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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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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含義

環境污染的含義范文第1篇

關鍵詞: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分配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141-02

我國在環境立法中,雖然已經對環境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有了一些規定,但還不夠清晰,在環境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在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上,以及對原被告各自應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的認識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混亂。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概述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概念

我國在1989年修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中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1]。1992年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意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和法院的工作負擔及費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但還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001年的《證據規定》對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舉證責任倒置是大陸法系提出的一個概念,大陸法系學者主要從三種含義上使用舉證責任倒置[2]。第一種含義指在訴訟的審理進行中,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先說明要件事實,然后相對方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第二種含義是讓相對方承擔證明責任來維護法政策或法秩序的需要。第三種含義的舉證責任倒置是通過“造法”方式確定了新的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一方當事人對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是由否認的當事人從相反的事實加以證明的一種證明責任分配方式。

(二)環境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特點

環境侵權中舉證責任倒置在構成要素上有以下幾個特點[3]:

第一,基本規范上的前置性。舉證責任倒置以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為前提條件,認為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規范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否認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妨害規范、權利受制規范、權利消滅規范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二,倒置對象上的局部性。在環境案件中,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事實都“倒置”由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而是將部分要件事實倒置給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被告作為侵害者,對所實施的行為能很好的找出證據,同時還能證明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沒有因果關系,不承擔責任。

第三,待證事實上的相反性。舉證責任倒置之所以稱“倒置”,原因在于這種對特定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承擔不僅在主體上發生了變化,而且在舉證責任所指向的客體上也發生了性質上的變化。

第四,承擔主體上的對換性。在環境案件中,被告不僅要對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權、緊急避險等免責事由承擔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且還要承擔諸如因果關系不存在等從原告方倒置給被告的舉證責任。

二、環境民事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及理由

(一)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及理由

在處理環境污染糾紛過程中還是需要提出賠償請求的一方首先提供證據,其提供證據的范圍通常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4]:

1.受害人是環境污染中遭受損失的實體權利的享受者

雖然放寬環境民事訴訟的資格是勢在必行的,但是就請求賠償這種責任方式來講還是應當要求原告主體適格,否則其請求賠償的基礎部分不存在。只有自己在環境法上的民事權益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時,才能有資格請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被告實施或者可能實施了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

是否存在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提供證明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的損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為所致的證據。但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累積性、潛伏性環境事故中,原告可能不容易直接證明被告有污染環境的行為,這時可能提供間接事實的證據證明被告可能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即可。

3.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能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行為,但并沒有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便不承擔民事責任。若損害事實原告最清楚,應由原告舉證。

4.對因果關系提出一定程度的證明

因果關系的證明多涉及科技與證明遠近等很專業的問題,原告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作出完全的證明。這里的“一定程度”還涉及到證明標準,也就是說原告對因果關系的證明達到法官對其請求的確信和支持,才可能依法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及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排污者應當就下列問題提供證據[5]:

1.其污染環境行為與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1)從證據距離的角度來說,加害人更容易收集證據。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來必須證明所受的損害與加害人釋放的污染源之間有因果關系,但是污染物從排入環境到造成損害往往有一個積累的過程,涉及到復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受害人難以確定。

(2)從是否有利于實現實體法的宗旨角度看,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更有利于實現受害人的法律權利救濟。被害人缺乏相關的科學知識、取證手段等,加害人一般為企業集團。為此,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法律也需要向受害者傾斜。

2.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即受害人受到的環境污染損害是由于發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所致。被告必須證明:一是有不可抗力的存在,尤其是證明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性;二是損害必須完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即不可抗力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加害人的過失行為,就不能免除其責任;三是必須“經過采取及時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

(2)受害者自身責任。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四款規定,環境污染損害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責任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受害者自身責任這一免責事由也要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要證明兩點:一是受害人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二是受害人的心理狀態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當然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被告難以證明。

(3)第三者的過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第三款規定,環境污染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責任。這時排污者既要證明第三者的完全過錯,又要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

三、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國現行法律中所規定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諸多不足之處,而且有些規定是自相矛盾的。從長遠的角度,許多問題需要澄清,許多地方需要改善。

(一)確定民事基本法中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看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但在無過失責任下,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這不僅與國外有關通說、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立場或規定相反,而且與環境基本法及各單行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為此,我建議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將《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改為“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加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除能證明損害是由不可抗力、第三人或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所為者外。”

