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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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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制度

銷售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的人員(下稱生產者、銷售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嬰兒為對象的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場上以嬰兒為對象銷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經改制或不經改制適宜干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飲料,包括瓶飼輔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國內貿易等部門及輕工總會,根據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等進行管理。

第五條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嬰幼兒食品國家標準》、《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母乳代用品包裝標簽上,應用醒目的文字標有說明母乳喂養優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類似的名詞。

第七條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孕婦、嬰兒家庭實施下列行為:

(一)贈送產品、樣品;

(二)減價銷售產品;

(三)以推銷為目的,向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資料。

第八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提供關于嬰幼兒喂養方面的資料或宣傳材料。資料或宣傳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二)母親營養及如何準備和堅持母乳喂養;

(三)添加輔助食品的適宜時間和方法;

(四)需要時,說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未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傳材料或資料。

第九條禁止母乳代用品廣告。

第十條禁止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志、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傳播媒介上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積極宣傳母乳喂養的優越性,為孕婦、嬰兒母親和嬰兒家庭提供母乳喂養的必要幫助與指導。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學術團體不得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為推銷產品而給予的債贈和贊助。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抵制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在本部門、本單位所做的各種形式的推銷宣傳。不得在機構內張貼母乳代用品產品的廣告或發放有關資料:不得展示、推銷和代售產品。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母乳代用品,不得將產品提供給孕婦和嬰兒母親。對無法進行母乳喂養的嬰兒,應由醫生指導其喂養方式。

第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責令停止銷售、責令收回所售產品、責令限期改進或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或其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輔助食品:指當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不能滿足營養需要時,適合作為這兩者補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廠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嬰兒配方食品:指按照適用的食品標準法典的標準,經工業配置的能夠滿足四到六個月以內嬰兒正常營養需要并適合其生理特點的母乳代用品。嬰兒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稱之為“家制”嬰兒配方食品。

銷售:指產品的推銷、分發、出售、廣告宣傳、產品的社會聯系和情報服務。

銷售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采伐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銷售、運輸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縣(市)林業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稅務、公安、鐵路、交通、城建等部門應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條林木實行限額采伐。限額的范圍,包括所有林種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撫育伐、衛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種采伐消耗立木蓄積量的總額。

第五條把國營林場、農場、廠礦、鐵路、公路、城鎮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市)為單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長量的原則,由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由省林業廳匯總、平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執行。年森林采伐限額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六條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提出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指標(農民自留山經劃定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經省林業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林業主管部門落實到生產單位和農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上年度超計劃采伐的,應當在當年計劃中扣除。

第七條對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實行主伐。主要樹種的主伐年齡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業要求,按照《采伐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薪炭林、經濟林的采伐技術規程,由省林業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報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申報時,除持有林木權屬證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外,應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營林場和一千五百畝以上的集體林場,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三)駐豫部隊除提交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師級以上領導機關同意采伐的文件。(四)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責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體林木(須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九條遇有搶險或其他緊急情況必須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但事后林木所有單位或個人應持組織搶險單位的證明,將采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條、《實行細則》第十九條和《采伐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庫的堤岸防護林、黃河故道防護林、宛東防護林的撫育伐、更新伐,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農田林網、農林間作及半畝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嚴禁無計劃、超計劃、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一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接到采伐申請后,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并核對采伐檢查驗收檔案。對符合規定的,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對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林木權屬有爭議以及其它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不得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林木審批手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株數、樹種、采伐方式等實施采伐作業。

所有采伐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按照《采伐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監伐工作,由護林員或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機關確定的人員負責。對不符合規定采伐的,監伐人員有權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采伐結束后,監伐人員應注銷其《林木采伐許可證》,簽發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采伐、更新造林結果應登記造冊,并定期匯總,逐級報告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林木采伐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控制采伐消耗。當年的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木材銷售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買賣木材,必須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場所進行。

