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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媽媽一起去了蘭蘭家。
后來,我們坐著蘭蘭媽媽的車子一起去蘭蘭的奶奶家里。誰知道,我們的車子還沒有開出小區門口,就被堵在了里面,而且是進退兩難呀!我們只好等了一會兒,后來車子疏通了。但是在我們前面的那輛車竟然還不開。于是,蘭蘭 的爸爸就下車和對方說一下。但是沒有想到的,雙方可能言語不和,就爭吵了起來。幸虧都是雙方的老婆才把這場架給勸下來。
后來,蘭蘭的媽媽勸蘭蘭的爸爸:“你以后氣頭不要那么急,竟然還要動起手來,要是弄傷了怎么辦呢?”蘭蘭爸爸說:“是他先不對的,弄傷了就弄傷了。”蘭蘭的媽媽也理解他正在氣頭上,也不再多說什么了!
小明的爸爸愛打鳥。今天他又背著獵槍準備出門去打鳥。小明看見了,就急忙上前阻止說:
“爸爸,今天又出去打鳥嗎?”
“是啊,兒子。你想和我一起去打鳥嗎?”爸爸笑容滿面地說。
“爸爸,我不會和你去打鳥的,我還要阻止你去打鳥。難道您不真的小鳥是我們人類的朋友嗎?它能幫助我們捕捉害蟲,還給我們帶來歡樂呀。”小明認真地說道。
“反正那鳥兒那樣的多,打幾只也無礙的,那其他的鳥兒也還是可以為你們到來歡樂和為你們捕捉害蟲啊!”爸爸也毫不示弱地說道。
“可如果世上的人都跟你一樣,每人打幾只,每人打幾只,那鳥兒還會有幸存者嗎?再說鳥兒也是有生命的,它也有自己的家人,如果它死了,它的媽媽不也一樣會傷心難過嗎?”小明理直氣壯地道。
喜歡荷,喜歡她的淡淡清香,喜歡它的淡淡粉紅,喜歡她的亭亭玉立,喜歡它的濯清蓮而不妖,喜歡它的柔情似水……
眼里,除了憐愛還是憐愛。就像雨巷里的那位帶著丁香般幽怨的少女,在夢里,揮也不去散也不去。除了她的身影還是它的身影,除了她的俏麗還是她的俏麗。牡丹?玫瑰?百合??面對這些后宮佳麗,我卻像一位挑剔的美食家,一位追求完美的藝術家,總覺得它們少了點什么,不能給我完全喜悅的感覺。也許這正是偏愛蓮的原因吧!
情人眼里出西施。蓮,讓我覺得它就是花中之王,無人可比。朋友說我過于喜愛它,忽略了其它花的美麗,也許是吧!暮春三月,白花爭努,牡丹芍藥,妍麗嫵媚,使人為只震驚;夏季炎炎,紫羅蘭、玉蘭散發淡淡幽香,祛除夏意,讓人心曠神怡;秋高氣爽,菊獨傲枝頭,正直傲潔油然而生;隆隆寒冬,梅獨自爭妍,不畏嚴寒,吐放清香,贊美之詞不可勝數。但是,我仍固執地認為蓮才是完美。
對蓮的喜愛,使我成為百花不公正的裁判。在生活中,對事物的是非曲直,我們仍是不公正的裁判嗎?
