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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省城鄉醫療救助辦法》和《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民政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審核、審批和發放醫療救助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
市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摸底和對救助對象的核實上報工作。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規范運行;
(二)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
(四)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結合;
(五)公開、公平、公正;
(六)簡便易行,及時有效。
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醫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以下居民: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城鄉重點優撫對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城鄉困難居民,城鎮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報銷后自負費用超過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難群眾。
第五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以住院救助為主,門診救助、就診減免救助、參保參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為輔的方式,解決救助對象的就醫困難。
(一)住院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較重的,給予一定數額的住院救助資金。
(二)門診救助。對常見病和慢性病花費較大的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救助。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等重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門診補助金。
(三)就診減免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免收掛號費、診查費,減收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10%。同時,落實好濟困病床減免救助政策。
(四)參保參合救助。對城鄉低保一、二類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其它特殊救助。對特殊重大病癥患者,根據市《城鄉貧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意見》(市委發〔〕27號)精神,經市民政局認定后給予救助。
(六)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行醫中、醫后救助相結合。對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難,籌集資金進行治療或繼續治療的家庭,可采取醫中或醫后救助的辦法。即:對申請救助的家庭經調查核實,治療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市民政局審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暫付一定的醫療救助金,待醫后實施醫療救助時從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條城鄉醫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和患病情況確定,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的20%—80%進行分類施救。個人年度救助總額不超過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線,并隨著經濟發展需要和實際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條審核確定需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
(二)相關單位或部門補助的費用;
(三)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費用;
(四)城鎮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費用。
第三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醫療救助對象申請城鄉醫療救助,應在本年度內持居(村)委會證明向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書,填寫《農村(城市)特困家庭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1、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
2、《省農村五保供養證》復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4、《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5、《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領取證》;
6、《獨生子女》或《二女結扎戶優惠證》復印件;
7、醫療診斷住院證明、醫療費用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8、《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結算清單》或《外出就醫報銷憑據》;
9、《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審核補助憑據》;
10、商業醫療保險賠償證明。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費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居)委會公示3天,無異議的,在《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上報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市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復查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各鄉鎮。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
第十一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人民政府財政補助資金全年按照城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標準列支,以后根據政策變化予以調整;
(二)上級財政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辦理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則。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發放采取市民政局審批,市財政局撥付,定點銀行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的方式。
第十四條市審計局和監察局要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察工作,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五條從事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刁難、壓制不報,徇私舞弊,優情厚友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簽署同意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金的。
第十六條救助對象采取欺騙、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冒領的救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