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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度創新,保險投資,資本市場
保險制度創新是指順應現代保險金融化的發展潮流,改變傳統保險經營理念,突破保險經營僅局限保險承保范疇的制度安排,實現保險保障與保險投資并舉,構建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深度融合、保險業與金融市場協同發展的新的制度安排。高效的保險投資是保險制度創新的動因,也是保險制度創新的結果。
一、保險制度創新的背景和趨勢
目前,國際保險業保險制度創新,是在國際經濟、金融出現金融保險服務一體化趨勢背景下的一場保險制度的變革。金融和保險服務的一體化是指各自的產品及服務被相互采用,從而形成業務交叉與融合。近來年,“一站式”金融服務成為金融業的一種發展趨勢。對客戶來講,通過一個金融服務機構獲得所需的各種金融產品與服務,這的確是非常便捷。金融與保險一體化客觀上是因為市場競爭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戶尋求成本更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務等多種原因。隨著國際金融和保險集團在不同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各國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與保險業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推動了保險業在保險制度、產品開發和增值服務方面的完善與創新。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業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紀后期,國際保險業在經濟、金融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中,進行了保險制度的重大變革,完成了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保險金融化、證券化成為基本發展趨勢。目前,國際保險業在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高度融合的新的平臺上運作,實現了保險經營的一次“質”的飛躍。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險業在運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國際慣例的作法。特別是在保險投資問題上,與現代國際保險業發展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保險經營長期“一條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約了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影響了我國保險業健康和持續發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對此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因此,進行保險制度創新,構建全新的保險經營平臺,實現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是與國際接軌,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選擇。
二、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環境分析
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經驗表明,保險制度創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基礎上的。因此,進行保險制度的重大變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國保險制度創新所需要的企業基礎和市場環境。首先,要建立現代化的保險企業制度。要解決好保險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及其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其次,要完善保險經營的市場環境,尤其是保險投資環境,重點是完善保險投資所必須的政策法規環境和資本市場環境。完善的資本市場環境,是實現我國保險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險創新的平臺。
目前,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規定十分嚴格。從表面上來看,這些規定似乎可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但問題是,在中國這樣一個體制模式和發展模式都處于轉型期、經濟增長率和經濟變量波動率相對都很高的國家中,這樣一種規定有可能將保險公司置于巨大的負。債風險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簡單地改變或放松保險投資的監管規定,在目前中國資本市場很不成熟、投機性很強,保險公司投資人才匱乏的情況下,又有可能使保險公司面臨重大的資產風險。因此,需要積極穩妥地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規環境。
要解決保險投資的兩難問題,滿足保險業的資金運用需求,必須將保險投資問題提到戰略高度來認識。具體講,就是應當大力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同時推動保險投資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調整對資本市場的政策,從總體上看,要重點發展包括壽險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第二,逐步擴大壽險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業務范圍,放開投資業務和允許其直接經營證券業,對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應區別對待,逐步放寬壽險公司的投資業務范圍。第三,逐步放寬投資政策,允許國內保險公司選擇海外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這不僅有利于加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而且可以進一步擴大其投資組合,降低風險程度。
目前,我國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受到嚴格的分業經營限制,保險企業的經營模式單一,缺乏創新的基礎。鑒于此,對于全球金融業務一體化趨勢,我門要從容面對,認真研究,既不可視而不見,又不可盲目追隨,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一體化,為保險業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基礎
實現保險業與金融市場尤其是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是我國現階段保險制度創新的基本目標。保險投資是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銜接的紐帶,是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基礎。國際保險業發展的趨勢表明,現代保險越來越離不開保險投資,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的重要利潤來源,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基礎。
