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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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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涉及市政雨水排放、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等行為的,按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包括公共排水和自建設施排水。城市排水設施是城市的產業廢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氣降水徑流和泉涌的接納、輸送、處理、利用及處置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排水的管網、泵站、溝渠、窨井,起調蓄功能的池、塘、浜、湖等,以及污水處理廠(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管理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社會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實施二級或二級以上處理的城市污水處理廠。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

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水單位的污水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規劃、物價、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多元化投資體制,鼓勵采用多種融資方式發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大力推行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穩妥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進程。

第八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水資源發展戰略和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引進、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有計劃地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促進污水資源化,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和污水回用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發展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執行“節水、減污、凈化、再用”的技術政策。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規劃區域內公共排水主干管網尚未到達的區域,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城市中水管網覆蓋的供水區域內的用水單位,應當建設中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中水。

城市中水管網不能覆蓋的供水區域內有條件的賓館、飯店、住宅小區、企業、大專院校和工業園區以及城市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技術標準和生態景觀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依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同步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承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企業自籌、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由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七條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

自建的排水設施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按規定設置沉砂井、格柵、隔油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承擔接通管道設施所需費用。

第十八條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應當根據受納水體功能要求、水環境容量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和設施規模。

第十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圖紙會審、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參加。

第二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分別移交城建檔案館(室)及有關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章城市污水收集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排水排水許可制度。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二十四條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

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八條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九條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排水管理部門。

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三十條在汛期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排水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三十一條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排水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排水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并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排水戶對排水管理單位檢測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申請重新檢測。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三十七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必須達到相應的水質控制指標。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三十九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四十條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采用厭氧、好氧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采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理。

經過穩定化處理后的污泥,用于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理應嚴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因特殊情況必須停運搶修而需暫時排放未經處理污水的,應當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設施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三條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必須保障排水設施維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維護)中毒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排水設施維護技術水平。井下作業必須落實“下井安全作業票”制度。

第四十四條城市排水設施的維修、更新及安全管護責任一般以接駁井為界,無接駁井的以排水設施產權界定,按下列規定劃分,并承擔費用:

(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城市污水處理、泵站等設施,由城市污水處理單位負責養護和維修;

(二)自建排水設施及其連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支管、檢查井、隔油池、化糞池等由產權單位(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三)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四)非住宅小區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五)集貿市場內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六)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出戶管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維修。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安全作業的,建設方應在開工前向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查明有關情況,事先與設施產權管理單位商定保護措施,由設施產權管理單位監督實施;因作業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方應承擔相應的維修和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城市公共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應采取措施,及時維修、疏通。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正常進行。需暫停排水的,應當將暫停排水時間及時通知沿線排水戶。對生產、生活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較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通告。

第四十七條排水戶發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影響城市排水的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放者應當將水泥漿、雜物等進行沉淀后,方可排放;因排放工程污水造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淤積堵塞的,排放者應當負責疏通、維修,或者委托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有償疏通、維修。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作出排水許可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排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十一條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

經排查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五十八條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六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據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擅自停止或不滿負荷運行、經監測水質超標的,依據《甘肅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按規定征收污水排污費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直至達標排放。

第六十三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依據《甘肅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處理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費。

第六十四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糾紛及損害賠償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解決。

第六十五條阻礙城市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依法監察、監測、維修或搶修作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明知是盜竊仍然購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或者委托代收單位可依據合同的約定收取滯納金。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收逾期付款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可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繳,并可采取措施停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

第六十八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行政區域范圍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單位和個人,向本市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污水管網;改造;管理

中圖分類號:R123文獻標識碼: A

作為城市經濟社會正常運行重要保障的市政給排水設施,在改善和美化城市環境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現某市A鎮正在有序的推進城鎮化,城鎮橋梁工程、隧道工程和道路工程正逐步鋪開,其中存在不少老城區改造的難題,尤其是污水管網建設難題。因拆遷等政策處理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定的緩沖時間,老城區道路改造不能一步到位,造成新建基礎設施污水仍然匯集于現有污水管道中,而這些污水管已經無法滿足現在污水收集需求,本文中首先分析了A鎮老城區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然后提出相應的污水管網的建設和管理的措施。

