企業名錄,為個體工商戶及民營企業提供有關政策、辦證、信息等咨詢服務,定期收集本村(居)委會的民營經濟信息及統計資料,并做好有關情況的上傳下達等。
第六條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由鎮民營辦牽頭組織,各村(社區)及有關單位積極配合,完善民營經濟有關數據的統計,每季度定期形成相關報表并提交黨鎮領導班子成員審閱。
第七條鎮委、鎮政府將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村(居)委會及部門的年度工作實績量化考核,把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及取得的成效大小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鎮委、鎮政府對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成績突出的村(居)委會及部門將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三章行政服務
第八條全面推行服務承諾和政務公開制度,強化部門服務。全鎮各有關部門務必把支持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都要制定為民營經濟服務的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做到制度、政策透明,服務優質、高效,實行“一站式服務”并聯審批。鎮民營辦要定期檢查各部門承諾內容的落實情況,對承諾不落實的,限期整改。并由鎮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鎮民營辦定期組織民營企業代表對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管理和服務進行民主評議,將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優化法制和管理環境,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按市場經濟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消除一切歧視和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性規定和措施。切實維護保障民營企業財產的合法地位和民營企業家享有的合法權益。嚴禁對民營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堅決取締無照經營,打擊走私販私、制假售假、偷稅漏稅和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加快“誠信*”的建設,引導個體、民營企業規范經營和守法經營,促進公平競爭。
第十條實行重點項目跟蹤服務制度。由鎮委、鎮政府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重點民營項目進行現場辦公,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督促提高辦事效率,及時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對特大重點項目成立專責小組,實行一對一的跟蹤服務,切實解決企業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
第十一條實行領導掛鉤聯系重點民營企業制度。由鎮民營辦科學制訂按行業細分的重點民營企業認定辦法,篩選出一批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行業領先地位、經營能力強的行業領軍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強、技術先進、主業突出的行業骨干企業;以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展較快、產品市場前景好的優質成長企業,認定為重點民營企業。建立重點民營企業庫,實行動態滾動管理,由鎮委、鎮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實行掛鉤聯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培育行業龍頭,重點扶持。
第十二條保障民營企業土地使用權。優先保證投資額大、關聯度大的龍頭型項目、帶動力強的基地型項目、產業鏈長的綜合性項目,以及高投資強度、高稅收貢獻、高科技附加值的項目用地。因民營企業發展需要受讓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原出售單位或個人所出具的房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合法屬實,權屬關系無爭議的,均可依法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解決房產、土地抵押貸款的產權辦證問題。其生產經營場地在土地有償使用期內,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收回、拆除或侵占。
第十三條提供信息服務。鎮民營辦運用現代電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最新經貿信息,包括經濟政策、投資項目、企業供求等,利用市政府辦公室信息資源網發送到民營企業家手機,并每月整理一次匯總給民營企業,必要時舉行信息會。鎮外經辦、商會和民營辦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外商與民企的信息交流會,密切外企與民企的來往,促進他們互相學習,共同發展,引導民營企業為外企生產配套產品,努力實現外資企業與我鎮民營企業的分工合作,快速提升民營經濟的發展水平。建立健全企業用地供需信息平臺,及時公布全鎮新供用地的規模、區位、產業引導要求等信息,并對土地供求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和服務;構建全鎮廠房租賃信息服務平臺,鼓勵發展工業房地產租賃中介服務,加強規范化管理,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民營企業廠房租賃的交易成本。
第十四條優化資源配置和調度。努力緩解能源、交通、用水等基礎設施瓶頸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制約,加強對電力、自來水等公用事業和壟斷經營產品的成本監審和價格管理。在土地、水、電、氣和通訊設施等供給和價格方面,對民營企業實行一視同仁的政策。
第十五條充分發揮商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及私營企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團結廣大個體、民營企業主,提高管理素質,增長業務知識,善于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服務民營經濟的發展。不斷強化商會服務功能,探索在商會內部組建塑膠、五金模具、印刷等專業團組,不斷完善參政議政服務,不定期舉辦相關職能部門與民營企業代表座談會,及時反映民營企業家的呼聲、意見及建議。
第十六條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園區發展。按照“一中心三支點”的工業格局,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園區發展,對進入鎮工業園區發展的民營企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對外”,配套優惠政策:在用地方面,優先安排;積極協助企業辦理用地、規劃、立項、報建等手續;協調供電、供水等部門為民營企業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等。進一步加強市政交通設施的建設,提高園區工作人員生活環境質量和交通可達性;進一步加強園區內部和周邊的生活居住配套,加大園區內集中廉租房等服務設施的建設力度,為產業發展提供必需的生活配套設施。加強科學規劃和政策導向,構建功能配套完善的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努力培育一批以核心區塊為支撐、民資與外資并舉、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四章重點扶持