首先,保險公司是金融市場上一個正在不斷成長的重要參與者。它們承保各種不同的企業和家庭風險,從而推動其參與經濟與金融活動。在盈利性的驅動下,它們也已成為全球廣闊金融市場上日趨重要的投資者和金融媒介。它們給資本市場帶來了創新的保險方式,為金融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開發進程中搭起了銀行與保險產品間的橋梁。保險與再保險公司拓寬了金融工具的范疇,提高了市場參與者的多樣性,并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融資和規避風險創造了新的機會。與此同時,它們還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及其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
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有著深厚的經濟背景。回顧上世紀的90年代,我們可以看到,費率疲軟與低債券收益的環境刺激著創新,從而促使保險與資本市場之間出現了某種對接。保險公司在這一時期致力于將其龐大的投資組合與融資渠道進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貸衍生市場上它們正成為日益重要的參與者,幫助銀行對其信貸風險暴露頭寸進行套期與多元配置。在融資方面,美國人壽保險公司已經發行了融資安排(FAs)與擔保投資契約(GICs),這一發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約400-500億美金的規模(J.PMorgan,2001)。對市場參與者的調查表明,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與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證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在保險需求增加過程中,對新活動中風險的日益重視,對保險費率的穩定這些考慮導致許多保險公司開始重新評估他們的資本市場活動。
其次,金融市場為保險業擺脫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場環境,為保險資金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有效運作提供了空間,為保險業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共發展,最終達到利益共享創造了條件。保險業介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一方面表現為保險資金介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保險資金介入貨幣市場,即保險資金存入銀行可以商談利率,允許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使保險資金進入消費信貸領域和房地產按揭業務,允許保險資金投向有長期穩定回報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允許保險資金涉足風險投資領域等;保險資金介入資本市場,即允許保險公司單獨或者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組建獨立的保險基金進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險資金從目前間接進入股市轉為直接進入股市。另一方面,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對保險市場有三大拉動作用。一是保險產品更趨向投資型;二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范圍發生變化;三是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轉變。
四、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目標
隨著國際金融保險服務一體化的推進,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的日益融合,成為當今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它為我國保險業擺脫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觀環境,同時也為資本市場的完善提供了契機。資產收益率低、“利差損”問題使中國保險業將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場結構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資本市場發展陷入泥潭。為擺脫這一困境,需營造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整合的基礎環境,制定符合國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國保險市場深度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與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以達到利益共享,并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最終擺脫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國保險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也離不開資本市場的支持。保險業的競爭使得保險經營利潤空間日趨窄小,保險投資利潤成為維持保險生存發展的基礎。根據新修改的《保險法》,保險資金主要運用于資本市場中。現階段中國的資本市場還不規范,不完善,但是資本市場只有在發展中才能得到規范和完善。中國保險業不能坐等資本市場規范和完善以后再發展,必須與資本市場同步發展;覦范和完善。保險業急需的資金運用人才只有在發展中才能不斷吸收引進和培養提高。
其次,保險業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市場中最大、最有影響力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中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規范和發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機構投資者,需要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保險業就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和主要的資金來源。同時,中國金融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并不影響保險業在資本市場上發揮作用。隨著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其在資本市場中的作用和地位會越來越大。
五、推動我國保險制度創新的措施
