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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稅法教學矛盾的解析
1.稅法內容龐雜和教學時間有限之間的矛盾
高職的稅法課程一般是一學期60課時左右完成,筆者所在的學校安排64課時(4課時/周×16周)。我國有17個稅種和1個教育費附加,一共18個稅費,加上稅法的概述和稅收管理的流程,要在60課時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雖然在教學大綱中包含所有章節,但在制訂授課計劃時,一般都挑選占國家稅收總額比例較高的重點稅種進行講解,比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他小稅種合計用三四個課時作概括性的介紹。學生學完小稅種后只能說略有耳聞,如果要求其進行稅種分析和計算,一般都無法完成。
2.理論教學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實踐的復雜多變之間的矛盾
稅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目,高職院校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學習稅法重在應用,而主要不是對稅法制定的原理進行探究或是對稅法適用性進行反思,那就要求稅法教學要密切聯系經濟活動和稅收征管實踐。稅法教材中的例題都與真實的經濟活動相關,編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兩個理論知識點后出現,并緊扣這一兩個知識點,比較直觀,解題難度不大,學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但章節結束后或者考試中的題目一般都比較綜合,題目條件也較多,條件之間更是關聯性很強,學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較差。
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聽取學生反饋后總結了幾種類型。第一類學生看到眾多的條件時就懵了,無從下手,第二類學生平時學習刻苦,答題時,“下筆如有神”,看似胸有成竹,表面上看很清晰,但批改時就發現大方向沒有錯,公式運用也正確,可是總有部分重要條件被忽略,留下些許缺憾,甚至完全錯誤,特別是在考試時,浪費了大量時間卻是做了很多無用功,改卷時讓筆者唏噓不已,學生看到成績感覺出乎意料,待筆者將關鍵條件點出時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商場銷售煙花爆竹不含稅價格10萬元,求解應納的流轉稅。學生很容易就用10萬元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10萬元乘以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消費稅,還會總結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含稅價格是一致的,但他恰恰忽略了一個影響解題結果的重要的稅法要素~納稅環節。每個稅種都有其特點的納稅環節,有的納稅環節單一,有的則需要在多個環節納稅。因此分為“一次課征制”“兩次課征制”和 “多次課征制”。本題涉及了兩個稅種,增值稅和消費稅,它們雖然都是主要以銷售貨物為征稅對象,但卻有一項重要的區別納稅環節。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只要沒有流轉到最終消費者手中,之前的所有銷售或視同銷售環節都應該納稅,但消費稅卻是實行“一次課征制”的典型稅種(卷煙除外,它在生產和批發環節兩個環節征稅),只在生產并銷售的環節一次性征收,之后繼續流轉也不再征收了。本題中的商場從主營業務角度考慮,銷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購完再銷售,而不是自行生產的,煙花爆竹屬于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范圍,但它應繳的消費稅在生產并銷售給商場的環節已經由生產廠商繳納過了,商場再次銷售時不需要再繳納一次消費稅,學生就忽略了這一關鍵要素,又重復計算了一遍消費稅,畫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理論教學沿著講解單一知識點、布置相關習題這一循環不斷的往復進行,章節后的習題也是圍繞本章的知識點進行編寫的,幾乎沒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稅種講解完編排一章稅法綜合運用,而稅法實踐往往是綜合運用,經濟活動的復雜多變讓稅種間的組合應用充滿無窮的變數。理論教學的現狀無法適應稅法實踐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應采用項目教學法或案例教學法,設置真實的情境讓學生進行實踐,或者通過校企合作,讓學生接觸真實的經濟業務,體驗真實的納稅流程,這肯定能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但我們也要看到學生學習時間的有限和理論教學的規律決定了教學中能夠實施項目一定是有限的,學生未來走向各行各業,面對各類經濟活動時,能模仿的當年學習時接觸的項目是有限的,這時需要的是知識能力的遷移。
3.矛盾的解析
為解決上述兩個矛盾,筆者認為事物的發展是有其特定規律的,當我們面對稅法的不斷改革眼花繚亂、疲于應付的同時,更應該去尋找變化中的規律,讓教師自身的學習有跡可循,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和教學容量內培養學生掌握學習的規律,在完成大學學業,走上工作崗位后能自學成才。這個規律就是理論。
我們常說理論聯系實際,關注點經常集中于理論服務實踐,忽視了理論也是來源于實際,實際在變化,需要不斷總結出理論,發現規律才能繼續指導和推動更有效的實踐。
