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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審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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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審計案例

礦產資源審計案例范文第1篇

“中色高能藍天礦業基金”由中色地科礦產勘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色地科”)與高能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能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基金規模10億元,期限為6年,首期募集5億元,預計2014年下半年募集完畢。

“中色高能藍天礦業基金”的設立再一次把高能資本推到了聚光燈下,這家以投資礦產能源為主的PE機構再一次成為業界矚目的焦點。

高能資本成立于上世紀末,在礦產能源投資領域深耕近20年,其投資礦業的經典案例因被許多投資機構寫入內部培訓教材而廣為傳播。高能資本每次出手設立礦業基金的舉動都會被許多同業視為風向標,其對礦業投資方向的引領作用不容小覷。

經濟低谷是看清一個企業優劣的最佳時期

“市場不好的時候,才能看清楚哪個企業是真正的好企業?!备吣苜Y本合伙人徐平說,在經濟低潮期,一個企業的管理、技術、抗風險能力等各項指標都更加一目了然。因此他認為,越是經濟低谷期,越是投資的最佳時機。

近20年投資礦業的經歷,使得徐平對于礦業有著深刻認識。在他看來,像米面、蔬菜等是餐飲生產不可缺少的食材一樣,礦產資源是工業生產不可或缺的“食材”。對于工業而言,礦產資源是剛需,只要工廠在運轉就離不開有色金屬礦藏的開采。

隨著宏觀經濟進入低谷,生產不旺導致工業原料需求大幅下滑,從而影響了有色金屬的價格走勢,礦山經營效益低迷直接將礦山的價格拉到了冰點,其價格甚至比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時還低。當前礦山的價格明顯偏離其實際價值,從十幾年來投資礦業的經驗出發,徐平意識到投資礦業的黃金期已悄然到來,他決定立即行動,抓住這個機遇?!艾F階段,有色金屬行業整體處在盤整期,這一階段有可能會持續到明年六、七月間,從投資的角度看,這是一個最佳的投資時機?!?/p>

與一般基金先募集、后投資的慣例不同,此次“中色高能藍天礦業基金”實行募資、投資平行運行的策略。徐平解釋,礦業不同其他行業,其盡調所需時間較長,如完成募資后再去找項目就會錯過投資的最佳時期。為了提高效率,節省時間,此次募資和投資會同時進行,邊募集邊儲備項目,一旦募集完成便立即投資。

高能資本熟諳工業產品價格、礦產價格與礦山資產價格之間動態關系的變化規律。善于通過對這些變量的把握來分析判斷一段時期內礦產行業的走勢?!耙越饘黉X為例,鋁產品的價格、鋁礦石的價格和鋁礦的價格三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因果聯系。行業波動越劇烈,接近后端市場的價格就越容易扭曲,即被高估或低估?!毙炱秸f,礦山資產的價格與人的心理也有很大關系,主觀因素會影響礦山資產的估值。行情不好時,原料銷售大幅下滑,礦主因現金流斷裂或擔心破產而產生恐懼心理,因而急于低價拋售手中的礦山,從而造成礦山價格跳水。而市場好的時候,礦產品價格平穩上升,由于前景一片光明,礦山的估值往往會高得離譜?!鞍凑諊H慣例,市場好的時候,會根據礦山儲量在未來30年甚至100年的價值進行定價。沒人知道100年后礦山會是什么樣子,但在行情看好的情況下就要按那時候的價格埋單?!毙炱饺绱私忉尩V產資源定價的規則。

以紫金礦業為例,兩年前紫金礦業花2億美元收購了一座金礦。而在2013年年底的一場礦業大會上,紫金礦業董事長陳景河表示,當時去收購同一樣一座金礦只需要2000萬美元。這并不是說礦山實際上只值2000萬美元,而是說2億美元的收購價中包含了許多對未來儲量價值的考量,反應的不是礦山本身的實時價值。

“礦山的價格基數大,動輒幾十億、上百億。礦產品價格上下浮動50%的價差不會太大,但礦山價格若浮動50%就是幾十億、上百億的差距。”徐平說,掌握并遵循礦產行業的運行規律,是高能資本投資制勝的關鍵所在,“基金投資的秘訣就是要在別人恐懼的時候踩對節拍,高歌猛進;基金最忌諱在行業發展高點時投資,因為這樣待到退出時往往會正好趕上行業的低谷期,此時基金到期只能折價甩賣。去年許多投資機構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致使資產大幅縮水。”

以高能資本的經驗,礦產行業的景氣周期一般是5~6年,時下正值低谷期,投資正當時,經過兩年投資、兩年成長,之后的兩年退出時將是行業發展達到峰頂的時候。資本隨行業一起走過的這6年,正好是礦產行業的上行周期。至于中色高能藍天礦業基金的退出渠道,按照高能資本以往的投資經驗,會有1/3項目通過回購轉讓退出,1/3通過并購退出,1/3通過買殼上市或IPO實現退出。

對于當前低迷的募資環境,徐平有著自己不同的看法:募資難是相對的,好項目永遠不會缺錢,好項目也永遠不缺有眼光的投資人,關鍵在于投資人對行業的理解和對當前市場的看法,以及個人的投資喜好。高能資本的募資對象是懂市場、懂礦產行業的人。十幾年來投資礦業積累起的人脈,使高能資本能夠精準鎖定偏好有色金屬投資并了解這一行業的投資人。

此次中色高能藍天礦業基金的募資將以機構投資者和礦產專業投資者為主。另外,在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一些打算涉足風險投資行業的民營企業家也是高能資本的募資對象。徐平說:“之所以把這個人群列為募資對象,是因為他們做過實業,有過創業和管理企業的經驗,懂市場,更理解‘投資的本質是價值投資’這一投資準則,會理智對待投資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價格的波動,能耐心陪項目走過未來6年,直到最后分享增值的收益?!?/p>

投資者的敬畏之心

“高能資本的所有成員都在懷著敬畏之心來做投資。拿著LP的錢投資于高風險行業,我們時刻銘記自己身上的責任,不敢有一絲懈怠。”對此,徐平具體解釋道,礦產深埋地下,不像其他行業的要素和變量那樣直觀,那樣容易辨別分析。因此,每次成立新基金時,高能資本都會與國家級的專業礦業公司合作,以確保項目投資的安全性。另外,高能資本會結合自身資本運作方面的優勢,設計合乎投資規律的估值模型,控制住投資成本,避免高估值帶來的風險。

回顧十幾年來投資礦業的心得,徐平總結了三條成功經驗:

首先,是人的因素。地質勘探行業技術門檻較高,因此專業人才就成為最可貴的行業資源。一般的投資機構會按照投資的行業類別設立專家委員會,在各行業專家的指導下投資,一只基金可能會投向諸如環保、煤電、互聯網等七八個領域。而高能資本設立的基金只投礦業,這充分體現了其投資的專注。另外,高能資本會與專業礦業勘探公司合作成立雙GP基金公司。這樣,行業專家直接隸屬于基金公司,其專業優勢明顯勝過從外部聘請專家的投資機構。中色高能藍天礦業基金的GP合作方中色地科是一家有60年發展歷史的勘探公司,擁有從鉆探、勘查、地質物理、遙感到礦業經濟的完整技術鏈以及與之對應的專業人才。在勘探不同項目時,中色地科會根據礦山特點來配備相應的專家,比如位于南美的礦就找來自南美的專家,位于內蒙的礦就找來自內蒙的專家,而不是由同一批專家包打天下,這也使得高能資本的投資專業性又勝出一籌。

其次,是謹慎投資。雖然高能資本一般投的是PE或pre-IPO項目,但卻會按照投資早期項目來對待。資本運作層面的股轉債或者債轉股的設計,高能資本也會保持謹慎,嚴把風險關。與其他行業相比,礦業有著太多的不確定性。比如,在預查、普查、詳查、勘探等不同階段,儲量的估值差異就很明顯;在獲得探礦權、采礦證,真正完成礦山建設,產生資金流等各個時期的價值也完全不同,其風險也會隨之變化。高能資本會在法律層面對這些風險一一進行設定,甚至會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企業倒閉等諸多可能性寫進合約,以降低風險,防患于未然。一般情況下,高能資本投資項目的法律文本會長達六七十頁。與之相比,有些看好礦業投資前景的民營企業,由于不了解其中蘊藏的風險,不懂得事前防范,往往折戟沉沙,投入幾千萬最終打了水漂的例子比比皆是。

第三,是估值方面的能力。礦業的估值依據有很多,包括遠景可采儲量、經濟可采儲量、工業可采儲量等。依據不同,測算結果也不同。在對項目進行估值時,高能資本是從礦業經濟角度加以考量,而地質勘探部門是從資源價值的角度進行考量。所以在每次的測算結果中,來自高能資本的估值會比地質勘探部門的估值低很多。高能資本會根據各個礦產資源的不同特點、優勢,從投資的角度反推3~5年后礦山的盈利狀況。徐平介紹:“我們會把算法模型的指標一一羅列,每個指標的變化都會導致不同的價格結果。而這些算法模型都是高能資本經過千錘百煉,在投資實踐中總結而出的?!?/p>

回頭去看,高能資本所投的礦產項目無一例外都處于盈利狀態。2010年,高能資本投資的一座稀土礦,估值5億元,到今年6月,這座位于贛州的稀土礦估值已高達30億元。雖然如今的稀土價格與當年相比已一落千丈,但是按照當時的估值,高能資本仍然獲得了較高的回報。2010年4月,高能資本投資了一家鎢礦企業,當時估值為5.6億元,僅僅3個月之后,該礦二輪投資的估值已升至12.8億元?,F在鎢礦的業績一路下滑,該礦欲進行第三輪融資,估值為10億元,雖然這個價格跌破了第二輪融資價格,但憑借第一輪投資的估值,高能的投資依然非常安全,依然在盈利。而四川盛和稀土閃電上市的案例,更加彰顯了高能資本在礦業投資領域的實力。2012年4月,高能資本與四川盛和稀土開始接觸;6月,高能資本以每股10元的價格投入1.3億元。當年12月,盛和稀土上市,復牌時的股價為30元。也就是說,高能資本投入的1.3億元,過了短短半年時間就“變”成了3.9億。

徐平說,礦業上市公司與其他行業的上市公司不同。其他行業,公司利潤越高股價就越高。而礦業公司的利潤高企時,如果儲量走低,這家公司的市值也會下降。因此上市礦業公司要不停地兼并、收購、投資項目,以確保資源儲量的增長,進而提高自身的估值。

由于熟諳礦業價值規律,高能資本在投資項目時會堅守自己估值的底線,一旦價格談不攏,項目再好也不會投資。徐平解釋,資本運作最主要有兩個階段,一個是投的階段,一個是退出階段。投資對了就等于守住了虧盈紅線,這預示著項目已經成功了60%,這當中完全依靠專業技術;而退出決定著盈利水平的高低,其中多少會有運氣的成分。

了解徐平的人都知道他是一個簡單的人,不喜歡在繁瑣的人際關系中糾纏。他常說:“我整天考慮的是哪個行業的項目可以讓你不做事,即便整天游山玩水甚至睡覺的時候都在為你賺錢,即使公司破產了,倒閉了,最后清算的時候還能穩賺不賠。現在看來,只有礦業企業能夠做到這些。金融危機過去后,其他一些行業的積壓產品只能處理掉,而礦產資源還穩穩地屹立在那里,即使手里只握著一張采礦證都能變現。所以,想來想去,只有投資礦業比較安全,比較省心。”不難看出,對徐平來說,投資礦業已不僅僅是一項工作,而是成為了他的生活方式。

礦產資源審計案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建議

一、引言

1968年,美國會計學家戴維?F?林諾維斯在《會計雜志》第11期上發表了《社會經濟會計》一文,首次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概念,指出“社會責任會計是會計在社會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等社會學中的運用”,從而揭開了社會責任會計研究的序幕。社會責任會計是探討、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人類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管理當局、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相關利益集團和個人決策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其任務在于測定企業的經營活動對社會各方面所帶來的效益和損耗,并提供經濟、社會指標,以利于企業決定其經營方針,評價其經營成果,揭示其社會責任。社會責任會計在國外四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對我國來說,社會責任會計還處于初級階段,社會責任會計理論與實務都相對落后,現有的會計報表體系無法充分反映企業的社會貢獻及社會損害情況,無法滿足有關各方對企業信息的需求。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是指通過運用會計特有的方法和技術,向企業內部和外部利害關系人反映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以及由此引發的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等信息的過程。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為了比較直觀地了解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狀況,本文選取寶山鋼鐵、中遠集團和中石化為研究對象,對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進行分析。,通過搜集案例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網站、招股說明書等資料中關于社會責任會計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三個企業都在其網站設有社會責任專欄,并編制有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介紹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在其年度報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會責任會計的相關信息,已經初步具有了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進行披露的意識。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諸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披露內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社會的奉獻,寶鋼則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員工、環境等信息,在報告中,基本都是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幾乎沒有企業對社會責任會計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披露,企業報喜不報憂,只披露其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很少提及其對社會的不利影響或忽略其應該承擔而未承擔的社會責任。

(二)以定性信息披露為主

寶鋼、中石化、中遠的會計報表定量信息中僅涉及企業對職工的責任、對政府稅收的責任等,在其相關社會責任報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時,大部分企業采用大篇幅的文字敘述介紹,而沒有通過運用具體的會計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沒有納入會計信息披露體系中。

(三)會計核算中沒有設置相關的社會責任會計科目

例如,案例企業對社會福利事業的贊助和捐贈等均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這樣的會計信息處理方式導致的直接結果是企業雖然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但是相關的信息卻無法在會計報告中體現。

