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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龍游縣招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我縣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財政預算外資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撥款等財政性資金和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等資金。
本辦法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采購小組人員、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五條本縣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協議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采購的限額標準由縣財政局根據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擬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監督全縣政府采購工作。
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本轄區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責是:受縣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規則,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方案、公告等)備案,同時負責全縣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協調處理交易活動糾紛,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縣財政(國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龍游縣招標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各自職能職責履行或協助做好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招投標中心是全縣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是全縣政府采購的服務機構和集中交易活動場所。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其采購活動均應在龍游縣招投標中心進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交易規則。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等。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管理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十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縣招投標中心進行集中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也應委托縣招投標中心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分散采購,特殊情況經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中介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采購。
第十一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委托協議應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同一供應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的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以上的供應商,以及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時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競爭。
第十三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規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四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采購供應商及接受委托進行采購的中介機構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及承攬相應業務前應向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申請交易資格確認,并承諾自覺遵守龍游縣招投標市場的有關規定。
采購機構應當通過資格招標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或采購機構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
采購人采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采購人不得將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根據供應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若干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投標競爭,從中選擇中標者的招標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為完成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活動急需采購的;
(五)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通過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九條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雖然達到了招標采購的數額標準,但由于所采購項目的來源渠道單一,或者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以及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大等特殊情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或者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為完成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活動急需采購,但按招標、競爭談判程序又難以完成的;
(四)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條詢價,是指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一條協議供貨,是指對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事先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統一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所供產品的品牌、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內容,用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各采購人在協議范圍內進行采購的一種采購方式。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一般為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產品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大宗通用類產品。
納入省、市、縣政府統一組織的協議供貨項目,嚴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實施辦法(試行)》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采購。協議供貨項目由縣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并按月向財政部門報送協議供貨情況。
采購人在財政年度內采購的協議供貨類產品,如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或規定總額的,或技術性能不能滿足單位特殊需求的,不納入協議供貨的范圍,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另行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在編制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財政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批復程序,按部門預算編制、批復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應當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自接到縣財政部門下達部門預算后30個工作日內,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查、縣財政部門審核、經縣政府審批后抄送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縣招投標中心。
縣招投標中心按政府批準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采購人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調整或者補報政府采購預算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采購計劃。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補報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在組織貨物、服務采購活動前應提出政府采購申請,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對采購方式和采購組織形式進行核準。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貨物、服務的特點編制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并應在公告前或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在規定時間前以采購文件補充文件形式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書面通知所有采購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在購買采購文件或參與采購活動時應提交采購擔保。采購擔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證金的方式。采購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其額度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但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采購保證金由縣招投標中心代收代退,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監管。經告知采購人,采購保證金在采購人與確認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供應商在購買采購文件或參與采購活動后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結果無效,所繳納的采購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不良行為記分規則予以記分、公示。
第二十八條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政府采購招標文件。
(二)發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購投標邀請書。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有關規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和縣招投標中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三)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組織形式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自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評標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等。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在評標中不得改變。
(四)發出政府采購成交確認通知書,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九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邀請3家以上的投標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
(二)制定談判采購文件。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采購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三十二條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的評標、談判、詢價工作由采購人負責組織,具體評標、談判、詢價事務由采購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負責。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采用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談判(詢價)小組成員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中的專家由采購人從縣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縣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不能滿足需要的,經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采購人可以按有關規定從市級及以上專家庫中抽取。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采購人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具體負責實施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的意向供應商確認后,分散采購的單項或集中采購的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達到10萬元以上的,采購人應將意向供應商的基本情況及評審結果在縣招投標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場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之日起15日內,向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提交政府采購情況書面報告。
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3日內未通知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采購人可向成交供應商發出經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的政府采購成交確認通知書。
成交確認通知書對采購人和確認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確認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與確認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確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成交供應商的承諾文件及成交確認通知書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約定加強合同履行管理的條款。各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加強督促檢查和協調工作。
第三十八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縣招投標中心應于次月2日前將上月政府采購合同(含協議供貨項目)錄入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
第三十九條經采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將分包合同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人應將有關合同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因特殊情況需要中止或終止合同的,采購人應將中止或終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應措施,以書面形式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一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金額的10%。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有爭議的,可以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合同當事人按采購文件、供應商的承諾文件或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協商解決;
(二)合同當事人解決不了的,可提請采購人主管部門或采購機構協調解決;
(三)經上述程序處理未果的,可提請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
(四)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未果的,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仲裁或訴訟解決。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組織驗收小組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驗收小組原則上應由采購人代表、采購機構和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組成。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驗收過程應當制作驗收記錄。驗收結束后,驗收小組出具驗收報告,分別簽署驗收意見后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財政(財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經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以下文件資料同供應商進行資金結算:
(一)政府采購合同;
(二)質量驗收報告;
(三)驗收結算書;
(四)按規定支付款項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四十五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采購人、采購機構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四十六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投訴。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條在招標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予以廢標,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一)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標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采購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九條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供應商及中介機構的準入和清出管理,實行信譽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對供應商和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參加政府采購情況進行全面跟蹤記錄。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條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采購機構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按規定或約定履行采購人的權利義務,不得越權;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不得同時接受同一項目的采購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采購業務。
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五十三條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采購機構進行考核,并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一)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服務質量情況;
(八)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給政府采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應商有不良行為被記錄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并予以市場準入限制。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對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直接向縣紀委監察局反映投訴,經查實后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