實現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高效的資金營運、高效的保險投資,因此,必須在完善資金運用管理體系上進行專業化資金營運管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經營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構建全新的保險經營平臺,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險投資運作管理體系,是當前重大的保險制度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并不一定等于資金投資收益的提高。積極探索合適的保險投資的組織管理體系,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是保險業進入資本市場,提高投資收益率,防范風險的內部條件。
由于保險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資金,而不像一般資產管理公司那樣吸收社會各界的自由資金,這種資產管理公司應該被認定為保險相關企業。保險公司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并不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可以認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現階段我國保險投資的組織管理體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當然,在現有體制下,要充分釋放我國保險業所蘊涵的巨大創新能量,還應該注重處理好幾個關系:創新與WTO規則的關系;創新與市場的關系;創新與運作條件的關系;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因為保險創新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創新擴大市場來獲取更多的新資源,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得到保險市場的認同,因此,研究和分析市場需求是保險創新的關鍵。
保險創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具備相應的運行條件和制度條件;缺乏一定的客觀條件或者監管制度的保證,是難以充分發揮創新的積極性和能動性的。特別是保險創新,一般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會帶來風險,加大了監管難度。而以逃避監管為目的的保險創新與原有監管體制有著更為直接的沖突。因此,盡快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體系,既是控制保險創新風險的需要,也是推動保險創新發展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制度正式約束與非正式約束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管理制度創新
一、制度經濟學的制度創新視角
制度是一種社會博弈規則,是人們所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框架。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規則由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方面構成。
制度經濟學認為,人的一切行為方式都是特定制度的產物,是人在特定制度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表現。用這個觀點看教育問題,教育改革本質上并不僅僅是教育內容的改革,也不僅僅是教學方法、教學手段以及命題方式之類的技術性改革,而更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改革。教育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創立一套有效的制度來規范和利用教師及學生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以實現既定的教育目標。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與西方人相反,我們向來重結果,輕過程;重理論教學,輕技能培養;更關注技術創新,而忽視制度創新。這種思維方式是與傳統的農業社會相適應的,但在當今市場化的社會,卻有本末倒置之嫌。
作為上海辦學歷史悠久、基礎條件雄厚的國家級重點職業學校——上海交通學校,為上海地方經濟建設培養了大批應用型職業技術人才。學校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已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但是,要謀求更深層次的發展,必須在穩定規模基礎上走內涵發展之路,而目前在內部管理上,深感傳統管理有余而激勵與創新不足,集中統一有余而各部門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不足,行政調控有余而各部門自動協調配合不足,要根本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重視制度建設。
二、學校管理現狀與制度創新的必要性
1、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本身可分為有效率的制度和無效率的制度,一種制度有沒有效率主要取決于這種制度的交易費用,正因為此,一般把交易費用的概念定義為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而交易費用的高低,又取決于這種制度是否“激勵相容”,即這種制度所要實現的目標是否與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一致。當然,任何一種有效率的制度都有一個不斷磨合的過程,還要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不斷調整和完善,而且任何一種制度都難免會有弊端,但是只有激勵相容才能節約交易費用,只有激勵相容的制度才是有效率的制度。
近幾年來,隨著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入,學校的教學和實訓條件明顯改善,辦學規模日益擴大,為了適應管理的需要,學校將原專業科改設專業系部,并增設專業教研室,統管中高職教育,學校在管理中的分工線條更為明確。當然,從古典經濟學意義上來理解,分工和專業化可大大提高勞動效率,節約生產成本,學校在分線條管理后,上下銜接趨于緊密,線條內辦事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可避免地會過度傾向于縱向一體化,從而在各自為政下忽略了管理線條橫向協作的重要性,勢必出現學校范圍內的外部不經濟,甚至導致制度失效。
2、制度創新的必然性
制度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因為它不具有專利性,是一種公共品,可以“搭便車”,人們可以簡單的模仿由別人創造的制度安排,而無需付費,這樣,進行制度創新的人就缺少激勵,這類稀缺可視之為利益驅使下的制度稀缺。另外,從制度的可移植性來看,正式約束容易移植,而非正式約束由于內蘊傳統和歷史積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因為,一種非正式規則尤其是意識形態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質規定了它不僅取決于所移植對象的技術狀況,而且更重要的取決于后者的文化傳統對移植對象的相容程度。
因此,學校的發展首先依賴于內部決策者和管理者不斷更新的理念。從更嚴格的意義上來講,對于一個勇于創新的團體或管理者而言,意識和理念往往成為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論基礎”,因此,在觀念上,要求我們立足于未來,不斷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和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
