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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層建筑 城市 高空墜物 預防
高空墜物問題是目前常見的城市病,其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認識的不斷提高,人們改善居住環境墜物安全性能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高空墜物的預防設計中大致可以從教育、管理、法學和人居環境等多個學科入手研究,并且通過各領域的相互配合和協調應用來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而做到有效的預防效果與要求。在過去的高空墜物研究中,多數都基于社會學、法學、管理學的領域入手研究,而忽略了環境和建筑領域。隨著近年來各種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與普及,人們認識視野的不斷開拓,對各種事物的認識也日益全面。在高空墜物的預防研究中,逐步從行為環境的角度入手,揭示了高空墜物的本質,提出了高空拋物的特點與防墜設計模式。
一、高空墜物現象
近些年,高空墜物事件頻繁發生,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生命財產威脅的同時,還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達,我們隨時都可以發現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等危害性新聞,這些新聞事件不計其數,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更是無法估算。同時,由于高空墜物所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更是有以下類型:最為嚴重的即死亡受傷、心理傷害等、同時還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其他方面的破壞。高空墜物所造成的后果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高空墜物所造成的損傷十分嚴重,一旦有人員被高空掉下的物品雜種,非死即傷,而這種事故后果在整個高空拋物所造成的后果中占據了16.5%和46.5%的高額比例。
2、除了給人員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的同時,高空墜物不但會給經歷著和目睹著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甚至有可能導致精神失常和產生精神病狀,而且還會對傷員家屬帶來嚴重的心理傷害。
3、高空墜物還會在成嚴重的財產損害。
在現階段的高空墜物分析中,造成墜物傷亡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人為因素的建筑因素兩個方面。其中人為因素主要包括了居民素質、物業管理等方面,這方面目前不是我們所探討的重點,我們在本文主要針對建筑因素進行研究與分析。
二、事故的建筑設計原因
除去諸如居民素質不高,舉動不文明,有向窗外吐痰、隨手亂扔垃圾的不良習慣等住戶人為因素,不少建筑設計上的缺陷或漏洞,也為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亮了綠燈,甚至可以直接導致事件的發生。下面就以城市住宅建筑為例,從戶內功能、建筑體型與構配件、建筑質量、建筑外裝飾材料以及整體規劃五個方面進行探討。
1.戶內功能設計缺陷
住宅戶內功能不完善,導致室內空間不能滿足住戶的日常行為要求,住戶的一些行為通過陽臺、門窗等滲透到室外,嚴重的還會導致住戶任意堆放、搭建等情形的發生,為高空墜物留下隱患。一方面,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前些年設計建造的小戶型住宅所提供的使用空間,遠不能滿足現代生活的要求,如缺少必要的室內儲藏空間和養花草的空間等,導致住戶見縫插針,隨意搭建平臺以堆放雜物、花草等。由于住戶自己搭建的平臺,多半是幾塊磚,幾條木板湊合而成,整體性和穩定性極差,很容易發生墜落事故。
2.建筑體型與構配件設計缺陷
這類缺陷涉及的面比較廣,且都是很具體的問題。譬如空調板、晾衣架、養花架、窗戶窗臺等都是與住戶日常生活行為緊密相關,并起到聯系住戶內向與外向居住行為的建筑構配件,如果設計不當往往成為高空墜物的罪魁禍首。
三、預防措施
針對住宅高空墜物問題研究設計對策時,必須從政策法規到建筑設計,從單體設計到群體規劃;從保證兒童和行人安全等方面著手深入研究。
1.設計以人為本,完善住宅功能空間
設計者必須樹立對高空墜物問題的安全意識,在設計住宅套型時多從住戶利益考慮,深入研究住戶行為;在追求住宅套內面積的同時,更要深入推敲各功能用房的面積配比問題,特別是客廳、衛浴、儲藏等空間與整套住宅空間面積配比的問題。只有功能搭配合理的套型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住戶的綜合需求。近年來國內外有不少小戶型住宅的設計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關心住戶生活行為還需考慮和研究住戶的拓展行為對空間的要求。例如近些年出現住宅入戶陽臺和入戶花園的做法就是在當前建筑向高空發展,人們日益遠離地面綠色植物的形勢下,滿足高空住戶對綠色植物的熱愛而提供住宅空間的一次很好的實踐。
另外,設計者需進一步關注住宅空間的剖面設計,在平面不夠的情況下爭取讓豎向來彌補,設計出盡可能完善的室內空間組合;
合理利用結構空間,組織衛生間、廚房以及儲藏空間等住宅的輔助使用部分,也可讓住宅套內使用部分的空間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為設計出“小而全”、“中而全”以及“大而全”的住宅套型提供更大的可能性。
2.推敲建筑體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對于沒有設置空調板等構件的建筑應盡可能統一設計,規范安裝,可以采用新技術措施以增加支架與墻體的錨固牢度,例如新近在上海問世的雙體不銹鋼建筑錨栓等。
第二,對于新設計建造的建筑,要真正做好空調板、養花架、晾衣架等構件的設計,保證構件有足夠的尺寸和牢固性;可以采用加寬空調板或者采用防護欄等措施預防大風、震動等原因可能導致室外機、花盆等擱置物傾倒墜落等問題的發生。空調板的設計還需進一步考慮室外機安裝操作的安全性與方便性,避免在空調安裝的過程當中出現墜物和安裝工人墜落等情況發生。
3.比較構件品質,設計適當留有余地
設計者在設計時一方面必須深入比較不同形式的建筑材料、構件等的質量穩定性,然后做出選擇;另一方面,在滿足基本條件的情況下,適當留有余地和空間也是非常重要的。
4.學習先進技術,提高材料安全性能
設計時避免使用容易墜落的建筑裝飾材料,或者是日久容易脫落的裝飾材料,也是防墜落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另外可以借鑒和學習發達國家相關材料的咬接技術,例如,日本等國家在外墻磚背面采用碶形突起咬接技術,而國內采用凸字形技術。
5.考慮整體規劃,切斷“墜物”傷人途徑
在規劃布局考慮建筑間距和通路設計問題時,除了考慮消防、采光、通風、日照間距等問題的同時還要將避免墜物傷人作為一條重要指標來考慮。一方面,嚴格控制道路與建筑控制線的距離;另一方面,注意區分通行區域和不通行區域的區分,通行區域避免墜物的威脅,不通行區域避免或控制居民進入。
關鍵詞: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設計
1、安全防范系統的組成
1.1 入侵報警系統
人侵報警系統通常由前端設備(包括探測器和緊急報警裝置)、傳輸設備、處理/控制/管理設備和顯示/記錄設備四個部分構成。要求系統具有自檢、報警、故障、被破壞、操作(包括開機、關機、設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現實記錄功能。
1.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包括前端設備、傳輸設備、處理,控制設備和記錄/現實設備四大部分。
