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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勘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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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勘查報告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促進礦業經濟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更好地服務于縣域經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管理,依法維護礦業秩序,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

縣國土資源局為確保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同本縣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實現礦產資源利用“保護為主,有序有償,結構優化,集約高效”的目標,結合本縣礦產資源特點和礦業產業基礎等,編制岳陽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五條探礦權在勘查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第六條探礦權人完成勘查項目后,必須編寫勘查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國土資源局匯交地質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勘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條礦產儲量勘查報告經批準后,探礦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縣國土資源局辦理儲量登記。

礦產儲量勘查報告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八條本縣的礦產資源以保護為主,因地制宜,科學開采,綜合利用,突出重點,下列地方不得設置采礦權:

(一)國家森林公園;

(二)水資源保護區;

(三)英國家名勝古跡保護區;

(四)湖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

(五)其他禁止開采區,按相關規定執行。

磚瓦用粘土兩年內逐步取締淘汰;建筑用石料實施總量控制。

整合全縣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加強礦山安全管理,杜絕點多面廣,難于管理,不利于資源保護的局面,對小企業實行關、停、并、轉,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之路。

第九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二)市國土資源局授權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第十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權時,應當向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登記書和劃定的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自收到采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需要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其他資料的,縣國土資源局應當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縣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后按下列程序審查:

(一)組織相關股室現場踏勘;

(二)向鄉(鎮)、村、組了解權屬等基本情況;

(三)報市國土資源局或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置采礦權并組織相關部門會審;

(四)聯系有資質單位制作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等地質資料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五)按審權限報市國土資源局或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出讓方案,移送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第十二條所有新設采礦權的取得都必須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公開出讓。

采礦權人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的,不得超過三十年;中型礦山的,不得超過二十年;小型礦山的,不得超過十年;開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不得超過五年。

采礦許可證期滿,采礦權人需要延續采礦的,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行集中審批許可。

第十四條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

第十五條采礦權人必須在國土資源局劃定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不得超深越界開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

禁止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綜合開采、回收和利用;對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石和暫時不能綜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破壞。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時,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成土地復墾、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工作。停辦礦山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采的狀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在勘查作業和采礦活動開始前,探礦權人應當將勘查許可證復印件、采礦權人應當將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成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下設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辦公室(設縣國土資源局),由縣政府主管副縣長任組長,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所在鄉鎮負主要責任,監察、公安、水務、安監、環保、林業、工商、電力等部門組成,負責對全縣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打擊處理。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面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超深越界、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破壞礦山地質環境、虛假整合、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二)縣安監局負責對礦山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監察,嚴肅查處各類違法生產案件;

(三)縣財政局負責安排整頓和規范專項經費,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完善礦產資源資產管理、規費征收、收益分配、專項資金使用等有關政策;

(四)縣公安局負責嚴厲打擊各種“礦霸”和黑惡勢力,加強對采礦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制;

(五)縣水務局負責對河道無證采砂破壞水利設施的行為進行治理整頓;

(六)縣環保局負責對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進行治理整頓;

(七)縣工商局負責嚴厲打擊無證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并對用于無證開采的工具、車輛、機械等依法扣押,

(八)縣電力局負責配合打擊無證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做好停、供電等工作。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進行檢查;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有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事故負監督責任;

(四)不得為非法礦山提供購買火工用品證明。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銷售礦產品,應當向購買者出示采礦許可證,并出具礦產品銷售憑證。無銷售憑證的礦產品,不得運出礦區。

縣國土資源局可以在主要礦區出口處對運出的礦產品進行檢查。

采礦權人銷售礦產品,應當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征收。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

征收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征費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

第二十二條實行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制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縣國土資源局的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并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年度檢查的;

(二)提交的年檢資料不全或者弄虛作假、嚴重失實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送礦資源統計年報的;

(四)超載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的;

(五)擅自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的;

(六)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

(七)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八)不提交礦山儲量年報的;

(九)不依法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

(十)違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

(十一)采取破壞性采礦方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浪費的;