其次,從學校管理總體上來看,缺少一種開放機制,與外部環境缺乏一定的溝通。隨著學校組織邊際的不斷擴大,在理念上理應打破原來狹隘封閉的藩籬,整合現有資源,不斷吸取兄弟學校辦學的長處,根據學校實際借以對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修正”或進行有效的創新。當然,這必須基于學校逐年積累建立起來的校園文化環境,要基于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使學校的管理工作做到潛移默化,“潤物細無聲”。
3、現行制度與合作博弈
博弈又稱為對策,它反映的是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選擇受到其他人、其他團體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到其他人、其他團體的選擇。博弈可分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人們的行為相互作用使當事人能否達成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則是非合作博弈。
如果說競爭能夠給人們帶來活力與效率的話,那么合作就能夠給人們帶來和諧與效率。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規范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減少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阻礙合作得以進行的因素減少到最低限度。學校如同一個國家或集團的縮影,上級和下級間不可避免地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另外,學校工作雖有分工,但畢竟是個系統工程,學校一直強調各條線的工作要相互協調,但有時涉及到各線條本身利益時總會出現一些非合作現象。所以,學校在制定一項制度時一定要注意細節,必須強調合作、強調團體理性,強調一盤棋,把非合作博弈產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職業院校管理制度創新的若干思考
1、學校管理者應樹立創新興校的理念
學校管理者支配和引導各個群體的行為,他們是否具有創新素質將直接制約和影響學校的發展和走向。管理者沒有創新精神,就不會產生對學校發展的戰略思考;沒有創新人格,對創新建議就不能果斷的接納,更不會激發全校教職工的創新潛能,制度創新也就無從談起。為此,教育管理者必須把創新作為基本的興校理念,積極轉變教育觀念,不斷提高自身創新素質,及時發現和開發蘊藏在廣大教職工潛在的創造性品質,并盡可能采取多樣的活動方式,不斷的激勵和鞭策全體教職工,正確引導和促進教職工創新能力的發展。
2、正確看待“路徑依賴”
諾思指出:“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初始的制度選擇會強化現存制度的慣性,因為沿著原有制度的路徑和既定方向前進,總比另辟蹊徑要來得方便,路徑依賴形成的深層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沿著既定的路徑,既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迅速優化;也可能順著原來的錯誤路徑往下滑,如果弄得不好,它們還會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的狀態之下。一旦進入了鎖定狀態,要脫身而出就會變得十分困難。
但必須認識到,制度的形成過程是一個多次博弈的過程,是人們在社會分工與協作過程中多次博弈而達成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一項好的制度,都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綜合權衡后制定。好的制度應當體現并能夠協調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和需求,從而獲得大家的擁護,表現為長效性和相對穩定性。
學校組織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與以往改革的關系是揚棄的關系,所以要建立新舊改革的有機聯系,既不能過分依賴原有的途徑,也不能想當然地設置一些不講效率的制度,而應注重學習、總結,學別人之長,加強部門之間的交流,我校汽車工程系曾在專業群開發、考證與技能培養、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進行過成功的嘗試,我們應在保持原有優勢的基礎上,結合本校特點,要敢于否定學校舊有的、影響學校發展、束縛人性張揚的條條框框,大膽進行各項管理制度創新,提高制度的有效性。3、注重規則的權威性
制定規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激勵和約束人的行為。在我國這個市場經濟尚欠發達、特權意識較濃厚的國度里,人們尊重規則的意識還較淡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希望找到規則的漏洞,并利用這個漏洞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世界上最好的規則都有漏洞,對規則的遵守可以反映一個民族的素質,大家都遵守規則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費用。當然許多規則的實施除了激勵、約束機制外,還需要人的自律。如果學校員工都有自律意識,那么整個學校的交易成本將會大大的降低,而最終受益于全體員工。
二是除了尋找規則的漏洞以外,人們還喜歡規則能約束別人,而自己是例外。如明明違規也要找關系通融一下,即規則對別人是硬的,對自己是軟的。在這種動機的支配下,最終規則就形同虛設了。規則的軟化是特權思想和等級思想的一種集中體現,學校的管理者應增強各項制度的權威性,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有利時遵守規則,不利時違反規則。我們總有一部分人在遵守規則上“斤斤計較”,打小算盤,總希望游離于規則之外。而實際上,規則的好處來自于大家的遵守,尤其是學校的各級教育管理者理應帶頭遵守規則。
學校在注重規則制定的同時,要創造一種自我激勵、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圍,使得全體教職員工形成人人遵循約定的學校競爭規則,認真履行承諾。學校管理者也應注重規則的權威性,切不可朝令暮改。
4、建立有效的實施機制
機制是制度賴以實踐的保障,完善而鞏固的實施機制的建立將有利于團體運行內部交易費用的降低,將會使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并具有長期優化運作的意義。它為落實依法治校、確保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升提供保障。但不可否認,在某些部門的實施中存在著兩張皮的現象,什么原因?主要還是存在實施機制的有效性問題。所以為了實現學院的管理目標,將制度落到實處,必須建立與之相符的實施機制。
從學校實際情況出發,首先應創設決策保障機制,可專設一支決策智囊團,定期研究和解決學校管理方面出現的新問題和新對策,必要時制定新制度。其次要形成一整套與之呼應的監督機制,比如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校務公開監督機制,良好的督導機制,有效的激勵機制等等。最后要制定好善后處理機制,形成一種“凡事有規則、凡事有負責、凡是有處理”的實施機制;最后,要創設自動協調機制,協調不同管理線條間的部門合作,達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學生利益的最大化,使學校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1]盧永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修訂版)[M].中國發展出版社,2004.