能實現以下功能: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外)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電梯及重要部位等進行視頻探測、圖像實時監控和有效記錄、回訪;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信號、部位、地址和時間、日期顯示;矩陣切換和數字視頻網絡虛擬交換/切換模式的系統應具有系統信息儲存功能,在供電中斷或關機后,對所有編程信息和時間信息均應保持;系統應能獨立運行,也能與其它系統聯動;輔助照明聯動應與相應聯動攝像機的圖像顯示協調同步;系統應預留與安全防范管理系統聯網的接口,實現安全防范管理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只能化管理與控制。
1.3 出人口控制系統
系統主要由識讀部分、傳輸部分、管理/控制部分和執行部分以及相應的系統軟件組成。
系統的功能要求如下:系統應在樓內(外)出人口、通道、重要房間門等處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對被設防區域的通過對象及其通過時間等進行授權、實時和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能;系統的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儲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系統應能獨立運行,并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聯動。
1.4 訪客對講系統
系統由前端、識讀部分、執行部分、傳輸部分、管理/控制部分、顯示以及相應的系統軟件組成。
系統應能實現以下功能要求:實現訪客與主人之間的雙向通話或可視通話,并能由主人遙控防盜門的開啟及向安防監控中心進行緊急報警;管理主機應能控制一定數量的門口機和多個副管理機;住戶分機應具有免掛機功能,分機沒掛好不影響呼叫;管理主機應具有優先功能;門口機宜具有密碼開鎖功能。
1.5 電子巡查系統
由前端設備、傳輸部分、管理/控制部分、顯示/記錄設備以及相應的系統軟件組成。系統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系統應能編制保安人員巡查軟件,在預先設定的巡查圖中,用讀卡器或其它方式,對巡查保安人員的行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在線式巡查系統的保安人員在巡查發生意外情況時,可以及時向安防監控中心報警。
1.6 停車場(庫)管理系統
系統由入口部分,場(庫)部分、出口部分、中央管理部分組成。要求系統能完成對車輛進出及收費的有效管理。設計時,可根據使用者的實際情況和功能需求選擇合理配置。
2、系統集成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包括子系統的集成設計、總系統的集成設計,必要時還應考慮總系統與上一級管理系統的集成設計。在進行具體設計時各子系統間的聯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出人口控制系統必須考慮與消防報警系統的聯動,保證火災情況下的緊急逃生;根據實際需要,電子巡查系統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進行聯動;出入口控制系統可與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聯動;入侵報警系統可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或/和出人口控制系統聯動等。
3、線路敷設
為防止電磁干擾,需采用金屬導管布線、金屬線槽布線、專用金屬電纜橋架布線等布線方式且應遠離高壓線;AC220V電源線與信號傳輸線分別穿管平行敷設時,間距不得小于0.3m。交叉敷設時宜成直角;同軸電纜的彎曲半徑應大于其外徑的15倍;設計時應盡量避免電纜的連續;引入控制臺的線纜位置應保證配線整齊,避免交叉。
4、電源與接地
安全防范系統的主電源為:電力系統電源AC220/380V 50Hz、原電池/燃料電池(用于微功耗系統的供電);再生能源如光伏發電裝置、風力發電裝置;備用電源為:UPS、蓄電池、發電機組。
安全防范系統備用電源的配置應符合《安全防范系統供電技術要求》GB/T15408-2009的規定,應滿足使用者的要求;采用分布供電時攝影機和視頻切換控制設備的供電宜同相電源;控制臺的電源應直接引至配電箱;同軸電纜的屏蔽層應接地;專用接地干線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其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16mm2。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5、安全監控中心
監控中心應設置為,應有保證自設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訊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鏡中心報警的通訊接口。監控中心的面積應與安防系統的規模相適應,不宜小于20m2,應有保證值班人員正常工作的相應輔助設施。
落戶需滿足以下條件:青島市常住人口,符合市內戶口遷移規定,房屋產權明晰,無房產糾紛,并且承租的公有房屋必須是規劃設計為住宅使用的房屋,可申請至本人承租公房處落戶。
根據不同房屋產權審查辦理程序及提交材料如下:
1、承租市、區房產經營單位直接管理的國有住宅房屋,申請人須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經區房管部門核準的《承租房屋證明》。
一、第二條修改為: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含構筑物、附屬物)的,均適用本辦法。
二、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拆遷范圍在500戶以上的連片開發地段,一般應由區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拆遷人或者被委托拆遷人實施統一拆遷。
凡不涉及民事權益的單位自管房產、軍產的房屋拆遷,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可以自行拆遷。涉及民事權益的,應委托拆遷。
三、第十條修改為: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的建設用地范圍,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房產交易、房屋析產、房屋使用交換以及租賃過戶等手續。停辦時限為一年,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自行終止。在停辦期間辦理上述手續,不予認可。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將房屋拆遷決定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決定應載明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內容。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并做好搬遷動員工作。
被拆遷人搬遷完畢后,拆遷人應根據被拆遷人搬遷的先后順序和付款情況,與被拆遷人在原協議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拆遷安置用房的層次、朝向和房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簽證或由公證機關公證。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
房屋拆遷應公開房屋拆遷政策、辦事程序、拆遷安置用房圖紙、安置方案和補償價格,接受群眾監督。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文物古跡、宗教房屋以及涉外房屋等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拆除撥借房產、經租房產、僑產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產,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七、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
