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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就業長效機制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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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就業長效機制發展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就業,創建充分就業城市和創業型城市,共建共享與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質之城”,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國家、省關于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促進就業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

(一)完善《*市就業援助證》申領范圍。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就業困難人員)可以申領《*市就業援助證》:(1)城鎮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或投資性收入的人員(以下簡稱零就業家庭人員)。(2)納入市、區兩級救助圈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困難家庭人員)。(3)男50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4*0人員)。(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并連續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5)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以認定時為準,《*市就業援助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有效期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有效期滿后,經認定仍符合申領條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計算。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含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的就業困難人員,其原持有的《*市就業援助證》自行失效。

(二)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以下優惠政策:(1)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除外)等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用人單位以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不含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800元。(2)對符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該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3)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其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申報靈活就業并以個體勞動者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靈活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補助補貼標準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人員(不含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500元,困難家庭人員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1)社區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區保安、社區保綠、社區保潔、社區助老助殘、社區就業援助員、社區衛生協理員等崗位。社區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2)市、區、鄉鎮(街道)機關、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編外用工公益性崗位,由主管單位負責,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執行,由主管單位在財政預算中安排。(3)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困難家庭人員和4*0人員就業。(4)物業服務企業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社區保安、保綠、保潔崗位就業的,參照社區公益性崗位給予崗位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五)加強《*市就業援助證》申領及使用管理。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健全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完善網絡信息交換平臺和協查系統,嚴格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時,應加強《*市就業援助證》原件的核實和審查,并及時在《*市就業援助證》原件上進行標注記錄。就業困難人員在*市主城區以外省內其他地區就業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可申請享受除稅費減免、小額貸款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待遇。

(六)加強新老城鎮就業政策銜接工作。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政策按本政策意見規定執行。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繼續享受,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書面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

二、完善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學畢業生就業幫扶制度

(七)加強新增勞動力就業的公共服務。各地勞動保障、人事、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應加強聯系,建立新增勞動力就業工作協作機制,完善新增勞動力公共就業信息網絡。各類就業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為新增勞動力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求職推薦、人才招聘、勞動事務等免費服務。

(八)落實大學生就業扶持政策。鼓勵新增勞動力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引導大學畢業生到農村、社區、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就業。加強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創業教育和創業指導,提高創業能力,實施小額貸款、相關費用免除等優惠政策。辦好大學生創業園,積極發揮其孵化作用。強化大學生創業導師制,創業導師每結對一名大學生或一個大學生創業團隊進行創業階段指導服務的,給予2000元的綜合性補貼;每指導大學生在工商注冊開業1家企業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8000元的績效獎勵。創業導師提供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開展的專項服務的,給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補貼。鼓勵用人單位接收和儲備高校畢業生,對招用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充分發揮職業中介機構在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方面的作用,職業中介機構介紹*生源的高校畢業生成功就業的,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九)深入實施大學生實訓工程。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新增勞動力就業見習和創業實訓基地,開展就業見習和創業實訓。按照“政府搭臺、企業和高校主導、專業機構服務”的模式,建立市級大學生實訓基地,各區、縣(市)也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大學生實訓基地,提高新增勞動力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對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區生源畢業大學生及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畢業生、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參加見習和企業實訓基地見習、實訓的,給予生活補貼和綜合商業保險補貼;對見習和企業實訓基地,按見習、實訓人數給予訓練費補貼。加快*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公共實訓基地的規模作用。

(十)鼓勵新增勞動力參加職業培訓。在杭高校學生和畢業生、*生源的外地高校畢業生參加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結業證書并在杭就業的,給予其培訓鑒定費用50%的補貼,最高每人2000元;其中培訓職業(工種)屬當年*市緊缺職業(工種)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其培訓鑒定費全額補貼。在杭高校學生和畢業生、*生源的外地高校畢業生、*市區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參加“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創業實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且在杭創業或就業的,分別給予每人800元的補貼,其中*生源的學生取得技能培訓職業資格證書或SYB培訓、創業實訓合格證書即可予以補貼。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市區戶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意愿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至12個月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并實現就業的,可申請培訓期間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補貼。

(十一)加強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就業的政策扶持。對持有市雙擁辦頒發的《市區隨軍家屬就業優待證》及市、區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人員,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三、完善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制度。引導我市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有進入二三產業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辦理求職登記,申領《*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低收入農戶勞動力、4*0人員、部隊復員轉業人員、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納入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范疇。

(十三)引導和幫扶農村勞動力特別是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對免費成功介紹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市區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每人5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其中成功介紹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按每人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對招用主城區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實現轉移就業的主城區用人單位,符合條件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年4000元的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經費由市、區各承擔50%;對招用蕭山區、余杭區和五縣(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的主城區用人單位,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的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經費由市本級和戶籍所在區、縣(市)分別承擔50%(其中,屬*市“百團聯百鄉、千企結千村”市級集團聯結鄉鎮的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的補貼經費由市本級全額承擔)。鼓勵和引導各地投資開發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村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勤雜崗位、協管崗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鼓勵農村勞動力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小額擔保貸款等有關優惠政策。對有轉移就業意愿的農村勞動者、返鄉農民工,提供相應的職業培訓。農村低保人員享受與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同等的就業再就業政策。

(十四)進一步加強農民工生活就業工作。加強農民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建設,健全完善市和各區、縣(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上下聯動、區域協作的農民工工作網絡,為集中解決農民工問題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進一步落實農民工在杭生產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醫療、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組織“八個有”目標,努力營造“新*人”在*就業生活的良好環境。創造城鄉勞動者公平就業環境,采取更為優惠的舉措,加大“新*人”就業服務和培訓力度,為農民工提供與城鎮戶籍人員同等的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提高農民工就業技能培訓的覆蓋面、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農民工培訓、就業一體化。

