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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政〔20*〕5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大意義。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產業大軍。我市有200多萬農民進城務工或就近就地轉移就業,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同時也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進一步做好新時期農民工工作,事關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我市奮力崛起目標,意義十分重大。
(二)高度重視農民工權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近年來,全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權益、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資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在技能培訓、子女入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享受不到應有的平等待遇。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必須切實加以解決。
二、努力做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三)建立健全農民轉移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各地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辦發〔20*〕18號)、省編辦《關于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編辦〔20*〕118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阜辦發〔20*〕8號)精神,加快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各鄉鎮要明確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配備1―2名專兼職人員(工作任務重的鄉鎮應配備2―3名專兼職人員),負責農民工及勞動保障等有關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市、縣(市、區)、鄉、村四級輸出服務組織,大力培育和發展民間勞務輸出組織和勞務經紀人隊伍,利用社會力量擴大有組織的勞務輸出規模。加強勞務工作派出機構建設,爭取在勞務輸出數量較多的城市和主要輸入地區統一設立勞務工作派出機構。要積極加強與勞務輸出吸納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聯系,建立勞務輸出協作關系,定期舉辦勞務對接活動,每年與協作市(縣、區)舉辦1-2次勞務對接活動,使外出務工人員在家門口就可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支持勞務輸出工作。
(四)強化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認真做好《就業服務卡》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村富余勞動力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省內就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申領《*省就業服務卡》,按規定享受免費職業介紹、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就業服務政策。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辟專門窗口,為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指導,同時對農民工求職登記、申請培訓、申報鑒定等免費提供“一站式”服務。各級勞動保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行為,取締各類非法職業中介機構,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
(五)建立健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建立發展改革、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推進機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與轉移就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培訓后的就業率。開展面向農民工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時,在保證培訓質量和鑒定成本的基礎上,可適當降低收費標準。督促用工單位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義務,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列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督促企業落實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規定,對按計劃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的,允許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當年節余部分留作本企業下年度使用;對未按規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的企業,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企業工資總額1.5%以內提取培訓調劑資金,用于政府組織的職業培訓。
(六)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經培訓、鑒定合格,初次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給予經費補貼;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農村家庭貧困學生發給“培訓券”,抵交其培訓學費,并對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給予生活補助。開展對農村貧困學生的資助試點工作,先在技工學校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具體辦法待省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后實施。要增加對公共實訓基地的資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面向農民工培訓的公共實訓基地。
(七)進一步提高農民工培訓實效。充分調動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主動參與農民工培訓。要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定向、訂單式培訓,提高農民素質,增強農民轉產、轉崗就業的能力,幫助農民實現穩定轉移。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調整農民工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法,充分利用實訓基地和多媒體、遠程教育等先進的現代化培訓手段,提高農民工培訓質量,打造阜陽勞務輸出品牌。建立培訓統計機制,對全市技校、職高、部門培訓中心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統一造冊,統一管理。每季度對培訓機構培訓情況進行一次統計,摸清培訓學員的年齡、住址、所學專業等信息,建立技能人才儲備庫,以提高崗位對接活動的效率。
三、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用人單位對招用的農民工,應按照本單位同工種(崗位)、同技能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要以現金發放,不得以實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單位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時,不得把農民工排除在外。對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不得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對延長工時和安排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九)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需確定試用期的,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替。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企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組織,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等各環節的管理,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各級勞動保障、工商和建設部門要加強對以招用農民工為主、承攬建筑勞務分包工程的勞務企業的監管,對不具備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掛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切實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權益保護。用人單位要依法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的工作,并在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水平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農民工須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嚴禁使用童工,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
(十一)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市境內招用農民工的單位,應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履行繳費義務,使其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同等待遇。農民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后,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并計息,重新就業時由新用人單位接續繳費,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民工在省內異地重新就業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轉移、接續個人和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做好管理服務工作;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后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重新計算。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在合同期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跨省流動就業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省勞動保障廳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后實施。
(十二)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4級或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的標準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煤炭、建筑、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各地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煤礦監察和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建筑施工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還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在本地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和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監控。
(十三)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對農民工集中的地方,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和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原則上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工隨用人單位一并參加醫療保險,繳費的次月享受相關待遇。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以上一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繳費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比照其他城鎮參保職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要單獨建帳、單獨管理,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報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不斷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積極創造條件,為參保農民工的醫療結算服務提供方便。要做好農民工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個人基礎檔案資料,做好繳費記錄。