(一)私有自用或單位自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屬私有或單位所有。產權調換按下列規定辦理:
(1)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拆遷人按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與產權人以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
(2)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拆遷人除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對產權人補償外,并以重置價標準補貼;
(3)償還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支付;
(4)償還住宅房屋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5)償還住宅房屋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6)償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
(五)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產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拆遷人除應作價補償外,并按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以重置價標準補貼。產權人不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拆遷安置用房租賃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產權人與使用人對租賃拆遷安置用房另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
八、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南京市拆遷住宅房屋區位分為中心區、城區、新區:《南京市城鎮土地分級》規定的城區一級、二級地區為中心區;寧政發[1995]74號文《關于調整玄武區白下區江寧縣等區縣行政區劃的通知》明確的南京市行政區劃調整前的六城區行政區劃范圍(中心區除外)為城區;中心區、城區以外地區為新區。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有償安置。城區安置標準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0.6平方米以內。新區安置標準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3.5平方米以內。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在人均控制標準以內的,被拆遷人可申請增加使用面積安置。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補償款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拆遷人三方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共同承擔。其中拆遷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平均承擔三分之一,被拆遷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二)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規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三)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積就近下靠標準戶型安置。
被拆遷人從中心區、城區安置到新區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新增面積補償款。其中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不足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貼。
被拆遷人不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參照原有使用面積安置或在新區指定位置安置。被拆遷人少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根據付款情況相應減少面積安置。
被拆遷人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收取,五年后歸還。還款時間自結清補償款之日起計算,不計利息。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支付給拆遷實施單位,沖減拆遷成本。拆遷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南京市拆遷安置用房 設計套型使用面積城區標準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2平方米、62平方米;新區標準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4平方米、68平方米、81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比設計套型少1平方米以內或不超過3平方米的,均為正常安置。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
中心區、城區范圍內因市政工程、公共事業或新建非住宅項目而拆遷的居民住戶,到新區安置。
中心區、城區內,市政府劃定的道路建設補償用地范圍內拆遷的居民住戶,也到新區安置。如在此范圍內建有商品住宅,被拆遷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應按下列規定一次性支付購買拆遷安置用房的全部費用,方可取得房屋產權:
(一)拆遷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支付;
(二)拆遷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被拆遷人到新區安置或付差價回原址安置,拆遷人因而獲得的原址與新區兩處商品房之間的差價收益,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取一部分,統一上繳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收取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遷住宅房屋跨區位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中心區安置到城區,從中心區、城區安置到新區,應根據原有使用面積和移位距離給予住宅區位差和搬遷距離補償。
十、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除市政工程、就地安置拆遷項目外,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用于一次性定居的拆遷安置用房。一次性定居比例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一、第三十條第二句修改為:
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