第十七條鎮委、鎮政府堅持“全面激活、分類指導、重點扶持”的民營經濟發展策略,重點支持自主品牌、自主技術、科技型、商貿型、外向型、吸納解決本地人就業型六類民營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鎮民營辦牽頭,經貿、科技、工商、技監等部門積極協助,建立自主品牌企業、自主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商貿企業、外向型企業和吸納解決本地人就業型企業信息庫,確定培育的重點企業,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同時,加強對已有自主品牌企業、自主技術企業、已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已確定的重點商貿企業、外向型企業和吸納解決本地人就業型企業進行跟蹤服務。
第十九條重點扶持自主品牌民營企業。鎮技監站負責,會同經貿、科技、農業、民營、工商等部門,組織企業申報“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鎮工商分局負責,會同經貿、科教、農業、民營、技監等部門,組織企業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工作。
第二十條重點扶持自主技術民營企業。鎮科技部門負責,會同經貿、農業、民營、工商、技監等部門,組織企業申報“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工作,組織企業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報國家、省“高新技術企業”和省、市“民營科技企業”。
第二十一條重點扶持科技型民營企業。積極配合“科技*”工程的實施,重點支持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重點資助民營企業自主創新、開展技術研發活動,資助民營裝備制造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鼓勵民營企業建立自主研發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自主研發的投入,鼓勵民營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共建自主研發機構。鎮經貿辦、民營辦要積極支持和協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省民營科技企業、省高新企業及市民營科技企業,并申請相關的扶持基金,支持和鼓勵企業研制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技術標準,及時將知識產權轉化、上升為行業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二十二條重點扶持商貿型民營企業。結合“商貿*”工程的實施,重點提升民營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業競爭力,加快現代商貿流通業態創新,爭取發展一批在全市有一定影響力的大中型商貿企業,打響一批商貿服務品牌,構建現代化的商貿服務體系。培育發展與生產流通、商貿活動相關服務業;培育發展批發零售、休閑、保健、娛樂、飲食、住宿等服務業;培育發展保險、中介、信息、教育、培訓、旅游等服務業,全面促進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打造商貿*。
第二十三條重點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大力支持和協助民營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推動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化經營。鼓勵興辦加工制造業,興辦配套工廠,承接“三資”企業的二次加工和配套加工,生產成品或半成品。支持民營企業自產自銷,爭創品牌,爭創出口,其自產出口貨物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可辦理免、抵、退稅。
第二十四條重點扶持吸納解決本地人就業型民營企業。對吸納本鎮戶籍城鄉失業人員就業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鄉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涉及稅收減免、小額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按照《*市創業資金小額貸款實施辦法》(東府〔*〕76號)和《中共*鎮委*鎮人民政府關于扶持本地人創業若干意見》(石委〔*〕2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人才支持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引進人才。民營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請各級人事部門推薦人才,也可自行招聘人才。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符合相關年齡條件的,可辦理人事調動手續,并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引進的人才按《*鎮關于引進人才的若干意見》(石府〔*〕60號)的規定,享受有關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條按照《*市企業人才遷戶暫行規定》規定,在本鎮投資5年以上、累計投資額達2000萬元人民幣(或折合人民幣)的,可一次性申請辦理4個本企業人才入戶,投資額每增加500萬元人民幣相應增加1個名額。連續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稅額累計達300萬元人民幣的,可一次性申請辦理6個本企業人才入戶,納稅額每增加50萬元人民幣相應增加1個入戶名額。獲得國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稱號的企業,同時在本鎮投資5年以上、累計投資額達1000萬元人民幣(或折合人民幣)的,可一次性申請辦理4個本企業人才入戶,投資額每增加250萬元人民幣相應增加1個名額;或連續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稅額累計達150萬元人民幣的,可一次性申請辦理6個本企業人才入戶,納稅額度每增加25萬元人民幣相應增加1個入戶名額。符合規定投資或納稅條件的企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計算入戶名額。
第二十七條實行人才《特聘工作證》制度。對外地來我鎮工作但暫不遷入戶口、暫不接轉人事行政關系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向市人事部門申辦頒發《特聘工作證》。特聘人員在聘任期內享受與我鎮常住戶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社會保障、家屬就業、子女入學入托等待遇。是中共黨員的,當地基層黨組織予以接轉組織關系。
第六章管理培訓
第二十八條實施素質提升工程。結合市政府的“111”工程,逐步建立健全我鎮民營企業培訓體系,按照我鎮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著力培養造就一支政治素質高、經營管理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適應國際競爭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的民營企業家隊伍。