(二)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范圍

我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是對環境污染侵權領域適用,但是如生態破壞、地面沉降等自然資源破壞也面臨著同環境污染同樣的難題。由于此類現象因果關系難以判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利于對受害者的保護,同時生態破壞也具有類似于環境污染的潛伏性、持續性等特點。所以在生態破壞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比較合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新能源、新材料產品不斷誕生,其在實踐中造成的侵權行為應該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規范,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由于環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受害方往往由于認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加害方生產工藝的保密性,無法舉證證明加害方有過錯,使得受害方處于不利的訴訟境地。籠統的將因果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配并將其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卻帶來了混亂。其一,舉證責任倒置是建立在“正置”的基礎上的,沒有舉證責任的“正置”何以“倒置”。其二,因果關系本來就是多方面的,將“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只能解決責任成立的問題,并不能解決責任承擔的問題,因此對因果關系制度還應該有進一步的規定,對此可以借鑒外國法中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完善相關的保險制度與賠償原則

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往往具有社會性,其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難以承受。對此,許多國家為確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都對從事有高度風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責任保險。這樣,因環境污染侵權而致賠償責任時,就可通過保險的渠道將巨額的賠償分散于社會,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社會化。這既保證了生產的安全,又有利于及時救濟,避免各種矛盾和沖突的發生。同時引入懲罰性賠償是對極端無理之人的嚇阻[6]。在現實中環境侵權既有合法行為,又有故意行為。

參考文獻:

[1]湯維建.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J].法律適用,2002,(6).

[2]王政,馬品懿.論環境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J].環境保護科學,2006,3(23).

[3]林漢沂.淺議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J].海峽科學,2007,(6).

[4]朱艷艷.論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J].江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5,(2).

環境污染的含義范文第2篇

關鍵詞:產業集聚發展;環境污染;關系;研究

基金項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名稱:基于VAR模型的河北省產業發展與環境污染關系研究;編號:HB15YJ017)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我國經濟和社會獲得快速發展,并且在制造業領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產業聚集化程度不斷提高,同時,生態污染問題也不斷凸顯,例如霧霾嚴重、沙塵暴頻繁發生、耕地不斷退化、水土流失日益嚴重等環境問題。面對日益突出的生態污染問題,我國政府相繼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的措施與政策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但是形勢依然不樂觀。各種工業污染物被大量排放,截止到2016年,我國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家,但是通過相關分析,產業聚集程度越高的地區,其環境污染程度也不斷下降,從邏輯角度分析,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必然聯系,因此,針對環境污染與產業聚集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對改善我國生態環境現狀具有積極意義。

1.體現產業聚集與環境污染關系的重要因素

1.1產業聚集的特點

產業聚集的關鍵特征是,區域內產業規模持續擴張,隨著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各N污染物的數量也勢必會出現一定的增加,由于在發展中國家,工業以及制造業基本集中于同一區域,隨著產業聚集程度化的加深,會導致該地區污染程度的加劇,從產業聚集的特點分析,產業聚集可能對生態環境污染帶來負面影響。

1.2產業聚集的優勢

產業聚集程度化的加深,也可能會對環境污染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產業聚集具有外部性效應,由于產業聚集的發展,會誘發競爭效應、技術擴散以及技術進步,而競爭壓力和技術進步都迫使相關企業,通過提高自身的技術程度以及環保能力,提高其區域競爭優勢,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隨著產業聚集程度的加深,知識外溢和技術擴散也為企業優化生產技術,緩解環境污染提供了可能。在企業的各項成本中,環境污染控制和治理成本并非關鍵因素,同時也不是企業進行區域遷移的動力,因此,產業集聚在很大程度上綏解環境污染。

1.3產業聚集的發展

一方面,隨著我國各個地區環境保護標準的變化,這對企業的城市化發展規劃、勞動力供給以及區位選擇帶來重要影響,進而對產業聚集的發展和形成帶來直接影響。在我國經濟發展之初,為了有效推動產業的進步與發展以及提高工人的整體收入,只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另一方面,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改善,經濟收入的提高以及環境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環境保護給予了更多的關注,政府也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且提高了環境保護的標準,產業集聚出現了一定的衰退,雖然人們的經濟收入受到負面影響,但是生活質量卻獲得明顯改善。

