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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理財產品;投資者保護;風險防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的過程中,能為商業銀行及客戶帶來價值變化的載體。
普通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即是在相關契約的規定下,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商業銀行代為管理,形成典型的委托關系。根據委托理論,商業銀行與投資者會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商業銀行由于擁有個人投資者乃至監管部門不具有的信息優勢,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業銀行在過程中可能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產品設計和投資管理。這使得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與實際收益率不符、投資過程不公開、侵占投資者個人資產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從豐富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監管法規建設、切實推進投資者自身教育、強化第三方托管人交易監督力度等方面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風險防范工作,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豐富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監管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制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的主要依據。2005年11月1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開始生效,這是我國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第一部法規。該辦法對理財業務進行了分類和定義;強調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并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同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開始生效,該指引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綜合理財服務的風險管理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三項風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首次提出了資產托管的概念,要求對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
2006年6月21日,《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生效,該通知對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托管機制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將其看作是控制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的重要措施。該通知同時對代客戶境外理財允許的投資標的進行了說明,既主要投資于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禁止直接投資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
2006年6月23日,針對個人理財產品訴訟而引發的商業銀行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斷加大,以及產品結構過于復雜和投資對象的多元化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上升,銀監會頒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向投資者充分、清晰和準確地解釋相關風險,不得用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宣傳。
伴隨著國內各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以及廣大投資者對海外投資標的逐漸適應。2007年5月10日,銀監會對《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內容作了調整,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投資標的擴大為境外股票、結構性產品以及用于避險的衍生產品。“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成為了這一時期風險監管的導向。監管機構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要建立客戶適合度評估機制,依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預期等資料對客戶的風險承受度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等級,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等級適當的產品,避免理財業務人員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在對收益率以及投資決策的信息披露上,也進一步明確了要求。
2007年11月28日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將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并對相關報送程序進行了簡化或降低了要求。此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數量和規模迅速膨脹。
然而,伴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到來,部分商業銀行發行的個人理財產品由于諸多原因,出現巨額虧損,甚至被迫清盤,對銀行和投資者均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為此,2008年4月3日,銀監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產品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客戶評估流于形式,風險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財業務人員誤導銷售和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進行了更嚴格、更明確的要求。
2009年7月6日,針對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標的混亂、風險控制措施不力的傾向,銀監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不得投資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損失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結構過于復雜的金融產品;用于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標的市場公開評級應在投資級以上;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權益類理財產品被全面抑制。
