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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藥單位:
為防止過期失效藥品危害群眾健康,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服務工作的通知》(溫食藥監〔20*〕3號)精神,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過期藥品回收服務工作,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年,在全市31個鄉鎮范圍內的涉藥單位逐步設立50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服務點(箱)。通過建立藥品回收服務點(箱),促進社會上過期失效藥品的及時回收。并通過一段時期的努力,基本清理留存在社會上的過期失效藥品,基本消除過期失效藥品產生的危害,使藥品市場得到進一步好轉,群眾用藥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設立回收服務點(箱)
1、設立回收服務點(箱)條件
回收定點單位必須從具有合法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單位中產生,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公共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2)具有專人負責;
(3)具有管理制度;
(4)具有安全措施;
(5)藥品零售企業應有處方藥經營范圍且已通過GSP認證,并無違規經營等不良記錄;
(6)醫療機構藥房應通過規范化創建。
2、申報程序
定點單位向*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1)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服務定點申請表(詳見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回收管理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回收藥品管理制度目錄;
(4)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他法定證明。
3、受理、確定與公示
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定點單位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時,需要補正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受理。受理之后15個工作日內,*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對定點單位的資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審核同意的名單上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由*市局在網站上公示公告后,再由本局負責授予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
(二)制定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服務點(箱)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明確清晰的工作責任,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確立便捷的回收方式,嚴格回收藥品登記和管理,對定點單位每年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考核,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多,群眾反映大的定點藥店隨時取消定點資格。
(三)過期藥品的回收銷毀和監督管理
回收的過期藥品應投入專門的過期藥品回收箱內,回收箱由定點單位指定專人管理,定點回收的過期藥品應在《回收過期藥品登記冊》上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廠家規格、批號、單位、數量、送交人、記錄人等內容。對群眾送交的過期藥品,不論數量多少不得拒收。定點單位對送交過期藥品的群眾可采取適當的優惠購藥或贈送小禮品等鼓勵性措施。非定點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過期藥品的回收活動。
回收箱內過期藥品裝滿時,定點單位應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清點數量,核對無誤后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合適的方式集中監督銷毀。定點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回收的過期藥品,如發現造成過期藥品流失作弊問題,將取消定點單位資格,并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過期失效藥品的回收工作是過期失效藥品整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體現改善民生、為群眾排憂解難、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為加強領導,成立*市過期失效藥品回收服務領導小組,盧紀良局長任組長,林雄美副局長任副組長,孔建林、胡士偉、范明明、葉義、林樨、趙佰青、包慧慧為成員,負責組織、實施好這項工作,并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二)精心組織,穩步推進。按照回收工作的主要內容,安排專人負責。建立的服務點(箱)要規范,數量要保證,位置要適宜。首先在20*年度“示范放心藥店”和“示范藥房”及人口密集的鄉鎮衛生院中設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服務點(箱)(詳見附件2)。以后逐步擴大和延伸回收服務范圍,促進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服務點(箱)布局的合理性、廣泛性。
(三)加強管理,完善制度。要加強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實效考核、建立激勵制度,對工作規范的服務點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善的及時予以撤消。要加強對過期藥品回收服務點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和服務主動性,規范回收藥品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到如數登記,定期集中銷毀,防止重新流入社會。
(四)強化措施,營造氛圍。回收過期失效藥品工作體現的是社會效益,實行的是無償回收,要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使社會各界充分了解過期藥品的毒副作用和隨意丟棄的危害性,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工作。在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服務的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與藥品供用單位的聯系,充分調動這些單位參與此項工作的積極性,利用這些單位的優勢和便利有效地開展回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