(四)缺乏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進行獨立報告的動機

會計信息披露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社會責任會計相對傳統會計比較復雜,社會責任會計不能像傳統企業會計那樣單純地使用貨幣作為計量單位,它采用多種計量單位而且對社會責任會計事項的確認和計量難度較大,成本較高,企業往往不愿單獨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發展滯后,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正處于研究和摸索階段,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也是眾說紛紜,企業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通過財務會計體系,采取自愿的原則進行披露,披露內容零散分布于企業財務報告內,而且很不規范、

三、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

(一)美國

美國作為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發源地,無論是政府機構、民間組織還是會計實務界都比較重視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和實踐。其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都對社會責任會計起到了較好的規范作用,如美國會計協會先后成立了社會項目的效果計量委員會、組織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委員會、社會成本委員會等各種研究社會責任會計的委員會,加強對社會責任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研究,推動了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的發展。在會計實務方面,社會責任會計也取得了公司管理當局的重視,美國法律規定每個公司必須披露環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關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財務后果的問題,包括環境負債、環境成本與費用、環境法規及遵守情況等信息。

(二)法國

法國被認為是對社會責任會計最為重視的國家。早在1975年,法國就建議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會資產負債表”,即“社會報告”。1977年法國政府正式頒布法律,規定雇員超過250人的組織必須編報年度社會資產負債表,用貨幣金額揭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其主要內容側重于職工福利等方面七大類項目實施情況。從1984年起,該表必須列示三年的數據,并按整個公司和所屬行業分別編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體。法國受宏觀經濟導向和社會福利主義影響,社會責任會計報告作為其主要會計報表之一,其規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國的社會資產負債表應披露以下七方面內容:雇員人數、工資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護、其他工作條件、雇員培訓、行業關系、企業為雇員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條件。在具體披露時,這些項目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為若干具體的報表指標,而且指標的內容十分詳盡。

(三)英國

英國公司普遍對社會受托責任比較關注,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英國大型公司的年報中就出現了自愿披露的有關社會和環境方面的信息。自1975年起,一些大型企業編制了增值表,其目的在于改進公司的態度、精神和行為。近年來,在英國,具有特定規模的公司被強迫報告有關他們慈善捐贈情況等具有社會責任性質的信息,并提供有關職員條件和就業實踐的可靠信息。英國財務報告準則建議企業除了編制傳統的財務報表外,還應當編制增值表、雇員報告、企業與政府之間貨幣往來報表、外幣交易報表、未來前景報表、公司目標報表等一系列社會報告,以滿足企業外部投資者、債權人、職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團的信息需要。

四、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改進建議

(一)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

息披露的內容

通過對西方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借鑒,結合我國國情及會計現狀,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它主要反映各利益集團在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從企業獲得的報酬。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既是企業追求的首要經濟目標,又是種社會目標。

2.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信息。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以及企業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保護環境方面的貢獻。它是對傳統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

3.人力資源的開發與使用情況。如職工結構、技術培訓、職務輪換、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企業文化等。

4.產品或服務的性能與安全方面的信息。產品的使用效能、使用年限、產品的安全信息、產品的售后服務、公眾對產品滿意度、產品受罰額等,在信息披露中強化產品的服務性能與安全指標,將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業的信息。

5.企業對社會福利貢獻方面的信息。比如支援災區,扶貧助學,對下崗失業、老弱病殘人員提供服務等等,這既是企業的責任,同時也是企業樹立自己良好形象的一個重要手段。

(二)建立和完善與社會責任有關的立法工作

社會責任會計實務與社會責任法規之間聯系密切,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制度的強制性要求,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大多數企業將不會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因此,要推動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建立與完善與社會責任有關的立法工作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構建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

會計實務界與理論界都應當充分認識到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必要性和緊迫感,共同努力構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體系。政府部門應當聘請專家對不同企業、地區的社會責任情況進行調研,及時制定出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準則和指南,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模式、原則等予以明確界定,為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提供依據。

(四)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企業是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企業是否具有社會責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的強弱程度直接關系到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能否披露,披露是否全面的問題。作為企業,不只是個別領導者和管理決策部門要具備社會責任意識,更依賴于企業全體員工很好地承擔社會責任。

(五)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審計制度

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樹立和社會責任的履行有賴于嚴格的約束機制,沒有經過審核的社會責任報告,比廣告好不了多少。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應該通過審計確立公信力。目前我國企業審計主要側重于財務收支方面的審計,還沒有專門的社會責任方面的審計,所以各級政府審計機構應主動承擔起監督職能,加緊研究和實施社會責任審計制度,借鑒國際已有標準,建立適用于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標準,使社會責任審計有據可依。

(六)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

可以根據不同企業的規模分別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

1.對于小型企業可以采用敘述性的披露模式,這是報告企業社會經濟活動最簡單的方法,以非正規的形式或文字說明企業經營活動對社會的影響,這種方法雖然沒有用貨幣計量,但仍能向公眾提供有關以上幾方面的信息。

2.對于中型和大型企業可以在現有的四大財務報表的基礎上增加一些項目或者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例如在固定資產科目下設置“社會責任固定資產”明細科目,用來核算企業為履行社會責任而購建的固定資產;在“其他應交款”下設“應交排污費”、“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礦產資源占用費”等明細科目,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環境治理等費用,這種形式可以與傳統會計報表相銜接。

3.對于上市公司應當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社會責任會計報告可包括:“社會責任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因為社會責任問題擁有多少資產存量,背負了多少債務以及它們各自的構成情況;“社會責任利潤表”用以反映會計主體因承擔社會責任而發生的收支情況以及利潤的形成情況;“社會責任現金流量表”動態地反映了企業因承擔社會責任而使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發生變動的情況。除上述三大報表以外,作為企業會計信息的~部分,企業可以編制“社會影響報告表”等輔助報表。

[參考文獻]

礦產資源審計案例范文第3篇

一、問題的提出

( 一) 本研究所涉及概念的界定

股權轉讓與股權轉讓合同含義不同,前者就法律效果而言,指轉讓人將股權讓與給受讓人,使轉讓人喪失股東資格、受讓人獲得股東資格④的現象或結果; 后者則是前者的原因,指當事人為了達成轉讓股權的效果,并就相關的事項進行協商安排而簽訂的,以轉讓人轉讓股權、受讓人支付價款為內容的雙務有償合同。至于其他類型的股權轉讓則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圍之內。①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瑕疵擔保責任統合說與競合說的爭論。② 本文立論于瑕疵擔保責任競合說。瑕疵擔保責任本指買賣合同中③,標的物的質量有瑕疵或者有第三人主張標的物上的權利,基于雙務有償合同的平等原則,所應承擔的無過錯責任。④ 根據這一定義,股權轉讓瑕疵擔保責任則指,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權( 標的物) 有瑕疵或者有第三人主張股權( 標的物) 上的權利,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無過錯責任。

