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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和廣東省信用社聯合社聯合主辦、本刊及其他五家媒體協辦的第七屆中國金融論壇近期在廣州隆重舉行。來自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科研單位的300余名代表出席了論壇,就“市場化進程中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主題展開討論,旨在為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加強對農村的金融服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理論支持。
與會專家認為,解決我國農村金融問題的關鍵是要放松金融管制,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限制,適度擴大對民營資本及外資的開放程度,吸引多渠道的資金進入農村市場。放開農村貸款利率管制,增加農村信貸市場的競爭,靈活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金融機構的退出創造條件。
市場化進程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本質及其對農村經濟金融的本質訴求。今天的“三農”,從內涵、目標、政策和標準上,同以往任何時期相比,都是歷史性的轉折,由此,也必然出現一個嶄新的發展期。專家們在主題發言中指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本質在于三個方面:一是農民如何擺脫小農經濟的范疇,實現資本的集約化經營;二是鄉村如何實現工業化,發展縣域經濟,逐步擴大農民收入的非農業化;三是如何提高農民的組織性,擺脫小農業的松散生產狀態。
研究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問題,必須從我國經濟改革的大背景基礎上考慮。目前,中國面臨由工業化向后工業化過渡的轉折點,研究農村問題還須從農業部門及農村需求的角度出發。發展農村金融,必須創新理念、深化改革,這要求首先要解放思想,同時必須尊重基層群眾的創造。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必須跳出以往的思維定勢,深入探索農村金融體系的歷史任務和市場定位,重新確立發展的方向和目標。
農村金融機制與體制的創新。現階段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政策設計基本遵循了從需求到供給的研究思路,即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是規范發展適合農村金融需求特點的金融組織,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作用,建立農村信貸投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在評價過去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力圖發現我國農村金融體系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所要求的體系之間的差距,在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上為解除農村金融壓抑提供一個較好的突破點和適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發展之路。
那么,現代農業需要什么樣的金融功能?這些功能應由什么樣的金融機構來承擔?財政、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民間金融的邊界如何劃分?其中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如何體現?具體來講,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功能與其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如何協調?資本的效率如何體現?商業性金融是否適合農村經濟發展?是否必須發展合作性金融?政府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作用是什么?直接融資市場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應發揮怎樣的作用?如何全方位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放松金融管制,培育競爭性的金融市場,構建一個多層次的動態農村金融體系?面對這些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問題,與會代表認為,在未來的新農村建設中,發展農村金融體系最關鍵的問題,是要放寬農村金融管制。解決農村融資問題,建千家村鎮銀行,同時必須重新設立一套新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撬動農村經濟循環。
良好的農村金融體系應該像自然生態系統一樣,由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組成,互有分工,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為適應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需要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多層次農村市場發展的體系,商業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其他類型的金融組織合理分工,形成高效的服務體系。要實現這個目標,除了要積極推動現有農村機構的改革發展外,還要大力推進小額信貸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新型機構,鼓勵和支持專業性保險公司及商業保險公司等金融組織進入農村地區,探索成立農村租賃公司,引導并規范民間金融組織。
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目前,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金融體系不完善,金融體制不健全,導致農村地區資金總量多與金融渠道少、貸款難與難貸款的現象并存。在宏觀面上,很多專家都在講流動性嚴重過剩,但在縣域經濟,民營企業、鄉鎮企業在資金上基本都是嗷嗷待哺,錢就是過不去,這說明農村金融體系缺乏自由疏導儲蓄的功能。大多數農村金融機構的產品和服務基本上還在延續以往的傳統存貸款業務,創新品種較少,不能適應農民不斷增長的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要解決農村金融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必須擴大農村金融的研究視野,打破區域限制,立足于農民收入增加與農業發展,從城鄉統籌發展的角度來研究農村金融體系,構建一個包括信貸、股權、保險、期貨、租賃、基金等在內的大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比如,在注重農民需求的現實性、多樣性、特殊性和有效性的基礎上,進行農村金融服務工具的創新;構建一個包括補貼、貼息、抵押、擔保、期貨、農業保險等在內的農村風險補償與分擔機制。另外,農村金融機構如何為農業產業化及各種類型的專業合作組織服務?如何在現有土地制度基礎上進行創新,解決農民的初始信用及抵押品不足等問題也應該引起關注和探討。農村金融要為農村發展注入活力,要建設投資多元、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方面,還需盡快將保險、理財、租賃、銀行卡等一些比較成熟的產品推廣到農村地區。還要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在良好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識基礎上,創造新型的農村擔保機制和方式。
關鍵詞:綠色建筑 建設設備方案節能效益的評估
一、綠色建筑的特點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同時增加環境負荷。據統計,人類從自然界所獲得的50%以上的物質原料用來建造各類建筑及其附屬設備。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過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與建筑有關的 空氣污染、光污染、電磁污染等占環境總體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類活動產生垃圾總量的40%。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就技術層面而言,綠色 建筑應考慮以下關鍵問題:能源、排放物、水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對地區生態的影響和室內空氣質量等同時還應考慮與之相應的建筑的功能性以及建筑美學意義。
綠色建筑的實踐毫無疑問是一項高度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建筑師具有生態環保的理念,并需要建筑設備師盡早融入,共同采取相應的設計方法,同時需要管理層、業主都具有較強的環境意識。這種多層次合作關系的介入,需要在建筑方案評審階段確立明確的評價及認證系統,以定量的方式檢測建筑設計生態目標達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標來衡量其所達到的預期環境性能實現的程度。評價系統不僅指導檢驗綠色建筑實踐,同時也為建筑市場提供約和規范。促使在設計,運行、管理和維護過程中更多考慮環境因素。對建筑全壽命周期的節能效益評估,將引導建筑向節能、環保、健康舒適,講求效益的軌道發展。
二、建筑設備方案未盡早融入設計方案的遺憾