2.研究結論

通過對產業集聚與環境污染關系的三個重要因素進行分析,我們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在短時間內,產業集聚對緩解生態環境污染具有正面的積極效果,產業集聚不僅不會加劇環境污染,同時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環境污染;第二,在長時間內,產業集聚所帶來的外部效應我們目前還很難確定,但是大量工業污染物的排放勢必會為當地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產業集聚對緩解生態環境污染沒有必然關系。

上述結論具有一定的政策含義,第一,在短時間內,產業集聚不僅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工業以及制造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其符合我國綠色發展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理念,這體現,我國各個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產業集聚可以起到振興工業以及制造業的作用,因此,無論從環保角度還是經濟角度來看,產業集聚都是科學的;第二,從長遠角度分析,我們工業以及制造業正在從東部地區向西部地區進行轉移,這會對生態環境較差的西部地區造成嚴重的生態破壞,因此,在長時間內,產業聚集對緩解生態污染沒有必然關系,產業集聚不能從根源上治理以及緩解環境污染;第三,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公共事業,需要國家通過科學的法律和制度,規范工業以及制造業企業的生產行為,從經濟方面激勵企業,進而實現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第四,國家相關部門要客觀分析環境污染和產業集聚之間的關系,并且根據不同地域產業集聚程度的不同,制定針對性的差異化政策,通過環境規制、外商投資、科技創新等方式改善當地的環境污染情況。

結語

新時期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持續改革,產業格局出現了很大程度的改變,因此,我們要動態地看待環境污染和產業集聚之間的關系,并且對產業集聚進行優化,從根源上改善我國的生態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南光耀,劉昱.河南省產業集聚發展與環境污染關系的實證研究[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6,04:462-468.

[2]劉習平,盛三化.產業集聚對城市生態環境的影響和演變規律――基于2003-2013年數據的實證研究[J].貴州財經大學學報,2016,05:1-11.

作者簡介:

環境污染的含義范文第3篇

關鍵詞:城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發展;含義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城市人口數量呈現出逐年上升的局面,城市面臨的人口過分集中、交通顯擁擠問題、空氣質量問題、能源資源危機問題,歸結為城市規劃問題,城市本身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然要實現可持續的發展,必須先要進行合理的規劃評價。城市規劃是將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到城市建設的重要手段,而將環境影響評價與城市規劃相結合,可以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與有效性,進而推動城市建設發展。環境影響評價應用于城市規劃的良好效果尤其體現在城市生態環境維護與資源環境維護方面,環境評價可以將城市規劃執行時有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情況提前估測出來,是訂立環境治理措施的重要依據,對城市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基于環境影響評價和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本文筆者重點研究在城市規劃中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用發展,并提出一些環境評價的具體應用方法。

一、環評在城市規劃中的發展概述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環境評價系統進行了大量實踐探究,例如我國在1985年公布的《開遠市區域環境質量評價及綜合防治對策研究報告》詳細分析了云南開遠市開發項目的環境評價,這表明我國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已經具有建立環境評價系統的意識,還開積極開展了探究實踐。繼開遠市開發項目環境評價報告發表后,全國各個城市積極響應,紛紛著手建立當地的環境影響評價系統,將環境評價應用于城市規劃中,對當地的開發項目進行了環境評價,是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進入21世紀,國務院頒布了《人口、環境與發展的白皮書》,文件中指出,各地政府要將環境影響評價系統應用于城市規劃發展中,對一切工程投標建設項目都要執行環境評價,對有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予以堅決取締。隨著我國環境評價系統逐漸發展完善,環境評價系統將被應用到更廣泛的產業領域中。

二、城市規劃與環境評價影響評價的含義

1. 環境影響評價的含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預估環境污染情況的評價系統,它可以通過相關數據和實際環境狀況,對擬定的開發項目或工程建設計劃進行詳細分析,評估這些項目計劃在實行后是否會對城市生態和資源環境造成污染,并且預計污染的嚴重程度。環境評價系統對開發項目的評價,是項目是否可以實行的重要參考依據,它的出現大大促進了城市環境保護,篩除了許多會對城市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程項目。