十二、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對在新區安置的原有住房面積較寬的住戶,可按下列標準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18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被拆遷除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系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應以被拆除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使用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辦法給予確認: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所有權證標明的使用性質、部位和面積;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建筑年代當時領取的建筑執照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使用性質、部位和面積;
(三)在拆遷停辦有關手續前已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的,按其變更登記的部位和面積;拆遷停辦有關手續前,住宅房屋實際使用性質已經變更,但未辦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的,在補辦變更登記等手續后,按其變更登記的部位和面積;
(四)因市政建設新建道路或拓寬道路后新開設的營業用房,在道路建成后5年內需要拆遷的,按新建道路或拓寬道路前原有房屋的使用性質。
十四、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房屋,一般應異地安置。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安置;
(二)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房屋,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安置;
(三)商業用房按《南京市商業用房拆遷區位分級表》的規定補償安置。
拆遷生產場地可按原有面積安置。原有面積過寬的,可以有所減少,并適當給予補償。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
拆遷單位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向房屋使用人支付安置補助費用:
(一)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其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的工資、國家政策規定的補貼,以及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按比例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拆遷人按上一年補貼和工資總額支付給被拆遷單位。拆遷人除支付工資及補貼外,并依照被拆遷人上一年繳所得稅額的20%補償;
(二)拆遷單位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0%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3%補償。
十六、第三十八條刪去第(四)項、第(六)項。
十七、第四十條修改為:
凡經市政府批準的道路、橋梁、河、城市防汛、排水、公交、環衛、消防設施、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需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達不成協議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處理。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拆遷非住房屋,使用人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門統籌安置。具體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遷人應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重置價給予產權人經濟補償,產權人應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除房屋,也可委托拆遷人代為拆除。拆遷單位生產用房,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補償。工資補貼的支付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拆除單位自有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給予被拆遷人十二個月以內的工資補貼;
(2)拆除單位承租的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給予房屋使用人六個月以內的工資補貼;
(二)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無償移交、無租撥借給其他部門和單位的非生產用房,一律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安置;
(三)拆除糧店、燃料店、菜場以及文教、衛生用房,應按其區域功能就近予以安置,并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元以內的經濟補貼。拆除中、小學校舍或幼兒園用房,必須保證學生就近入學入托;
(四)拆除外地來寧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補償安置。
市政建設占用生產場地的,應異地安置;占用非生產場地的,不予安置。
十九、第四十八條改為四十九條,修改為:
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重置價、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成本價、規定的商品房價等費用標準,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二十、《辦法》中“復建房”均改為“拆遷安置用房”。
增加或刪減條目后,序號相應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動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動遷人、被動遷人和動遷承辦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和其它設施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辦公室為全市動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動遷管理工作。
動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實施動遷。
第四條 公安、城管監察、房地、教育、工商、糧食、供電、供水等部門以及被動遷人所在單位應配合動遷主管部門做好動遷工作,協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的動遷人,是指經動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動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細則所稱的被動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和其它設施具有合法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本細則所稱的動遷承辦人,是指經動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指定地段《動遷承辦資格證書》的單位。
