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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推進勞動合同和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全面實施,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用工環境,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市人民政府《*市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政秘〔20*〕15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縣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勞動用工登記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使用編制外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使用非軍籍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二、勞動用工登記地點
縣就業服務局(縣城沿河西路36號)
聯系電話:
三、勞動用工登記申辦程序
勞動用工登記包括用人單位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勞動用工登記、退工登記(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以下簡稱“退工”)
(一)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
1、已設立的用人單位,于9月10日前向縣就業服務局申請補辦《勞動用工登記證》。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縣就業服務局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
2、用人單位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應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證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外地單位在本地以租賃柜臺或承包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持單位所在地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本地協作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和合作協議,到縣就業服務局申領《勞動用工登記證》。
3、本通知下發之前已領取過《勞動用工登記證》的用工單位,到縣就業服務局換領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的《勞動用工登記證》。
(二)勞動用工登記
1、已錄用人員的用人單位,于9月15日前到縣就業服務局辦理錄用人員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新錄用人員應當自錄用之日起與被錄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在30日內到縣就業服務局辦理錄用人員登記。
2、用人單位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人員登記時,須填寫《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用工登記證》;
(2)與被錄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3)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錄用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或《*省職工失業登記證》、《*省失業人員登記證》、《*省就業服務卡》;
(5)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冊等材料。
錄用國家實行就業準入工種(專業)的人員,須提供被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退工登記
1、用人單位退工時,應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7日內到縣就業服務局辦理退工登記。
2、用人單位辦理退工登記時,須填寫《退工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用工登記證》;
(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名冊”;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核準退休的有關材料。
四、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認真落實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推動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順利實施和落實,成立*縣勞動用工登記領導小組。副縣長方克家任組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倪永忠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分別為: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安監局、縣人事局、縣招商局、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縣總工會、縣地稅局、縣工商局。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就業服務局。
2、充分認識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主要內容的勞動用工登記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部門轉變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秩序,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各用人單位一定要從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推動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3、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全縣勞動用工登記記錄、簽訂勞動合同花名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花名冊、就業、失業人員臺帳。通過信息網絡提高工作效率,實現資源共享,促進勞動用工登記、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相互銜接。充分利用勞動保障信息網絡,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登記提供便捷的服務。
五、加強服務,強化監督,確保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1、縣勞動保障部門要為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登記服務工作,做到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辦理勞動用工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任費用。用人單位憑《勞動用工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就業服務。用人單位在辦理招聘錄用人員、退工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出示《勞動用工登記證》。
2、建立勞動者信息查詢舉報機制,勞動者可以直接或者通過勞動保障信息網絡查詢用人單位是否登記,登記的內容是否真實。對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沒有登記或登記內容不真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及時立案查處。
3、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時進行登記或登記內容不實的,由勞動監察部門限期其進行登記或改正。
4、用人單位未按照《*市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用工登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