2. 城市規劃的含義

城市在訂立發展方向或某一發展目標后,針對目標設計具體的實施計劃就是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是城市發展的重要戰略指導,因此必須以可持續發展方針為實施綱要,不但要為廣大人民創造興旺發達的城市環境,還要兼顧城市生態環境與資源環境的維護,開創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和諧局面。我國的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工業生產水平逐漸提高,城市化進程不斷演進,促使人口基數激增。隨著人口飽和度上升,與工業生產的泛濫,造成了人與自然之間不可忽視的矛盾,即資源短缺和生態破壞。但事實上,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并不是對立的,二者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一方面,城市需要從環境中獲取發展資源,另一方面,城市發展造成惡劣的環境污染又會限制城市發展的腳步。因此,我們必須將城市發展與環境保護統一起來,既要推進城市化也絕不放松環境保護力度,只要這樣才能將可持續發展方針落到實處。

三、城市規劃環評的內容

城市規劃環評是城市規劃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進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對城市規劃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進行是監測、識別、預測,并提出防治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識別規劃布局基礎上城市功能和目標的提升值,對規劃區內的環境功能進行重新定位,為環境規劃中的城市規劃布局提供科學的依據。具體的城市規劃環評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 規劃地區城市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背景調查分析

城市是在自然環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人工環境。自然環境為城市提供了物質基礎,自然環境又決定了城市污染物的輸送、稀釋、擴散和凈化能力。顯然,自然環境背景對城市環境質量有顯著的制約作用。因此,在進行城市規劃環評的過程中,首先要對自然環境背景進行調查。自然環境包括城市地區的水文、地理、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與此同時,城市是人類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按照人們對城市發展的意志和愿望對自然環境進行強烈改造的人工環境單元。所以,進行城市規劃環評必須對城市社會環境背景進行調查了解。

2. 現狀污染源的調查和評價

環境污染源的調查是評價工作中的基礎性工作,是規劃環評中關于環境質量評價的關鍵性工作。城市中各種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種類繁多,是城市環境質量發生變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規劃環評調查階段就應該查明現有的城市周圍的工業企業以及產生的環境污染物的種類、性質和排放總量。

3. 規劃布局基礎上的環境預測評價

在規劃布局方案基礎上進行環境影響識別并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對現存的和規劃布局中即將出現的企業的污染物,結合規劃區域的地理、氣象等各種條件,選擇合適的預測模型進行污染物濃度擴散的預測,并做出污染物濃度擴散曲線。進行規劃布局的合理性分析,為規劃布局方案的調整和替代方案的確定提供科學的依據。

四、環境影響評價在城市規劃中的具體應用策略

基于環境影響評價對城市規劃發展的重要意義,筆者結合自身經驗,對環境影響評價在城市規劃中的具體應用做出如下方法總結。

1. 分析規劃項目,制定環保措施

要通過環境評價系統對城市規劃擬定的發展項目進行全面分析,對項目可能造成的污染總量和廢物排放量進行合理估算,綜合環境評價結果與項目內容來評定項目可執行性,并提前定制減少污染、降低排量的環境保護措施。

2. 引入專業技術,重點評價發展規劃的建設性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進步,將先進工程技術和掌握技術的專業人員投入到環境評價系統運作環節中,是環境評價系統發展健全的必然趨勢。在對城市發展規劃項目進行評定時,可以通過先進科學技術和專業技術知識對項目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分析,準確評估出開發項目的科學性與建設性。

3. 運用地理系統,模擬工程環境

在對工程項目進行評價時,可以運用地理信息系統,根據工程的相關數據和工程選址的地理情況,建立項目虛擬模型,通過模型可以更直觀地對項目進行環境評價,提高評價結果的準確性,以便有關部門提前制定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

五、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城市建設也在逐漸完善,在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城市規劃是指導方針,環境影響評價是重要基礎。因此,必須將城市規劃與環境影響評價結合起來,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在城市規劃中的實際應用,加強環境、資源保護,推動我國城市建設事業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胡自偉,黃海平.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要點探討與分析[J]. 環境污染與防治,2010,(06):12-15.

[2]韋正樂,黃碧純.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探討[J].廣州環境科學,2008(01):54-56.