縱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相關監管法規的演變過程,不論監管法規的導向、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及理念,還是理財產品的設計、募集、運作投資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對投資者的教育和保護工作也日益強化。然而現有的監管法規仍然無法對某些存在的問題提供有效監管:如目前尚未有統一的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運作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引入資產托管機制,通過第三方托管人對投資管理者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也是防范理財產品風險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除QDII類產品法規規定需要強制托管外,其他類型的理財產品是否需要托管,完全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相關監管法規的建設,從制度上加強理財產品的風險防范。
二、加強投資者自身教育
投資者作為理財產品的直接購買者和最終持有人及受益人,應進一步強化自身教育,在充分了解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的特點的基礎上,根據自身風險偏好和資產狀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投資者首先應了解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分類。按照投資標的不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可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和權益收益類理財產品兩大類。前者又可細分為貨幣市場類、債券市場類、票據資產類和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從收益類型即對本金損失承諾的不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三類:保證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而根據流動性的不同,理財產品可分為帶有提前贖回及提前終止條款和不帶有提前贖回及提前終止條款兩類。
其次應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風險。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普遍具有以下風險。
1.流動性風險:大部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都不能提前支取,雖然有部分產品設計了提前贖回或終止條款,但投資者在選擇提前贖回或終止后,其實際所獲收益率比原預期收益率會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在產品存續期內如果投資者產生流動性需求,可能面臨理財產品持有期與資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如果在投資期間急需資金,則只能通過質押貸款的方式獲得資金。
2.市場風險:目前商業銀行發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多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即不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同時也不承諾最低收益。這其中權益類理財產品由于本身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市場,其收益率與投資標的的市場表現緊密相關,投資者最終獲得的實際收益率常常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而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由于預期收益率相對固定,如在投資期間遇市場利率調整,投資者將損失利率調整的機會收益,甚至出現所持有的理財產品實際收益率低于同期限儲蓄利率的情況。
3.信用風險: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由于投資于不同類型的投資標的,廣大投資者還面臨著標的資產債務人違約的信用風險。特別是對于目前占據市場主要地位的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如遇債務人違約,投資者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
除此之外,投資者還面臨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披露不充分、購買和贖回限制條款較多等問題。投資者在選擇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時,一定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了解產品的投資標的、收益率計算依據、流動性設計等細節,并在此基礎上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三、加強托管人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托管機制是指由第三方商業銀行即托管人承擔受托人角色,負責保管理財產品資產,并監督投資管理人對理財產品資產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實際操作中,擁有較高獨立性的托管人,憑借其掌握的投資人資產運作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或信息獲取成本高昂的難題。可以說,托管機制是保障投資者委托資產獨立性,消除投資管理人即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及各類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有效途徑,是利用信托機制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和安排。
然而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托管只停留在“表面托管”之中,僅僅局限于對托管資產的資金保管、資金清算和表面一致性的監督服務,未能對托管銀行在實際運行中的職責定位、應履行的責任、提供的托管服務標準及相關罰則等進行說明;其次,就目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的模式,人民銀行、證監會均未配套出臺賬戶開立辦法,使得銀行、證券、債券和基金賬戶因沒有依據而無法開立,使得商業銀行獨立投資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托管銀行對理財產品運作信息的確認;再次,如前所述,目前監管法規并未強制要求所有理財產品必須接受托管,同時對理財產品托管銀行的確定條件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現實情況下,許多理財產品并不經過托管,或者由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自己來托管,使托管機制的發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切實加強托管人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職責,把托管機制落到實處,保證商業銀行理財資產安全,維護投資人利益。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從概念可以看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涉及到多種銀行業務的綜合性的新型金融業務。按照監管部分確定的分類方式,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步深入,各商業銀行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監管當局也對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風險控制給予了高度關注。自2005年以來。監管機構了多個專門規范個人理財業務及其風險的規范性文件,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的《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和《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使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性質界定的法律障礙