五、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進一步完善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通知》(*政〔20*〕51號)精神,在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同時,要對交通、電力、通信、水利、鐵路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施工企業在承接施工工程時,應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字〔20*〕68號)的規定,辦理工資支付保障手續。要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建立工資月報制度或欠薪報告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除責令限期支付工資報酬外,還要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十五)妥善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針對農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從業的特點,各地要通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酌情減免應由其承擔的仲裁費。
(十六)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監察隊伍建設,全面建立市、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并配備專職監察員,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投訴舉報專查工作。重點檢查勞動密集型和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單位落實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情況,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快從嚴查處。
(十七)發揮群團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積極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農民工參加工會組織進行阻止。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監督,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指導企業工會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活動,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享有和城鎮職工同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違法行為。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確保他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十九)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地要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事項,開設“綠色通道”,不再審查其經濟狀況;對農民工申請其他法律援助事項的,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各級政府應將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供經費保障。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以及人民調解組織,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接受農民工委托辦理有關法律事務,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法律服務費。積極拓展勞動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或工資還款協議公證服務。各地要組織開展一系列服務于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二十)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各地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堅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的原則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深化農村土地經營體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轉的新辦法和新途徑,切實解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家庭承包地閑置、拋荒等問題。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在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前提下,積極通過代耕、轉包、租賃、置換、土地入股等多種方式,為促進拋荒地向生產能手、種植大戶集中創造條件,逐步發展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和引導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的規模化和組織化程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對未改變戶籍關系的農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六、努力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
(二十一)做好農民工生產安全衛生工作。用人單位是職業安全衛生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安裝、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職業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對設施及時進行保養和維修,確保設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要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依法檢測、檢驗,并定期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用人單位在農民工上崗之前,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的“三級”教育,如實告知本單位及其本人所處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確保農民工的知情權,提高農民工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從事高危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考核,依法取得上崗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足額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使用。
(二十三)努力改善農民工生活條件。用人單位要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條件,農民工人均住宿面積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嚴防疫病傳播和食物中毒。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農民工集中的聚集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可以建設廉租房供農民工租住。對納入經濟適用房計劃的廉租房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各地要向農民工開放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還要開辟閱覽室、棋牌室、文體活動室等文體活動場所,豐富農民工的業余文化生活。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四)切實解決農民工子女進城入學和免疫預防接種問題。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農民工子女在父母就業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與城鎮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落實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就讀學校,并清理取消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的各項不合理收費,對在定點學校就讀的農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讀費,對受市、縣政府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農民工留守子女的義務教育、心理疏導等問題,促進他們健康成長。各級衛生部門要將農民工子女中適齡兒童免疫預防接種納入當地工作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得到免疫預防接種服務。
(二十五)為進城農民工在城鎮入戶提供便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全面推進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我市城市城鎮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根據本人意愿登記城鎮戶口。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就近、屬地辦理的原則,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戶口手續,辦證機關除收取證件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二十六)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將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和社區等相關管理工作中,嚴禁輸出地強制已婚育齡婦女應檢對象回原籍婦檢。加強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用工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上計劃生育相關的管理和服務職責。輸出地要免費為農民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掌握農民工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向農民工輸入地通報信息。輸入地要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督促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農民工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并及時向農民工輸出地通報有關信息,及時為農民工提供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使流動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計劃生育技術項目服務。
八、完善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
(二十七)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農民工創業活動采取正確的分階段引導政策,對可能成為“基礎在一家一戶,規模在千家萬戶”產業集群式的“種子企業”要予以大力扶持,并在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逐步指導規范,引導規模企業進入園區發展。各地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小城鎮規劃,開辟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經營場地,鼓勵和支持他們在小城鎮集聚創業。各級工商部門要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核準登記、辦理證照。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農民工創業扶持專項補助資金,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支持。
(二十八)落實有關稅收減免政策。對農民工返鄉創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或農村富余勞動力,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定額依次減免其當年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外出務工農民回小城鎮從事工業生產,凡符合條件的按當地規定享受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九、加強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九)統籌規劃農民工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農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要按照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不斷完善落實政策措施,全面做好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勞動就業、權益維護、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農民工管理機構和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等有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要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信息,實現資源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
(三十)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將農民工工作納入就業工作范圍,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各項政策,真心實意為農民工搞好服務,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十一)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全社會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有關部門要總結推廣關心支持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樹立農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對在農民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及優秀農民工、返鄉創業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政〔20*〕5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大意義。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產業大軍。我市有200多萬農民進城務工或就近就地轉移就業,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同時也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進一步做好新時期農民工工作,事關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我市奮力崛起目標,意義十分重大。