由于目前許多方案設計公司不配備設備工程師,方案評審時,過多的重視設計方案的美學效果,以此作為建筑物設計方案中的重要條件。而忽視建筑設備方案的融入,業主卻要求在不改變設計方案的前提下,配套建筑設備設計。造成許多建筑先天不足,使建筑的適應性、機動性、可操作性和可維護性能、經濟性大打折扣,使綠色建筑的節能問題遇到許多不應有的困難。如等方案確定后,再進行設備方案設計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出現為節能犧牲建筑美學的效果,或為了建筑造型需要造成建筑能效降低,所建的建筑壽命周期內使用費用增高等。我國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壽命為50年。由于建筑設備方案未盡早融入設計方案的造成的遺憾嚴重影響了業主的使用費用提高,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綠色節能的生活方式。由于目前許多建設業主不是最終業主,各自會站在自我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因此更需要對建筑全壽命周期的節能效益進行盡早評估。
三、設計方案中設備方案盡早融入的優點。
首先應考慮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指標,第二,資源消耗,建筑的自然資源消耗問題;第三,環境負荷,建筑在建造、運行和拆除時的排放物,對自然環境造成的壓力,以及對周圍環境的潛在影響;第四,室內空氣質量,影響建筑使用者健康和舒適的問題;第五,可維護性,研究提高建筑的適應性、機動性、可操作性和可維護性能;第六,經濟性,所研究建筑在全壽命期間的成本額;第七,運行管理,建筑項目管理與運行的實踐,以期確保建筑運行時可以發揮其最大性能。以商業建筑為例:據有關統計,寫字樓和酒店等商業建筑中空調、照明、電梯等系統的耗能情況大致如下:1空調:寫字樓空調耗能占總耗能的比例平均為60%,其下限為50%,上限不高于70%;酒店HVAC(熱、通風和空調控制)耗能占總耗能的比例為44%。2照明:寫字樓照明耗能占總能的比例為23%~55%,平均26%;酒店照明耗能占總耗能的比例為29%。3、電梯:寫字樓耗能占總耗能的比例為8%,酒店電梯耗能占總耗能的比例為10%。4、熱水:酒店熱水耗能占總耗能的比例為20%。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建筑設計方案中設備方案盡早融入的重要性。如空調方式,空調機房的位置對空調水系統平衡與變流量的影響、配電間位置造成供電半徑過大對線路損耗的影響、光源選擇對耗能的影響、太陽能熱水的利用、雨污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節水規劃,廢水回收技術和節約用水等,綠色建筑的節能是指綠色建筑內能源的消費和合理利用之間的平衡關系。衡量一個建筑智能化系統的節能的經濟效益應該包括二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節能設計的范圍、類別,是僅僅考慮了直接節能、還是包含了廣義節能?是否具備潛在節能?另一方面是節能的實際效率和深度。節能效益到底有還是沒有、高還是低?這些都是判別建筑智能化系統實際功效的重要指標。通常建筑物節能的內容和對象包括建筑設計、空調系統、照明與設備、給排水,綠色建筑節能不但包括原有傳統建筑所采用的節能方法,更重要的采用先進的科技來達到更準確的調整和控制,即”主動節能’’。要達到綠色建筑的優化方案,就需要設計方案中盡早融入設備方案。
四、綠色建筑全壽命周期節能的經濟效益評估
1、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用于評價住宅建筑和辦公建筑、商場、賓館等公共建筑。《標準》的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六大指標:1)節地與室外環境;2)節能與能源利用;3)節水與水資源利用;4)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5)室內環境質量;6)運營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綜合性能(公共建筑)。
2、建筑的全壽命周期是指建筑從最初規劃設計到隨后的施工、運營及最終的拆除,形成一個全壽命周期。關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其中運營階段能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低耗、無害的活動空間是其中主要的一部分。因此可見設備方案盡早融入的是綠色建筑的節能效益評價的關鍵。
3、綠色建筑的節能效益評價可以考慮的內容與方法推薦表見下表。
綠色建筑評估是一個跨學科的、綜合性的研究課題,建立我國玩整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及評估方法,從設計方案的源頭做起,是建筑可持續發展戰略刻下容緩的要求。我們還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進行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
五、結 束 語
[關鍵詞]銀行;金融體系;信息化;監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銀行金融領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進程。可以說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金融監管得到了飛速增長。銀行金融屬于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國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我國來說,做好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管理對我國整體經濟運行情況的作用尤為突出,其直接影響了我國經濟能否健康的順利發展。金融監管是金融各項政策中的關鍵組成內容,能夠有效地改善銀行金融行業管理運轉的方式,為了確保銀行金融的快速發展,解決好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做到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高效化、規范化,這也是符合現代化銀行金融發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夠逐步發揮出廣大銀行金融對經濟的推動作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出現,使當前的國際金融經濟形勢一直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時常出現一些局部金融系統秩序失控的嚴重問題。在面對外界和內部金融體系的影響和沖擊時,我國金融銀行業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穩健秩序,并整體上體現了較為良好的運行態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術在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廣泛應用和發展。
1 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重要意義
1.1 有利于提高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銀行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銀行金融監管過程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分開。一般來說,銀行金融的非現場監管過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公開性,它是在后臺進行全部銀行業網點等機構的金融數據進行集中采集處理,然后由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其數據進行審核、檢查和公開披露。這樣有利于實現對銀行業機構數據的匯總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銀行金融監管的成本,保證了一種持續性的監管方式,實現了銀行金融監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統性。而對于現場檢查來說,銀行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化凸顯了現場檢查的針對性。這可以在很多方面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形成一定的數據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對違規問題以及專項風險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監管了整個銀行的業務流程。
1.2 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服務
對于銀行建立的客戶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來說,這有利于銀行實現對大額貸款客戶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時也實現了跨行的數據匯總及分析功能。通過信息系統對客戶信息的聯網,能夠定期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給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銀行及時掌握個人客戶信貸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務。這種方式顯著地降低了銀行對客戶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提高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有利于風險控制以及預警一體化。各類系統綜合應用能夠及時有效地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風險,同時信息共享系統也能及時地發現企業在銀行監管部門和國稅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差異,加強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實現了數據支持服務。