所有木材交易場所,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共同管理。

第十六條林業部門所屬的國營木材經營單位,可以到林區直接收購或與農村基層木材生產組織聯合經營木材。其他確需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單位,須經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樹種、材種、數量收購。

第十七條經營木材及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書面提出包括經濟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自有資金等內容的申請,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木材經營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十八條上市出售木材,須持下列銷售證明:

(一)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材,應在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同時,辦理自產材銷售證,憑證上市。

(二)木材經營單位和個人銷售本縣(市)的木材,持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的木材交易發票;經銷外縣(市)木材或外省計劃外的木材,持木材運輸證,到當地縣(市)林業主管部門領取購進材銷售證,憑證上市。

(三)農村居民銷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木材,應由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憑證明上市。

禁止無證木材上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證木材。

第十九條木材交易場所應配有檢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木材檢尺標準進行檢尺,并出具檢尺碼單。

第二十條木材買賣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場所管理人員開具木材交易發票,并分別加蓋“自產材”或“購進材”印章,同時收回銷售證件。

第二十一條國家計劃內木材的銷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木材運輸

第二十二條運輸木材或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下列運輸證件:

(一)運輸出縣(市)境的,憑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二)運輸出省的,憑省林業廳或其委托的起運地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須加蓋“河南省林業廳木材運輸管理專用章”)。

(三)運輸國家計劃內木材,憑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

(四)運輸從外省購進或途經我省的木材,憑起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運輸證件或與運輸證件不符的木材。

運輸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膠合板免辦木材運輸證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應分別持下列證明:

(一)從木材交易場所購買的木材或半成品,應持蓋有“自產材”或“購進材”印章的木材交易發票。

(二)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自伐的木材,持業經注銷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農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員會證明;

(四)火車運輸的木材,到站轉運時,持鐵路貨運單。

第二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木材運輸證,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認真審查,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五條山區縣、平原多林縣、省邊緣縣需要單獨設立木材檢查站的,須由市、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省林業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選配木材檢查員。

木材檢查員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名,經市、地林業主管部門考核簽署意見,報省林業廳批準,發給《木材檢查員證》和標志。

第二十七條木材檢查員負責木材運輸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工作,檢查時必須佩戴標志,出示檢查證件。

木材承運人應接受木材檢查員的檢查。但對無標志、無檢查證件的,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宣傳、執行《森林法》、《實施細則》、《采伐辦法》及本辦法,成效顯著的。

(二)保護林木,制止違法采伐、銷售、運輸,事跡突出的。

(三)檢舉、揭發破壞森林的違法犯罪行為,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貢獻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員(包括護林員、木材檢查員),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單位領導、當地政府(包括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林政管理人員不阻止,不報告,縱容包庇的。

(二)偽造、倒賣木材銷售證件,從中牟利的。

(三)運輸木材無運輸證件或實物與運輸證件不符,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阻礙林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圍攻毆打林政管理人員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員,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或,索賄受賄的。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盜伐、濫伐森林、林木,超過年采伐限額或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偽造、倒賣采伐、運輸證件,不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分別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采伐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追繳盜伐的林木或其變賣所得及核收的賠償損失,應返還林木所有者。

銷售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收費是指高校按照國家收費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向學生或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高校收費管理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高校收費政策,科學合理地確定高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加強收費管理,形成適應*高等教育發展需要,由政府、社會、學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攤培養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費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境內各級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費項目

第四條高校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培訓收費。

第五條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報名考試費3類:

(一)學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應由其承擔的培養費用。收取學費的學生范圍包括:

1.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各類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專科(高職)生,預科生;

2.第二學位、雙專業、雙學位、輔修專業學位學生;

3.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MBA、MPA學生,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示范性軟件學院工程碩士研究生,委托培養、自籌經費碩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生等;

4.以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本科階段的學生;

5.自費來華留學生;

6.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文憑考試、自考助學班、應用型自考大專班學習的學生;

7.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其他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二)住宿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標準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費用。

