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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監管力度,規范林產工業發展,全面推動我縣林業可持續發展。*年6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以及省有關部門和縣政府的要求,縣林業局會同縣發改委、縣環保局、縣工商局,在全縣開展了對木竹加工企業全面清理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這種成效是階段性的,一些主要問題并沒有根本解決。如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以及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無證收購原料、無證運輸產品、未按規定設立臺帳等違法違規經營現象仍時有發生,部分被列為關閉的加工企業未能徹底取締,木竹加工企業重復建設仍然存在等等。這既有少數基層政府重視程度不夠,主管部門整頓乏力的問題,也有木材加工企業政策法制觀念淡簿,追求掠奪式經營的因素。有些問題表面看似解決,但并未觸及深層次矛盾;有些問題在高壓下有所收斂,但一旦減壓又有反彈可能。因此鞏固和擴大清理整頓成果是個重要現實問題?,F結合我縣實際,就依法進一步加強木竹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監督管理
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的屏障,是關系國家生態安全和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一種特殊資源。依法加強對木竹經營加工監督管理是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措施。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加強對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監督管理,對于保護森林資源,保護生態安全更具有現實意義。各地要從貫徹落實新的科學發展觀、從保護森林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依法治林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管理的重要性和嚴峻性,檢查和反思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切實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正確處理優化環境和依法治林的關系,堅決克服重服務輕監管,對招商引資企業放任不管的思想。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強化對木材經營加工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好為企業的服務。
二、履行監督職能,規范監督辦法
整頓和規范林產工業企業工作難度很大,它不僅涉及加工企業利益和當地財稅收入,也關系到農村剩余勞力轉移以及基層政府誠信等諸多問題。各地要從依法治林的高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加強對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的監管力度,注重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資源綜合效益的最大化。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19號文件關于“放活經營,減輕稅費”的政策要求,嚴禁擅自設置條件影響林農自產自銷木竹,木竹經營加工企業原料應大部分來自本企業原料林基地,通過縣場運作的不得壟斷木竹收購,強行壓價,損害林農利益。要嚴格按照《江西省森林條例》規定辦理木材加工(經營)許可:年加工消耗毛竹10萬根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年加工消耗毛竹10-30萬根以下的,報設區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年加工消耗非毛竹類木材、毛竹30萬根以上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各鄉(鎮)林業工作站要對木竹加工企業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經營加工的企業,應依法撤銷其木竹經營加工的資格。要指導和監督木竹經營加工企業建立規范的原料收購和產品出庫臺帳,木竹經營加工企業收購的原料必須持有合法的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企業轉辦產品放行要憑運輸證和檢疫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三、健全監管體系,加大執法力度
木竹經營加工企業實行轄區管理。各鄉(鎮)林業工作站要依法對木竹經營加工企業原料收購和產品銷售進行監管。對有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必須及時依法處理。對年耗材500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業要派出監管員,對年耗材低于500立方米的加工企業也要加強日常監管。對*年未通過年檢的木竹加工企業,一律列為清理整頓的關閉對象,按照“誰設立、誰關閉、誰負責”的原則,由各鄉(鎮)負責進行清理,停止對其原料供應,停止辦理加工企業產品運輸。要加大對非法運輸木材和亂收亂購木材的打擊力度,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林政管理稽查隊等林業執法機構要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對無證運輸木材或超證運輸木材的貨主和承運人,該罰款的要罰款。對非法收購木材的貨主和企業,要依法認真處理,視情作出行政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強化目標管理,落實監管責任
保護森林資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賦予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林業執法的主要內容。各鄉(鎮)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保護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林業主管部門要將對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管責任落實到人,在加強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改善政務環境,不允許任何人借行政執法之機向企業索、拿、卡、要,不允許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參與木竹經營。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加大監督力度,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執法不到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罰代刑等失職瀆職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對有關領導追究領導責任,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