筆者經過幾年的稅法教學實踐,認為掌握并靈活運用稅法要素是教好、學好稅法的鑰匙,能幫助教師和學生共同“循規蹈矩”的打開稅法之門。只要比較稅法教材,教師學生都會發現,高職財經類稅法教材無論是傳統的,采用章節式體例的編寫模式,還是近幾年比較流行的,采用學習情境體例的,項目導向、任務驅動式的編寫模式,第一章或學習情境一都會介紹稅法要素,或稱稅制構成要素、稅收要素。稅法要素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又稱稅種,稅種的具體化稱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減免及加征、違章處理、附則等,其中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最基本的三項要素。理解并綜合應用好稅法要素將幫助學習者以不變應萬變。
二 稅法要素的應用
1.面面俱到地應用稅法要素分析和處理經濟活動
稅法要素可以分成兩類(總則和附則除外),一類是與稅收實體法相關的,與計算應納稅額相關,包括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稅收減免及加征;另一類與稅收程序相關,包括納稅期限、納稅地點、違章處理,要準確、完整地完成納稅工作,兩類要素都需要嚴格執行。稅法要素相當于列出了一張藥方,只要納稅人認識藥名,看得懂天平,一定能準確、完整地抓出一服藥。在納稅登記時,稅務局為了讓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履行納稅義務,也將稅法要素都羅列于稅務登記信息中,可見稅法要素的運用對稅收征管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學生解答稅法題目或今后從事稅法工作更是應該緊抓稅法要素不放,特別是與計算有關的要素。以解題為例,題目無論條件有多少,先通讀完,基本理解業務流程后,就根據稅法要素去尋找題目中的條件,一個個要素逐一分析,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慮不周的情況,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題的要點。
2.井然有序地應用稅法要素分析和處理經濟活動
稅法要素織就了解讀各類稅種計算、繳納的網絡,把所有需要考慮的因素一網打盡,避免了理解時思維的凌亂,形成了一定的條理。但計算應納稅額時僅僅孤立分析稅法要素不足以解決問題。稅法要素之間的關聯性不是平行的,是有先后順序的。征稅對象決定納稅人類型、納稅期限、納稅環節,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決定稅率、納稅地點、稅收減免及加征。因此在計算應納稅額和納稅申報時不僅要根據每個稅法要素來分析經濟業務,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順序來分析。現以最主要的三項稅法要素: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為例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征稅對象決定納稅人類型。在增值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其他稅種則沒有對納稅人類型進行區分。
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決定稅率。在增值稅法中,不同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不同,一般納稅人根據銷售的貨物不同分別適用17%、13%、6%的稅率,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適用17%的稅率,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銷售什么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后的行業都適用3%的稅率。在進口貨物時,無論哪一種類型的納稅人,都根據貨物的不同分別適用17%、13%稅率。
容易混淆的關系。如上所述,三項稅法要素之間的關系十分清晰,但教學中發現一個問題,學生在學習發票使用,特別是增值稅發票時提出了如下疑問:增值稅發票與納稅人類型和稅率之間是什么關系?納稅人類型會影響發票的選擇嗎?發票類型不同是否影響稅率的使用?
首先,要明確的是發票并不是稅法要素,它是在我國稅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憑據,以票控稅是稅收征管的手段,征稅對象、納稅人類型、稅率之間的關系并不受發票類型的影響。以貨物銷售為例,一般納稅人根據銷售的貨物不同分別適用17%、13%和其他征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銷售什么貨物都適用3%的稅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稅率與發票類型無關。小規模納稅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仍是3%,這是學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其次,發票使用受到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的影響。增值稅所使用的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但如果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帶上客戶和本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填寫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