1、A鎮老城區污水管網存在的問題

1.1沒有科學的完善和規劃污水管網系統。A鎮老城區目前仍有部分道路地下管線采用的是雨污合流制,雨水、污水混接現象嚴重,且大部分管道直接就進排入河道。老城區污水管網建設落后,在早期只有一條合流管同時收集雨水和污水,后期建設中要鋪設污水管道時,又由于某些原因,例如因缺乏周邊地區排水管線的詳細資料等,不能夠將雨污水分流,致使出現永久性雨污水混流現象。污水管網整體規劃早在2005年,上海某設計院已經對A鎮污水管網做過整體規劃,但由于各種原因,在實際污水管道施工中,無法按照該規劃實施。這已經開始影響到今后的污水管網施工。[1]

1.2老城區排污管道陳舊古老。現A鎮老城區合流管是一條石砌的排水箱涵。這樣的箱涵存在很大的弊端:(1)污水、雨水合流達不到污水處理的排放濃度。(2)由于是石砌箱涵,污水很容易從石縫中滲入地下,不斷污染土壤,對地下水有又一定程度的污染。(3)石砌箱涵年代久遠,堵塞時有發生,部分箱涵已經無法滿足現在的流量需求。

1.3污水處理廠發揮作用有限。雖A鎮已經建立起污水處理廠,但由于污水管道雨污合流造成部分雨污合流管未直接接入新建市政污水管網,有部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收集較少,使污水處理廠不能發揮其真正的污水處理能力。

1.4A鎮地處山區,地質條件復雜。尤其是一些靠山的道路,其地質多以巖石為主,對該鎮的污水管網建設造成一定障礙,而且老城區道路較窄,人口密集,更加大的管網改造的難度。[2]

2、污水管網改造的建議

2.1對于雨污合流制的道路管線問題,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建立雨污分流制已經是大勢所趨,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對污水處理廠的沖擊,保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將會大大提升城市的環境質量、城鎮品位和管理水平,切實改善廣大市民群眾的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以HDPE等新型的復合型管材代替老舊的石砌箱涵,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把關,杜絕偷工減料,確保施工質量。

2.2要制定一份可行的污水規劃,首先要對現有的污水管網系統進行全面普查。有關部門收集竣工資料結合現場勘察等措施,盡量摸清管網現狀,進一步明確污水管網產權管理的范圍,同時結合道路的地質情況綜合考慮來制定污水規劃,確保其施工的可實施性。

2.3對A鎮污水管網統一規劃的同時,更要建設。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不但要和小區建設同步還要與已埋設的污水管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系統這樣才能給減輕老城區及其周圍水的污染。為有利于以后道路污水支管接入要先修建污水干管,盡快形成污水管道系統,使排水系統的建設與開發步驟相配并且與形勢發展相適應。[3]

2.4A鎮污水管網系統復雜,如果對其進行改造,需要大量的資金投資入,并且其施工很難。對其進行規劃時,僅以其使用年限、污水標準、土地服務范圍以及居住人口密度等作為依據,根本不能順應該鎮發展的需求。因此,污水處理廠的規模以及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規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從而滿足一定時期內對該鎮污水增長處理的要求。

2.5鑒于A鎮復雜地質條件,在工程前期勘察設計應充分考慮地質因素,對不同的地質采用不同的工藝施工。如地質為一類土、二類土可采用開挖施工;如遇巖石等較為堅硬的地質則采用刀盤切割、靜力爆破、破碎機施工等。對一些道路狹窄,人流較多的路段,可采用非開挖工藝施工,如頂管法或者水平定向鉆等施工工藝。

