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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洛江區正處新一輪創業的關鍵時期。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群體化、激烈化、擴大化趨勢。如何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與新形勢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的民事糾紛調解機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當前我區矛盾糾紛面臨新的發展形勢
隨著我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利益格局調整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矛盾的觸發點增多,多元化趨勢明顯增強,民間糾紛成因日趨復雜,呈現出許多新特點:
1、離婚與相鄰權糾紛居高不下。*6年我區排查的矛盾糾紛中,婚姻家庭鄰里糾紛逐漸增多,約占58.6%。除傳統的贍養、撫養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異等原因外,經濟社會的沖擊帶來思想觀念的變化、婚姻意識的淡泊,造成離婚或解除婚約者越來越多。此外,經濟矛盾也是離婚糾紛的另一大原因,受風俗習慣影響,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礎薄弱,婚前索要彩禮,大操大辦婚禮,導致婚后負債累累,生活困難,引發一系列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主要為農民在拆舊房建新房時鄰里關系處理不當而引起。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如化解不及時,極易引發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體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會不穩定。
2、勞動爭議糾紛上升趨勢明顯。在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轉換、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大量生長、外來勞動力交叉流轉等諸多因素影響下,勞動爭議糾紛上升趨勢明顯。其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制度的不規范。企業沒有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內部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管理者的隨意性和無序性,規章制度的違法性,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爭議糾紛的產生。二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不規范。一些企業法律觀念淡薄,采用不簽訂、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導致糾紛不斷產生。三是勞動關系利益化。在市場經濟作用下,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價值的最大實現,這勢必使勞資雙方在利益方面構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沖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復雜化。*6年共排查這類糾紛64起,占糾紛總數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莊規劃執行不嚴。搶占、強占、多占宅基地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建房規格不統一,因排水、通風、采光等因素引發鄰里發生爭執、械斗,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土地產權不清。因歷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沒有取得合法手續,在土地承包、土地轉讓、產權變更中產生的土地糾紛層出不窮。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發邊界、山林權屬、承包合同等問題的糾紛。如*6年,馬甲鎮彭殊村與*鎮南塘村因交界長藍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業部門在林權確認過程,因林權測量圖與實地存在偏差,導致將馬甲鎮彭殊村28畝林地錯劃給*鎮南塘村。后經區林業局、司法局、馬甲鎮、*鎮一年多來共同努力調處,于*7年初這起糾紛終于調解成功并達成協議。
4、征地拆遷補償糾紛調處難度大。城市化加快推進,一小部分農民在政府土地開發建設過程中,為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違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眾開展破壞活動;部分群眾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混淆是非,導致一系列征地拆遷糾紛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牽涉面廣、糾紛人數多,法律問題復雜,調處工作政策性強,調處難度較大,極易引發引發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
5、新類型矛盾糾紛問題造成的隱性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沒有相應提高,出現了一些新類型的糾紛隱患,如城市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較典型的有:萬安街道吉源小區因物業管理移交問題引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矛盾糾紛;雙陽街道陽江社區因物業管理不善導致業主車輛被盜引發與物業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糾紛。環境污染糾紛,較典型的有:*鎮白洋村,一外來人辦養豬場造成周邊環境污染,影響到該村9個村民小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引發的糾紛。這些新類型糾紛問題,一般涉及人數相對較多,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面廣,存在的隱性問題多,如處理不好極易激化矛盾,產生群體性上訪、群體性械斗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大局。
構建大調解格局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社會工作。必須堅持多級聯動,橫縱有序,切實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把各種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營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健全機構,構建矛盾調解工作組織網絡。按照“鞏固村級基礎、完善鄉鎮層次、強化區級指導”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級人民調解領導協調機構,形成鄉鎮、村居、小組、調解員的四級縱向調解網絡,構建綜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齊抓共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橫向大調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切實發揮起“第一道防線”作用。鞏固完善和恢復重建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推動在非公有制組織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穩妥地發展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在一些新興行業、特殊地區,如集貿市場、重點工程工地、流動人口聚居區等探索建立專門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覆蓋面。