(十二)擅自超計劃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

(十三)未建立礦山標識牌的。

對于年檢不合格的,應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到位的視為年檢合格,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為其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保護環境和土地,造成環境污染、土地或者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的,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第2篇

繼續按照“規劃禁采區內礦山關停,規劃限采區內礦山收縮,規劃開采區內礦山集聚”的要求,進一步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山布局調整力度。要嚴格實行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制度,不得隨意調整規劃分區;不得在禁采區設置固體礦產類采礦權和商業性固體礦產類探礦權;在限采區設置采礦權,應當從嚴把關。對規劃分區有誤或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進行調整的,須按有關規定報批,必要時也可修編規劃。

二、嚴格控制礦業權數量,有效調控開采總量

嚴格實行探礦權預期控制數量、采礦權控制數量和開采總量調控管理制度。根據新一輪《浙江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浙江省地質勘查規劃》(報批稿)要求,以及地質條件和成礦規律,合理設置探礦權;全省2009年度探礦權數量預期控制數另行下達。根據本級礦產資源規劃(下稱《規劃》)和上級《規劃》要求,以及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態,合理設置采礦權;省廳下達的2009年度全省采礦權總量調控指標(浙土資發〔20*〕37號),各地要確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壓縮礦山數量;要適時分析預測礦產資源市場供需形勢,遵循市場規律和經濟規律,有效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規?;⒓s化。

三、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管理

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號),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分類管理。嚴格執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加強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對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不得準入地質勘查活動。要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賦存狀態和采礦工程的需要劃定礦區范圍,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內容,作為采礦權設置的重要條件,嚴格審查把關。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劃,不按規定提交地質勘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得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要認真做好報省廳審批新設探礦權勘查區塊范圍(含變更擴大勘查區塊范圍)的核實與復核工作。

四、切實保護與治理礦山生態(地質)環境

認真貫徹實施《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同時,切實保護礦山生態(地質)環境。嚴格執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不斷探索和創新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新機制,全面落實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要盡快建立省、市、縣三級“綠色礦山”創建體系,積極開展以“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方式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閉坑礦區生態化”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要研究制定廢棄礦山治理的年度計劃,落實治理項目與經費,確保《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確保2009年底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80%。

五、認真做好實施規劃的統計分析工作

市、縣兩級國土資源局要定期填報《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市國土資源局要匯總《統計表》,編寫《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規劃執行情況、規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含:采礦權總量控制、開采總量調控、規劃分區及礦山布局調整、礦山規模及礦業結構調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對策措施與建議、下一步實施計劃安排等?!督y計表》由各市局匯總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兩次報省廳地勘處;《分析報告》每年報一次,于12月25日前報省廳地勘處??h級局填報《統計表》的工作由市局具體布置;未單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的縣(市、區)填報《統計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六、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第3篇

第二條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項目指南、有找礦前景的區塊資料和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項目有關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基礎圖件等資料。

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鼓勵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國家禁止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的礦種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礦業開發的實際情況,可以劃定區域設置礦業開發實驗區,并依法制定管理礦業開發實驗區的具體辦法。

第五條外商可以獨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可以與省內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作價與外商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外商可以通過轉讓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第六條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照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勘查區塊登記,取得探礦權。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收到外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材料呈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根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通知探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省外資審批機構備案。

第七條外商對其投資探明的礦產資源,享有開采;但應當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國務院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開采登記,取得采礦權。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持合營協議書或者投資意向書及有關材料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劃定礦區范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設立企業。需要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向外資審批機構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三)申請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采礦權申請人依據劃定的礦區范圍,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持外資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有關材料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通知采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是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外商可以通過投標的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招標。

第九條外商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條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礦產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森林保護、土地管理以及礦山安全、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外商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作業區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手續。

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并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外商有權拒絕以縣鄉公路作價折股參與分紅;有權拒絕集資修建縣鄉公路或者支付縣鄉公路建設費用。為外商投資項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除享受國家、本省對外商投資已有規定的優惠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一)探明可供開采礦床的地質勘查費用,在開采該礦床后,可以作為遞延資產,逐年攤銷;