2.6A鎮老式小區污水管網分流制排水系統的改造應早日提上日程。能否對雨、污水進行分類收集是衡量分流制排水體制好壞的重要方面。小區作為分流制排水體系的收集終端,在其管網改造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分流制體制的要求。否則即使市政污水管網已經完善,但小區內部仍雨污合流,這對污水的收集帶來一定困難。

3、污水管網系統的管理

3.1建立一套完善的排水管理制度,有關部門在管理的同時加強執法力度。隨著我國《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頒布與實施,有關部門給排放污水的排水戶發放城市排水許可證書進行統一管理。《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給有關部門進行排水管理提供了執法依據。

3.2對于已經建好的污水管網,要有明確對其的產權管理,把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使管網的效能得到有效發揮。相關部門對現狀污水管網不清楚,不了解會加大對其管理的維護難度。因此要加強管理,改變這種污水管道無人管理的尷尬局面。并且建設單位清楚污水管線管徑的大小、建設位置、是否存在封堵斷頭的等狀況,是污水管網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3.3加大污水管網的養護投入,重視其后期的養護,加強現有設施的維護管理。杜絕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相關部門對污水管網養護手段單一、投入相對較少,且對現有管網的維護力度不夠,未形成科學的管理體系,造成管網病害嚴重。面對日益老化破損的管網,后期的維修和養護必不可少。新時期要求我們淘汰落后的管道維護工藝,進一步提高養管實力,采用安全、可靠、經濟、衛生的管道修補技術和清掏技術。如清疏管道采用高壓沖冼水車,吸泥車等,可以實現下水道的疏通沖水、吸泥、運泥的一條龍作業。排水管道老化可采用先進的內襯法、爆管法等維修方法是很有效的。[4]

3.4加強環保宣傳,提高居民的合理排放意識。在污水管網的管理上鼓勵公眾參與,增強居民的主人翁意識。讓居民能夠深刻體會到城鎮管網與自己休戚相關,形成全民參與和監督對城市污水管網系統的維護管理的良好局面。但是很多居民對城市污水管網系統不夠了解,對污水管道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對雨水、污水管道也不能夠完全分辨,也推動了雨水污水混接。所以,在制定城鎮污水規劃時應征求市民意見,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媒介擴大污水管網的宣傳,增進市民的環保意識。

4.結語

市政污水管網建設是市政工程中一個與其他工程相互聯系的項目,它規劃和建設的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城市能否正常運轉、人民生活秩序能否正常維持,直接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城鎮建設要充分意識并注重污水管網建設,完善和提高人民生活環境。

[1] 孫慧修.排水工程(上冊) l[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6.

[2]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J].(GB 50014-2006).

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通州區;城區;排水規劃;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TU992文獻標識碼: A

1 引言

2009年,經國務院批準,原通州市并入南通市成為通州區,通州并入后,南通市城市空間結構有了較大調整,由片區組團城市向T型城市轉型,明確了通州區作為未來南通市的次中心。但是,在撤市并區之后,隨之而來的是通州區格局的調整,通州區排水現狀已經不適應城市的發展,相關規劃也未作相應調整、完善、優化,未能及時有效的與南通市區對接,規劃標準未相應的提升到全南通市的角度。

2 通州區城區排水工程現狀分析

通州區近幾年通過實施河道整治、建設截污管道及污水處理廠,城區排水工程體系初步形成,顯著提升了排水標準,改善了城區水環境。但是,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通州區排水工程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2.1 城市排澇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

城區部分河道淤積嚴重,雜草叢生,建筑、生活垃圾侵占河床,使得河道過水斷面減小、過水能力下降,排澇標準偏低。此外,隨著城區用地的擴展,原有的農田排水和灌溉水系將逐步轉變為城市排澇水系,其功能有所改變,迫切需要按照城市排澇標準進行建設,且需要整合、開辟新的河道以利城區排水系統的完善。