2、1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卞商業銀行法格局對商業銀行理財的制約
1993年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實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政策體制。雖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在這種體制下,商業銀行不能全面涉足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只能部分、代銷部分證券、保險、基金等產品。這就使得銀行個人理財服務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務、咨詢建議、方案設計等較低層面上,并導致銀行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資組合,客戶進行投資計劃的實施,這些高層次的個人理財服務更是無從談起,個人理財業務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產品附加值低并且銀行利潤空間有限,使得銀行個人理財對部分客戶難以形成吸引力。
2、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定位模糊
《暫行辦法》第27條的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國內銀行最近開發的一些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越來越復雜多樣,尤其是一些與股票指數、利率、匯率、期貨指數、美元信用、特定股票價格等掛鉤的理財產品。這種趨向使得人們無法從產品的名稱去清晰地把握具體投資標的物,客戶在簽署認購協議后也難以準確地知悉自己資金的最終去向。另外,對于與股票指數、期貨指數以及實物價格指數掛鉤的理財產品。由于銀行直接投資這些領域有關產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財產品對于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定位不準確、不清晰,也就是說銀行與客戶之問到底是委托關系還是買賣關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實踐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簽署的協議通常是“認購協議”或“認購書”而不是“委托協議”。盡管協議使用了“認購”的表述,但雙方建立的卻不是買賣關系,也不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實際上,對于這種協議不僅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而且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也沒有規范,更沒有直接的司法解釋。然而,當銀行和客戶不得不直面因這種協議的模糊性而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法律性質的不確定性,必然給銀行與客戶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2、3理財產品民事法律責任難以確定
不同法律關系的定位直接關系到各方權利義務的安排。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是個人理財業務受托人,接受理財服務者則是委托人,并沒有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是委托關系還是信托關系,法律關系定位模糊。從深層次的法律關系來看,這種模糊性可能導致:一方面當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認購人(客戶)的權利難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財資金的所有權的歸屬并涉及資金的運用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對個人而言,定位模糊導致的問題還有:銀行有無保本的條款不明確,尤其是對于客戶可能因為違約贖回的違約金機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確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預期”提示,甚至有意進行模糊化處理,結果導致客戶誤解預期收益;在以存款關系為基礎的理財產品中故意淡化存款關系,將認購協議或產品說明書中的描述更多地側重收益的預期以及掛鉤指數或價格;有的認購協議未能清楚理順存款關系與附條件的關系;有的產品將委托關系中的委托授權故意模糊化等。這些問題極有可能成為銀行業務經營的法律風險,并可能給司法裁判帶來過大的裁量空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可預見性。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定位
3、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性質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而《暫行辦法》第36條的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中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而《暫行辦法》沒有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定性,導致目前入理財關系的法律性質模糊,因此,只有修訂《暫行辦法》,明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委托性質或者信托性質,最終解決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問題。