(二)可以申請執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

(三)開采回收共、伴生礦產的,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半繳納;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進技術開采回收共、伴生礦產的,免繳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四條違法進入外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或者礦區范圍從事勘查、采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應當給予外商優惠而不給予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物權化

一、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個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并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愿意開采的開采者,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家大多走向了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鉆探權制度和采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鉆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并適于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采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部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采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并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以上我們分析的是礦業權內部的關系,下面我們再來看一下礦業權和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首先 分析礦業權和礦權的區別,有些學者將這兩個概念等同對待,其實欠妥;礦權應該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還包括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礦業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各項權能構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內容。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國務院,即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有兩個特點,1、所有權主題具有統一性和唯一性。2、礦產資源所有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

二、礦業權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礦業權在理論界通說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指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定的法權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及原因等。

(一)礦業權的主體。

關于礦業權的主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日本《礦業法》規定除非條約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不允許日本國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為礦業權人。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公民和表示準備成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均可以進行礦區標界,并且保有采礦用地。加拿大的礦業權是采用的聯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國家有的省是鼓勵各種各樣的投資者進行勘探和開發,當然包括外國投資者。俄羅斯是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地下資源的使用者?!捶▏V業法〉規定國內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礦業權,只要具備管理事業的資格和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則上礦業權的主體為中國的法人、合伙、個體采礦者,但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 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另外成為礦業權的主體還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的資質條件?!粗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我國針對不同的礦業權主體還設定了不同資質條件。〈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另外我們還應該注意,礦業權的主體并不是固定的,因為礦業權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流轉,其中之一就是礦業權主體的流轉,包括整個礦業權主體的變更和礦業權中的采礦權主體的變更或者是采礦權主體的變更。

(二)礦產資源的客體。

客體是法律關系作用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也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通說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對于礦業權的客體,很多學者大都解釋不清,因為它與我國民法上的很多約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體系不相容。還有的學者認為是礦產資源。讓我們仔細來分析一下,在我國,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所以要分析礦業權的客體就要分別分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客體。〈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芍降V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有人說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區域內有沒有可采的礦產,所以當探明許可證范圍內沒有礦產資源時,探礦權的客體是什么呢,沒法回答,所以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還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礦區或者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賦存的礦產資源。我認為此觀點在概念的運用上和語句的表達上也是值得商榷。因為探礦權的最終結果是或者工作區內發現礦藏,或者沒有。所以應該用一個概括的概念表達探礦權的客體,我認為采用工作區的地下構成物來表示探礦權的客體比較恰當,因為地下構成物既有還有礦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礦藏的可能。另外讓我們看一下采礦權的客體,很顯然,采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把探礦權的客體和采礦權的客體合并起來即使礦業權的客體。又因為地下構成物包括土壤和礦產資源,所以礦業權的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的種類在人類認識自然的過程中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界定一下。我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把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即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明確礦業權客體組成部分的礦產資源必須是法定的礦種,既可以確定礦業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種礦產資源之上,又可以劃清土地所有權人和礦業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邊界。理論界還存在著一種區分礦業權,或者叫縱向礦業權,具體是指將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的沉積層劃分為若干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每個含有(局部的)礦產資源的地層段或者地層區可以單獨的成為礦業權的客體。這種分法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將一個礦區或工作區的沉積層分為淺層和深層,把它們分別出租,使之歸屬于不同的曠野權人所有;二是把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垂直的劃分為多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然后各個地層區再出租給不同的人。

(三)礦業權的內容。

礦業權的內容就是礦業權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相應的礦業權的內容就表現為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對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勘查權,架設相關管線和設施權,臨時用地權,優先采礦權等。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范文第5篇