2.2 排水體制落后,排水管網覆蓋率有待提高

通過近幾年的截污管道建設,城區截污管道覆蓋率達到80%以上,但是仍有部分管網覆蓋不到位區域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河,對河道水質造成一定影響。通州城區位于運鹽河以南、豎石河以東、中心橫河以北、通掘路以西地區的排水體制為截流式雨污合流制和雨污分流制并行,合流制排水管網及新建雨水管道大部分管徑在d300~d500毫米,管徑偏小,且大部分合流制排水管網未能得到有效維護和及時改造,老化嚴重,排水能力不足,局部截污溝漏水,污染河水。此外,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管網由于晴天流量小、流速低,往往在管底造成淤積,雨天流量大,污水泵站不堪負擔,部分污水溢入水體,對河道水質造成一定影響;另外大量雨水進入管網,給污水廠帶來較大的沖擊負荷。因此,為有效改善水質、創建宜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雨污分流制改造勢在必行。

2.3 污水收集系統不合理、處理能力不足

南部污水廠距離通州南部片區距離較遠,導致輸送管網的建設投資和長期運行費用比較大,并且不利于維護和管理,遠距離的輸送,對輸水安全性也會受到很大影響;而負責收集老城區污水的益民污水處理廠已接近滿負荷運行;雨季由于大量雨水進入截流管網,污水廠處理超負荷運行狀態。隨著通州區城市規模的拓展和城市建設的加速發展,污水量將逐年增加,污水處理能力亟待進一步加強;現狀益民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低(一級B標準),尾水排放后仍對水體產生一定污染,按建設廳《江蘇省太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建設技術導則》,需對污水廠進行提標改造。

3對通州區城區排水工程規劃的建議

3.1排水規劃范圍要明確

通州區處于發展的關鍵時期,城區范圍不斷擴大。目前城區范圍變化主要體現在,“南拓”:以通州城區世紀大道為主軸線,在朝霞路以南形成城南生活新區,并跨通呂運河形成工業為主,適當生活配套的城南片區;“西進”:跨豎石河向西發展,形成以工業為主,適當生活配套的城西片區;“東延”:在通掘路東發展以生活為主的城東新區;“北整”:規劃建設用地控制在北三環路以南,在對現狀用地、路網整合的基礎上,完善城北生活區。目前,城區范圍東至外通掘公路,南至洪江路,西至圩亭河,北至北三環和金通三大道,規劃區總面積約120平方公里。我們必須時刻關注城區區域范圍的變化,從而及時地對城區排水工程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

3.2 排水系統要進行優化

3.2.1 總體目標

建立完備的河道和雨水排放系統、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防止城區受澇、水環境污染和水質惡化,保障城市健康發展,形成雨水排出通暢、污水系統完善、河水清澈、河道兩岸環境優美、利于水生態良性循環的城市生態環境,為構建現代化、舒適怡人的人居環境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3.2.2污水工程規劃目標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目標,城市污水收集率近期為75%,遠期為100%。

(2)積極推進污水管網配套建設,提高城鎮污水管網收集率,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一年內運行負荷率達到60%,三年內運行負荷率達到75%以上。

(3)全面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要配套建設除磷脫氮及深度處理設施,出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和相應地方污染排放標準。

(4)積極推進污水處理廠尾水生態處理和再生水回用,加強污泥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依據總體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回用率近期達到8%,遠期達到30%;污泥集中處理率達到100%。

3.2.3雨水工程規劃目標

近期逐步提高城市雨水排水標準,建立較為完備的雨水排水系統,河道排澇標準基本達到20年一遇,最大2小時降雨,在3小時以內排出,雨水管道服務面積普及率達到95%以上,管道重現期1~3年,在規劃標準下城市基本不受澇,保障城市健康發展。

遠期城市雨水排水標準全面提高,建立起完備的雨水排水系統,河道排澇全面達到20年一遇,最大2小時降雨,在3小時以內排出,雨水管道服務面積普及率達到98%以上,管道重現期1~3年,重要地區重現期3~5年,消除積淹地區。