環境污染的含義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社會經濟發展;環境污染;環境庫茲涅茨曲線

作者簡介:羅洎(1977-),四川理工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經濟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環境與災害經濟、經濟與金融計量分析。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03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7-06-03

歷史發展經驗表明,經濟發展與客觀環境存在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的關系。一方面,經濟發展必然會產生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和大量消耗物資能源,由此會導致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隨之環境惡化又會反過來影響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另一方面,經濟發展會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環保意識的提高,進而有利于改善環境。近年我國一直提倡發展綠色GDP,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兩型社會,可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經濟增長與環境污染關系是值得人們關注的探究議題。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模型是對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水平進行定量分析的重要工具,它是由美國環境經濟學家Grossman 和Krueger等人于20世紀90年代初根據經驗數據研究而提出的。該理論假定,環境污染水平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民收入增加而提高,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后,隨著國民收入增加,環境污染水平會下降。如果在二維坐標系中,橫軸表示經濟增長指標,縱軸表示環境污染指標,那么經濟增長與環境污染水平之間的關系曲線呈“倒U”形,即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然而國內外許多學者的研究結果表明并不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都呈“倒U”形,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也會導致其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還可能存在U、N、W、水平、上升或下降等形狀特征。四川省作為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受益者,在經濟發展方面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時也加劇了環境污染問題,經濟增長與環境質量關系備受社會關注,但目前對兩者關系的實證研究甚少,因此本文將基于相關理論通過計量分析軟件進一步闡述探究它們之間的關系及其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特征,同時結合研究結論提出一些宏觀政策建議。

一、四川省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狀況

自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四川省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從1999年到2011年,名義GDP增長5.76倍,年均增加36.63%,1999年人均GDP僅為4540元,到2011年已上升至26133元,年均增加36.5%。三次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優化,三種產業產值比由1999年的25.4:41.9:32.7調整為2011年的14.1:52.5:33.4。依據錢納里的工業化階段劃分理論,從城鎮化水平、人均GDP、三次產業產值比、工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等方面來綜合判斷,可以看出四川省產業結構調整取得較大成功,已經步入工業化中級階段,但目前第三產業比重偏低,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工業化中級階段主要依賴于制造業尤其是重型工業的高速增長。目前,四川省已形成礦產金屬開采洗選加工制造業、食品加工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造紙及紙制品業等幾大支柱產業的工業體系。2011年四川省共有工業企業單位13706個,其中重工業就有8942個,總產值為15613.92億元,占工業總產值的67.45%。

產業結構重型化也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在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前期,四川省工業廢水排放量上升趨勢明顯,直到2005年達到122590萬噸的排放量最高峰后才得到有效遏制。2011年工業廢水排放量雖然比2010年下降了0.9%,但仍有80428.6萬噸。從1999-2011年四川省環境統計數據來看,工業廢氣排放量和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隨著經濟發展而逐年增長,工業廢氣排放量由1999年的4671億標立方米上升至2011年的23171.85億標立方米,增長了4.96倍,比2010年增加了14.7%;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由1999年的4396萬噸上升至2011年的12684.47萬噸,增長了2.89倍。在工業化加速發展進程中,環境污染物排放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對環境污染問題加以重視,加大對防污治污的投資力度,走環境友好型的工業化發展道路,才能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四川省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關系的定量分析

(一)研究指標選擇

為了探析四川省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水平之間的相互關系,本文選取四川省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GDP)作為社會經濟發展指標(X),工業廢水排放量(Y1)、工業廢氣排放量(Y2)、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Y3)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Y4)作為表達四川省環境污染狀況的指標。其中人均GDP的數據來源于《四川省統計年鑒2012》,2000-2002年、2011年的環境污染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01-2003)》和《2011年四川省環境統計公報》,1999、2003-2010年的環境污染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官方網上公布的環保統計專題數據。

(二)四川省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的關系曲線模型

根據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以四川省人均GDP人均(X)為自變量,環境污染指標(Y)為因變量,利用EVIEWS5.0軟件建立1999-2011年四川省的環境經濟計量模型。一般形式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方程表達式為:,式中y為環境污染指標,x為經濟增長指標,模型參數,ε為隨機誤差項。但對上述變量分別進行二次和三次曲線方程擬合,結果表明三次曲線方程擬合效果更佳,所以在上述方程中加入一個三次項:,式中β3為三次項系數,其他參數含義不變。由表1可知,在1%顯著性水平下,各曲線方程均通過R2、F值檢驗,說明曲線模型擬合效果很好。

