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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房屋租賃(含出借,下同)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4〕83號)的精神,市政府決定近期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或出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居住或者經營的行為。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賃當事人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房產、工商、稅務、文化、民政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符合出租條件但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不符合出租條件而出租的;
(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經通知拒不改正的;
(四)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
(五)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及時制止、報告的;
(六)明知是贓物而窩藏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的;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
(九)不按照規定為暫住人員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
(十)介紹或者容留的;
(十一)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二)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它淫穢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作假證明的;
(十四)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十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五、各級公安機關是房屋租賃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房產、工商、稅務、文化、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六、本通告前已租賃房屋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者未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書》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5年8月10日前補辦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出租房屋,或者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都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