3.3 增加城市防洪排澇應急處理方案

近幾年,城市內澇頻頻發生,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了較大的損失,究其根源來說是由于城市地下排水系統老化或者管網覆蓋率不夠,但同時也反應了城市在對內澇應急處理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問題。現在城市發展速度加快,對防洪排澇的要求也逐漸越來越苛刻;一旦雨、污水處理系統發生故障,將影響人們生活,工業運轉,甚至城市整體的運轉,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而我們需要考慮好污水應急處理措施。

4排水工程規劃實施的措施

4.1 制定科學可行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計劃

城市排水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組織實施。要以規劃為依據,統籌推進城市排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認真制訂排水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并按照輕重緩急有序推進。建議通州區政府將排水工程列入重點建設項目,制定相關的扶持政策。避免污水處理廠一次建成規模過大、長期達不到設計負荷等問題,防止資金沉淀。

4.2 完善法律法規,規范項目建設,加強運營監管

盡快出臺相應的城市排水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督體系,建立起政府組織引導、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的城鎮污水處理經營管理體制。將城鎮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監督。對有偷排偷放行為、排放不達標和違反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污水處理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逐步建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評估制度,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重要依據。

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市污水管網;建設;管理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一、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問題

(一)資金和投資不足

由于現代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需要雄厚的資金,一般而言包括廠房建設、排污管網鋪建以及后期運行費,總共需要超過2000億元的資金,如此昂貴的成本使得我國目前的經濟實力不足以大規模建造現代化城市污水處理廠。目前,我國污水處理廠大部分資金由各種各樣的信貸提供,導致國家信貸還款壓力巨大。因此,想要照搬西方國家的技術路線通過大規模建設現代化污水處理廠來應對中國的污水處理問題是不符實際的。實際上,由于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昂貴,因此實際運營效率僅百分之五十。可見,資金短缺和投資力度不夠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城市現代化污水處理系統完善的一個重要因素。雖然近些年國家加大了這方面的投資,但是難以滿足龐大的污水處理需求,因此,如何通過經濟杠桿以及國家政策支持來加大城市污水設施投入成為了一個很重要的研究課題。

(二)排水法規不健全,可操作性差

建設部2006年出臺《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很多中小城市仍未配套出臺實施細則,沒有對規范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進行細化,特別是主要污染單位的污水處理設施和雨污管網設置進行規定,造成排水設施建設、管理不規范,對違規排水缺乏約束力。

(三)城市開發建設不成片,不利于污水收集處理

城市開發建設不成片,大部分城市存在老城區、城中村,不利于污水收集處理。首先是城市新區缺乏整體成片建設,通常是點狀開發,即使新建項目采取雨污分流,但和污水管網不連通,污水也無法進入污水主管。今后如何銜接、誰接也未落實;其次是舊城改造無成片推進,污水管未完善,造成已完成舊城改造的區域污水也無法進入城市污水廠處理。第三,大部分老城區、城中村仍是采用雨污合流制的排水方式,污水隨雨水溝排放,改造難度較大。雖然城中村所在的市政道路建有雨、污水管,由于村內是雨污合流,最終還是無法實施雨污分流排水方式。

(四)設備不足及技術低端

近些年來,城市人口暴增以及城市的飛速發展,加大了城市污水處理的壓力,然而,城市排污系統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高。這表現在很多方面,如排污管網不夠完善,導致很多地方雨污分流困難,這在一些城鎮中心地區表現更為明顯。另一方面,污水處理設備落后,自動化程度不足以及處理效率低下。除此之外,處理技術也有待提高。目前,國內處理技術大多沿用西方國家處理方案和路線,效率低、造價高且成本極高,嚴重削弱了國內污水處理企業的競爭力以及國內污水處理水平。

(五)運營管理效率不高

目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效率普遍低下,這主要是因為其運營機制和理念不合理以及相關操作管理人員素質和能力不足導致。因此,應該改變目前污水處理的公益事業現狀,通過大力發展我國自有的技術和工藝,開發低能耗高效率的處理技術,徹底改善目前國內污水處理技術落后的局面。

