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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財務風險的含義;債權人財務風險分析;基于公司治理的債權人財務風險管理等進行講述和分析。包括了財務風險是指公司財務結構不合理、融資不當使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投資者預期收益下降的風險、債權人作為要素所有者將資金借給企業后、按照期權理財風險管理的思想,債權人可以通過在投資時進行權力義務的分離來達到分離風險的目的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財務風險信息不對稱
【論文摘要】:在現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債權人做為公司資金的提供者,具有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固定權利,其財務風險是源自于企業經營風險的轉移,由于不完全契約和信息不對稱,債權人承擔了與其收益不匹配的財務風險,治理權后置是導致債權人財務風險的直接原因;而信息不對稱是根本原因。債權人對財務風險的管理關鍵獲得一部分剩余控制權,讓債權人擁有更多的經營信息,實現股權和債權共同治理。
一、財務風險的含義
從企業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看,財務風險是指公司財務結構不合理、融資不當使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投資者預期收益下降的風險。負債經營是現代企業應有的經營策略,在企業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的比重大,償債能力弱,則財務風險大,反之,債務資本比重小,償債能力強,則財務風險小。基于企業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財務風險主要表現有企業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導致訴訟或破產的財務危機,利率變動風險,再籌資風險。
二、債權人財務風險分析
一、債權人財務風險分析
債權人作為要素所有者將資金借給企業后,即與企業經營者形成了委托關系,根據大家對風險的研究我們可以知道,占在債權人的角度,風險是事件的不確定性引起的,由于對未來結果予以期望所帶來的無法符合期望結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風險是結果差異引起的結果偏離,即期望結果的可能偏離。因此,如果債權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合約是完全的,合約詳細規定了經理人在所有的外部狀態中的行為以及利潤的分配情況并進行風險披露,則債權人的財務風險問題也就不復存在,因為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的原理,債券人的這一部分收益波動實在其本身的預料之中的,在簽訂契約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了''''并目有相應的風險收益去補償它。
或者我們從VAR風險:計量的的角度去理解它。也可以認為這部分的收益波動是在債券人本身控制的范圍之內。只要沒超過這個界限,都不算風險損失。
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公司和債券人之間的契約是不完全的,一個完全的契約準確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每一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契約的不完全性是由現實生活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決定的,正是因為現實的不確定和契約的不完全,企業經營才會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又由于現代的公司治理結果中,債權人作為資金提供者一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我們的資本市場也還沒有達到強勢有效,因此,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債券人往往承擔由公司經營風險轉化而來的額外風險,并且這種風險是沒有在契約中同種風險收益的方式加以補償的,它是屬于債權人的期望之外,屬于真正的風險。由于公司的經營環境千變萬化,從而公司的經營風險也是變化的,這些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都可能會轉化為債權人的財務風險。
總之,由于債權人一般不具有公司治理權以及信息不對稱,公司管理者接受股東的委托運用全部資本進行經營,息稅前利潤EBIT的變異性代表了壘部資本承擔的經營風險,在這個層面上不存在債權人財務風險的問題EBIT扣減固定的資本成本利息后,再減去所得稅即為凈利潤,凈利潤的變異性可視為公司承擔的風險,而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取得固定利息。但是,由于存在著契約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債權人的財務風險源白于企業經營風險的轉移,債權人承擔了不該屬于自身的財務風險。并且,隨著契約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加深,債權人承擔的風險越大。
二、財務風險的含義
信貸資產轉讓定價的困難
相比于信貸發放,債權轉讓是一種新興的交易活動,沒有先例可循。信息不完全造成資產買方難以合理估定未來報酬和風險;交易市場缺乏效率以及交易雙方利益取向不同也造成有效價格難以達成。信貸資產轉讓定價的主要困難和障礙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信用風險度量困難
信用風險計量一直是風險計量中一個艱澀的話題。盡管近十年來,理論界一直進行著各種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計量模型,但由于缺少銀行貸款違約和挽回率的長期數據以及未能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對破產的影響等問題,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在爭議,而且應用范圍也不廣泛。
債權銀行和投資者利益取向不同造成信貸資產評估差異
債權人主要根據風險暴露(不良債權的余額)和預計損失差值確認債權資產的價值,價值評估主要采用風險度量;而投資者投資債權目的在于取得債權權益和債權收益,價值評估主要采用市場法和收益法,采用的折現率也與債權人存在著差異。債權銀行受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公司規模影響較大;而投資者受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公司規模影響程度相對較低。債權銀行通常根據借款人的會計賬面來確定債權風險和債權價值,而投資者往往結合借款人的整體資產和運營狀況判斷債權資產的經濟價值。債權銀行重視對債權資產的控制和處置,投資者關注借款人的成長性和潛在償債能力。
負債融資或負債比率的上升雖然能夠回避股東與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抑制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行為。但是,當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或向金融機構借款時,作為企業內部經濟主體的股東、經營管理者和企業的外部債權人之間就形成以負債契約為媒介的委托關系。在這種以負債契約為基礎的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作為委托人和債權人和作為人的股東以及企業內部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為簡化分析,我們以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沖突為例進行分析。
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負債契約簽訂后,股東有可能從事各種損害債權人利益或降低企業價值,導致成本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股東道德風險行為,或者說,負債融資中成本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股東存在著將本屬于債權人的權益轉移到自己手中,以提高企業股票的市場價值的內在動因。當然,僅有動因的存在,道德風險行為并不一定會發生。關鍵在于,企業利用負債融資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有限責任等內在特征為股東從事道德風險行為提供了可能。
因負債融資引起的股東道德風險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東有可能將本屬于外部債權人的權益通過一定方式轉移到自己手中;二是有可能出現因企業債務超過而使股東放棄對債權人或股東有利的投資項目的投資不足現象。
(1)債權人權益的轉移
股東以及作為股東利益代表者的企業經營管理者轉移本應屬于外部債券人權益的手段主要有三種,即股利政策操作、現有債權價值的稀薄化以及資產代替行為。
①股利政策操作。企業利用負債融資后,股東可以在不改變預訂的投資項目計劃,或在投資項目計劃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將通過負債籌集到資金用作股利分配的來源,分配給股東;而在投資政策可以改變的情況下,股東以及企業經營管理者有可能通過削減投資項目的方式,減少投資支出,增加股東的股利分配,使股東的利益增加;更為極端的情況是,當企業經營狀況惡化時,股東及企業經營管理者有可能將企業的負債資產采取股利的方式分配給股東,以逃避對債權人的債務。
摘要:我國法律對金融債權的保護十分明確,但現實的執行情況卻比法律規定的更加復雜和困難,以致屢屢發生法律適用錯誤、違法業務操作等危及金融債權保全的現象頻頻發生。因此,從擔保法的角度就金融債權風險的防范與保全做法律上的初步探討。
關鍵詞:風險;法律風險;金融債權;擔保
1金融債權風險概述
1.1金融債權與金融債權風險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性民事法律關系。金融債權則是從債的關系的權利方面而言的。當然金融債權與普通債權不同,它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債權人是金融機構。所以金融債權是指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合同約定貸給借款人貨幣而形成的權利。
所謂風險是指由于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引起損失的可能性。金融債權風險就是指在金融活動中,由于各種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資產損失的可能性。按這些風險是否由法律因素所帶來,又分為法律風險與非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