(二)協調一致,保障矛盾調解有序運行。圍繞“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筑牢維穩第一道防線”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創新調解工作機制,拓寬調解工作領域,努力化解新時期社會各種矛盾糾紛。一是關口前移,及時準確掌握矛盾糾紛苗頭信息。建立矛盾糾紛信息員制度,完善鎮、村、村民小組三級信息網絡,及時捕捉和發現影響社會穩定和引發矛盾糾紛的苗頭,提前預測和部署,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暢通,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關鍵,注重敏感時期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時期民間糾紛發生的特點和規律,及時有效地調解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性糾紛。在每年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會議、活動期間,集中組織全區性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對重大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深入調查,以重點糾紛案件為突破口;對一些不同意見多、涉及面廣、久拖不決的疑難糾紛,及時啟動預案,落實責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調處工作規范運作。要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例會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糾紛調處十項機制,促進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規范化運作。通過每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例會,通報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分析不穩定因素,研究調處方案,指導、協調和督促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建立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圍繞落實“五定”責任制(定責任單位、定責任領導、定責任人、定辦理要求、定辦結時限),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糾紛。要拓寬民意表達途徑,向社會公布信訪行政機構和有權處理問題的行政機關的聯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關事項,為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暢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機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機制,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矛盾糾紛處理方式,確保實效。
(三)創新思路,切實提高大調解實效。創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調解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應著手從調解工作的規范、隊伍的建設、司法行政各職能的發揮、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安置幫教工作的突破,切實提高調解實效,推進工作:
1、探索調解協議規范制作新舉措。能否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格式文書是人民調解規范化和工作質量提高的具體反映。要著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納入培訓。將調解協議制作納入每年舉辦的人民調委會主任和調解骨干的重點培訓內容,選擇一些調解協議制作質量較好的文書進行逐條講解,學員現場模擬制作。二是面對面指導。法院、司法局通過深入村(社區)參與調解,調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導調解協議文書制作。三是落實補貼。要落實制作調解協議書補貼,經費從每年調解工作經費中列支,各鄉鎮(街道)根據當地經濟情況進行配套。
2、探索調解人員學習培訓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調解技能精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的前提。要著力在創新學習培訓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訓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對現有調解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經驗交流、以會代訓、現場觀摩、典型案例分析、調解格式文書制作評比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建立培訓基地。聯合*法庭在*中學建立人民調解培訓基地,依托基地規范人民調解培訓工作,完善調解員培訓長效機制。三是嚴格選任制度。采取民主選舉和公開招聘的方法,將有一定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群眾基礎的年輕優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調解隊伍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組建以律師、政法工作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等為主體的志愿隊伍,聘請人大、政協代表擔任兼職調解員,改善調解隊伍結構,充實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糾紛普法宣傳置前新動作。一是注重宣傳教育。針對當前征地拆遷、環境污染、企業轉制引發矛盾糾紛較多的情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意識,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二是創新宣傳方式。把調解工作與普法宣傳工作結合,為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在矛盾糾紛排查糾紛活動中,加強法律、法規、信訪條例、政策的宣傳,運用宣傳欄、宣傳本冊、圖片展覽、法律知識競賽、上法制課、開展大型法律咨詢活動等形式,教育群眾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反應訴求,不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三是把握宣傳重點。把企業和農村確定為宣傳的重點部位,把廣大職工、復員傷殘軍人和農民確定為宣傳的重點對象。重點宣傳領導重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運作機制、排查調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4、探索整合三大調解資源新路子。積極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體系,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實現司法調解效益最大化。一是建立法官擔任調委會指導員制度。法院指定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員,負責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的法官自覺接受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咨詢,幫助調解員規范工作程序、文書制作,通過巡回法院審理旁聽、案件審結評析、疑難案情“會診”等形式,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和實際調解能力;對經調委會調解未成功的典型的民間糾紛案件,法院組成巡回法庭審理,由司法局組織調解員旁聽;法院定期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二是建立調解預約和法官提前介入調解工作制度。法庭受理案件的轄區是各鄉鎮,區域較廣,為便于法庭集中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調委會向調解當事人預約調解時間、地點,應邀請有經驗的法官提前參與調解,法官應邀介入調委會主持的調解,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當事人對調解的認同感。三是建立評閱調解協議工作制度。法官定期評閱調解協議及卷宗材料,提高調解協議的規范化質量。四是建立信息溝通反饋工作制度。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終結后,承辦的審判人員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交原承辦的調委會,就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探索法律服務機構介入調解新形式。一是開展“法律服務三進”。積極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三進”活動,組織各法律服務單位開展法律咨詢、上法制課、上門服務、編制法制宣傳資料等活動,為基層提供各種法律服務,并協助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手段協調人際關系、調節社會活動、規范經濟秩序、解決社會熱點問題,有效地化解矛盾。二是發揮“148”法律服務專線作用。要發揮區、鄉鎮、分部“148”電話的職能作用,按照“親民、便民、效率”原則,進一步完善“148”值班制度、咨詢接待制度、“148”首問負責制度、法律援助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召開法律援助例會,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規范化管理機制,確保全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通過整合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網絡、社區服務網絡以及社會法律服務機構,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多方位、多角度、多層次拓展;要加大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對農村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征地拆遷糾紛、五保戶和低保戶等社會保障以及殘疾人救助、災害救助等方面糾紛,贍養、撫養類家庭糾紛,交通、醫療事故等人身傷害案件,關系到農民群眾利益的假種子、假農藥等坑農案件等,千方百計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