一、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權及礦政管理職責明確,管理到位

按照縣市級政府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工作職責明確規定,縣市級礦產管理部門對礦產資源有監督檢查權,發現無證開采礦產資源行為應及時制止。同時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協調綜合執法部門暫扣采礦設備,待監察部門處理后,由監察部門出具給礦產管理部門,審查是否符合辦證條件,符合條件的由礦產管理部門牽頭,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確定礦區儲量和礦山當年開采儲量,從而確定礦山招拍掛或出讓底價,確定當年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主管部門填寫現場勘查會審報告單,連同相關材料報局務會會審,通過后由主管局長在礦產資源開采申請書上簽字發證。發證前由礦產主管部門通知采礦權申請人將采礦權價款和資源補償費交齊。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文[2006]34號文把好此關,以便做好采礦權價款和資源補償費及時入庫工作。不符合辦證條件的礦山就地關閉。

二、對新辦證礦山和正常年檢礦山,礦產生管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密切協調、職責分清

對在河道內采挖砂石的辦證用戶,首先要河道部門批準文件,再復核頒發采礦許可證。在林區辦理采礦許可證的,首先要有林業采挖砂石許可證,作為發放采礦許可證批準材料。

三、礦產資源審批程序和主要環節

(一)審批程序

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范圍申請一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資料和到現場踏查一主管局長簽批審查意見一批準礦區范圍+申請采礦權(申請采礦權前需先到工商、環保、安全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一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資料一主管局長簽批審查意見一收費一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

所有采礦權全部采用公開出讓方式進行。

(二)詳細環節

1、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范圍申請

(1)申請報告:(2)地質報告;(3)企業名稱核準文件或營業執照; (4)市局對申請礦區范圍內礦權設置情況的調查報告。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資料和到現場踏查

3、主管局長簽定審查意見

4、批準礦區范圍

5、申請采礦權(申請采礦權需提交以下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2)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審查意見; (4)工商業執照; (5)資質證明(資金、技術人員和設備); (6)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7)環境評估報告及審批意見; (8)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9)儲量備案。

6、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資料

7、主管局長簽定審查意見

8、收費(其中采礦權價款和簽定有償出讓合同上報局務會會審批準)

9、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

四、加強礦山企業儲量管理

加強礦山企業儲量管理,是建立節約型社會,防止人為因素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一個主要手段。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建立礦山企業礦產儲量動態管理檔案,存入微機,做好全年生產所需儲量記錄,定時不定時對企業檢查,實施動態跟蹤監測,進行現場標注。

1、對企業采取不合理的采礦方法、采礦工藝、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厚棄薄等破壞性開采行為,責令停止開采、糾正、上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2、對越界開采或超當年審批開采儲量的、責令停止開采、上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且追繳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防止企業多生產少繳費現象,以便做到足額征收。

五、加強礦山環境恢量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近幾年,國家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非常重視。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因采出的礦產品而使地質環境發生惡劣的變化,如破壞植被現象等。一方面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恢復治理。要加大科技含量,提高技術等級,充實技術力量,爭取上級管理部門及國家資金,借鑒南方在環境恢復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措施,加大力度,使敦化早日實現山清水秀。另外建議將地質災害肪治預案及網絡聯系輸入市局網站公開,以便查尋。

六、應充實和加強礦管技術力量

礦管工作是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性工作,在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等方面,不具備一定的地質理論知識是不行的,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采礦理論知識,如對礦山企業開采方法、采礦工藝、礦山儲量動態管理進行監督,以及對礦山企業的“三率”、三級礦量儲各的監督等都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的技術人員。

七、其他需要加強的事項

1、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山企業的備件工作。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交通位置圖、開采范圍圖,圖件要清楚,坐標要準確。每年年檢要在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的開采范圍內測定礦山企業的當年開采范圍,相鄰礦山要有鄰礦協議書。以免糾紛。礦產科要嚴格審查由中介有償提供的礦山企業地質報告、采礦工藝,不符合標準的堅決退回。

2、對新辦礦山中介有償服務提供地質報告及采礦工藝現場勘查時,由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確保儲量報告可靠性,防止“兩費”流失。

3、有關文書及軟件需加強。如提交局務會會審單、礦業管理文件及信息進行登記或查尋,敦化市內重大具有開發開采經濟價值的礦產在市局網絡設置供瀏覽,以便招商。

八、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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