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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決定,現就20**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住房公積金年度(2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規定繳存比例仍為8%,有條件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為10%。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
1、按照(20**)京房改辦字第095號文件規定,20**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2**元。
2、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的仍按(20**)京房改辦字第100號、(20**)京房改辦字第XX號文件規定審批。
3、按照京政發[20**X號及(20**)京房改辦字第**7號文件和京房公積金中心法規字[20**]X號文件規定,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的限制。
4、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單位確有困難的仍按(20**)京房改辦字第**6號、118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審批手續。
四、住房公積金列支、稅收
1、按照京財建文件規定,在規定基數、規定比例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經審批后超上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支出部分可全部列入成本或費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基數、比例向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規定繳存或未經批準超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單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職工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從20**年7月1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