一、健全新聞輿論的監督環境
健全的輿論環境是新聞媒體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的前提,為使審判獨立與新聞監督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首先應健全新聞輿論監督司法的制度環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建立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機關報為主,以社會各團體的報刊為輔,以市民報為補充的多元體系的辦報格局。多元的辦報格局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輿論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信息源,將違法及腐敗現象都公之于眾,充分發揮其"第四種權力"的作用。同時,媒體在行使新聞自由、新聞監督權利時,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二)制約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影響,健全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環境。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是不容樂觀的。在目前體制下,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件進行了不當報道,個別法官出于自身利害關系的考慮,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不得不迎合官方媒體的意見,從而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司法不獨立是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個重要原因。據此,應該加快司法改革的進程,從制度上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制定嚴格的法官任免制度,規定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逐漸將黨報、機關報的輿論監督權和審判機關人、財、物管理權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行使,從而賦予法官抵抗新聞媒體不當監督的權力,使得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三)新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部門和人員,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同時,這些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可對即將刊發的文章進行審查或修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違法的報道流向社會。在我國,近年來由于媒體的不當監督從而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些案件中,大都是因為記者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或偏聽偏信,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片面的報道,從而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例如,有的新聞報道在法庭審結之前對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結論,直接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兇手"、"罪犯",從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統一定罪權。
總之,記者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法院審判活動的誤解,是造成新聞監督妨礙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應該在新聞輿論機構中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下,通過正當途徑與司法機關聯系交涉,既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的情況下對審判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也可以將社會公眾的輿論適度地反映到判決中來,以免法院的審判活動完全脫離民意的監督。
二、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掌握
新聞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適度的輿論壓力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我國的現階段,在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強化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尤為必要。反之,如果媒體監督不當,就有可能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新聞監督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必須與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保持一定的界限。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報道。
媒體在報道案件主要因素時,也要報道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意見。當然,不能要求新聞媒體報道的所有案件都完全真實。雖然新聞媒體在立案、偵查、、審判、執行階段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如實報道,但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必須遵行一定的規律。例如,對法定不公開的審理的案件,媒體一般不應報道或者不應報道案情細節,以免將本不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變相公之于眾了;在立案、偵查和階段,對司法機關尚未認定的證據材料,媒體不得向社會公開,以免妨礙案件偵查和活動等等。
(二)評論是新聞報道的關鍵,新聞媒體報道案件事實之時,也可以適當地發表評論。因此,應該賦予媒體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當地發表評論的權利。
首先,允許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對案件發表評論,已為一些國際區域性條約所認可,與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4年1月18日-20日在西班牙馬德里制定的《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馬德里原則》),中國既沒有參與制定也沒有事后加入,但是,該條約對我國今后制定新聞方面的立法無疑具有可資借鑒之處。
其次,從目前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司法腐敗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適度的新聞監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條件。雖然近年來新聞自由在逐漸解禁,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新聞開放程度同國際上通行的標準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理應通過法治賦予新聞媒體較大的權利,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提供更加寬松的外在環境。當然,筆者贊成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發表評論的權利,并注意以下幾點:1.在立案、偵查、階段,對案情發表評論主要限于程序違法或者司法人員的辦案作風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則不得發表任何評論。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問題,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對此可以隨意發表評論;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何種刑罰不得妄作論斷,以免侵犯法院審判權。2.如果發現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司法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時,在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無論在訟訴的任何階段,媒體都應該立即予以公開報道并同時發表評論,通過輿論造勢促使有關組織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責任,以此保障司法權的公正行使。3.由于我國當前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未盡如人意,如果一些黨政領導利用特權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時,新聞媒體應該立即公開報道,并發表評論,以引起社會公眾的共鳴和義憤,為公、檢、法、司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勢力的干擾提供輿論支持,使其得以頂住壓力公正辦案;也可以使這些試圖干涉司法獨立的人望而卻步,從而保證偵查、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評論應該由新聞機構中配備的專職法律人員主筆或者參與,或聘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把關。且不能是明顯的誘導式傾向性的,以免誤導廣大讀者,同時,發表的評論應聲明屬個人觀點不代表報刊的意見。4.在任何情形下,新聞媒體報道案情對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可能造成侮辱的評論應禁止。否則,媒體的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以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發表任何意見和評論。如果認為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存在錯誤,應該進行批評或抨擊,以利于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予以糾正。
三、救濟措施
即使立法中劃定了新聞輿論監督審判權的一定界限,但現實中有的記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熱衷于對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肆意渲染,以引起公眾的義憤,從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造勢,導致審判活動不得不聽從于輿論。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審前報道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救濟措施:
(一)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直到有偏見的輿論壓力消除后再啟動審判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情已經進行了大肆渲染,法院可以決定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建議對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增補第4款:"為了消除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對審判活動的不利影響,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合議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由上級法院通過指定管轄變更審判地點,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壓力的其他同級法院。為了使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以落實,對于媒體在審前進行過不當報道的,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影響的其他同級法院。
(三)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判決前向外界(包括新聞媒體)散發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可直接對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作出禁止或限制報道的決定。由于我國的新聞法制尚不健全,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不盡如人意,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其他的事后補救措施都難以消除審前報道的負面影響時才能采用),法院可通知媒體限制報道的決定。
