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地方財政管理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行為,加強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更好地發揮信用擔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對包括政府出資(指有國有資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及政府管理的社會團體的投入和國有企業的投入,下同)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項財務管理措施,做好對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時,應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負債管理,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的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向有協作關系的金融機構披露有關信息。
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應報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管理,比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管理規定,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核銷制度,嚴格核銷條件,防止借擔保套取信貸資金,向財政轉嫁風險。
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及接受當地財政部門風險補償的其他類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據實核銷后,應逐筆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處理抵債資產的范圍,并按照規定對抵債資產進行評估,嚴格接收標準。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接收的待處理抵債資產原則上不準自用,必須及時組織拍賣變現。特殊情況需要自用的,轉增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不得超過該機構自身凈資產的20%。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須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照規范管理與政策支持相結合的原則,在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應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擔保機構出現的代償損失核定適當的風險補償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實行限率補償,不得承擔無限責任。具體要求如下:
(一)給予財政風險補償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完善,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發生代償損失的擔保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政策;
(二)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給予一定補償,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補償比率;
(三)對非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管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給予風險補償,對明確風險補償方式的,應加大監督審核力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兼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應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實行單獨核算,才能取得當地財政部門的風險補償。
六、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計劃申報和審批制度,加強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在1月31日以前報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復。批復的財務指標包括營業費用率(或費用額)、實現利潤(或虧損控制數)、風險補償資金規模、代償率、代償損失率、固定資產購建。
主管財政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營業費用實行費用額或費用率控制辦法。實行費用額控制辦法的,由主管財政部門核定營業費用的總額;實行營業費用率控制辦法的,由主管財政部門核定營業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率。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費用超過計劃控制的,主管財政部門相應核減風險補償資金或下一年度費用指標。
主管財政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固定資產購建規模按年度實行絕對規模控制。
七、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會計報告和擔保業務統計報告制度,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季、年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認真編制擔保業務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擔保業務形成的或有負債情況,按季、年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擔保業務統計報告。擔保業務統計報告應至少包括每筆在保業務的貸款金額、擔保責任金額、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擔保費率、貸款本息償還情況、代償情況、被擔保企業所屬行業、所在地等內容。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接受財政風險補償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政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審核。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決算),連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以及上年度的擔保業務報告,報送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結合上年度的財務計劃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開展情況,于5月底前批復決算。非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連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報告,報送主管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以后年度風險補償的參考。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作為政策支持和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經營人員任免獎懲的參考。績效評價要綜合反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風險控制情況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成本等情況,主要反映以下內容:擔保業務量增加情況、擔保促進就業和稅收增加情況、擔保代償和代償損失情況、擔保的單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擔保業務所需的營業費用和代償損失)情況等。
主管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的績效考核方案。
十、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財政部。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并報財政部備案。
財政部
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