( 二) 股權轉讓瑕疵擔保責任適用的法律及適用方法

股權轉讓合同可以準用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的相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第174 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45 條則直接規定,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另外,股權轉讓合同屬于純粹無名合同,⑤ 也可以適用合同約定、法律基本原則,還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準用買賣合同的規定,應不限于其法律效果,也包括其構成要件。① 然而,在擬規范的案型與被準用的法條之間也存在著大同中的小異,這些小異在法律上經常具有足夠的意義,以要求修正或者限制被引用的法條。② 股權轉讓合同與買賣合同之間正如此: 二者在事實上類似,均為雙務有償合同,以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為合同目的,以一定金錢作為對價。但二者的標的物在客觀上又存在差異,前者一般為動產、不動產等有體物,而后者的標的物則是股權。這決定了股權轉讓合同不能適用與買賣合同完全一致的構成要件,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對其進行限制或者修正。

綜上,本文擬詳細討論仲裁實踐中的如下兩個問題: ( 1) 股權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標的物,其瑕疵如何判斷? ( 2) 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何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

二、股權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斷

總體來說,股權是否存在瑕疵應由仲裁庭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加以判斷,在當事人事先沒有明確約定時,可以事后進行協議補充,或者由仲裁庭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判斷,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判斷。③

具體而言,本文擬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兩種類型對股權瑕疵分別進行研討。依據法律及學說見解,瑕疵擔保責任區分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注重標的物價值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者通常具有的品質,而后者注重標的物所有權的行使是否有所妨礙。④ 落實到股權轉讓合同上,前者則相當于股權價值是否符合約定及法定,而后者則相當于股權的行使是否有妨礙。

( 一) 股權價值之瑕疵相對于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仲裁實踐中出現過如下類型。

1. 合同中的標的物條款; 合同目的( 鑒于條款) ; 陳述與保證條款①

多數合同都會對擬轉讓的股權進行詳細的定義與描述,這種專門描述合同標的物股權的條款就是所謂的標的物條款。這類條款會詳細地約定擬轉讓股權的數量、股權的形式( 出資或股份) 、股權所代表的公司的信息、股權憑證的相關信息( 出資證明或者股票) 、股權的市場價②等等。如果當事人所交付的股權不符合該條款的約定,那么該股權自然存在瑕疵。有的合同還會對股權轉讓的目的進行約定或描述,比如當事人約定,鑒于雙方當事人欲對某項目進行資金合作,且使乙方控制目標公司,甲方將其對目標公司的股權( 占公司股份的70%) 全部轉移給乙方,使乙方控制目標公司。③ 這類條款實際上使股權轉讓變成了當事人達成其他目的之手段。如果當事人的目旳因股權的原因沒有實現,那么也可視為股權具有瑕疵。有的合同還會對股權所具有的其他品質進行約定,比如轉讓人對股權的收益進行保證的,但由于公司業績等原因,受讓人最終沒有獲得相應的收益,也應該視為股權存在瑕疵。④

2. 股權背后的公司資產瑕疵

股權是股東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⑤ 在現實中,經常有股權本身并無瑕疵,但是股權所對應的目標公司經營狀況惡劣或者資產狀況惡劣的情形。在當事人沒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①,如何處理這類糾紛是仲裁實踐中較為棘手的問題。實踐中曾發生過如下兩則案例。案例一:甲簽訂合同將對丙礦產公司的股權( 占丙公司全部股份的73%) 全部轉讓給乙,雙方沒有對丙公司礦產資源量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乙以實際礦產資源量與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中的礦產資源量不符為由,要求甲承擔瑕疵擔保責任。② 案例二: 甲簽訂合同將對丙公司的股權( 占丙公司股份的55%) 全部轉讓給乙,事后審計報告顯示丙公司擁有一筆無法收回的債權,乙以股權投資無法落實為由請求甲承擔瑕疵擔保責任。③

對于上述案例所揭示出的問題如何解決,實務中有不同見解。④ 肯定說認為,兩則案例中,受讓人受讓股權的目的均為控制公司并通過運營公司盈利,⑤ 因此,應對轉讓合同進行補充解釋,肯定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余地。否定說則認為,依據公司資產= 負債+ 所有者權益的會計學公式,所有者權益與公司資產固然存在一定的正相關關系,但是畢竟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與事物,不能混同。股權對應的是所有者權益,而非公司資產,所以公司資產狀況惡化或者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均不能認為是股權的瑕疵。更深層次的法理在于,上文的案例一反映了公司獨立人格與股東控制公司之間的矛盾,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擁有獨立的公司資產,獨立承擔責任,這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理念與精神。⑥ 另外,股東的收益分配請求權固然因公司資產狀況與經營狀況而受影響,但股東收益分配須受彌補虧損、計提公積金等法律規定的限制,并依公司的意志實現,實際上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不直接掛鉤。至于公司債權的瑕疵實際上等同于公司資產的一部分,道理與案例一相同。

筆者持折中說。當股權買賣不產生公司資產、營業轉讓的效果時,適用否定說; 否則,適用肯定說。理由如下: 否定說固然在理論上具有說服力,但僅適用于單純的股權買賣; 在實踐中①和比較法②上,已經肯定了股權買賣轉化為企業買賣時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但是對于企業買賣與股權買賣的界限應該予以明確劃定,上文所舉出的兩則案例中,股權轉讓的比例很高,不存在太大的問題,但是對于轉讓比例不足夠大的,一概將其認定為企業買賣則不妥當。筆者參考德國法③的規定提出,只有在買受人取得了全部的股份,或者所取得的股份足以使其他的股東并不能妨礙取得人對企業的處分權時,股份買賣才會被處理為企業買賣。至于其他股東能否妨礙受讓人對公司的處分權,屬于公司內部事宜,仲裁庭并無主動審查的義務,應由受讓人負舉證責任。

( 二) 股權行使之瑕疵相對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50 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據此,股權轉讓人也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受讓人主張關于轉讓股權上的任何權利。另外,如果轉讓人無法向受讓人提供無負擔的股權,或者無法使受讓人不受干擾地行使股權的權能的,受讓人也可以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④ 實踐中有如下類型。

1. 股權被凍結、質押

實踐中發生過如下案例: 甲將其對丙公司的股權( 占丙公司股份的76%)全部轉讓給乙,事后發現,因債務問題,甲持有的丙公司股權的一部分( 占丙公司股份的4%) 被法院凍結并抵償給了第三人。⑤ 本案即構成股權轉讓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遺憾的是,當事人乙主張違約責任,而沒有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致使其利益沒有得到維護。