1.3 有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
一般來說,銀行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均是按照國際通行標準的設計理念以及思路開展的,這也符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的風險管理目標,而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監控標準的制定以及對信息的掌控,能夠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銀行金融現場檢查系統信息化可以跟蹤整個業務流程,及時發現銀行流程的疏漏,為內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據。且銀行金融監管系統信息化能夠隨時按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重點改造和升級,顯著提高銀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區銀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調查發現,部分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沒有實現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視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沒有積極利用信息化開展實際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并沒有實現明顯的信息化,長期以來,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的人員存在一些個別缺乏專業知識的現象,一些銀行是通過干部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沒有專業的監管人員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使現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很多地區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賬的方式,這樣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對后續的監管工作也帶來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統一的監管和處理。由于人工監管和信息化監管的方式及內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統一發展。
2.1 銀行金融監管流程不規范
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現場檢查是基礎,是銀行金融規范管理的保證。然而現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存在一些現場檢查問題,很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現場檢查不夠重視,把關不嚴,造成許多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出現。比如,現在部分地區的銀行存在違規的形式化檢查以及不合規定的招待支出,這些都是不符合規定的流程,長此以往,將會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帶來不好的影響。因此,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必須要加大內部現場檢查的管理力度。
2.2 銀行金融監管制度不完善
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一直以來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監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實現民主全民監管。很多設置的自主監管委員會大多形同虛設,銀行金融監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決定,監管制度的公開化、規范化沒能得到落實。還有部分地區的銀行金融監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證的方式,經常出現賬目混亂、賬務丟失的情況,給監管報表統計、計算等帶來不便,使監管工作效率低下,資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資源浪費,給銀行金融監管帶來較大的影響。因此,規范銀行金融監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況的發生,且完善銀行金融監管制度,對促進金融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專業銀行金融監管人才和軟件
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對銀行金融管理的重視,逐漸將銀行金融問題的解決作為我國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代銀行金融發展中,專業監管人才缺失始終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問題,一些銀行的監管人員都是都由部分領導的,對專業知識比較匱乏。此外,銀行金融內部的自主監管缺乏專業軟件,監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現突況。針對這些問題,基層的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要爭取各級支持,吸引銀行金融監管人才,增加銀行金融監管設備的資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進信息化在銀行金融監管中應用的策略
3.1 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引導,大力支持
在銀行金融件管理中推進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門的支持。基層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要爭取各級支持,增加銀行金融監管新設備的資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須要全權負責本地區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發展推進工作,要注意加強信息化的日常宣傳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實工作。銀行金融機構要采取成立領導小組的方式,負責本機構監管信息化工作從無到有的改革,在實際工作中充分應用信息化,提高銀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銀行金融監管人員的信息化培訓工作
銀行金融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對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專業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監管人員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設備使用原則,尤其是與賬目處理相關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識也是必須要有的。這就需要加大對專業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專業人員的信息化素質,各基層金融監管部門應該統一招聘優秀的信息化人員,對員工進行專業信息化培訓,明確金融監管人才信息化培訓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養目標必須要符合金融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高素質專業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讓這一類型的監管人才從事其他工作,而是從事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推進工作,著眼于在實際的監管,解決信息化實際問題。這就要求這些監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實踐能力,還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論知識,在實踐中進行應用和創新。因此,加強監管信息化人才培養符合銀行未來發展的需求。
3.3 完善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制度
