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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法律意識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對法律的感受,而是一種人們對于法律的各種心理要素的一種綜合體。法律意識對于社會活動的規范,對于制約人們的行為方面都有很好的效果,對我國社會的發展而言十分有意義。而我國的農民大多數都居住在農村,他們從事著農業相關的工作。而農民法律意識就是指這一類居住在農村,并且從事著農業相關工作的人們對于法律的心里要素綜合體。從法律上講,我國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并沒有區別。但是我國目前農村的情況整體落后于城市,因此我國農民所擁有的社會資源遠遠不如城鎮居民,并且在經濟情況與組織情況上也顯得較為落后。因此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在整體上顯得較為落后,但是現代社會要求每個公民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讓農民的法律意識向著現代社會轉型。但是通過我國研究人員多年的研究,我國的農民在法律意識上仍然是以淡漠的態度為主,對法律采取不關注的態度。而我國農民對法律的態度主要有如下幾點特征:
1.對法律的認知水平不高。在日常的生活中沒有過多的關注法律知識,并且不能夠將法律與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政策和活動相聯系。
2.沒有堅定的法律意識。雖然我國農民在遇到不法事件時十分希望使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目前的很多農民受制于權大于法的現狀,因此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的很多農民也就對與法律失去了信心,也就會沒有堅定的法律意識。
3.在情感上對法律采取矛盾的態度。隨著我國社會發展的不斷深入,目前我國的很多農民己經意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在自己的主觀意識上及其擁護作為自己保護神的法律。但是由于對法律人質的不全面以及對法律途徑的不甚明了,很多農民在實際的行動上對法律采取的是一種淡漠的態度。
二、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途徑
因為我國農民對于法律的各種態度早晨在我國農村中進行法律普及的困難,因此在近幾十年中我國很多的研究人員對于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途徑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及探討。在這些研究中,主要發現了我國農民在法律意識的發展路徑上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方法,并且基于這兩種方法,研究出的讓我國農民能夠更好的認識法律,發展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的途徑也有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
(一)對農民現有法律意識進行批評并且進行法律知識宣講的途徑
由于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遠遠跟不上我國社會發展的需求,因此目前我國的一些研究人員認為,要讓我國農民改變目前的這種法律意識,就需要對我國農民目前的這種法律意識進行批評,并且定期為農民組織培訓,從而讓我國的農民能夠真正地了解法律。但是采用這一主張的研究人員是在我國沒有法制歷史的前提下進行思考的。他們認為我國在歷史上就沒有對農們進行過法律意識的普及,我國農民長期受到與現代法律意識完全相反的傳統觀念影響,并且由于這些影響讓我國的農民法律意識低下,缺乏法律知識,也沒有很好地保護權利的觀念。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讓我國的農民對自己原有的法律意識進行反思,并且接受完善的法律指導,并且加強在我國農村中的執法力度,讓我國的農民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在這條路徑上,主要指構建理性主義,并且強調了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對農民法律意識提出的高要求。并且在具體的解決方法上也主要是對我國的農民進行法律意識的普及教育,并且在農村中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來讓我國農民對于我國的法律產生信心,希望創造出一種十分理想的法律環境來讓我國農民相信法律的力量。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可以讓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完全朝著預定的目標前進,并且這種方法下我國農民對于法律意識的發展顯得十分有效率。但是如果使用了這種途徑來進行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那么就有可能出現培養目標與我國農民的實際生活情況相脫節,并且在一些方面也不能夠很好地適應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情況,那么也就可能造成不僅不能很好地進行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會造成資源浪費的后果。
(二)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采取同情態度并且加強法律實踐的途徑
由于采用法律宣講的方法可能會讓法律法規與農村實際情況脫節,造成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我國的另一些研究員通過研究發現了發展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另一條途徑,即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采取理解的態度,并且采用法律事件的方法來加強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這種途徑也可以稱之為經驗理性途徑。主張這一途徑的研究員主要認為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是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我們應該對農民的這種對法律的認知以及對法律的態度采取理解和同情的態度。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我國農民長期的生存環境以及生產內容決定了我國農民對生活采取了一種得過且過的態度,因此只要日子過得下去就能夠讓我國農民滿意。在這樣的心理狀態下我國農民也就在內心沒有對于法律的追求,表現在外部就顯得我國農民對法律采取的是一種淡漠的態度。但是這種態度的產生并不能夠說明我國農民對于法律本身的態度是淡漠的,致使我國農民對于法律利益的要求不足產生的,因為對我國的農民而言,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過程繁瑣,所需成本也較高,而且需要的時間也較長,不僅耽誤生產而且得到的利益也較低。因此這樣的情況無法讓農民對于法律產生興趣。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的一些研究人員認為,這樣的情況產生是必然的,并且采用普法等方式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會讓農民覺得法律的條款十分繁瑣,從而進一步對法律失去興趣。因此解決我國農民法律意識不高的根本方式為改變原有的訴訟機制,我國的農民提供一種簡單方便的訴訟方法,從而讓我國農民可以對法律有著重新的認識,并且可以使用這種新型的訴訟方式為自己服務,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民對于法律的態度淡漠的問題。這種途徑以實際情況出發,以農民為中心提出了解決辦法,但是如果一味的強調我國農民目前對于法律的態度是合理的而不進行糾正,那么就可能讓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仍然會陷入停滯狀態,止步不前。
三、如何理性選擇農民法律意識發展途徑
在上述所提到的兩種途徑中,都是以當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為前提提出了改進方法,都會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做出貢獻,雖然在具體的使用方法上有著一些對立面,但是對提高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這一目標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提高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的途徑選擇上,可以按照我國農民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選擇,將這兩種途徑互相取長補短,尊重我國農民的選擇并且也要結合我國的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來進行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這種方法可以說是提高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第三條途徑。從一方面而言,為了加快我國的新農村建設以及新農村的發展,讓我國農民接受法律的培訓,進行普法等活動是十分有必要的,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讓我國農民真正明白我國法律的各項條款以及跟日常生活的聯系。但是不僅僅是要對我國的各項法律條款進行普及,最關鍵的是要改進我國農民的法律觀念,改進我國農民的法律觀念更加具有實際意義。在另一方面,也應該尊重我國農民的這種選擇,尊重我國農民目前對于法律的態度。但是也不能夠任由我國農民的這種法律意識存在。而通過改進我國的法律體系,讓我國的法律能夠在實際的應用中真正的為我國農民服務,就能夠讓我國的農民對我國法律真正地產生信心,從而在實際的行動中對我國法律有切身的體會以及感受,在感受到了我國法律的好處之后我國農民就能夠自覺地學習法律,從而在無形中提高了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新農村建設后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了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布比較平衡。于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占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進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范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于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采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關鍵詞】農民 法律意識 成人教育
