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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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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達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鄉(鎮)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地質災害時,根據縣國土資源局的建議,縣人民政府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

出現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地質災害時,由縣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政府協助處置。

縣指揮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工作的指揮和部署。其組成如下:

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聯系國土資源工作的副主任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人民政府救災辦公室主任

縣民政局分管救災減災工作的副局長

成員:縣經委、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和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局、縣疾控中心、縣商務局、縣廣播電視局、縣食品藥品監督局、縣安監局、縣旅游局、縣畜牧食品局、縣氣象局、縣政府救災辦、縣電力公司、縣電信公司、*武警中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縣范圍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緊急救援;協調*武警中隊參與地方搶險救災工作;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地質環境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縣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大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縣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起草縣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業務工作;承擔縣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可參照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縣國土資源、水利、氣象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縣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連接縣有關部門、鄉(鎮)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部門間的共享。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鄉(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地質災害發生的當地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防災明白卡”發放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村民手中,將“防災工作明白卡”發放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手中。

3.2.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當地出現地質災害報告后,必須立即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地質環境監測站,同時速報縣人民政府。

縣國土資源局接到出現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報告后,必須在2小時內速報縣人民政府,同時速報市國土資源局,并抄報縣級相關部門。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小型地質災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報。

縣國土資源局接到出現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報縣人民政府,同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并抄報縣級相關部門。

3.3.2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4.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l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縣人民政府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民政、財政、氣象、救災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由縣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政府協助處置。

5.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縣人民政府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由縣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政府協助處置。

5.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縣人民政府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由縣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政府協助處置。

5.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鄉(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提請市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縣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信息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按《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執行。

7部門職責

7.1緊急搶險救災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起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縣規劃和建設局、縣水利局、縣安監局、縣電力公司、消防等部門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安全,保障正常運行。

縣旅游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做好旅游景點游客的疏散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指導、督促和幫助災區政府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

7.2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對地質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縣水利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起的次生洪勞災害的處置。

如發生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次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水、氣、渣),縣環保局負責配合進行水、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環境污染危害。

7.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單位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并根據需要對災區醫療單位提供技術支持。

縣畜牧食品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縣經委負責組織各類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須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

縣食品藥品監督局負責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

7.4治安、交通和通訊

縣公安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縣交通局、襄渝鐵路和成達鐵路*境內火車站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縣電力公司、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電力、通信設施,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信電力暢通。

7.5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縣救災辦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產、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的管理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推動建立突發地質災害保險機制,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7.6信息報送和處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范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適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縣應急指揮部;縣廣播電視局應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嚴格把關,及時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7.7應急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管和管理等工作。

8其他職責

武警*中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等工作。

9應急保障

9.1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專業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社、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按《達州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9.2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9.3應急技術保障

9.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部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9.3.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9.4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適時組織演練。

9.5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10預案管理與更新

10.1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10.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每年評審一次,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11責任與獎懲

11.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11.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2附則

12.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12.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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