第六條 對在城市動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動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動遷,必須向所在地動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建設計劃、投資指標、建設規劃和用地審批文件、安置用房的平面圖及動遷安置方案,經動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動遷許可證》后,方可動遷。
第八條 動遷可由動遷人自行動遷或委托動遷承辦人動遷。凡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集中建設改造的地區或地段,實行統一動遷。實行統一動遷的,動遷人應委托經動遷主管部門批準的動遷承辦人實施動遷。委托動遷的,動遷人應與動遷承辦人簽訂《委托動遷承辦協議書》,并報動遷主管部門備案。動遷承辦人按有關規定,向動遷人收取委托動遷費。
第九條 動遷主管部門核發《動遷許可證》后,應向動遷范圍內的被動遷人公告,公布動遷人、動遷承辦人、動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事宜,宣傳有關動遷的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十條 動遷公告后,動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暫停辦理向動遷范圍內遷人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婚嫁及軍人復、轉、退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須經動遷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自動遷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在動遷范圍不準交易、分割、互換、新建、擴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它設施,不準改變房屋用途。
第十一條 動遷時,動遷人應與被動遷人就動遷的補償辦法、安置地點、安置面積、進戶時間、有關費用發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后,須報動遷主管部門備案,并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動遷人和被動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申請動遷主管部門裁決。
被動遷人應委托一人為全權代表,參加商定動遷事宜。
第十二條 動遷人、動遷承辦人應負責對被動遷人的房屋及家庭人口的調查登記和房屋驗收工作,協助房地產部門進行產權滅籍。上述工作結束后,應向被動遷人張榜公布結果。
動遷工作人員須經動遷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并取得《動遷工作崗位合格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動遷人不得擅自改變已批準的動遷范圍和搬遷期限,未超過搬遷期限,動遷人不得對未搬遷的被動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不得拆扒被動遷人的房屋。
第十四條 被動遷人接到搬遷通知后,憑搬遷通知書向所在單位請假。所在單位應予準假,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評比先進。
第十五條 被動遷人應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借故阻礙施工、妨礙動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不準擅自拆除和破壞房屋原公有的各種附屬設施。
被動遷人要配合動遷人、動遷承辦人進行調查登記工作,主動出示有關合法手續。
第十六條 被動遷人超過搬遷期限而拒不搬遷的,動遷人可申請動遷主管部門作出期限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遷,或者由動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遷。對強遷單位產權和私有產權的房屋以料抵工,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動遷人、動遷承辦人應按有關規定向動遷主管部門交納動遷管理費。
第十八條 動遷完畢,動遷人應向動遷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取得《動遷范圍驗收合格證》后,方可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設許可手續。
第三章 動遷安置
第十九條 被動遷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動遷范圍內與戶口、糧食關系相符的常住人口。
動遷范圍內的下列人員,視為被動遷住宅房屋常住人口。
(一)未婚現役軍人、戶口在校的學生、戶口在托兒所或幼兒園的兒童、出國留學人員以及夫婦在外地的一方。
(二)被拘留審查、勞動教養、判刑未注銷戶口或注銷戶口而在安置前刑滿釋放已落戶的人員。
被動遷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動遷范圍內具有合法產權和使用權及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條 被動遷住宅房屋的常住人口形成二個以上獨立家庭、獨立戶口和糧食關系二年以上的,視為自然分戶。
第二十一條 動遷人對被動遷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置住宅房屋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規范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設計、建設無采光的居室、廚房和樓梯間。
(二)保證住宅房屋安置面積。每戶減少使用面積零點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應按住宅本體工程造價對使用人給予補償;減少二平方米以上的,對使用人重新安置住房。
(三)保證進戶時間。住宅工程臨遷期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非住宅工程臨遷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動遷住宅房屋的安置地點,根據新建工程總體性質確定。新建工程為住宅的,對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對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為主的,對使用人就地安置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動遷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地點,根據城市規則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對易地安置的,由動遷人進行遷建或撥給相應的資金和材料,由被動遷人自行遷建。
第二十三條 動遷住宅房屋,安置面積依據原房屋使用面積確定。原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本市人均使用面積的,按本市人均使用面積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積高于本市人均使用面積的,按原房使用面積安置。按人均使用面積安置,不足一室一廚的,按一室一廚安置。