針對銀行個人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目前專家學者、司法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仍然存有爭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問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合同;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凡是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托合同;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為合伙合同;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行紀合同。商業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認定為信托關系應該是可以的,但商業銀行的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否是約定收益的信貸合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紀合同;正如學者所言,無論是將個人理財法律關系定為借貸或者存款、行紀還是信托,都面臨巨大的疑問。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把零售銀行業務、私人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銀行業務融為一體,重塑和再造銀行業務流程,適應當今世界各國銀行業務發展變化的潮流,是對在原有銀行業務基礎上的創新。筆者認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本質上是信托、和咨詢三位一體的新型銀行業務。對于理財顧問服務,這是以咨詢顧問合同為基礎的顧問型理財服務,這一點目前爭議不大;對于綜合理財服務,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委托關系可以提供一個比較寬泛的空間,將銀行理財產品(包括部分信托產品)納入委托關系視角來考慮,可以初步應對理財產品民事法律責任難以確定得難題,并為最終明確其法律性質奠定基礎。并且可以根據基礎合同的不同,將綜合理財服務暫時劃分為以存款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和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
3、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的性質類型
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可以大致分為顧問型理財服務、存款型理財服務和委托型理財服務三類。
(1)以咨詢顧問合同為基礎的顧問型理財服務。這種理財業務蘊含的法律關系屬于咨詢顧問合同關系,即銀行向客戶提供投資理財方面的咨詢服務,為客戶設計投資方案、提供投資的有關信息,除適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外,銀行與客戶之間并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銀行也不為客戶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具體的投資行為。
(2)以存款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兩種形式:①以存款合同為基礎的理財產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銀行與儲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由客戶讓渡部分權利給銀行,銀行基于此給客戶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報,如一些銀行所推出的“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②存款合同附條件(掛鉤各種價格或指數)的理財產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銀行往往保證本金安全,當其附條件一旦放就,客戶即可獲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具體包括下列三種形式:①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產品。這種理財業務是經客戶與銀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客戶將資金委托給銀行去購買某種特定的投資產品,有關投資風險和收益均由客戶承受,銀行適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或管理費,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關系,銀行既不對投資提供保本承諾,也不對收益提供保證,即為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②以委托合同為基礎附帶銀行保本的理財產品,其特征是客戶將資金委托給銀行,并授權其投資某類產品,銀行對該投資給予保本承諾,但是其他收益風險銀行不分擔。③以委托合同為基礎附帶銀行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其特征是客戶將資金委托給銀行,銀行則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并單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并單方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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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動具有風險性,個人理財業務作為金融活動一個內容必須要進行監管,個人理財業務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包括財務管理、資金投向、收益分析等問題,目前我國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存在不足,特別對于縣域商業銀行,由于其處于商業銀行體系的末端,對其監管極易存在疏忽或者不全面。目前我國對于縣域商業開辦的個人理財業務的行為往往處于一種漠視的態度,監管部門較少花費精力去對其業務進行規范,而縣域商業銀行的上一級商業銀行對縣域商業銀行的行為也往往是一種默認。
二、縣域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對策
(一)提升產品創新能力,增加理財產品種類縣域商業銀行由于資金與規模上都遠遠低于城市商業銀行,但是個人理財業務作為一種具有個性化需求的投資管理服務,必須要不斷的進行創新,而不是一味的去模仿與照搬。因此縣域商業銀行必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促使自身開辦的個人理財業務種類越來越具有專屬性。縣域商業銀行可以開辦一些節日專屬理財產品、概念專屬理財產品。①節日專屬類產品:浦發銀行2010年12月底發售的期限僅為4天和7天的元旦假日理財產品。②概念專屬類產品:光大銀行發售的“T計劃”2010年第十期(低碳公益)理財產品。③高凈值專屬類產品:工行發售的高凈值專屬“世博相伴”人民幣保險復合理財計劃ZH1007。此類產品根據不同的時間段及群體需求,具有較強的個性化色彩,更能吸引客戶進行購買。
(二)建立規范化的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機制縣域商業銀行人力資源管理上與城市商業銀行存在差距,在個人理財業務上必須要建立規范化的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機制,通過不斷的進行人才的培養與員工的培訓,培養一支精通理財業務的人才隊伍,從管理機制上不斷的進行完善。要通過建立規范化、標準化、流程化的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機制,從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的辦理、回訪等都進行規范化的管理,防止一些營銷人員為了達成業績而不顧客戶的利益。要通過規范化的業務管理機制,不斷的提升縣域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要通過嚴格的內控機制建設,加強風險抵御能力。