(二)高度重視農民工權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近年來,全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權益、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資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在技能培訓、子女入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享受不到應有的平等待遇。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必須切實加以解決。
二、努力做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三)建立健全農民轉移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各地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辦發〔20*〕18號)、省編辦《關于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編辦〔20*〕118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阜辦發〔20*〕8號)精神,加快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各鄉鎮要明確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配備1―2名專兼職人員(工作任務重的鄉鎮應配備2―3名專兼職人員),負責農民工及勞動保障等有關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市、縣(市、區)、鄉、村四級輸出服務組織,大力培育和發展民間勞務輸出組織和勞務經紀人隊伍,利用社會力量擴大有組織的勞務輸出規模。加強勞務工作派出機構建設,爭取在勞務輸出數量較多的城市和主要輸入地區統一設立勞務工作派出機構。要積極加強與勞務輸出吸納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聯系,建立勞務輸出協作關系,定期舉辦勞務對接活動,每年與協作市(縣、區)舉辦1-2次勞務對接活動,使外出務工人員在家門口就可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支持勞務輸出工作。
(四)強化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認真做好《就業服務卡》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村富余勞動力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省內就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申領《*省就業服務卡》,按規定享受免費職業介紹、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就業服務政策。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辟專門窗口,為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指導,同時對農民工求職登記、申請培訓、申報鑒定等免費提供“一站式”服務。各級勞動保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行為,取締各類非法職業中介機構,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
(五)建立健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建立發展改革、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推進機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與轉移就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培訓后的就業率。開展面向農民工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時,在保證培訓質量和鑒定成本的基礎上,可適當降低收費標準。督促用工單位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義務,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列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督促企業落實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規定,對按計劃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的,允許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當年節余部分留作本企業下年度使用;對未按規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的企業,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企業工資總額1.5%以內提取培訓調劑資金,用于政府組織的職業培訓。
(六)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經培訓、鑒定合格,初次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給予經費補貼;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農村家庭貧困學生發給“培訓券”,抵交其培訓學費,并對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給予生活補助。開展對農村貧困學生的資助試點工作,先在技工學校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具體辦法待省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后實施。要增加對公共實訓基地的資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面向農民工培訓的公共實訓基地。
(七)進一步提高農民工培訓實效。充分調動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主動參與農民工培訓。要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定向、訂單式培訓,提高農民素質,增強農民轉產、轉崗就業的能力,幫助農民實現穩定轉移。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調整農民工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法,充分利用實訓基地和多媒體、遠程教育等先進的現代化培訓手段,提高農民工培訓質量,打造阜陽勞務輸出品牌。建立培訓統計機制,對全市技校、職高、部門培訓中心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統一造冊,統一管理。每季度對培訓機構培訓情況進行一次統計,摸清培訓學員的年齡、住址、所學專業等信息,建立技能人才儲備庫,以提高崗位對接活動的效率。
三、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用人單位對招用的農民工,應按照本單位同工種(崗位)、同技能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要以現金發放,不得以實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單位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時,不得把農民工排除在外。對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不得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對延長工時和安排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九)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需確定試用期的,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替。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企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組織,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等各環節的管理,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各級勞動保障、工商和建設部門要加強對以招用農民工為主、承攬建筑勞務分包工程的勞務企業的監管,對不具備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掛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切實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權益保護。用人單位要依法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的工作,并在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水平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農民工須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嚴禁使用童工,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
(十一)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市境內招用農民工的單位,應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履行繳費義務,使其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同等待遇。農民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后,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并計息,重新就業時由新用人單位接續繳費,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民工在省內異地重新就業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轉移、接續個人和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做好管理服務工作;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后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重新計算。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在合同期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跨省流動就業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省勞動保障廳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后實施。
(十二)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4級或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的標準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煤炭、建筑、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各地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煤礦監察和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建筑施工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還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在本地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和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監控。
(十三)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對農民工集中的地方,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和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原則上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工隨用人單位一并參加醫療保險,繳費的次月享受相關待遇。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以上一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繳費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比照其他城鎮參保職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要單獨建帳、單獨管理,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報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不斷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積極創造條件,為參保農民工的醫療結算服務提供方便。要做好農民工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個人基礎檔案資料,做好繳費記錄。
