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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市級文物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省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規范》,結合本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不同,劃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如下:
(一*塔、點翠洲留丹亭、落霞榭、陳炯明墓、東江人民革命烈士紀念碑、抗日軍事機要庋藏室等六處,文物主體及其附屬構筑物往外3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5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二)拱北橋、普濟橋、黃埔軍官學校東征陣亡烈士紀念碑、中山紀念堂、黃氏宗祠、表功牌坊、“貞壽之門”牌坊、望野亭、文筆塔、嘉佑寺舊址、歸善縣學宮、明代城墻、豐湖書院匾聯石刻、梌山書院舊址、楊坤如故居等十五處,文物主體構筑物往外2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三)元妙觀、鄧演達故居、賓興館、黃氏書室、七汝湖起義舊址、工會農會舊址、點翠陶瓷店、王氏宗祠、梅花館、桃子園、楊起元故居、黃氏祖居、亮毅陳公祠、陳氏祖居、陳宅、趣園、余道元故居等十七處,文物主體構筑物外圍墻往外6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5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四)東平窯址、瓦窯嶺窯址,從遺址現象外緣線往外6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五)王朝云墓、江倩墓、陳九成墓,墓口往外3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5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六)飛鵝嶺,現狀綠化山體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七)明清古街,鐵爐湖街(1號至20號)及街道往北20米、和平直街(11號至127號)及街道往東、往西各2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八)東坡井,井口往外6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九)恐龍蛋化石出土地點,出土坑外沿往外6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2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十)九龍潭摩崖石刻,潭沿往外30米、溫泉側石刻往外30米為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外緣線往外30米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外緣線往外5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條在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破壞文物建筑及其附屬物,不得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修建其它建設工程。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市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本保護區內的非文物建筑物應區別情況逐步拆除或整治。
第四條在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方案須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在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保護區內不得興建9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興建18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在風景名勝區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內興建建筑物的,還須符合有關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規定。如有特殊需要,興建超過以上高度建筑物的,須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會同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本辦法具體劃定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并繪圖報市政府備案。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