個人理財業務作為商業銀行的一個重要的傳統業務,隨著我國不斷增長的居民收入、持續走高的物價水平及日益增強的居民理財意識,都給個人理財業務帶來了重要的發展機遇,但由于一些現實和歷史方面的原因,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還存在一定問題。本文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闡述,并提出了部分推動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
個人理財業務;重要性;突出問題
0 引言
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所具有的特點包括潛力大、發展快、起步晚。個人金融服務需求總量在逐漸增長的同時,居民對金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居民的需求層次正在逐漸提升,從以前單純的通過銀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發展到了當前的進行外匯買賣、貸款融資、支付結算、經營投資、臨時透支及綜合理財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對于那些高收入和財富充裕的個人群體來說,特別需要專業化的銀行機構給他們提供具有個性化、專業化、全方位的政策管理服務,以便保障他們的資產實現保值增值,這就給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帶來了巨大的潛力。從整體來看,當前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引起了商業銀行的充分關注,并且針對完善服務體系、設計產品、建設信息化和理財顧問隊伍、開展同業合作等方面進行了一些規劃、投入,但是還有不少地方值得提高。
1 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滿足居民理財需求
伴隨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居民可支配收入在逐漸提高,個人資產日趨多元化,由原來僅僅是儲蓄和現金轉變為股票、基金、債券、外匯、保險等,甚至包括汽車、房產及黃金、古董等不同品種。為了規避不確定的各種風險,對個人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居民需要不斷提高投資理財的意識,然而居民普遍缺乏專業的理財技能和相關金融知識,這就需要理財專家和專門的機構通過專業化的運作來滿足居民的理財需求。所以商業銀行在開拓個人理財業務時,必須要滿足居民的多元化、個性化的理財需求,使資產既能合理規避各種風險,又能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
1.2 有助于商業銀行化解風險
一直以來,存貸款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由于信貸風險的存在,導致銀行出現壞賬損失。此外,在日常經營中還存在著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這就造成銀行面臨著經營風險。然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能夠保障銀行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及客戶群,這不但能讓商業銀行得到豐厚的收益,還能有效化解經營風險。
1.3 有利于商業銀行提高競爭力
伴隨我國銀行同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其存貸利差正在逐步縮小,收益的增幅正在下降。與此同時,我國資本市場正在快速發展,有些企業融資漸漸轉向資本市場,逐步減少對銀行的依賴度。如果商業銀行仍然依靠存貸業務發展,則生存的空間將越來越小。所以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發展中間業務,不斷進行功能轉變,尋求利潤的新增長點,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取得更好的發展,而個人理財業務是一個重要的中間業務,以其風險小、范圍廣、高附加值及穩定收入等特點,引起了銀行格外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能夠實現為個人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不但能夠保障穩定的客戶群,還能為銀行樹立起良好的市場形象,使銀行的綜合競爭力得到提高。
2 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中的突出問題
2.1 商業銀行缺乏防范理財業務風險的能力
為了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銀監會頒發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后來為了防止大量風險發生,又頒發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既要鼓勵創新業務,又要注重控制風險。我國新興的個人理財市場還缺乏風險控制的能力,理財業務受自身綜合性的影響,其涉及到的產品是多個層次的,這就隱藏了各種各樣的潛在風險。個人理財業務中的綜合理財業務是指接受客戶授權委托,以理財顧問服務作為基礎,依據事先與客戶約定的投資方式、計劃開展資產管理或投資的活動。可見,綜合理財業務不僅有操作風險更有市場風險。個人理財業務的快速增長對商業銀行提出來更高的要求,對外部市場風險與內部道德風險的控制,及如果出現違規現象,使得風險成為損失時,商業銀行就需要慎重考慮用采取什么樣的補救措施。
2.2 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
當前人們對高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最為擔心的是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信息不透明不公開。許多銀行理財的銷售人員采取避重就輕的策略為客戶介紹產品,把介紹產品的重點放在產品將會有較高的預期收益率及本金比較安全上,缺乏對產品具有的風險和最終可能零受益的足夠提示,正是由于銀行對這些理財產品具有的風險揭示不充分,才導致了投資者對理財產品認識不足。理財產品所籌到的資金主要投到債權市場、基金、股市、外匯市場等,正常來說投資者并不是非常清除,而商業銀行對其具體操作情況也不會做出特別說明,包括如果能夠獲得高收益,隨之而來風險狀況。按照市場發達國家的標準,在銷售理財產品時,不但要詳細說明實現不同預期收益的具體概率,還要注明投資方向等內容。在理財產品的投資期間內,商業銀行沒有定期向投資者說明產品收益情況,也沒有及時披露產品可能存在的具體風險。有不少商業銀行提供的是難以理解宣傳材料,只有認購起點、存續期限及預期收益比較容易了解,其他內容投資者一般都看不懂。
2.3 分業經營的金融業現狀,阻礙了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
當前我國金融業由于受到法律、政策的制約還處在分業經營的時期,與發達國家的銀行理財相比,我國的銀行理財服務不管是在內容上還是規模上都無法比擬,尚不具備讓投資者資產大量增值的能力。在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的模式下,個人理財服務能讓投資者享受到多種增值服務,如股票、基金、債權、保險等,投資者通過電話不但能夠得到各種投資咨詢,還能讓銀行充當操盤手。但在我國銀行、證券、保險這三個市場被割裂開,投資者的資金循環只能在各自體系內部進行,難以通過另外兩個市場進行理財增值。存在的這種差異與當前我國相關法規、政策的限制及分業經營的體制密切相關,不能將責任完全歸于商業銀行。正因為三大市場被割裂,造成銀行難以結合保險、證券市場來實現投資者資產增值,這必將使得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空間受到極大制約。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的主要工具包括:一是銀行自身的產品,有存貸款、信用卡、外匯寶等;二是銀行代銷的國債、保險及基金等金融產品;三是通過“銀證通”等方式,在銀行賬戶與股票賬戶之間實現投資者資金的流通,但除買國債會得到比存款利息高一些的收入之外,通過理財后投資者的資產基本沒有增值。因此,當前的個人理財業務還滯留在設計投資方案、建議及咨詢等層次上,還算不上是實質上的理財。
3 推動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應對措施
