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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9月是中國煤礦發生災難最多的一個月。20*年9月4日9時零分,*市*門區*鎮八礦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當班井下41人作業,其中14人自行逃生脫險,27名礦工死亡。9月7日,鶴煤集團在河南省*市*鄉的兼并礦仁和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時有50多人被困,5人死亡。9月8日,*省襄汾縣新塔煤礦發生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死亡268人。9月20日,黑龍江省鶴崗市富華煤礦發生事故,30余人被困井下。9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新豐二礦井下六平巷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名礦工死亡。9月份中國煤礦事故死亡的人數超過373人,這些僅僅是重大煤礦事故的報道,還有多少小的煤礦事故被掩蓋,大眾無法知曉。
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基礎地位,是我國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著經濟的發展,對煤炭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然而產量增加的同時,我國礦難現象頻頻發生,觸目驚心,每年數千礦工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以至于,一些經濟學者認為,中國煤礦工人的生命換來了中國煤炭產量的高速增長,中國煤炭是“帶血的煤炭”,是“死難”的代名詞[]。
我國幾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2]
一、礦難頻發的原因
造成我國煤礦安全事故多發,死亡人數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幾乎涉及目前經濟、政治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
1、經濟因素
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我國粗放的經濟增長模式,對能源提出大量需求,對煤炭需求十分的旺盛,煤炭市場供不應求,開煤礦成了暴富的捷徑,根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小煤窯紛紛上馬約40%的煤礦安全不達標,礦難就在所難免了[3]。
2、技術因素
我國煤炭行業開采設備落后,開采條件惡劣,據不完全統計,國有煤礦采掘一線工人中,相當一部分是農民工,其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63%,培訓不足,缺乏安全生產的意識、知識和技能。此外,我國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尚未建立,政府在災害機理與預防等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方面投入不足。
3、政治法制因素
事實上,政府對煤礦還有著很強的控制力,政府官員違規濫用審批權,收受礦主賄賂,縱容、包庇煤礦違法生產經營,參與或默認、包庇隱瞞事故。“官煤勾結”現象嚴重。許多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在小煤礦入股,謀取非法利益,在某些地區,礦主和腐敗官員勾結形成了官煤共同體,甚至形成了嚴密的利益連帶一體化。這一聯合體串通一氣合謀瓜分煤礦的利潤,而為此付出的重大代價的則是成千上萬條鮮活的生命。
對于我國礦難頻發的現象,學者們從經濟、政治以及法制上已做了很多的分析,而筆者在這里主要想通過透視人的行為來進一步剖析這一現象。
二、人類的越軌行為
談到越軌,可能大多數人覺得和自己沒有關系。其實,我們當中的每個人在一生當中都可能或多或少有過越軌之舉,只是可能行為不太嚴重,或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沒有引起大家的注意罷了。
越軌行為又稱離軌行為或偏差行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看到有這樣的一些現象如,闖紅燈、隨地吐痰、公共場所吸煙;婚外戀、虐待老人等等,這些都是越軌現象,當然還有一些更為嚴重的越軌行為如,強奸、搶劫銀行、販賣,殺人等。越軌是對公認的社會規范的背離和違反[4]。越軌行為通常被視作不正常的,但越軌現象的存在卻有著一定的必然性,它是社會生活所固有的。一個社會沒有規范,當然就不存在違反規范的人和事,而有規范,就總會有人違反這些規范。由于任何社會都存在社會規范,所以越軌現象的發生也就不可避免。社會規范有重要的也有不重要的,違反的規范不同,人們的反應也一樣。對違法犯罪這一類嚴重的越軌行為,由于觸犯了法律,給人和社會帶來了極壞的影響,通常這類行為會引起人們甚至全社會的充分關注,但是對于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這一類的越軌行為,社會生活中發生較多,涉及面極為廣泛,人們甚至也習以為常,對這類行為的反應,遠不如對犯罪行為那樣強烈。那是不是說這類最為普通的越軌行為給社會造不成多大的影響呢?我們可以來看一個事例。
*年11月18日傍晚,倫敦最繁忙的國王十字地鐵站發生嚴重火災,造成32人死亡,100多人受傷。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對這一災難性事件表示震驚,首相撒切爾夫人親赴事故現場察看并前往醫院探視傷員。這場火災初步調查結果表明:一只被丟棄的煙頭剛好掉在木質電梯下的油垢和雜物上,可能是引起地鐵大火的原因。當然這場火災還有其他的一些因素。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導致這場災難最直接的源頭,竟然是一個被隨手丟棄的煙頭。如果這個人是有公德心的,是遵守社會規范的,沒有亂扔這個煙頭,或是不在地鐵站這樣的公共場所吸煙,這場悲劇說不定就能避免。歷史是沒有如果的,發生了就是發生了,人們可以做的是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三、導致礦難的越軌行為
無數事實告訴我們,人類最為普通的一個違規行為,或是說最為無心的一次越軌就能釀成一場巨大災難,何況是那些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的越軌呢?
例如,20*年的*“*”事故,這場礦難一共造成105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200多萬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分析了這場礦難的5大原因:第一,礦主非法盜采國家資源,批準開采的是2號煤層,但一開始設計就故意打斜井打到9號層,結果事故的發生地恰恰是9號層;第二,違規采煤,新窯礦的核定生產能力是每年21萬噸,但實際的開采量遠遠高出這個規定量;第三,管理混亂,不按照規定作業,按照設計標準,新窯礦井下作業人員每班不得超過61人,但發生事故時,井下作業人員多達128人。四是盲目冒險施救,故意遲報,惡意逃匿;五是礦權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疏于監管。
在這里先不談經濟、技術和法律制度上的因素,僅僅看這場災難中人的行為。首先,礦主為了獲利,故意打斜井,非法盜采,這種行為侵犯了國家的利益,已經觸犯了法律,是一種嚴重的越軌行為;其次,開采不遵守規則,不按照規定作業,明知該礦存在諸多安全隱患,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生產,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再次,政府官員存在越軌行為,違反職責,疏忽職守,監管不力,也間接導致了這場災難。
社會存在著兩種狀態:有序狀態和失序狀態。之所以社會能夠有序的運行,是因為在這個社會中存在著被社會成員和社會團體認可的規范,國家有國家的規范,團體有團體的規范,行業也有行業的規則,大家如果都能遵守現有的社會規范,都能按一定的社會規范去生活,這個社會自然就處于有序、穩定的運行狀態中。相反,這些礦主不僅違背行業規則,還嚴重違反社會道德規范,為了謀取私利,置礦工的生命于不顧,而某些政府官員,也違反國家規定,違反職責,這樣自然導致社會的失序,災難的發生。
大家都認定殺人是犯罪,是嚴重的越軌行為。在煤礦生產安全問題上,許多的管理者并不是不知道疏忽安全管理會產生災害,但把利益權衡后,依然會我行我素,甚至把安全部門的忠告包當作耳邊風。這種越軌行為帶有明顯的目的,這種偽裝起來的“殺手”比沒有明顯目的殺手更加可怕。
越軌行為不僅給社會帶來災難,但同時它對社會也發揮了一種積極的作用,即每一種越軌行為的出現或每一種災害的發生都會把存在的社會問題暴露出來,都會讓人們反思與檢討,并期待著人們去解決。礦難已成老百姓和國內外媒體關注的焦點,也成了中央政府高層高度關注的問題,希望能早日根除我國礦業生產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