(三)報名考試費是指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經國家批準的各類考試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包括筆試、復試或面試費用。主要考試項目有:

1.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2.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3.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入學考試;

4.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水平考試;

5.網絡教育學生入學考試;

6.專升本考試;

7.保送生考試;

8.小語種招生考試;

9.自主招生考試;

10.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

11.高水平運動員及其他特殊類型學生入學測試;

12.來華留學生申請、注冊和考試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試收費按國家或省價格、財政部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代收費是指高校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務的單位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服務性收費是指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的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所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培訓收費是指高校或其所屬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費用。培訓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和經營性培訓收費。

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資質的單位委托舉辦面向專業人員培訓時,按規定標準收取的費用。

經營性培訓收費是指高校面向學生和社會舉辦各類輔導班、進修班、助考班等培訓,按規定向受培訓人員收取的費用。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九條高校學費標準根據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高校和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由標準教職工人員成本、標準學生支出成本、標準日常教學維持成本、標準土地和固定資產使用成本四部分構成,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和校辦產業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進行監審。

第十條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聽證后,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實行學分制收費的高校,可以按學分收取學費,但按學分收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學年收費的總額。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高校其他各類學生的學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學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和培養成本、生源狀況等因素,確定各專業、各類別學生的具體學費標準,并報省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高校普通宿舍和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體標準和收費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高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類報名考試費的收費標準,凡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區別項目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高校代收費堅持“明確項目、學生自愿、據實結算”的原則。代收費項目和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高校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并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經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高校(含中央部委駐魯高校)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原則,依據《*省培訓班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高校經營性培訓收費標準由學校制定,省屬高校暨中央部委駐魯高校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市屬高校報同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高校的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八條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選修學分數和學分學費標準進行結算。代收費用也應在學生退學時一并結清。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年10個月計算。

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休學或參軍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休學期滿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對寒暑假期間不離校的學生,學校不得加收住宿費用。

第十九條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并收取。各類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高校教學用教材可以由學校指定,由學生自主購買,也可由學校統一采購,統一發放,教材費用應根據教材的實際采購價格據實向學生收取,不得贏利。

第二十條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培訓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學費、考試費、培訓收費統籌用于學校辦學支出,住宿費用于學生宿舍管理、維修和設施設備的更新等,代收費用于學生代辦項目的支出。

高校服務性收費原則上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委托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機構自立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高校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培訓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應及時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高校學費、住宿費、考試費和培訓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高校的各項收費收入按照部門綜合預算要求,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和挪用學校的非稅收入。

高校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使用收費資金。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須按規定交納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高校應酌情減免學費。高校學費減免辦法,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通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政府獎學金等方式,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原因而中斷學業。

銷售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在公司

業務員應按時上下班,不能遲到早退(參考考勤制度),保持辦公室清潔衛生,積極宣傳公司,言行舉止注意公司及個人形象。每天早上上班后的前幾分鐘,做好辦公室的衛生,接下來的銷售人員開早會,主要是遞交拜訪記錄表并討論解決昨天在跑業務的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向領導匯報今天的工作工作計劃。

二、出差

出差前做好出差準備,最好電話預約好,做到有的放矢。出差在外,每天填寫拜訪記錄表(客戶報備表),晚上九點鐘之前向領導匯報當天工作情況(短信,電話都行)。

三、考勤制度

參照公司坐班人員的考勤辦法。另外銷售部對無故遲到早退的業務人員,每人每次罰款5元,當天當面交與銷售部領導,這些罰款累積到月底作為沒有遲到早退的業務人員的獎勵。

四、業務積分制

業務人員平均每天都要深入拜訪最少一個客戶,每拜訪一個客戶積一分,每個月每個業務人員的最少積30分。該分以真實的拜訪記錄為準。月累積少三分以上罰做辦公室衛生一次。

五、業績任務

公司給每個業務人員有銷售業績上的要求,銷售任務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定。具體的銷售任務寫入勞動合同。