3.1 制定統一完善的從業標準
我國在短時間內各家銀行都成立了自己的理財中心。理財相關從業人員都被稱為理財師,但是我國理財師的從業標準還處在一個比較雜亂的狀態。投資者對各式各樣的英文縮寫認證也是不知所措,理財行業缺乏正規的培訓和專業化的認證,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一個瓶頸就是缺乏規范化的從業標準。伴隨不斷增長的家庭、個人理財服務的需求,我國商業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正在大力推進個人金融理財業務。所以對理財服務認證必須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確定從業水平的標準,使理財師的專業認證和職業培訓得到規范,通過對理財師的專業水平進行測試和認可,促進理財師不斷進步。同時,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等方式強化理財師的職業道德操守,進而得到社會大眾的信任、認可。
3.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為了更好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就需要在審慎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有效的管理理財資金,將其投資管理歸納到總行的管理體系中。商業銀行在研發、銷售理財業務產品時,需要向投資者詳細的介紹投資產品的特點、計劃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商業銀行還要及時向投資者披露風險狀況、投資狀況和表現等信息。商業銀行需要及時向銀監會報告投資期間發生的異常風險事件、收益重大波動、客戶集中投訴及重大產品贖回等情況。商業銀行針對理財業務需要建立起風險防控制度、投訴受理制度及理財業務相關信息的披露制度。監管部門頒發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要在產品銷售、存續期間的說明書中充分披露銀行存量貸款的收益、風險特征,當存量貸款發生重大質量變化時需要及時披露。對于那些商業銀行不執行有關規定的,監管部門必須給予嚴厲的懲罰。
3.3 商業銀行應加快發展混業經營
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所面對的挑戰給個人理財的發展提供了動力。美國在1999年實施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這說明了全球金融分業經營從此結束了。在全球混業經營的潮流下,我國鼓勵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應積極創新金融業務,放松限制創新銀行中間業務,在2003年頒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關于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商業銀行也以此為契機進行積極的創新。對個人理財服務調整部分產品結構,準確把握重點客戶信息,通過對重點客戶信息、財務需求的掌握,使客戶經理能夠根據不同客戶需求提供針對性強的服務。同時,通過理財專家、分析工具提供專業化的咨詢和配套服務,從而提高客戶資產增值能力,大力推銷銀行、自有的各種金融服務產品,這樣既能提升客戶的忠誠度、滿意度,又能將收費服務集中放在高附加值和高技術含量的產品上,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
4 結論
綜上所述,雖然個人理財業務市場競爭激勵,并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在發展個人理財業務中我國商業銀行具有自身的競爭優勢。商業銀行長期以來所開展的借貸業務為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擁有大量的客戶源,并且良好的國家信用是我國銀行的保障。商業銀行需要擅于運用自身資源優勢,使自身的服務質量得到提高,以便推動個人理財業務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林功實.《個人投資理財》[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將客戶關系管理、資金管理和投資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個人客戶提供的綜合化、個性化服務的一類金融產品。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向客戶提供專業化投資顧問和個人外匯理財服務。近年來,隨著金融開放加快、商業銀行競爭加劇、國民經濟增長和個人財富的增加,個人理財業務迅速發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體制和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
理財業務在快速發展和演進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規范、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有關政策建議。
一、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發展現狀
1.外匯理財產品。早期的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是個人外匯結構性存款,近年來受人民幣匯率改革、美聯儲不斷加息、本外幣存款存在較大利差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外匯理財市場日趨活躍、品種正逐步豐富。今年年初,憑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溫,各商業銀行推出了一批與股指、黃金價格掛鉤的外匯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開辦的外匯理財產品有工商銀行“匯財通”、建設銀行“匯得盈”、中國銀行“匯聚寶”、中信銀行“理財寶”。
2.人民幣理財產品。人民幣個人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以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流通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和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為收益保證,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理財類產品。該理財產品一般以銀行信用保證本金安全,且預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稅后收益;產品流動性強、風險低。
由于貨幣市場利率走低,人民幣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在節節攀升后開始逐漸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對公眾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辦了人民幣理財業務。
