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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務院、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針對酒類市場暴露出的假酒中毒死亡事件、無證無照經營嚴重等突出問題,已多次發文,要求將酒類列為整治的重點產品,嚴厲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的白酒,依法取締無照(證)生產經營、制售偽劣酒類商品。為進一步落實上級關于酒類整治的部署,確保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目標,現就我市白酒生產企業(作坊)的整治提出以下意見:
一、禁止無證照生產銷售白酒
白酒是列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的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9號)第二條規定:“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七條將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無生產許可證的商品定為假冒偽劣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工商管理法規也規定禁止無照生產經營。
根據以上規定,白酒生產企業(作坊)凡未取得工商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或缺少以上任何一項證照的,一律禁止生產、銷售。
二、限期自行整改
鑒于我市白酒企業(作坊)的歷史原因,從發文之日起至12月5日止為企業自行整改階段。在此期限內,凡證照不齊的,由企業(作坊)自行清拆設施和處理成品及半成品,但嚴禁繼續生產、銷售。
三、開展查處取締行動
企業自行整改期滿后,從12月6日起,由市政府牽頭組織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企業開展聯合查處取締行動。
(一)對證照齊全的,允許其生產,但應加強質量監管。凡發現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二)對證照不齊,并仍然生產、銷售的企業,無論其產品合格與否,均視為無證照生產的地下窩點進行查外,并即時清拆生產設備,依法沒收其產品、半成品和原料,追查其產品去向,并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