夜深了,我靜靜地躺在床上,被這個問題煩擾著。回憶的匣子被偷偷地打開,往事如水流過,重現眼前。
因對個別的崇拜,我成為他的守護者,旁人稍有異議,便拳腳相加,小伙伴們對之敬畏,便緘口不語,使我內心稍稍喜悅;因和親密伙伴要好,便不理事情對錯,不分青紅皂白,硬著臉皮要站在朋友一邊;因對個人稍有偏見,一出現可疑之處,聚焦點便投向他;因為自己的喜好盲目順從,人云亦云,都不知道在干些什么。
猛然發現,曾經,自己是如此沒有主見。成了失根的蘭花,追逐的浮萍,飛舞的秋蓮因風四散的蒲公英,我又當了生活不公正的裁判。
關鍵詞:說明 下定義 作詮釋 內容 格式 語言
說明文是與記敘文、議論文并列的三大文體之一,也是中學階段重點學習的文體之一,理應受到足夠的重視。下定義和作詮釋是說明類文章中常見的說明方法,可以說不了解這兩種說明方法,就無法學好說明文。但是下定義和作詮釋又偏偏有不少相似之處,所以在閱讀與寫作中常常有人會把它們認錯或用錯。因此,教學中,應認真仔細地加以區別,以幫助學生切實辨別下定義與作詮釋。
所謂下定義,就是用簡短明確的語句揭示出概念的內涵,即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特點或本質的一種邏輯方法。所謂作詮釋,就是從一個側面就概念的某一個特點做些解釋,對事物或事理的某些性質和特點進行適當解說。要區別這兩種說明方法,具體說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從內容上區別。下定義是一種嚴謹的說明方法,它必須對概念的全部內涵加以揭示,以保障讀者對該概念有個完整準確的把握;而作詮釋則是一種相對靈活的說明方法,它一般只是揭示概念的部分內涵,讓讀者對該概念有個基本的初步的了解即可。如《打開知識寶庫的鑰匙――書目》中對“書目”這個概念,進行了這樣的說明:“書目是一種記錄書名著者出版和收藏情況、按照一定的順序編排、供人們查找的工具書。”這段話從內容、編排方式、用途和性質四方面對書目的全部內涵作了揭示,非常嚴謹全面,用的是下定義的方法,讀者根據這個定義對“書目”有了完整準確的認識。如果只需對書目部分內涵加以揭示,那就可以從許多方面去說明,如可以說“書目是一種工具書”,還可以說“書目是用以記錄書名著者出版和收藏情況的”等等,這都只是作詮釋,讓讀者從某個方面去了解“書目”這個概念。
二.從格式上區別。下定義比較嚴格固定,作詮釋比較靈活隨意。下定義常用的格式是“甲是(什么樣的)乙”。其中“甲”是被定義的種概念,“乙”則是能包容“甲”這一類事物的一個屬概念,包括種差和鄰近屬概念。所謂“種差”是指同一屬概念下的種概念所獨有的屬性。所謂“鄰近屬概念”是指包含被定義者的最小的屬概念。例如,民歌是直接表現勞動人民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的、勞動人民創作的詩歌。在這個定義中,“詩歌”是鄰近屬概念。“直接表現勞動人民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的、勞動人民創作的”是民歌和其他詩歌的本質差別,即種差。再如“書目(甲)是(什么樣)的工具書(乙)”,“泥石流(甲)是(什么樣的)流動漿體(乙)”。要使“是”的前后對等,“乙”前一定要有限制性語言,以揭示甲的特征,將甲與其他同屬乙的事物區別開。如前文對“書目”下定義,一定要指出“書目”是什么樣的工具書。作詮釋,則沒有這么嚴格的格式要求,它只是根據寫文章的需要,對概念某一方面的特征進行說明即可,至于句式特點因文而異,機動靈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義不能比喻,雖然比喻也 構成了“甲是(什么樣的)乙”的格式。因為定義應該提示概念的內涵,用比喻涌過到這個目的。如“書目就是打開知識寶庫的鑰匙”“知識就是力量”“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等等,雖然都構成了下定義的格式,而且很形象,但“鑰匙”“力量”“工程師”都是喻體,而不是鄰近屬概念,不能反映被定義概念的本質,因此不屬于下定義。
三.從語言上區別。下定義必須簡練概括,作詮釋可以詳細具體。有時根據需要,在作詮釋時也可能涉及概念的全部內涵,但其語言表述一定比下定義詳盡、通俗,如《一次大型的泥石流》中對“泥石流”作詮釋:“在一些山區的溝谷中,由于地表徑流對山坡和溝床不斷地沖蝕掏挖,山體常常崩塌滑坡,塌滑下來的大量的泥沙石塊等固體物質被水流挾帶攪拌,變成粘稠的漿體,在重力和慣性的作用下急速奔瀉。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泥石流。”這里用了96個字,如若改用下定義法,只用40多字就夠了。
關鍵詞 同人作品 知識產權 權利沖突 利益平衡
一、 同人小說的著作權概述
(一)同人小說概述。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及其衍生物的層出不窮,同人小說已經不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然而當同人小說逐漸在我們的精神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時候,它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本文就同人小說與原作的著作權問題領域中,以對原作者經濟方面做補償的方法進行探討和論述。
“同人”一詞源自日文。在日文字典中,“同人”有兩個含義,一是指“同一個人,該人”;另一指“志同道合的人、同好”。同人作品初期主要出現于漫畫文化,“同人志”意指以商業漫畫中的人物為基礎進行的二次創作。其后,“同人”更廣泛用于指代愛好者用特定文學、動漫、影視、游戲作品中的人物再創作,發展出突破原作品情節、框架的衍生作品。英美將此稱為粉絲小說(Fan Fiction,也被稱作fanfiction,fanfic,FF or fic),而在中國則被稱為“同人文”。
“同人小說”中的“同人”二字,與早期同人一詞的意思有所不同,“同人小說”已經成為一個專有名詞,專指借用了某個原作品中的元素進行再創作而成的作品。其中,原作品可以是文學作品,也可以是影視作品,但在本文中只限定于文學作品。
(二)同人小說著作權分析。
同人作品既然是借用了原著而成的二次創作,并且隨著網絡等傳播方式的逐漸發展,則必然會與原著作權產生沖突。那么目前我國對此有著怎樣的規定呢?
