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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河南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全面建設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3號)、和《周口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暫行)》(豫民文[20*]6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目標和原則
農村醫療救助是由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
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確保這項工作平穩運行。
二、救助對象
(一)持有《河南省農村五保供養證》的人員。
(二)持有《河南省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家庭成員。
三、救助辦法
我縣的醫療救助起付線為500元,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對于個別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后,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救助對象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仍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以適當的醫療救助。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20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應在15日內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醫療衛生救助金由鄉鎮民政所發放,也可以采取社會化發放或其它發放辦法,全縣采取統一的發放辦法。
五、醫療救助服務
(一)農村醫療救助原則上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實行新型合作醫療后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我縣合作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醫療救助對象如確需轉院治療,由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院提出建議,經縣級衛生、民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轉院,實行新型合作醫療后,原則上按合作醫療規定的轉診手續辦理,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縣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縣本級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捐款、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籌集。
(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上級補助金額,專項用于對農村醫療救助的支持。
(三)各級彩票發行機構籌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資助。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七、組織與實施
全縣農村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在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縣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和檢查。
(一)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綜合協調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縣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三)衛生部門應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四)財政、審計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五)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