第二十九條引導民營企業規范經營。引導民營企業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道路,引導民營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逐步健全財務、成本、質量、人力資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引導民營企業不斷增強品牌意識、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不斷加強民營企業的企業文化建設;規范對民營企業的標準化、計量、質量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依法保障企業員工合法權益。全面推進各類民營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保證企業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待遇。促進民營企業依法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員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切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權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惡意拖欠工資等行為。堅決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鼓勵企業清潔生產,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速淘汰高耗低能設備,切實走資源節約型和生態環保型發展之路。
第三十一條加強民營企業黨建工作。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結合民營企業的特點,積極探索民營企業黨建工作的有效途徑,不斷增強黨組織在企業中的滲透力、影響力和覆蓋面,更好地發揮其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民營企業家,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商會黨建工作為試點,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協助其盡快建立健全黨組織。
第七章財稅金融
第三十二條金融部門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入。鼓勵銀行等金融部門改革創新民營企業貸款的審貸模式、約束和激勵機制,調動金融部門對民營企業貸款的積極性,逐步提高金融部門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比重。對具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的個體、民營企業,金融部門要積極做好物業抵押擔保信貸;對擁有物業主權而暫未領取證書的民營企業,金融部門應考慮通過村委會核實,酌情給予信貸支持。金融部門應對民營企業逐步建立授信服務,給規范經營、財務制度健全的民營企業給予一定信用額度和授信貸款。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企業及個人征信系統。結合“誠信*”的實施,大力推進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營造一個覆蓋面廣、信息數據及時準確完整的征信體系。鼓勵民營企業加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信用檔案;開展民營企業法人代表、主要經營管理者個人信用評級,鼓勵將評級結果作為企業申請貸款的參考條件;積極推動企業信用及個人征信系統在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及社會其他領域的廣泛應用。
第三十四條搭建銀企溝通平臺。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的服務功能,舉辦多層面、多種形式的銀行和民營企業融資服務洽談會,銀行展示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企業展示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項目,實現金融產品和項目之間的對接和銀企間的良性互動。
第三十五條鎮、村兩級要結合“扶持本地人創業”工程的實施,積極籌備設立民營企業創業基金,重點為本地人員創辦企業的注冊資金和生產資金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扶持村(社區)居民興辦實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按《*市創業資金小額貸款實施辦法》(東府〔*〕76號)規定,協調勞動等部門,加強宣傳,協助乎合條件的本地創業人員申請3-8萬元的小額貸款。
第三十六條鎮委、鎮政府鼓勵自有品牌的民營企業積極參加國際、國家、省、市的有關產品展覽會,擴大品牌影響力,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鎮財政參照市政府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助,扶持民營企業走出去。
第八章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實施名牌帶動戰略。按照《*鎮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對發展自有品牌及自主技術的民營企業實行獎勵。鎮政府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專利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專利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同時獲得上述兩項以上獎項的,只獎勵最高的獎項。
第三十八條對新認定的高新科技企業進行獎勵。鎮政府對通過博士后工作站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通過廣東省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通過*市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通過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通過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通過市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納稅大戶進行獎勵。對年納稅額100-300萬元(含100萬元)的獎勵2萬元;對年納稅額300-500萬元(含300萬元)的獎勵4萬元;對年納稅額500-1000萬元(含500萬元)的獎勵8萬元;對年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被獎勵的企業必須在獎勵當年及前兩年沒有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對先進民營企業進行表彰。制定《*鎮先進民營企業評選辦法》,以企業經營資產、營業收入、稅收和技術進步等為指標,每年進行一次*鎮先進民營企業的評選。每年對三個文明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民營企業,出口、納稅大戶及獲得科技進步獎的民營企業進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