私有房屋人均使用面積超過本市近期規劃人均使用面積的,按近期規劃人均使用面積安置,超過部分按規定交易價格作價收購,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住房改為合法營業用房的被動遷人,要住宅的,按原房使用面積安置。對有合法產權和使用權的前店后宅或連接的住房無合法產權的被動遷人,要住宅的,可按本市人均使用面積安置。
本市人均使用面積,由動遷主管部門依據統計部門統計的上一年本市人均居住面積折算,每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危房棚戶區改造,安置面積低于本市人均使用面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按本市人均使用面積套標準戶型安置超出原房使用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按住宅本體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七十交納安置費,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按自然分戶安置的,超過原房使用面積部分,按住宅本體工程造價交納超面積安置費。
(二)按本市人均使用面積安置一室一廚的,對超過原房使用面積部分,按本體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十交納超面積安置費。
(三)民政救濟戶和優撫對象,憑市民政部門的證明,經動遷主管部門審查,可免交超面積安置費。
(四)按本市人均使用面積套標準戶型安置后,還要增加面積的,應折合建筑面積按商品房價格交費。
第二十五條 動遷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合法產權的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二十六條 從較好地段遷入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費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的安置面積。免費增加的面積,應就近套標準戶型安置。套標準戶型安置后,超過面積部分應按本體工程造價交納超面積安置費;不足部分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二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動遷人對住宅房屋使用人給予新房安置時,應按單元立體提供安置用房。
根據使用人的搬遷時間和交齊超面積安置費的先后順序,按應安置房屋的戶型,由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自選房號。進戶前,由動遷人或動遷承辦人就安置房屋的面積、房號、樓層、朝向等向使用人張榜公布,征求意見。經動遷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進戶。
對強制搬遷的使用人,不享受選定房號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使用人接到進戶通知書后,應及時同動遷人按協議對安置房屋進行驗收,辦理入戶手續,按期進戶。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進戶的,由動遷人降低標準另行安置。
使用人不得借故強占住房。
第二十九條 超面積安置費(不含按商品房價格交費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單位負擔。
第三十條 使用人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降低一個戶型檔次無償安置,也可征得使用人同意易地換房安置。
第三十一條 動遷住宅房屋,使用人臨時搬遷自行解決住處的,動遷人按使用人家庭人口計發臨遷補助費。臨遷期在十八個月以內的,每人每月不少于十二元;十九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以內的,每人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元;二十五個月以上的,每人每月不少于四十八元。臨遷補助費自搬遷之日起至進戶止,按月發給。自行解決臨遷住房確有困難的,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幫助安置,臨遷補助費發給單位。在臨遷期內,由動遷人為使用人安排住處的,不發給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使用人搬遷,動遷人應發給搬遷費。一次性定居安置的,發給每戶一次性搬遷費一百五十元;臨時搬遷的,發給兩次搬遷費三百元。
動遷非住宅房屋,動遷人應按原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發給被動遷人一次性搬遷費。
第三十二條 動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使被動遷人經濟受到損失的,動遷人應付給被動遷人適當臨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使用人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免交各種費用,但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動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動遷主管部門批準后拆除。拆除前,動遷主管部門應組織動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動遷前居住的符合住房標準但無合法產權的房屋,住戶有正式戶口和糧食關系,并且確無其它住處的,動遷安置可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自行解決住房。動遷人應按動遷主管部門的規定,依據原房建筑面積發給住房一次性補助費。
(二)按一室一廚安置。住戶應按安置住房本體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十至六十交費。
(三)按本市人均使用面積安置。住戶應按住房本體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交費。
按上述規定安置的,原房由住戶拆除。
第四章 動遷補償
第三十六條 動遷人應對被動遷房屋的所有人給予補償。補償實行產權償還、作價補償或者產權償還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償還和作價補償以所有人合法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
第三十七條 動遷私有房屋,動遷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所有人要產權又要安置的,實行產權償還,按補償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同原房重置價格結算差價。
(二)所有人不要產權要安置的,對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
(三)所有人不要產權不要安置的,對原房按市場交易價格收購。
(四)所有人對出租房屋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
(五)所有人對出租房屋不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對所有人按本條第(二)項規定作價補償,對使用人按規定給予安置。
第三十八條 動遷市直管公有房屋,動遷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積對所有人實行產權償還。
(一)動遷住宅房屋的,不結算差價。