(六)規范標準缺乏,設施管理不到位

目前雖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但污水管網設置不屬強制條件,存在污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不到位現象。第一,住宅小區中通常陽臺只設雨水管,未設污水專管,部分居民把陽臺改造為廚房,或將洗衣機、洗衣池放在陽臺,導致廚房或洗滌污水直接排入小區雨水管。第二,很多住宅小區的地面車庫、店面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增設衛生間,私自鋪設排水管,將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第三,許多房地產開發項目工地配套建的沉淀池未按規范設置,沒有發揮沉淀池應有功能。甚至有些施工企業把泥砂等施工廢水未經任何預處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網,造成污水管道堵塞。第四,少數企業雖建有污水處理站等環保設施,但管理不善、運行不正常。

二、加強城市污水管網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結合環境保護的理念,科學規劃

城市污水管網在建設前,應成立一支專業的統籌部門,結合環境保護的理念和相關的專業知識,科學有效地制定出一個合理的規劃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的污水廢水制定出不同的處理方案,如化工企業的污水、醫療機構廢水以及生活污水等應該有不同的規劃方案和具體的處理標準。

(二)加強城市污水的分流工作

(1)嚴格執行排水許可制度。嚴禁無證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排水,強化排水許可,規范排水行為。管理部門要加強項目審查、建設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管理,將排水設施隱蔽驗收、竣工驗收列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條件,進一步規范排水管理的相關工作。加強排水過程管理,執行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排水戶亂接管、亂排水和不按相關行業標準排放污水行為,并給予制止。

(2)對陽臺廢水加強管理。對新建住房項目要求陽臺洗滌廢水應進入污水管網。對已建項目要逐步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專門針對陽臺放洗衣機或改廚房的用戶進行改造,將接有洗衣機下水或廚房廢水的雨水管接入污水管,將原有雨水管位于屋頂的接口堵上,再另接一根雨水管連到雨水管網中。要從源頭抓起,通過宣傳教育,要求市民在裝修房屋時,不能把拖把池、洗衣機安裝在陽臺上,不能直接往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3)對污水口的接入口要設置欄柵及沉沙池,減少泥沙的沉積和垃圾的堵塞,建立污水管網疏通巡查制度,加強排水監督和管網巡查,確保污水管網暢通。

(4)加強對經營性排水戶的日常監管和長效管理,特別要加強餐飲、洗車、小旅社、洗浴(腳)、理發、洗衣等服務行業的排水管理,明確工商和衛生部門在審批(或年審)經營性排水戶工商營業執照時,需將城市排水許可證列為前置條件,確保新申請開業(或年審)的可能排放污水的經營性企業,實現規范排水。對老城區中一些無法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開設排放大量污水的服務行業。

(三)增設排污設施

雨水在沒有受到污染前,大多是可以利用的寶貴資源。現在城市由于排污設施的缺乏,導致雨水受到污染,這樣既浪費了資源,又給水源的安全帶來了隱患。因此,在雨水排放管道上增設排污設施是十分有必要的。雨水排放前,利用上面增設的排污設施可凈化雨水中的污染物,過濾掉的污水可移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得到安全排放,這樣既保護了水源,又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率,達到了一定的環保效果。

(四)加強污水管網的管理工作

相關管理部門應對所管轄地區所有排水管道以及污水處理場所進行全面的排查和監測,管道具體的位置和通堵情況要做詳細記錄。實行責任制,明確各管網部門的工作任務和責任,各單位各司其職,做到“誰破壞誰負責”,此外,制定相關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進行懲罰和教育。最后,建立排水許可制度,加強對污水排放的監管,對嚴重超標的污水進行嚴格控制以免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嚴厲打擊偷排亂排的違規者以此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的正常而穩定的運行,確保人們的用水安全。