《著作權法》第十條將原作的著作權界定為“包括下列人生權和財產權”,即“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匯編權”,同時規定了幾種侵權行為。其中,盡管《著作權法》中有對演繹作品的規定,但卻并無對“同人作品”的規定。
這里要明確區分“演繹作品”與“同人作品”的區別。傳統演繹作品,鄭成思先生將其定義為“從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雖有后一創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內,但又并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2]而同人小說,則是使用原作的人物,設定或其他要素,從而進行的二次創作。其表現形式大多為:劇情衍生,即前序后傳,另編新章;交叉同人,即使用幾部作品的人物進行創作;插入自創人物,即將一個原創人物置入原作參與劇情發展。
不同于演繹作品“對原作精神的尊重”,同人小說大多以改變原作的精神為目的。很多同人作者進行同人創作的原因就是對于該作品有屬于自己的見解和感慨,進而進行了二次創作。這是同人小說與演繹作品的根本不同。
除此之外,同人小說的著作權還有兩方面的特征,第一,原創性,同人小說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原創成分,而非完全照搬照抄,根據知識產權法的精神,同人小說應該具有其本身的著作權;第二,侵權性,同人小說中對原作元素的借用,大多并未征得原作者同意。
不難看出,同人小說在著作權方面具有相當的矛盾性。它既有本身的原創性,卻又無法完全獨立的擁有著作權,以及某種程度上侵犯了原作者的權利。這個矛盾性,使得同人小說本身被置于了一個很尷尬的位置。如果賦予同人小說獨立的著作權,那么則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權。相反如果不賦予同人小說獨立的著作權,則會侵犯同人作者的權利。
例如,1992年一位同人小說作家將作家M.Z.布拉德利告上法庭,聲稱M.Z.布拉德利抄襲了她的故事。因為該同人作家曾經將自己的同人小說投稿于布拉德利創辦的供愛好者們閱讀的書迷雜志,而在最新的一期雜志中,她發現布拉德利的故事情節與其同人小說相似。于是她要求布拉德利支付一半的稿酬,并將她認定為這個故事的合作作者。這個案件在當時專制作家中引起了很大反響,同樣也值得現在的我們深思。
因此,本文就怎樣打破兩者間的僵局,調節兩者間權益關系進行探討,提出了“金字塔”理論,作為一種思考方向。
二、“金字塔”理論
金字塔理論,即將原作者的著作權設置為金字塔的塔頂,如果同人作者使用了其原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即視為塔的下層。這里賦予同人作者獨立的著作權,即同人作者可以獨立的使用其同人作品進行商業售賣,出版發行,以取得商業利益。但是,根據其對原作者元素的使用,要向原作者交納一定的使用費。換句話說,即是將本來封閉的原作著作權打開一個缺口,不再限制人們對于其元素的合法使用,但要對原作者支付一定補償的結構。
對原作者的補償采取“比例收取”的辦法,即同人作者根據該同人作品取得的全部經濟利益之中的一定比例交納給原作者。而當同人作者的作品有了獨立的著作權后,不排除會有其他人以該同人作品作為塔尖,向下延伸進行二次創作的情形。此時,作為塔尖的同人作者同樣有權收取使用了他的作品元素的作者的經濟補償,而與此同時,這部分經濟利益也同樣屬于“全部經濟利益”的一部分。即,他也要就這部分經濟利益按比例補償給他的塔尖,即最初的原作者。
因此,縱觀整個脈絡體系,最初的原創作者位于整個金字塔的塔尖,使用了他的原作進行同人創作的作者位于第二層,使用了第二層的作品進行創作的位于第三層。以此類推,每一個下層的作品在獲得商業利益的時候,向上一層交納一定比例的補償,而上一層需要向更上一層交納補償金。這樣,位于塔尖的原作者可以得到相當豐厚的補償金,而位于金字塔中部的同人作者們,也在得到獨立著作權的同時,也可以得到商業利益。
(二)金字塔理論的優點。
首先,對于原作者而言,原作者得到了大量的經濟補償。在以往的制度下,即便是規定了非經原作者授權則不得使用原作人物,以及規定了原作者有保護原作完整和不被修改權。但實際上,這很難將熱情的同人作者們拒之門外,原作者也很難利用這條來實際操作。這不能抑制同人作品的產生,像是一道空氣門,形同虛設。