2. 瑕疵出資形成的股權

本文所稱的瑕疵出資,指發起人出資不足或以非金錢方式出資的價值不足等情形。瑕疵出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進行轉讓,但當受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資瑕疵時,仍然受讓該股權,則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① 依據《公司法解釋( 三) 》第18 條第2 款,上述受讓人可以事后向轉讓人追償。受讓人雖可以向轉讓人追償,但該責任并非本文所探討的股權轉讓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受讓人已明知出資存在瑕疵,不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且追償也并非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

在受讓人無過失或者非重大過失不知出資存在瑕疵時,則具備股權轉讓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空間。對《公司法解釋( 三) 》第18 條第1 款進行反對解釋②可知,受讓人不知出資瑕疵時,其不負相應的出資人義務,但同時該受讓人又可以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③ 這實在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有違,如何解決有待探討。筆者認為公司可以對瑕疵形成的股權之行使以公司決議的方式進行合理限制。④ 至于作出限制后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的關系如何平衡,筆者分三種情形分別加以討論: ( 1) 如果公司在股權轉讓之前已經對瑕疵出資形成的股權做出了有效限制,那么依據轉讓人不能轉讓多于其已有的財產的法理,受讓人的股權也應受相應的限制,此時,受讓人所受的股權便具有瑕疵,如果其他構成要件具備,便可以向出讓人主張相應的股權轉讓瑕疵擔保責任。( 2) 在股權轉讓之后方才做出限制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為其他股東,則限制有效,① 可以繼而主張股權瑕疵擔保責任。( 3) 在股權轉讓之后方才做出限制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為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則限制無效。② 此時,轉讓人轉讓的股權是完整的、無限制的,受讓人的股權沒有瑕疵,自然無瑕疵擔保責任適用的余地。

3. 影響股權行使的其他因素

實務中有這樣一則案例: 甲將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移轉給乙,但沒有同時轉讓公司的經營材料與財務材料,致使乙無法開展經營。③ 乙請求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中止付款。仲裁庭否定乙的主張,理由為經營材料與財務材料的移轉僅僅是約定的從給付義務,與支付價款的主給付義務不具有對待給付關系,無法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本案例中,如果乙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是請求甲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話,則應考察該材料對于股權的價值與行使是否有影響。因此,如果受讓人受讓的股權使其有權占有相關的財務與經營材料,那么該材料缺失或不足就構成了股權的瑕疵。

( 三) 股權價值瑕疵與股權行使瑕疵的區分與聚合

對于股權價值瑕疵與股權行使瑕疵應加以區分,因為二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仲裁實踐中有過這樣一則案例: 甲將其對某制藥公司的股權( 占該制藥公司全部股份的70%) 全部轉讓給乙,當事人通過協議明確股權轉讓的目的為,通過股權轉讓使受讓方控制藥廠的資產和經營活動,事后發現制藥公司的一批藥品的生產批號在合同簽訂前就被吊銷。④ 乙主張甲承擔《合同法》第150 條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并依《合同法》第152 條主張中止付款。仲裁庭肯定了乙的仲裁請求。本案中,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出現瑕疵,并非第三人對于股權行使的阻礙,而應屬于上文所述的股權本身瑕疵的范疇,適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并無相應的中止付款的法律效果,乙擅自中止付款是否合法,應以《合同法》第66 條、第67 條以及第68 條的履行抗辯權來判斷。而仲裁庭未予詳察,直接認定股權存在權利瑕疵,似有誤會。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也有可能存在同時影響股權價值和行使的情形,如股權被凍結、扣押本身也會導致股權價值下降。由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不同,應該允許二者聚合。

三、其他瑕疵擔保責任構成要件的適用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法律規定以及學說主張②分別具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下圖為筆者根據法律規定及學說主張歸納總結的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除要求標的物具有瑕疵之外,其他要件如何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下文將分別加以探討。

( 一) 《合同法》第158 條的適用

買受人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檢驗標的物,如有瑕疵應在該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否則便視為標的物無瑕疵,不再適用瑕疵擔保責任。③ 《合同法》第158 條的立法精神①同樣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而言,恐怕無法適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與兩年的期間,目前僅能適用合理期間。② 本文建議仲裁庭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確定相應的瑕疵通知期間,可參考《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7 條所列的各項具體標準。

( 二) 《合同法》第151 條的適用

《合同法》151 條也應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且應同時適用于股權價值瑕疵與行使瑕疵。③

實踐中,股權轉讓的受讓人通常會委托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及目標公司的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律師事務所對受讓人出具一份較為詳細的調查報告( Diligent Duty Report) 。如果轉讓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曾經進行過盡職調查并通過該調查了解到股權存在的瑕疵而仍然受讓的,則轉讓人可以依《合同法》第151 條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當受讓人沒有進行盡職調查時,轉讓人是否可以以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股權存在瑕疵為由要求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筆者認為不可。如果受讓人沒有進行盡職調查就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無異于承認盡職調查是受讓人在股權轉讓時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是遍查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受讓人并無此義務。盡職調查只不過是一種市場主體在進行決策時為了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而進行的決策輔助行為,不能讓市場主體因不盡職調查而在法律上處于不利地位。

怎樣判斷什么情況屬于重大過失而不知呢? 筆者認為應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探求受讓人的重大過失,而不能在此之外探求。例如, ( 1)如果轉讓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已經明示或暗示股權可能存在瑕疵,該材料對于受讓人來說是知曉的。那么即使受讓人聲稱自己不知瑕疵的存在,也應認定他的不知存在重大過失。( 2) 證據表明,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對股權的相關情況不聞不問、漠不關心,可以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① ( 3) 證據表明,受讓人對股權的狀況及權利狀況進行過相應的詢問,但是又沒有做盡職調查那種程度的考察時,可以認定受讓人僅存在抽象輕過失,而不存在重大過失。②

( 三) 瑕疵存在的時間點

我國《合同法》對此要件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這一要件是否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頗費躊躇。③ 筆者持肯定說。( 1) 探討瑕疵存在的時點的意義有二: 其一,有的瑕疵固然在合同成立時存在,但在交付時業已消除,倘若對此不加區分,則出賣人將對業已消除的瑕疵承擔責任,未盡妥適,實際上也打消了出賣人在交付之前消除標的物瑕疵的念頭; 其二,對于買受人造成的標的物瑕疵,如果不對瑕疵存在的時點詳加判斷則難以與出賣人造成的瑕疵進行區分,這也會給責任的判定帶來困擾。( 2) 在比較法上對于瑕疵存在的時點已有明確規定,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354 條就明確規定危險移轉于買受人時??傊?,瑕疵存在的時點在立法上固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仲裁實踐中卻不可不明辨。

