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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區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但由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選址不規范,布局不合理,畜禽養殖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已直接危及周邊居民的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為保護人居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構建和諧,現就規范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建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合理布局,科學引導畜禽養殖產業,規劃畜禽養殖小區,消除畜禽養殖污染對周邊居民生活環境質量構成的影響。
二、鼓勵農戶和單位在畜禽養殖規劃區內進行規范化、專業化和科學化養殖。
三、嚴禁在生活飲用水水源、居民集中居住地、學校、辦公場所、旅游區和文物保護地周邊飼養畜禽。
四、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按程序進行申報審批。審批程序為:
凡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必須先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再報區畜牧主管部門;
經區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再向區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區國土部門會同區規劃、環保部門進行現場選址,認為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經區規劃、國土部門實地放線后方可辦理用地手續,用地者不得擅自擴大規模或借規模化養殖之名圈占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五、對未經辦理報批手續而擅自動工建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一律以違法建筑論處,由區、鄉控建拆違辦依法進行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償。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