那么既然無法真正禁止人們使用原作角色進行二次創作,那就換一種方式,不再禁止人們的使用,而是將原作角色擺上貨架,把“禁止使用”變成“有償使用”。這樣原作者的原作依然處于被借用的位置,但原作者卻比以往的制度下多獲得了數量可觀的補償金。而且,隨著使用次數和人數的增多,原作者可獲得的賠償則越來越多。
其次,對于同人作者而言,同人作者獲得了獨立的著作權以及相應的經濟利益。在以往的制度下,同人作品沒有獨立著作權,正如MZ一案,同人作品本身的權利如果遭受侵害,則沒有法律能夠保護。而金字塔制度則賦予了同人作者完整的獨立著作權,可以保護同人作品的原創性。而對于同人作品中使用的那部分非原創要素,同人作者則以經濟利益作為補償。
因為補償是以比例作為補償的,所以不會產生同人作者的收益甚至小于補償的情況。當同人作者試圖寫出可以謀取大量經濟利益的作品時,原作者同樣可以獲得較多數額的補償金。
再次,對于社會讀者而言,金字塔制度的經濟鼓勵可以讓讀者們有機會看到更精彩甚至更多原創作品。因為賦予了同人小說獨立的著作權,使得同人小說可以取得商業利益,則會刺激同人作者寫出更好的作品的動力。這是一個良性的刺激,公眾能夠看到良性競爭下,越來越好的作品,這同樣是有益而無害的。
(三)金字塔理論中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怎樣確定支付補償金的比例。根據同人作品對原作元素的使用,確定一個補償金的比例。在這之中有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對原作元素使用的數量;二是如何根據數量確定補償金的比例。如前文所述,有些同人小說是使用原作人物,有些是使用原作的世界觀,有些是自己插入了人物,有些是續寫故事,那么這些對原作的使用方式應該分別怎樣確定補償比例,這是一個有待具體解決的問題。
當然,這里提供了一些設想,可以講每一個文學作品以及其中的元素進行定位和分類,并確定相應的補償金額。比如,使用人物補償金比例為10%,使用世界觀補償金比例為5%,使用故事框架補償金比例為15%等,并規定一個上限,如50%,即如果使用的元素價值超過了50%也按50%收取,保護同人作者的利益。
第二,同人小說審核制度。金字塔理論要求同人小說對原作進行補償,那么應該怎么界定同人小說,又該怎樣給同人小說分類以便收取補償金呢?這個問題可以跟前一問題一起進行解決,比如給同人小說進行法律定義以及分類,并給每一類別進行統一定價,這樣在一個同人小說要進入出版市場時,首先先對其進行分類和定為。如果定位為同人小說,則確定其原作者,并根據其使用的元素進行收費。
這便要求存在一個相應的審核制度以及登記制度,每一個文學作品進入市場的時候,都要進行登記,不論是原創還是同人。這樣,其后每一個進入市場的作品都依據登記資料進行審核,以達到法律中的操作性。
第三,跨領域或跨國界的同人作品。因為本文中只是探討了同人小說與原作小說之間的關系,如果是原作是動畫、游戲或者電影、影劇,那么又該怎么界定作品的關系呢?如果原作是國外的作品,并沒在金字塔制度中登記的話,又該怎樣補償?是否應該建立一個國際性的類似于“金字塔理論”的層級補償機制?這依舊是一個值得深度探討的問題。
(四)總結。
綜上所述,金字塔理論作為一個解決同人小說與原作之間著作權與利益沖突的理論雛形,從利益平衡和層級補償的角度,以經濟利益給原作者以補償,給同人作者以獨立著作權等方式,給理論探討和填補同人作品法律相關規定的空白提供了一定的思考方向。
但是,金字塔理論也僅僅是一個理論雛形而已,關于其具體的制度構建和實行方式依舊需要大量的以及詳細的探討,甚至實際的實施后,才能逐漸盡善盡美。
法律都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完善并同時出現新的問題的。尤其是成文法,其僵硬性和滯后性說明其永遠無法柔軟的解決所有問題。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相關討論的進行和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同人作品與著作權的沖突也一定會得到完美的解決。
參考文獻:
[1]曹思婧,李彥臻.“同人”一次詞義發展探究[J].群文天地,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