(五)科學的進行污水管網的維護工作

可適當增加污水管網日常維護工作的資金投入,加大對各大體系檢查的力度和頻率,引進國外的先進維護技術,以機械化維修代替人力維修,以科學信息化管理代替傳統的人力管理,從根本上提高污水管網的運行效率,充分發揮污水管網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以及社會效益,以便更好的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服務。

結語

城市污水管網的建設和管理是城市建設中一個十分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美化城市和凈化水源的重要作用。污水管網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關鍵在于建設者能否做到科學的設計和建設以及管理者能否運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對其進行全方位的檢查和監督,然而,最重要的是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讓他們有保護環境的意識,主動參與到污水管網建設和管理的工作中,這樣便能真正提高污水處理的效率,實現保護水資源,保護環境的美好愿望。

參考文獻

[1]余國柱,林作勝.城市污水管網對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的影響[J].科技傳播,2010,18:73+68.

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于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范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采取政府投資、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管養分開的運作方式和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制止和舉報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排水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本市建成區城市排水規劃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的區和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縣級市(含所轄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城市排水規劃由當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當地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必須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原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應當根據受納水體功能區要求、水環境容量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和設施規模。

第十二條開發區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開發區綜合開發計劃。

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配套建設計劃,與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范圍內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在竣工驗收通過后三個月內分別送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因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施工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制定臨時排水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七條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

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服務區域內,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自建排水設施的,應當在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符合規定的檢測井。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水戶)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接納標準。不符合污水接納標準的,必須進行預處理。

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排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必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申請,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排水戶提出排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排水管網平面布置圖;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三)污水處理工藝;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本條例施行前,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未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排水申請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排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一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污水接納標準的,核發《排水許可證》;暫不符合污水接納標準,但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不構成嚴重影響,經治理可以達到污水接納標準的,一次性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并督促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必須經預處理達到接納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后需要繼續排水的,排水戶應當提前三個月提出換證申請。《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限內治理達到污水接納標準,逾期仍達不到污水接納標準的,停止排水。

需要延長《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期限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水。

排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排水條件的,必須提前十五日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發生變化;

(三)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

因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變更排水條件的,排水戶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同時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六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進行監測,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

有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應當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情況和排水水質化驗資料定期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四章排水設施養護維修

第二十七條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由市和縣級市、區排水管理機構負責,或者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的有資質的單位負責。

自建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以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窨井為界)由產權人負責。

住宅小區內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每年汛期之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保障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排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組織維修、疏通。

排水設施發生事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及時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搶修或者特殊養護維修作業出現影響正常排水情況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確需排水戶暫停排水的,應當提前向沿線排水戶告知暫停排水的時間,并盡快恢復正常排水。

對生產、生活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經市或者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通告。

第三十一條對重要的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識別標志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壓、拆卸、移動排水設施及其標志;

(三)向排水管道傾倒垃圾、糞便、渣土、施工泥漿、污泥、油污等廢棄物;

(四)向排水管道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擅自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爆破、打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損害排水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排水設施損害或者堵塞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維修、疏通,造成損失的,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排水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被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在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未采取保護措施進行施工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封堵公共排水管道,或者施工結束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復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在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處設置檢測井,或者設置的檢測井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排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符合條件的補辦有關手續,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服務區域內拒不將其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擅自排放污水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擅自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排水申請手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不辦理報批手續進行排水接管工程設計、施工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照規定辦理換證手續繼續排水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擅自變更排水條件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水質超過污水接納標準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日排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下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日排水量超過二十立方米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排水戶排水水質嚴重超標,損壞公共排水設施或者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影響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排水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排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吊銷其排水許可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臨時排水中的沉淀物未經預處理直接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臨時變更排水條件不采取應對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養護維修排水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及時組織維修、疏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或者未提前向沿線排水戶告知暫停排水時間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大范圍暫停排水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除給予以上處罰外,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有權部門取消或者降低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資質。

第三十九條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造成損失在五千元以下的,處警告或者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損失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規劃、建設、環保、市政、房管、城管等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排水許可證、簽署同意意見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取污水處理費,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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