關鍵詞:金融制度移植創新大區行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2.籍慶利、田永豐,制度變遷中的創新精神探析[J],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2)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緩解我國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嚴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過對循環經濟制度發展的障礙進行分析,為我國循環經濟制度的創新體系構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按照生態規律運行,實行資源循環利用和清潔生產的經濟形態,它要求將一般經濟活動納入生態系統的運行軌道,力求在經濟系統和生態系統之間建立一種協調、和諧的關系。因而,循環經濟是一種以物質循環和提高生態效率為特征的發展模式,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環境與資源約束問題的一種現實求解。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已逐步將循環經濟作為指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和戰略。因而,如何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制度創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著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約與障礙,為循環經濟的順利發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為我國順利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問題。
一、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障礙
由于循環經濟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現行體制下發展循環經濟所產生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不能同時體現為企業收益的增加,這種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決定了現階段發展循環經濟不可能成為企業的自覺選擇。因而,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主要面臨以下制度障礙:
(一)政府強制性制度缺乏
強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體系,它在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缺乏政府強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現為:
1.我國現行的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為立法核心,不能適應循環經濟模式發展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摒棄對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的思想及生產模式,而轉換為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進行“管端預防”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現行的末端治理思想為指導的制度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廢除。
2.我國現行環境和資源法律制度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缺乏更加具體的專項法律法規。法律細則也比較籠統,缺乏系統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普遍偏輕,極少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都受到極大的制約。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實施缺乏強制力。
3.各級地方政府的強制性制度供給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礙了我國循環經濟的全面執行。雖然我國中央政府表現出強烈的循環經濟制度供給意愿,但是由于我國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一些資源富集而經濟基礎薄弱地區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環經濟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過度消耗自然、環境資源的方法以求得經濟發展、就業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經濟運行是否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則常被忽略。
(二)市場誘導性制度不健全
市場誘致性制度指通過市場制度不均衡供給,誘導交易主體在響應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變遷,其是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的重要潛在運行制度。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市場誘導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現為:
1.資源定價機制不健全。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健全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使資源價格真正成為利益范疇,使它的變動對企業利益的增減有直接影響,具有較強誘導力量而能左右企業活動。其完全可以通過控制資源的價格,進而改變企業的利益來促使企業主動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但是,目前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我國資源定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場機制無法發揮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2.市場產權制度不清晰。科學的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可以促使產權擁有人和產權使用人愿意為循環經濟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國缺乏市場化的產權制度,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和環境是作為一種半公共產品來使用,在產權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導致環境使用(污染)和資源開采的低成本性,不僅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也造成了資源的緊缺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3.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由于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廢舊資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和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也限制了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型技術的積極性。
二、循環經濟制度創新體系構建
合理的制度創新是循環經濟順利發展的根本保障。理論和實踐充分表明,制度創新是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乃至一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它通過調整制度來安排和協調經濟利益主體關系,有效刺激與規范經濟主體的行為,為經濟持續發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根據上文分析,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的制度創新體系:
(一)構建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創新體系
法律制度是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規范各個行為主體,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使其按照循環經濟的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約束和依據,同時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問題統籌考慮,解決目前環境保護法律與資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環境執法和資源管理相互脫節的問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應包括3個層次:綜合性的循環經濟法律;專門性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在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充實能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定。
(二)加強循環經濟的領導和監管組織制度創新體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實和監督執行更重要。首先,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至上而下的循環經濟領導和治理組織體系,賦予更大的執法權限,加大執法力度,使循環經濟建設真正有組織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國土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導致的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政策沖突或政策盲區等問題;其實,應改變過去對領導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確將循環經濟納入政府決策者政績的考核體系,建立新的評價和考核指標體系;最后,應建立全國性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自上而下層層簽訂循環經濟建設目標責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環經濟職能,抑制地方保護主義。
(三)建立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和資源定價制度的互動創新體系
一方面,通過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制度創新,明晰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形成排它性的產權機制,使得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不再是一種無價的公共產品,并能夠通過資源定價機制顯現其稀缺價格,使得市場競爭主體可以將其與勞動力、土地及資本一樣,作為生產要素計入企業成本,誘導企業主動尋求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更合理利用的環境友善技術,推進面向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在環境容量資源產權可轉讓的情況下,對更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技術需求就會增加,新的需求就會對現有技術創新制度的供給帶來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技術變遷的激勵制度和技術產權的保護制度的強烈需求。從而帶來環境友善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更加迅速。而環境友善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則會促進自然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環境容量資源供給量的逐漸增加,從而形成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創新和資源定價制度的良性互動演進,推動循環經濟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