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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監理企業,局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強化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不斷完善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全面提高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現規定如下:
一、認真抓好質量安全隱患整改
建筑施工企業對于縣建設規劃局和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質量和安全整改通知,必須按時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報送書面整改情況。超過規定時限報送整改回復的,將對施工企業關鍵崗位進行記分。我局將對施工企業整改情況及時開展復查,對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未認真開展整改的,將按照《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強化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檢查
施工企業每月開展質量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于次月5號前報送建筑業科和質監站。檢查情況書面報告應有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存在問題、處理措施、整改復查情況等內容。施工企業開展每月質量安全檢查應提前告知質監站,邀請監督員參加。今后,我局和質監站開展質量安全檢查,先查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檢查臺帳,再查施工現場,實現施工現場與施工企業互動。
三、規范監理單位質量安全監督職責
監理單位對我局和質監站下發質量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內容,認真督促施工單位抓好整改,并按期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質監站,逾期未報的,將對監理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記分。施工現場未認真整改落實而監理人員在整改回復上簽字確認已整改的,將對監理人員從重處罰。監理單位按照《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48號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要求,切實履行監理職責。
四、加強建筑材料檢測
質監站對全縣受監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抽檢每月不少于1次。
五、我局下發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