五、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進一步完善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通知》(*政〔20*〕51號)精神,在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同時,要對交通、電力、通信、水利、鐵路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施工企業在承接施工工程時,應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字〔20*〕68號)的規定,辦理工資支付保障手續。要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建立工資月報制度或欠薪報告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除責令限期支付工資報酬外,還要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十五)妥善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針對農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從業的特點,各地要通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酌情減免應由其承擔的仲裁費。
(十六)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監察隊伍建設,全面建立市、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并配備專職監察員,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投訴舉報專查工作。重點檢查勞動密集型和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單位落實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情況,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快從嚴查處。
(十七)發揮群團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積極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農民工參加工會組織進行阻止。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監督,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指導企業工會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活動,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享有和城鎮職工同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違法行為。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確保他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十九)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地要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事項,開設“綠色通道”,不再審查其經濟狀況;對農民工申請其他法律援助事項的,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各級政府應將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供經費保障。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以及人民調解組織,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接受農民工委托辦理有關法律事務,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法律服務費。積極拓展勞動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或工資還款協議公證服務。各地要組織開展一系列服務于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二十)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各地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堅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的原則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深化農村土地經營體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轉的新辦法和新途徑,切實解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家庭承包地閑置、拋荒等問題。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在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前提下,積極通過代耕、轉包、租賃、置換、土地入股等多種方式,為促進拋荒地向生產能手、種植大戶集中創造條件,逐步發展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和引導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的規模化和組織化程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對未改變戶籍關系的農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六、努力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
(二十一)做好農民工生產安全衛生工作。用人單位是職業安全衛生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安裝、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職業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對設施及時進行保養和維修,確保設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要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依法檢測、檢驗,并定期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用人單位在農民工上崗之前,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的“三級”教育,如實告知本單位及其本人所處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確保農民工的知情權,提高農民工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從事高危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考核,依法取得上崗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足額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使用。
(二十三)努力改善農民工生活條件。用人單位要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條件,農民工人均住宿面積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嚴防疫病傳播和食物中毒。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農民工集中的聚集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可以建設廉租房供農民工租住。對納入經濟適用房計劃的廉租房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各地要向農民工開放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還要開辟閱覽室、棋牌室、文體活動室等文體活動場所,豐富農民工的業余文化生活。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四)切實解決農民工子女進城入學和免疫預防接種問題。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農民工子女在父母就業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與城鎮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落實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就讀學校,并清理取消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的各項不合理收費,對在定點學校就讀的農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讀費,對受市、縣政府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農民工留守子女的義務教育、心理疏導等問題,促進他們健康成長。各級衛生部門要將農民工子女中適齡兒童免疫預防接種納入當地工作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得到免疫預防接種服務。
(二十五)為進城農民工在城鎮入戶提供便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全面推進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我市城市城鎮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根據本人意愿登記城鎮戶口。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就近、屬地辦理的原則,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戶口手續,辦證機關除收取證件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二十六)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將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和社區等相關管理工作中,嚴禁輸出地強制已婚育齡婦女應檢對象回原籍婦檢。加強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用工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上計劃生育相關的管理和服務職責。輸出地要免費為農民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掌握農民工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向農民工輸入地通報信息。輸入地要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督促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農民工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并及時向農民工輸出地通報有關信息,及時為農民工提供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使流動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計劃生育技術項目服務。
八、完善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
(二十七)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農民工創業活動采取正確的分階段引導政策,對可能成為“基礎在一家一戶,規模在千家萬戶”產業集群式的“種子企業”要予以大力扶持,并在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逐步指導規范,引導規模企業進入園區發展。各地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小城鎮規劃,開辟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經營場地,鼓勵和支持他們在小城鎮集聚創業。各級工商部門要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核準登記、辦理證照。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農民工創業扶持專項補助資金,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支持。
(二十八)落實有關稅收減免政策。對農民工返鄉創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或農村富余勞動力,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定額依次減免其當年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外出務工農民回小城鎮從事工業生產,凡符合條件的按當地規定享受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九、加強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九)統籌規劃農民工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農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要按照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不斷完善落實政策措施,全面做好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勞動就業、權益維護、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農民工管理機構和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等有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要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信息,實現資源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
(三十)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將農民工工作納入就業工作范圍,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各項政策,真心實意為農民工搞好服務,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十一)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全社會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有關部門要總結推廣關心支持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樹立農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對在農民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及優秀農民工、返鄉創業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