依我國通說,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標的物交付之時應具有相應的瑕疵。④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瑕疵時點則有所分歧。一說認為,應存在于合同成立時 一說則認為,應存在于交付時,合同成立時有無瑕疵在所不問。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時點不同,至于原因為何,我國學者語焉不詳。筆者從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的區別角度認為,物之瑕疵側重于保護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與使用,而權利瑕疵則側重于保護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完整,是故有瑕疵存在時點上的區別。這樣的區分對于有體物有其意義,但是對于股權而言,似乎意義不大。況且,與有體物不同,轉讓人對于合同成立后交割之前出現的股權瑕疵修復能力與受讓人并無二致。另外,從《合同法》第150 條以及《合同法》第155 條中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的表述來看,似乎要求在交付時應具有物之瑕疵或者權利瑕疵。因而本文在這一點上對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不加區分,一概適用風險轉移時的標準。①

結合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風險轉移應以新股東能夠實際控制股權即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變更為時點。②

( 四) 構成要件的變易

在比較法上,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會對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發生如下影響: ( 1) 當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有瑕疵時,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仍然負瑕疵擔保責任; (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355條) ( 2) 當買受人通知標的物瑕疵超出了一定期間時,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仍然負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356 條) 。對于第一種情形,本文認為我國《合同法》存在法律漏洞,③ 應當參考比較法采取限縮解釋的方法適用《合同法》第151 條。對于第二種情形,我國《合同法》第158 條第3 款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梢哉J為,我國《合同法》采取的是轉讓人善意的標準,而比較法采取的則是轉讓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標準。相較而言,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更為合理?!逗贤ā返?58 條為買受人設定的義務為定期通知義務,目的為讓出賣人了解標的物的瑕疵狀況,以便出賣人盡快履行修理、更換、重作的責任,若出賣人已明了或應知標的物的瑕疵狀況,則買受人的通知義務就無關緊要了。比較法強調了出賣人的通知義務,但這對于《合同法》第158 條的立法目的并不必要。綜上,在股權轉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受讓人縱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存在,也不影響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 在轉讓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標的物瑕疵時,受讓人的瑕疵通知義務不再有時間限制。

礦產資源審計案例范文第4篇

(一)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區別就在于,后者調整的經濟關系是雙方或者多方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盡管同樣受到法律的調整,但并非受到國家的主動干預,在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或者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如房屋買賣、租賃等均屬于此類。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認為對于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部分,因此受到國家的主動干預,例如,產品質量的監管,廣告發行、競爭行為的規制等。不可否認的是,房屋買賣中不乏國家干預的成分,而廣告發行、市場競爭行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民事法律關系的因素,也就是說,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總是存在著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帶”。但是,“灰色地帶”的存在并不能動搖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因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規范群是客觀存在的。

(二)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體系

出于教學考慮,經濟法教材的體系與經濟法體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以狹義經濟法為主,教材一般選用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楊紫烜、徐杰主編的《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其體系為:第一編經濟法總論(經濟法的概念、地位、體系、淵源等),第二編經濟組織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編市場管理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票據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編宏觀調控法(計劃法和統計法、產業法律制度、投資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節約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石油法、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與轉移支付法、稅法、銀行法、信托法、融資租賃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對外貿易法),第五編社會保障法。對幾所高校的調查顯示,學時的經濟法課程實際講授以下內容:經濟法總論(經濟法的概念、體系、經濟法律關系等)以及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稅法、銀行法、信托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范疇

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簡稱非法學經濟法,是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名為“經濟法”的公共專業基礎課,一般為經濟、營銷、國際貿易、金融、會計、會計電算化、稅務、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投資理財、證券、保險等專業所必修,其教學目的是使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掌握經濟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場規則并能解決實務中的問題。因此,該課程也常被冠以“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稱謂。由于法學專業的學生具有一定法學理論的基礎,加之“票據法”、“證券法”、“合同法”、“物權法”等專門開設課程,因此,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以狹義經濟法為主。而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缺乏法學理論基礎,不可能在一個學期內消化如此大量的專業術語,他們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場規則。狹義經濟法所涵蓋的內容并非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在某種程度上廣義經濟法更貼近生活,對于經濟實踐頗有價值,在教學上突破部門經濟法限制的這種安排易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理解和掌握,且實踐證明教學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學經濟法課均如此設計,即采取廣義的經濟法,并以民商法為主。也就是說,作為公共課的非法學經濟法的范疇應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見的市場規則的部分。實際上,非法學專業學生學習廣義經濟法的基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自身缺乏法學理論基礎之不足。相對來說,公司、合伙、破產、合同、擔保、票據、證券等法律規范的技術性、穩定性較強,涵蓋了市場的基本規則,適用的工作崗位較廣,同時也是學習其他部門法的基礎。廣義經濟法過于寬泛,任何課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法律基礎知識,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物權法,合同法,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競爭法律制度。2011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總論(經濟法概述,經濟法主體,經濟法律行為,經濟法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公司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證券法,合同法,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相關法律制度(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律制度,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2011年初級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總論(法律基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營業稅法律制度,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這三種較有影響的會計類(非法學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經濟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脫離了狹義經濟法的范疇,實際上屬于廣義的經濟法。在教學實踐中,以民商法為主體的“經濟法”課程并未造成經濟法概念的混亂,但教材稱為《經濟法基礎教程》更為合理,以區別于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

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的現狀及其優化

經濟法課程的普及,使經濟法教材成為用量最大的公共專業基礎課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對經濟法概念及其體系的認識不同,以及各專業培養目標存在差異,因而各教學單位經濟法課的教學大綱差距較大,未形成全國統編教材,教材體例千差萬別。目前出版的非法學經濟法教材多達上百種,厚的達七八十萬字,這些教材大多因過于追求自身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而無法顧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導致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有的教材章節全面而實際內容簡略,則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闡釋不透。如果教材過于全面而詳盡,則學生往往選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課時所限,許多內容得不到講授,造成資源的浪費。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論研究,講授過于深入,則可能使所學知識不僅與執業實踐相脫節,而且與職業資格考試相去甚遠,學生還要通過額外的自學來滿足各種需求。廣義經濟法內容龐雜,非法學經濟法教學應選其精華,注重知識性、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該體系并不是嚴格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體系,而是基于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識的實用程度取舍、編排,并力求擺脫抽象的理論闡釋,而加強直觀形象的實例教學。因此,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教材,應貼近生活,不追求理論深度,而是注重解決實務中最常出現的問題,這需要章節集中而詳細且突出崗位針對性,適于將來的執業需要,并與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等職業資格考試接軌。

四、編寫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需注意的問題

(一)教材體例如何構建

根據上述原則,在保持各個專業共性的同時,非法學(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可針對各專業對部門經濟法律知識的不同需求實施“模塊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構經濟法“公共模塊”和“專業模塊”體系,這將解決經濟法課程內容繁雜和課時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并體現專業特色。除了工商管理類專業,非法學經濟法教材一般設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證券法等章作為“公共模塊”。例如,金融類院校,需側重銀行法和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可采取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及其產生、變更、終止的規范(公司法、破產法),經營活動規范(合同法、擔保法),以及金融法規等的體例,具體為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及保險法等十章。對于貿易類專業,可增加知識產權法,等等。這種教材的缺點是普適性差,適用面及出版規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適性過強,則閑置的章節多,同樣造成浪費。因此,需要各教學單位加強交流,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證出版規模,又將閑置章節的數量降至最低,這不僅減輕學生的負擔,也降低社會成本。工商管理類專業開設的經濟法包括內部關系及外部關系兩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社會保障、財務管理與會計、生產與產品質量、價格、納稅與稅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律制度、支付結算與票據法律制度、融資與金融證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節如何編排