四、完善以創業帶動就業扶持制度

(十五)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環境。進一步完善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一條龍”的工作機制,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整合面向不同群體的創業就業政策資源,特別是加強對創業主體在市場準入、企業設立、投融資等方面的支持,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勵和引導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不斷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大力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

(十六)實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費扶持政策。(1)對符合國發〔20*〕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2)登記失業人員個人提供勞務或創辦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營業額)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及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最高1000元為限額減免應繳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3)登記失業人員創辦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創辦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企業所得稅減按20%的稅率征收。(4)登記失業人員創辦其他企業,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5)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稅務部門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七)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園建設。各地要加強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統籌安排并優先保障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放寬創業經營場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登記失業人員可以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鼓勵創建創業園區,為進園創業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提高創業穩定率。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園,按規模每年給予主辦方5—10萬元的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進園創業登記失業人員給予場地租金補貼,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要完善創業項目征集、評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建立創業項目展示基地和專家援助服務的長效機制。

(十八)創新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開展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其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經辦銀行可以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上浮增加的費用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對就業困難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還本付息的,由市財政按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個百分點利息)的標準據實給予貼息;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還本付息的,由市財政據實給予50%的貼息,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15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個百分點利息),展期不貼息。

(十九)加大就業困難人員創業的扶持獎勵力度。(1)市財政每年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不少于1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無償資助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市區創業。(2)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3)在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期間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人員,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其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扶持資金,對上述人員在營業證照有效期滿1年時已帶動3名及以上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獎勵。

五、完善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

(二十)切實加大職業培訓力度。研究制定*市職業培訓行動計劃,鼓勵勞動者和組織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大學生和其他新增勞動力、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各類職業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能力,以創業培訓帶動就業,以技能培訓促進就業,以在職技能提升培訓穩定就業。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職業培訓。構建辦學條件好、工種覆蓋全、培訓質量高、就業渠道暢的定點培訓機構網絡,定期評估,動態管理。支持、引導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定向、訂單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培訓后的就業率。鼓勵開展社會需要的新職業新工種的培訓業務,拓展培訓面。按照《*市教育培訓消費券發放、使用管理辦法》,做好教育培訓消費券發放和使用工作,充分發揮教育培訓消費券作用,促進困難企業職工、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市區社會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在杭高校應屆畢業生、*市區戶籍未就業大學畢業生、轉移到*市區就業的本市農村戶籍勞動者參加學歷提升和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素質,提高市場就業競爭能力,并為企業儲備技能人才。

(二十一)完善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補貼辦法。(1)適應性培訓補貼。每人補貼50元。(2)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殘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鑒定費全額補貼;培訓后取得培訓結業證書和其他行業規定的證書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培訓成本等因素核定補貼標準。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和在杭就業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在杭就業期間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培訓鑒定費50%的補貼,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訓職業(工種)屬當年*市緊缺職業(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其培訓鑒定費全額補貼。(3)創業培訓補貼。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殘疾人參加“產生你的想法”(GYB)、“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和創業實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分別給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補貼;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次月起18個月內,在杭成功開業并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后續服務補貼;參加創業培訓后成功創業,再參加“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每人600元的補貼。(4)定向和訂單培訓補貼。參加定向、訂單培訓,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項目在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范圍之內的,按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在規定范圍以外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培訓成本等因素核定補貼標準。(5)培訓期間的生活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可申請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每年一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補貼500元。

(二十二)完善對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的獎勵辦法。健全培訓績效考核獎勵機制,實行培訓鑒定補貼與培訓效果掛鉤,對開展培訓工作實效突出的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技能培訓后就業率達到60%以上的,給予培訓機構按每班次培訓補貼總額的10%的獎勵;培訓后就業率每提高10個百分點,獎勵的比例相應提高10個百分點;其中對經批準開展的定向培訓和訂單培訓,獎勵標準再提高10個百分點。同一個培訓機構當年就業績效獎勵總額最高為10萬元。

六、完善就業保障制度與措施

(二十三)完善就業工作組織領導體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就業再就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全力抓,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的良好態勢。要健全完善各級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要充分發揮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四)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各地應把統籌城鄉就業、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消除零就業家庭、減少有勞動能力的長期失業人員和低保對象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促進就業再就業作為各級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并把就業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衡量部門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對促進就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表彰獎勵。

(二十五)完善就業再就業經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經費投入,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確保資金滿足實際需要。要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顚S茫岣哔Y金使用績效。市就業專項資金有關補貼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適時調整。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提高就業專項資金的審核質量,簡化政策操作手續及資料,方便就業困難人員及用人單位享受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要積極推廣“就業貨幣”制度,創新扶持辦法。

(二十六)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地要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的就業服務。街道(鄉鎮)、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對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求職人員提供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應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負責做好就業失業登記和統計工作,并向勞動者免費發放浙江省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相關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在省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

(二十七)深化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圍繞打造充分就業城市的總體目標,進一步深化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結合“春風行動”,通過多種形式幫扶登記失業人員實現就業。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要把促進就業工作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完善零就業家庭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發現一戶,發現一戶、幫扶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二十八)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加強大學生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統計,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應及時主動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確保就業局勢穩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加強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引導,對不裁員、不減薪和增加就業崗位較多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九)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和引導。各地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深入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勞動合同管理的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不斷改善用工環境,提高就業質量和就業穩定性。各地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經濟社會政策,宣傳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用人單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穩定就業的先進事跡,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的典型經驗。

(三十)附則。本意見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中所涉國家制定的優惠政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蕭山區、余杭區和五縣(市)黨委、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具體實施意見。市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相關具體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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