為了促進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發展,就需要不斷完善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相關制度,確保基層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其信息化監管職能。除此之外,金融監管部門也應該在政策上給予銀行金融監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時對銀行金融監管進行調控,加強銀行金融監管部門與其他基層金融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使其能夠協調發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要全權負責本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的推進工作,加強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宣傳,并成立領導小組,使其負責本銀行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保證銀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4 結 語
我國部分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管理沒有實現明顯的信息化,沒有專業的信息化監管人員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導致現今仍有很多地方銀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來,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銀行業基本上已經實現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設,在銀行金融監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績。信息化方面的創新,支持了業務的發展,也不斷提高了風險管理的水平,加強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全面監管了整個銀行的業務流程。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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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部門能夠對金融部門法進行監管,這是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對未來的金融風險有預防的作用。同時可以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發展。
1 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中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現存的金融監管機制中實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我國在金融監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這就造成我國的金融監管與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不相適應。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采用分業管理的方式,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個獨立監管模式。也建立了獨立的監管體制。雖然這種監管模式在歷史上對于減少金融業“三亂”的現象具有明顯的效果,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不適用現在的金融業了。其不適應主要體現在:第一、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下,實行分業管理模式不利于綜合業務的展開,也就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降低了與國外銀行的競爭力。第二實行分業監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資金會非常多,人員的利用率也不高,減低了監管的效率。有些機構出現了業務交叉的現象,這就使一些監管部門不能很好的進行信息的溝通,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也會大打折扣,同時有些金融監管也會出現一些監管的漏洞,嚴重的影響到了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只能針對我國的金融業,不能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當前有些國家已經為了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而進行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進行了改革,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如澳大利亞、韓國等,經過實踐證明,經過改革后的金融監管制度有效的減低監管成本,也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國的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允許保險公司進入到銀行債券市場。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前景還是有很大空間的。可以預見,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1.2 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和監管不全面
第一、我國金融監管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范圍過于的狹隘,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業務,對于其他的方面則不在其范圍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金融行業也在創新業務,但是金融監管的范圍卻相對的滯后,沒有包含這些新型的創新業務。第二、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新的準金融機構,如彩票市場等,但是卻沒有被金融監管納入監管范圍之內,這就不得不把這些新的準金融機構和業務交給其他的監管部門,同時社會保障體系中也出現了新型的金融業也被轉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門。就因為沒有金融監管部門的有力監管,就會導致如挪用農村的養老保險金等現象的發生,造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秩序。
1.3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對于行政審批部門依賴嚴重,監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國金融業起步晚,發展速度快,這就容易使監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速度,沒有應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對金融監管的實時監控,還實行人工收集材料,這就導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幾年,我國對于金融監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卻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在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等方面還依賴于行政的審批,而且大多都在實行金融現場監管方式,雖然也有部分實行非現場的監管,但是發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監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關于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法規相對來說比較后,特別是對有問題的企業退出市場的處理辦法缺乏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同時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來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特別是對外部審計師的使用還是空白。
1.4 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金融監管能力偏低。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金融業務的人多,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語、計算機知識的人少。
金融監管是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縣支行的主要職責,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目前,基層央行的金融監管水平較之以前有了明顯提高,但還存在如下不容忽視的問題和缺陷: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創新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詞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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