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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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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省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和管理,維護重點工程建設施工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招標投標參加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省重點工程,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計劃委員會下達的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第三條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負責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全省的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省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省重點工程的建設施工(包括土建、安裝和裝修)均應依照本規定實行招標,但經省重點辦確認按國家有關規定不宜實行招標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工程招標應當主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已批準;

(二)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并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三)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七條招標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招標,下同)或邀請招標(有限競爭性招標,下同)的方式。經省重點辦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議標方式。

參加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參加議標的投標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條采用議標方式招標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可供選擇的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預計費用與工程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審查投標人資質的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的能力。

第十條項目法人招標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組織招標或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人組織招標;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要求投標人提供與投標有關的資料;

(五)會同評標委員會制定評標標準和辦法;

(六)組織編制標底;

(七)依據確定的評標原則和辦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招標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確定的招標程序組織招標;

(二)對評標情況和其他有關數據、資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與中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點辦和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招標人招標。

招標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招標人招標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項目法人的委托組織和參與招標活動;

(二)按規定或約定收取招標費;

(三)項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招標人招標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招標協議并完成協議中規定的事項;

(二)對的招標工程各項數據和資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項目法人及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作為投標人參與投標;

(五)接受省重點辦和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法人向省重點辦辦理招標登記;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招標通告;

(四)接受投標人投標申請;

(五)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六)通告審查合格的投標人;

(七)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編制標底(參考價,下同);

(十)成立評標委員會;

(十一)接受投標書;

(十二)確定評標標準和辦法;

(十三)開標;

(十四)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未中標人;

(十六)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應在規定的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

邀請招標或議標,必須向有資格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法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工程的地點、內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費用、地點和時間。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招標人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確保招標文件只發送給有足夠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標人,但參與編制資格審查文件或資格審查的當事人不得參與投標。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標所需的資質;

(三)現有人員、設備和施工方法能否滿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

(五)最近3年的資信狀況。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招標人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提供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必需的資料。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技術規范、工程量清單和要求開、竣工的時間等);

(三)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工程款和預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項目法人提供相應投入的作價及其價差處理聲明;

(六)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

(八)評標的原則;

(九)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的數額和方式;

(十)中標后提交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的數額和方式;

(十一)合同書及主要合同條款;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招標文件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投標人的內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標、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其中一種形式的內容。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招標人應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規定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回。

招標文件的收費標準應以招標文件的編印實際成本為依據。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招標人應對所編制的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在招標文件售出后如需補充、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補充、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招標人撤回招標文件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招標工程的標底。標底必須絕對保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項目法人對招標工程標底的確定。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參與投標;

(二)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編制投標文件、確定投標報價;

(三)要求項目法人、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答疑,并可踏勘現場;

(四)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諾并履行招標文件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引誘項目法人、招標人及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采用或不采用某種程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決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標;

(四)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與投標有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五)根據項目法人、招標人的要求對投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

(六)按照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七)中標后提交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

(八)按照《中標通知書》的要求與項目法人簽訂并履行合同,非經項目法人審查同意,不得將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申請投標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現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和業績;

(三)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和業績;

(四)自有主要施工設備情況;

(五)最近3年資信和履約狀況;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安全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的工程)情況。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三)保證工期、質量和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四)計劃開、竣工日期和工程總進度表;

(五)投標報價;

(六)對合同及合同主要條款的確認;

(七)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

(八)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項目法人、招標人應對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標文件予以簽收備案;對逾期收到的投標文件,項目法人、招標人應不予開啟并退回。

投標人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的,可與投標文件同時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供項目法人、招標人參考。

投標人送達投標文件時,應當同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二十八條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投標人可以對已送達的投標文件以正式函件進行補充、澄清或修改,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送達撤回通知。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的開標由建設項目法人、招標人主持,邀請投資方、投標人、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采用議標方式招標的,可以不公開進行。

第三十一條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項目法人、招標人應當在接受投標書前組建評標委員會,并報省重點辦審核備案。

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招標人、主要投資方、項目主管部門、省重點辦、省財政廳等單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經濟、技術和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其總人數應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數據、資料和其他情況。

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鑒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在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宣布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的;

(三)填寫未按規定的格式或字跡模糊、辯認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的;

(五)內容違法的。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評標標準和辦法,對投標人的報價及單價進行復核分析,并對施工組織設計和管理,擬投入的機械設備、工期、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業績、信譽及財務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審比較,按排序向項目法人推薦1至2個中標候選人,同時作出書面評標報告。投標的最低報價并不能作為中標的保證。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投標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所有投標文件均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或出現其他情況可能影響招標投標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議項目法人、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時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不是招標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項目法人報省重點辦批準后,可以拒絕所有投標。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因正當理由拒絕所有投標的或投標人都撤回的,項目法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六條項目法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及時將結果書面報省重點辦和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重點辦有權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一)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的;

(二)中標結果顯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為辦理施工前有關手續的依據,同時退回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履約保證。

《中標通知書》由省重點辦統一印制。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按照合同規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副本送省重點辦備案。

合同簽訂后,項目法人應當退回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重點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標無效:

(一)工程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

(二)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

(三)不按規定程序招標的;

(四)接受賄賂的;

(五)與投標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標人的;

(六)泄露評標情況和其他有關數據、資料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

(八)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重點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宣布投標無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內參加省重點工程投標的資格:

(一)隱瞞投標真實情況的;

(二)行賄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項目法人簽訂合同的;

(四)工程轉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和招標人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省重點辦、項目主管部門、投資方、項目法人、招標人、投標人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項目法人、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標文件的,應退回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退回招標文件。

第四十五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定標之前撤回投標文件的,所提交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十六條在規定的時間內,項目法人無故拒簽合同的,雙倍返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無故拒簽合同的,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省重點辦主持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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