為介紹廣義經濟法中的基本市場規則,教材應以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現象為線索編排各章節,一般遵循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金融法規的進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學時設計,首先介紹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等,使學生對于經濟法及這門課程建立一個整體概念;其后增加法學基礎知識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與經濟法律關系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等。這樣編排是因為,2006年“兩課”改革,縮減了法律基礎的課時,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相應的法學理論基礎,而這又是學習以后章節的必備入門知識,只有在第一章進行充分鋪墊,后續教學才能順利進行。例如,盡管“除斥期間”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概念,但是近年來已逐漸被吸納入各類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中,因為諸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保證期間等實務中常見的問題均涉及“除斥期間”的知識。合理編排具有承繼關系的各章節有助于教學。例如,關于公司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的編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會認為應當按照由簡到繁,由低級向高級,即先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編排,但在教學實踐中發現公司法在前效果更優。這是因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紹了公司的分類及其比較之后,已為下一章介紹后者打下了基礎,學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隨后講解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及聯系也更加順理成章。新頒布的法律邏輯性極強,教材章節的編排一般按照法律條文的次序。但為方便教學,有時需要另行設計。例如,盡管《擔保法》將主債轉讓與保證責任的相關條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前,但是教材將保證期間(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條)編排在前更利于學生理解,因為主債轉讓與保證責任涉及保證期間的概念及相關規則。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可以抵押的財產,但是該范圍極大,且無須學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圍,因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許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財產(第一百八十四條)宜先于企業財產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條)及房地產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條)等內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財產之后,進行重點闡釋。教材作為知識體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內容,如證券發行、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等,與證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執筆更便于解決如何側重的問題。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方式,也是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之一,在編寫中應注意統籌。

(三)理論深度與詳略如何得當

研究型本科要求一定的理論深度,其目標是培養研究型人才,畢業生繼續讀碩士、博士的比率較大。相對來說,應用型本科側重探討表面的東西,以實用為主,主要是掌握法律如何規定,如何適用法律,如何處理個案,而不要求理論深度。非法學經濟法作為非專業課程,同樣側重實踐操作,不適于深入的理論探究。理論深度與詳略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般來說,挖掘深度需要詳,初步掌握則為略。但是,不要求理論深度未必不要求詳細。教材應詳細到分析具體案例的實用程度,否則,學生雖然熟練掌握課本知識,而大量實務上的問題卻不能解決。

礦產資源審計案例范文第5篇

一、環境審計概述

(一)環境審計的產生背景 從20 世紀70 年代開始,西方發達國家出于競爭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同時,面臨社會對環境信息的需求,一些公司開始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企業有關環境方面的信息。目前環境信息已成為評價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和業績以及制定相關決策的重要因素和指標,為企業財務報告的內部和外部使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而對于一個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家來說,由于企業是環境污染和資源使用的制造者和受益者,是環境問題發生的主要來源,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企業作為社會生產總值的貢獻者應該重視環境問題,對于環境污染的治理情況和各種資源的使用情況,應該對投資人、社會和政府進行詳細的交待,這些都需要企業在財務報告中對外披露。

(二)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在眾多企業中,上市公司最受市場和公眾的關注,并且由于他們已經具有了一定規模和發展的成熟度,所以上市公司的對外審計報告也更加注重在環境方面的規范和責任,使公眾可以具體地知道公司在發展的同時,對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重視及實質行動。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從最初的只在年度報告的“管理層分析和討論”簡略提及,發展到如今有些公司已經制定獨立的企業環境報告,內容也從環境映像信息擴展到環境會計和環境審計信息。披露環境信息的行業也從與環境有關聯的敏感型行業發展到不同類型的許多企業。我國環境審計正處于發展過程中,有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善,因此分析目前環境審計現狀及問題仍以環境信息披露為主體。筆者以造紙印刷業上市公司為例,通過分析目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現狀,以此發現現階段環境審計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二、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一)樣本選取 根據2010年9月環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等16類行業為重污染行業。因此筆者選取造紙印刷業作為研究樣本,選取2011年滬市造紙印刷行業在滬市A股上市的公司共13家。在樣本選取時,遵循兩條原則,一是不選取ST公司,因為代表幾年來財務狀況發生異常變動;二是不選取發行S股的公司。S股和A股公司的經營情況有很多差異,為避免統計分析時產生誤差,所以將S股公司排除在樣本選取范圍之外。

(二)研究方法 根據《證券法》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的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本文采用統計分析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分析造紙印刷行業公司在滬市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和2011年年度報告以及其他文件相關的環境信息披露的報告,以了解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這些樣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和招股說明書主要來源于巨潮咨詢網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

(三)環境信息披露現狀

(1)招股說明書中環境信息的披露。從招股說明書的內容來看,除了界龍實業以外,其它12 家上市企業都進行了一定程度上行業,披露比例高達92%。由于造紙印刷業屬重污染行業,所以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和重視是上市公司必須承擔和解決的問題。這些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存在很多變化:1997年以前上市的公司主要在招股說明書的“環保風險”中說明有關環境的情況,2000年以后在說明書的“募集資金運用”、“發行人情況”等部分都對環境治理和防范等進行了闡述,而2004 年之后則在招股說明書的“業務和技術”部分詳細披露了公司的環境信息,如2004 年在滬上市的岳陽林紙在“業務與技術”部分具體說明了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風險、污染情況以及對污染物的排放和處理、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方面的情況,2012年上市的東風股份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更說明了該公司環保安全的優勢,具體情況見表2。

(2)年度報告中的環境信息披露。從這13家樣本公司來看,它們都采用了補充報告的模式來披露環境信息,在年度報告現有模式的基礎上在“董事會報告”、“會計報表”等結構中添加公司的環境信息,但缺少量化的數據或體現其環境狀況的圖形和表格。目前這13家公司均沒有采用編制獨立環境報告的方法披露環境信息。通過分析13家樣本公司2011年的年度報告,除了界龍實業沒有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外,其余公司均對環境信息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上市公司大部分均在“公司治理結構”這一部分披露環境信息,其次是在“董事會報告”,但沒有一家公司獨立的環境報告書。其中詳細披露環境信息的有9家,簡略披露的有3家,沒有披露環境信息的只有1家。環境信息披露情況與審計意見如表3,從表3可以看出,目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大部分都是標準無保留意見,因此,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都沒有在審計報告中得到詳細直觀的體現,也就是說環境審計基本沒有體現出其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