六、項目信息公司備案

從網上或從公司及其它渠道獲得的項目信息應及時備案,以免業務員之間的業務沖突,未備案的信息誰先備案算誰的。

七、項目信息落實

經過備案的信息,弄清楚詳細的客戶需求(多大機子及相關配套設備清單)以后向領導匯報,由公司領導決定該項目應該由誰去跑。

銷售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對銷售部進行整體管理;

二、做好市場調查工作,提出改進銷售和開發新產品的建議;

三、制定、策劃所負責區域的月、季、年的銷售計劃和促銷方案;

四、負責開發新市場,并做好市場的布局、造勢工作;

五、負責指導各區域銷售人員工作,處理銷售主管遇到的疑難問題并有權調整選擇區域銷售人員;

六、負責與企劃部聯系,做好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有權調整各區域經銷商,做好客戶原始檔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負責制定各區域的銷售價格,在公司出廠價的基礎上有一定的價格浮動權;

九、密切和協調與經銷商的關系;

十、負責監督實施公司各種產品銷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戶的貨款結算情況,凡由于銷售代表原因導致經銷商延遲結款或違約不結貨款造成的一切損失,銷售部經理有權力追究具體銷售人員的責任;

十二、銷售部經理工作直接由總經理監督,并對總經理負責。

總經理:銷售部經理:

20__年8月1日

區域銷售經理工作職責

一、搞好所負責區域市場調查工作,了解當地同類產品消費特點,同類產品的銷售形式及經銷競爭品牌的經銷商狀況。

二、建立并完善客戶基礎檔案和銷售檔案工作,密切與經銷商的關系,并與絕大多數一級經銷商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

三、制定所負責區域年度營銷計劃,千方百計完成銷售目標;

四、在所負責區域內的市場真空區,發展、選擇經銷商;

五、對銷售目標進行地區和品種分解,并與所有經銷商簽訂銷售合同,并全力以赴協助經銷商完成銷售任務;

六、管理經銷商,并做好經銷商銷售代表的培訓工作;

七、協助經銷商制定適宜的價格、渠道、促銷策略;

八、改變以前產品經銷的銷售模式,實施多品牌分銷策略;

九、協助經銷商做好產品生動化工作和品牌宣傳工作;

十、向市場學習,向合作伙伴學習,向優秀的競爭品牌學習,根據季節和地區的不同,及時提出改進產品質量和開發新產品的建議;

十一、及時反饋本公司產品和競爭品牌的銷售動態;

十二、隨時檢查、了解經銷商的庫存狀況,防止出現產品超期、缺貨和沖貨現象;

十三、建立以終端客戶為基礎、以二批為補充的銷售網絡,學會倒著做渠道,即按照先鋪終端網點,再發展二批,最后尋找一級商的步驟開發新市場。

銷售人員管理制度

一、業務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銷售員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

二、業務人員應注意個人形象,儀表儀容,舉止言談,時刻保持積極樂觀的工作心態;

三、公司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所有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融會貫通,切實提高自己;

四、業務人員嚴格按指定區域和指定時間內出差;充分開發市場,發現潛在客戶,盡心、盡力、盡責地開展業務工作,及時推銷產品,不得無故推委、怠工;

五、業務人員出差前必須帶齊樣品、宣傳材料,同時要求對商店進行初步包裝;

六、與客戶要保持聯系,密切溝通,把握市場運行趨勢和客戶需求,即使反饋市場信息;

七、各地業務員必須了解所處區域地址和路線,掌握營銷動態和分布情況,有計劃地開拓市場,逐步提高時常占有率;

八、各地業務人員每天必須做好工作日記,詳細記錄好工作落實情況,平均每二天向公司打電話一次,說明所在市場的情況;

九、回公司后認真填寫各種報表,及時進行報帳,如實粘貼票據;

十、任何業務人員不允許以個人名頭掛帳,賒欠,不得推銷非本公司產品及染指客戶。

十一、任何業務人員不允許以各種手段貪污公司財產,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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