2006年以來,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幣理財再次升溫,其主要特點是:一是預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間,較2005年收益率明顯提高。二是產品的流動性明顯增強。如工商銀行1月份發售的一期人民幣理財產品首次在同類型產品中提出允許提前贖回,允諾其半年期產品發行后,客戶每個月都有一次贖回機會。三是結構型產品主導市場。各行推出了多種結構型理財產品,資金收益與國際金融市場投資產品相連接,本外幣通過衍生產品相聯系,以外幣的高收益彌補本幣的低收益。如民生銀行經銀監會、外管局批準,首家推出民生財富人民幣非凡理財結構性理財產品,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衍生交易,為客戶提供人民幣和美元結構化理財;光大銀行“陽光理財A 計劃”浮動收益產品,收益率與國際金融市場原生及衍生產品掛鉤,收益率比同期儲蓄高30%以上。四是資金投向有突破混業經營限制趨勢。如中行財富投資管理服務匯集了中銀股份旗下中銀國際、中銀證券、中銀基金等產品和服務,將借助中銀集團在海內外證券行業和基金行業的配置,為理財貴賓客戶提供海內外證券投資管理服務。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將理財作為競爭手段。2005年前,商業銀行推行理財業務目的并不完全是為了增加中間業務收入,而在于爭奪存款、提高市場份額。一些銀行采取盲目承諾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儲蓄存款的方式銷售理財產品,將個人理財產品演變為變相高息攬儲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在虧損讓利的條件下推出理財產品,以理財產品為競爭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戶、爭奪零售客戶資源。而國有商業銀行推出個人理財產品的主要目的是應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同業競爭,鞏固中高端客戶,減少客戶流失。
2.潛在的金融風險不容忽視。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定價和風險對沖方面,缺乏科學的定價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是市場風險。推動人民幣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基本前提是獲取債券市場收益率與存款利率之間的套利利差,一旦債券市場收益率大幅下降,這種套利的風險就會自然產生,有可能會導致銀行無力支付理財產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債券數量有限,加上商業銀行人民幣流動性過剩問題突出,大量理財資金涌入貨幣市場,銀行獲利空間變得極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來,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出現了持續、大幅上漲,上交所國債指數從2004年4月初91.1點上漲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點,上漲20.45%.債券指數已在高位運行,債券收益率曲線整體下移,債券資產利率風險越來越突出。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國際金融市場的外幣結構性存款、貨幣掉期、高等級債券、歐洲商業票據、拆放境外同業等產品,也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目前外資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有的與香港紅籌股掛鉤,有的與新興市場債券掛鉤,有的與商品指數以及國際市場黃金、石油掛鉤。目前,美國聯邦儲備基金利率已達4.5%,且市場普遍有進一步上升的預期,隨著美元與人民幣利差的進一步拉大,許多商業銀行通過各種匯率、利率工具,投資境外衍生產品以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產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較強烈,一旦市場出現大的逆轉,外幣理財市場將面臨較大的風險。同時,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缺少自己的產品模型和對沖技術,大部分產品都是依靠外資銀行設計、報價、風險對沖,缺乏自主創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風險。
二是操作風險。目前銀行大量推出創新理財產品,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往往相對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誤或欺詐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有的銀行對空白理財產品認購書不作重要憑證管理,經辦人員對相關操作規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計劃銷售,存在較多的風險隱患。
三是流動性風險。對可提前終止的理財產品,如果因為市場利率變化出現大規模贖回,可能影響銀行的流動性,特別對資金頭寸比較緊張的股份制銀行影響較大。
3.理財業務資金管理不規范。部分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管理不規范,沒有按理財產品協議使用資金,發生理財資金挪用的現象。而且,商業銀行通常對出售理財產品獲得的資金沒有設置專門科目進行管理,只是在儲蓄存款科目反映,僅是作了凍結而已,資金實際用途難以監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4.缺乏較權威的培訓認證機構。為了保證金融理財師的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是對“金融理財師”成立自律性、非營利、非政府的專業資格認證機構,通過對達到一定專業水平和道德水準的金融理財人員進行認證管理,提高行業公信力。國際注冊金融理財師標準委員會是在全球范圍內受到廣泛認可的金融理財師認證機構。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的類似權威機構,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義發起成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國際CFP組織,首次在國內引進國際CFP專業資格認證制度。
二、影響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個人理財業務仍然以產品銷售為中心,還沒有過渡到以客戶為中心,業務僅停留在產品上,盡管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紛紛建立理財中心,但它們的業務范圍更多的是把現有的業務進行重新整合,僅是儲蓄功能的擴展和最初級的咨詢服務,沒有針對客戶的需要進行個性化設計,缺乏個性化服務。絕大多數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出發點,是將其作為優質營銷服務的一個手段。影響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一)外部環境因素
1.居民現代金融意識不強。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嚴重滯后,加上商業銀行理財營銷過分側重于收益的宣傳,沒有嚴格履行風險提示義務,使大多數居民對風險與收益沒有正確的認識。公眾更多認同銀行傳統的存款類業務,對真正意義上的“代客理財”業務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諾的理財產品,對風險程度相對高、沒有硬性承諾的產品則“敬而遠之”,更鮮有通過資產組合規避風險的需要,導致現階段市場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風險的簡單理財產品。
2.理財資金運用渠道狹窄。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較低,金融市場交易品種少、市場容量小,加上外匯市場開放程度較低,國內貨幣市場一直是人民幣理財資金的主要投資渠道。在2004年宏觀調控、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理財產品收益率伴隨著貨幣市場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隨著2005年下半年資金寬裕、貨幣市場收益率走低而連續下降,有些銀行甚至出現了常規業務收益補貼理財業務的倒掛現象。公務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