圖1-4分別是1999-2011年四川省人均GDP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廢氣排放量、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關系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圖。由圖1可知,工業廢水排放量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與理論上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一樣成“倒U”形,其中2005年是轉折點,此前的工業廢水排放量與人均GDP成正相關,隨著經濟增長而增加,此后則與人均GDP成負相關,隨著經濟增長而下降。造成這種曲線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大開發前期四川省過分追求工業發展而忽視了環境環保,走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道路。2003-2005年四川省加大了環境保護的治理投資力度,各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分別占當年GDP的1.09%、1.17%、1.06%,同時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的顯著提高也促使了排放量的明顯下降。由圖2和圖3可知,工業廢氣排放量和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并沒有出現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形變化軌跡,反而是隨著經濟增長略有波動,這說明四川省曾一度在工業廢氣排放和固體廢物產生方面加大投資治理力度,措施較為得當有效,但就所研究年份來看兩者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隨著環保生產科技發展,2011年四川省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已提高至57.5%,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量和處置量也明顯增加,因此,從圖4可以看出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隨著經濟增長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

三、結論與建議

綜合上述可知,在四川省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只有工業廢水排放量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呈“倒U”形特征,四川省經濟增長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成顯著的負相關,與工業廢氣排放量和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成顯著的正相關。西部生態環境較為脆弱,所以要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四川省應該從宏觀上采取以下措施來促進經濟增長與環境關系的協調發展:

第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繼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不能延續過去“高消耗、高增長、高污染”的社會經濟發展路徑,摒棄“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思想,把社會經濟發展方式由粗放型轉變為集約型,走環境友好型的社會經濟發展道路。逐步淘汰和取締高耗能、高污染、工藝落后的企業,對污染源企業進行規劃選址布局,重點發揮區域優勢逐步建立以旅游服務業和知識技術密集型企業為主導的產業體系。

第二,發揮市場機制對環境污染治理的調節作用,推動環保科技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把排污權交易及收費制度引入到環保工作來,強化排污申報和征費工作,堅持“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和破壞者恢復”的原則,讓社會經濟主體成為環保投資的主體。先進的生產技術不但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還可以提高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所以應繼續加大對環保人才的培養和技術設備的開發研究,走循環經濟工業化發展道路。(下轉第46頁)

第三,加大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資力度,進一步完善環保監管體系,加強環境監管和執法力度。根據發達國家經驗,在經濟快速發展時期,環保投資要占到 GDP 的1%-1.5%,才能有效控制環境污染,達到3%才能使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雖然近年四川省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增加明顯,但環保投資占GDP的比重都在1%以下,且呈下降趨勢。政府是環保監管的主體,但也要發揮社會公眾與輿論的監督作用。應加強對礦產金屬、化工紡織、造紙印染等重點污染行業企業的排污監管,監管要做到公開透明、嚴格高效,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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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含義范文第5篇

1、種屬混淆。概念之間往往存在從屬關系。如A概念包括B概念,而B概念則是A概念中的一部分。像“水果”和“梨”兩個概念,“水果”包括“梨”,而“梨”則是“水果”中的一種。“梨”和“水果”兩個概念是種屬關系,在寫作涉及到這兩種概念時不能并列寫這兩個概念。如:“今年市郊水果和梨都獲得了豐收”,這樣并列寫法是不對的。

2、交叉并列。兩個概念有一部分相同的含義,有一部分不相同的含義,則這兩個概念就有交叉關系。“青年”與“工人”兩個概念之間有交叉關系。在公文寫作中,不能將互相之間有交叉關系的概念并列。

3、限定與概括不當。用概念表述某個事物或意思時,所用的概念應當能準確地表示所要表示的事物或意思。如:“城鎮環境污染屬煤煙型污染。”在這句中“環境污染”的概念太大了,與煤煙型污染相配不當。如果改為“大氣環境污染”則就合適多了。

4、定義模糊。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因此,給一個概念下定義,必須揭示概念的內涵。如果沒有揭示概念的內涵,則就犯了定義模糊的錯誤。如:“生命是常青之樹”這里只是作了個暗喻,并沒有說明“生命”的本質屬性,所以這句話不能代替定義。

5、標準不一。在同一句子中,劃分各子項的標準應該是同一的,用不同標準劃分的子項,不能并列在同一句子中。如:“國營、集體、個體及千元以上銷售額的飯店要帶頭使用型煤。”這里“國營、集體、個體”的劃分是依據生產資料所有制,而“千元銷售額”又是以銷售貨款為標準。標準不一放在一個句子中就范了概念混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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