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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1月1日,修訂后的公司法開始實施。新公司法對于既有法律和制度規范產生了直接的系統性影響,也使國有企業(公司)的改革、治理與監管實踐步入了新的階段,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如何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國有股東(代表)權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為出發點,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探索《公司法》的配套制度體系以應對新的挑戰,是我委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本課題正是處于這種制度和實踐變革過程中提出的研究項目。
本課題認為,新《公司法》是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中國公司法。它對公司實踐領域的一般性問題作出了原則規范,為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確定了基本行為準則。但不容忽略的是:《公司法》作為民商事基本法律,盡管兼有實體性和程序性的特征,也無法窮盡所有的公司行為準則,其中一些規則的施行(如登記程序、破產清算程序)需要借助于其他法律、法規規范;《公司法》作為立法機構創設的成文制度規范,盡管具有廣闊的調整范圍,也無法涵蓋現實發展中的各種具體情形,缺漏和例外成為常例。因此,制訂相應的配套制度、樹立相關判例和商業習慣的效力等已成為解決這一困境的有效途徑。由于我國的成文法傳統和公司實踐歷史較短等因素影響,通過配套制度建設成為完善《公司法》的主要選擇。
本課題以《公司法》的配套制度研究為宏觀背景,運用制度分析和實證研究的基本方法,依據新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定位于國有資產出資人(股東或股東代表),緊緊圍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這一中心,對完善《公司法》配套制度進行了研究。本課題力圖通過對《公司法》的相關制度進行檢視,結合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實踐,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探索《公司法》的配套制度體系,提出相關對策性建議,以應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及國有資產監管實踐的挑戰。
本課題分為五個部分:(一)選題背景與研究范圍;(二)完善《公司法》配套制度的必要性;(三)《公司法》修訂后頒布的主要配套制度綜述;(四)新公司法實施中有待制訂的配套制度;(五)結論與建議。
首先,本課題從克服法典文本的局限性、推進《公司法》的具體實施以及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等方面分析、論證了制定和完善《公司法》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其次,經過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以及相關部委已經制定的、與國資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相關的《公司法》配套制度建設主要成就的簡要分析,本課題認為,為配合新公司法的施行,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已經就其配套制度建設作出了大量工作,圍繞新公司法形成了一系列配套規則,對于公司法的實施起到了重要輔助作用。但是,這些配套制度中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方面的規定存在三個問題:一是直接規定少。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配套制度多基于自身的職權范圍,涉及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內容極為稀少。二是效力位階低。我委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規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引導作用,約束力不夠。三是有待填補的空白多。新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比較原則,需要通過配套制度進一步作出具體規范,以解決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同時,新公司法對一些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沒有作出規定,需要通過配套制度填補該方面的空白。
再次,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本課題以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為中心,分別從公司出資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全資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結構以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包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持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6個具體問題)等多角度、多層面探討了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國資監管機構行權履責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和需要建立的多項配套制度,介紹了國務院、我委和其他部委的現實立法工作動態,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和研究。
最后,本課題提出了完善制度體系框架的具體建議。一是密切配合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做好相關立法工作,尤其要關注《國有資產法》等重要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積極反映我委、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意見。二是積極參與最高法院和國務院其他部門開展的公司法配套制度建設,通過合作起草、參與研究、提供意見等各種途徑反映我委和中央企業的意見,解決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使新公司法的配套制度成為促進企業發展的新動力。三是努力做好我委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既要重視部門規章的制訂工作,又要發揮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功能,依法促進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四是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作用,通過依法制訂公司章程,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的規范性,督促現有公司積極開展章程修訂工作,完善公司章程,實現公司章程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基礎性功能。五是加強重點理論與實務問題的前瞻性研究,積極開展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授權、國有控股、參股股東股權行使以及職工持股等一些重要理論和實務問題的研究,提出相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