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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民間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區(市)縣民政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3條的規定,20*年6月30日前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間組織,請于2009年5月31日前到登記地民政部門指定地點接受年度檢查。逾期不參加年檢的,將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內容
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依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情況、黨組織建設情況、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情況、組織機構設置和變更登記情況、內部制度建設情況。
二、年檢時間及程序
市級民間組織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政局窗口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年檢報告書》),《年檢報告書》填好后,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加蓋印章,5月31日前連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檢,民辦學校需同時提交社會審計機構出據的《年度審計報告書》。
市級民間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通知所屬民間組織,區(市)縣民間組織年檢地址由各區(市)縣民政局另行通知。
三、年檢要求
(一)各民間組織對年檢工作要高度重視,須在認真總結本年度工作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年檢報告書》所列內容,指派專人負責年檢工作,確保年檢質量。
(二)逾期不參加年檢、拒不接受年檢或年檢中弄虛做假的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條例》和《年檢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各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在年檢工作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年檢工作情況書面報送我局民間組織管理處。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