三、環境信息披露審計現狀

(一)環境信息內容少,比較分散 從這13家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情況來看,其主要是根據各公司的經營方向有選擇性地對環境相關信息進行說明,內容模糊概括。從形式來看,主要在“董事會報告”、“公司治理結構”部分予以強調;從內容來看,環境信息中說明了對于污染排放的控制和治理、環保方面的投資,但多數屬于非貨幣性的說明,并沒有詳細披露環境保護方面的影響和效果。

披露內容較多的如恒豐紙業,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利益相關者的部分提到“公司能夠充分尊重和維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實現股東、員工、社會等各方利益的協調平衡,能夠關注所在地區的公益事業、環境保護等問題,不斷增加對環保治理的投入,積極響應國家提出的‘節能減排’號召,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還提到了公司節能減排的情況:2011年公司明確了年度節能目標和長遠總體發展戰略,編制并且下發了《2011年節能減排實施方案》,恒豐紙業還在對公司新年度的經營目標和工作思路中強調要關注節能環保,努力創建“兩型企業”,把環保、節能和低碳經濟理念貫徹到各項工作中,穩步抓好戰略落實,推動恒豐綠色發展。另外,公司在董事會報告中的“技術創新”中提到了2011年公司堅持以開發“安全、低碳、綠色、環?!碑a品為導向,在科技投入、技術研發、知識產權等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以創造恒豐紙業新的效益增長點為研發重點。

披露內容簡略的企業如博匯紙業,在2011年的公司年度報告中,僅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在報告期內,公司廢水深度處理系統運作正常,能夠嚴格按照環保部門及地方環保要求達標排放;其次公司嚴查設備跑、冒、滴、漏的現象,對制漿和造紙的工藝、設備進行了嚴格的改造和升級,有效降低了水、電、汽等的能耗。”在對公司未來的展望部分提到今后較長一段時間內,市場競爭將日趨激烈、原材料供應將日趨緊張、環保要求將日趨嚴格。隨著造紙行業“十二五”規劃的出臺,對造紙業提出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要求,通過提升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增強新產品開發能力和品牌創建能力,把生態環境與節能減排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信息披露形式也缺乏標準化和規范化,企業環境會計信息分布零散,給信息使用者獲取環境會計信息增加了難度,不利于信息的傳播和交流。

(二)環境信息披露內容缺乏數據量化 大部分公司在披露環境相關信息時僅僅提到了公司進行環境治理和保護的必要性,強調其會嚴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相關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但并沒有詳細說明如何維護環境和生態的平衡并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從樣本可以看出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陳述,而不是貨幣計量的方式,缺少公司之間的比較性和相關性,不利于政府監督和管理,而且也缺乏細化的數據化指標。對于未來與環境有關的信息采用的是定性方法,缺少貨幣性的衡量標準和數據。同時,披露的大部分內容反映了過去已經發生的事項,如環境保護認證,且多是對于環境方面的決策無用的信息,不是以公司長遠發展的視角來看待,無法滿足公司內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對投資決策的需求。

(三)環境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監管措施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披露情況比之后經營過程中的披露狀況好很多。我國在《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規定,“股票發行人要公布其業務或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要說明發行人是否因環保產生侵權、近三年來是否因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而被處罰。”以上規定是對于初次上市的公司來說。只有少量的報告會定期披露環境方面的信息,也幾乎沒有其他形式的法規來引導環境信息在年度報告中明確充分的披露,而且對于環境信息的前景內容的披露要好于持續經營活動中對環境方面信息的披露。目前我國還沒有利用環境審計來保護環境,大多數報告只是針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從現有數據可以看出,審計意見的類型和環境信息的披露程度沒有直接的關聯,如沒有披露任何環境信息的公司依然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超過90%的公司無論其是否說明了環境方面的信息,都可以得到標準無保留意見。這也說明環境審計對于我國目前的公司來說還沒有起到監督和控制企業環境治理方面的作用。

(四)披露主體范圍較窄 目前,我國公眾對于環境的維護意識仍然很低,一些企業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對環境的治理,這不利于企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且政府通常只強制污染型企業進行環境的相關披露,對于其他企業則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采用自愿披露方式的企業在解決環境治理問題上將面臨較小的壓力。更進一步,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目的不是為了承擔社會責任,而是為了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近年來,盡管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數量在不斷增加,但大多數上市公司依然集中在重污染型企業。而且,大多數的環境信息披露僅僅是關于公司怎樣規避環境風險、建立環境管理系統、對環境方面承擔了哪些社會義務的概括和簡單籠統的說明,并沒有認真細致的討論和研究怎樣實施治理環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相關對策和目標,也即缺少實質性的作為。

四、環境信息披露審計完善對策

(一)建立環境信息披露監管準則和審計準則 法律是開展環境審計和環境會計的基石,是環境審計工作的可靠依據和保障。目前,我國已建立了較為健全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和審計準則體系,法律方面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審計準則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都詳細說明了企業在環境問題上需做的努力。然而這些法規和標準還無法形成一個責任分工明確、評價標準明確的有效的法律制度體系。所以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方面的工作標準和細則,完善有關環境審計立法,使環境審計制度真正建立起來。

(二)完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機制 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所開展的社會審計并未成熟。因此可以規范企業環境保護的披露形式,如建立“第三方”——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來進行環境審計,這樣有利于公正、公開、公平的發表意見,更容易使公眾接受和認可。此外,不僅僅要發表環境方面的獨立意見,還要將內容細化和量化,更專業的披露和說明企業在環境管理與運用方面的不足或者優勢。更進一步,也可以為企業出具統一單獨的與環境有關聯的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給出審計意見。此外,證券發行過程的其它中介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證券商等,也應在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進行審核時履行相應的環境信息監管責任。

(三)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必須大力宣傳環保的概念,普及環保知識,增強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責任,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嚴厲監管并加大處罰,提高污染環境的成本。近年來,國家環??偩纸⒘斯箔h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此來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其次,企業應加強與政府的合作,貫徹落實與環境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政策,使環保意識深入人心,并實施節能減排,重視對環境污染的治理。

(四)加強與國外環境審計組織的溝通和合作 環境保護是全球面臨的挑戰和問題,我國應學習國外的成功經驗,借鑒并加以應用。如在澳大利亞,政府和民間有很多應對環境問題所提出的項目和計劃,澳大利亞的采礦業對環境質量的關注越來越多。隨著對自然風景、植物和動物棲息地保護意識的增強,政府開始了社會保護的工作,增加對潛在污染排放如含有沉積物或化學品、水和有毒氣體的控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通過開展“溫室挑戰項目”,澳大利亞政府和企業合作,許多公司自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且每年為政府提供有關溫室氣體的排放報告。這都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為我國的環境審計建設提供參考,從而更好地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李明輝、張艷、張娟:《國外環境審計研究述評》,《審計與經濟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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