(二)動遷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補償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同原房重置價格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所有人不結算差價的,由動遷人按原房屋重置價格對所有人補償或用原房重置價格按新房本體工程造價對所有人還建筑面積補償,相應修改租賃合同;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不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對原房建筑面積部分,由動遷人按重置價格對所有人補償,使用人應按新房商品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投資,超過原房建筑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投資,產權歸己;使用人不投資,由動遷人易地換房安置。
第三十九條 動遷單位產權房屋,動遷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積對所有人實行產權償還,結算差價。
(一)動遷住宅房屋,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補償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同原房重置價格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所有人不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對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對使用人進行安置。
(二)動遷非住宅房屋,所有人要產權又要安置的,按補償房屋的本體工程造價同原房重置價格結算差價或由動遷人按原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四十給予補償。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規定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不要產權,使用人要安置的,對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使用人對原房建筑面積部分,按新房商品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投資,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投資,產權歸己。
第四十條 被動遷房屋所有人要產權,但不支付原房與新房差價的,實行產權共有,其房屋按公有房屋維修、養護,并按公有房屋計租、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動遷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公益房屋或其它專用設施的,動遷人應按不低于被動遷的原功能、原規模予以建設或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動遷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動遷人應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動遷房屋的現狀拍錄照片,詳細記載,其檔案和資料由代管部門保存。實行產權償還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代管部門代管。
第四十三條 拆除未超期的臨時建筑,由動遷人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標準給予補償,原房自行拆除。拆除超期臨時建筑和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其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由被動遷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動遷人拆除,以料抵工。
動遷范圍內的空閑擱置房屋,按規定交易價格收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動遷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動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遷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動遷,并可對單位及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或者未按《動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動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動遷承辦資格證書》的單位動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動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臨遷期限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發放房屋補償費、臨遷費、搬遷費的;
(六)未取得動遷主管部門發給的《動遷范圍驗收合格證》而組織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 動遷承辦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遷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動遷和吊銷證書,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并可對單位及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自行動遷的;
(二)偽造、涂改、轉讓《動遷承辦資格證書》的;
(三)擅自或者變相轉讓動遷任務的。
借承辦動遷之機營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動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遷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及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一)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二)借故強占住房的;
(三)新房安置時,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期進戶,給動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借動遷之機卡要房屋或索要財物的,應退還房屋,沒收非法所得,由有關部門給予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罰款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條 阻礙動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公然侮辱、毆打動遷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動遷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動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動遷軍事設施、寺廟、文物古跡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報縣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動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