一、前言
農民法律意識是農村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與農村社會的持續和穩定發展息息相關,對于提高全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基本前提,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是擺在廣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難題。
二、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相關數據顯示,我國約58%的農民對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27%的農民認為只有在走投無路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考慮通過求助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15%的農民明確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時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總體來說,我國農民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知識欠缺:農民法律意識欠缺是導致農民法律意識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所以農民們才會對法律有很多的不解與迷惑,客觀導致了他們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較為嚴重的惡性循環。農民對于法律知識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僅僅只是停留在膚淺的層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錯誤的信息。
(二)法制觀念淡漠:在農村的廣大地區,農民“懼法厭訟”現象嚴重。在農村地區,法律并沒有發揮其作用。他們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學術界往往把這種情況稱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他們也會采用“和為貴,忍為上”的方式處理,寧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會主動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
(三)權利意識不強:許多農民不知道作為公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他們對國家的法律認識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并沒有認識到權利保護的一面。對義務意識愈加濃厚,權利意識愈加淡薄,對法律從內心更加難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監督意識:調查中發現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意識淡薄,民主選舉的參與度低。很多農民對此非常淡漠,對村務公開內容的了解不夠,村務公開是為了更好的讓全體村民對村委會的各項工作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可以對村委會的工作起到監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達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廣大的農民群眾根本就沒有把這當回事。
三、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模式
研究表明,人們法律素質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的新生代農民在法律行為方面就會表現出明顯的優勢,當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他們能夠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來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因此,要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就需要從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別于普通全日制教學的教育形式,該形式以成人為教育主體,通過這個教育過程,成人學習者直接面對社會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方式的革命性變化,直接參與社會工業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會活動。
目前我國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函授教學:是指運用通訊方式進行授課的一種遠程教學方式,主要通過信函或其它媒介進行溝通學習的過程,學員利用業余時間,以自學函授教材為主,由函授學校給予輔導與考核,并在一定時間進行短期集中學習和就地委托輔導。
2、廣電教學:是指相對于封閉教育而言的一種開放性教學形式,基本特征為: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取消和突破對學習者的限制和障礙。在學習方式、學習進度、時間和地點等方面可由學生根據需要決定,在教學上采用多媒體教材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
3、網絡教學: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一種學習活動,它主要采用自主學習和協商學習的方式進行。相對傳統學習活動而言,網絡學習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共享豐富的網絡化學習資源。二是以個體的自主學習和協作學習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傳統學習的時空限制。
4、移動教學:是指在終身學習的思想指導下,利用現代通訊終端,如手機、PDA等設備進行遠程教學的一種學習形式。該形式所使用的移動教學設備必須能夠有效地呈現學習內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師與學習者之g的雙向交流。
四、提升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成效
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在其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工作的實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據調查,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當中能夠得到專業的法律教育,他們對于學習法律知識有著一定的熱情,我們應當充分利用農民在外出務工以及春節返鄉期間,運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徑,長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識的宣傳工作。
宣傳的內容要有針對性,應當同農民的生活實際相結合,選擇一些當代農民比較關注的問題進行宣講。同時,應當隨時掌握農民關注點的變化,以便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宣講的形式要多樣化,要選擇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法律知識宣傳,諸如知識競賽、法制講座、文藝演出、播放電影等等,讓農民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法制教育,從而提高他們知法、懂法、學法、用法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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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現狀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重要內容,但在我國農民工大多都來自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貧困地區,他們很少接受系統的文化教育,對高層次法律知識的接觸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農村地區傳統小農思想與宗族觀念的影響,對現代法律知識規范存在著一定的疑惑和抵觸,因此農民工尚不具備清晰的法律意識,同時也比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識。再加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完善,特別是普法教育方面還有很多亟需提高之處,這進一步加劇了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的狀況。第一,農民工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通常來說,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寡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識的前提條件。一個公民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知識儲備,其法律意識很難達到較高水平。我國的農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農民工,還是新世紀以來走上工作崗位的新生代農民工,他們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國范圍內基本處于最低水平,同時對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樂于現狀,不思進取”的心態,這樣以來他們對法律知識這類“高大上”的文化知識經常“置若罔聞”,盡管很多法律法規與其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據不完全調查,我國85﹪以上的農民工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基本法規不甚了解,而剩下的少數農民工群體雖然對這些法規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很少貫徹使用。正是法律基礎知識的缺乏,讓多數農民工在務工過程中經常遭受權益受損的情況,比如很多農民工務工時都沒有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也有很多農民工連續工作幾周都沒有一天休息日,還有不少農民工因公受傷或喪命時只是通過“私了”方式得到極少的賠償等。第二,農民工法律觀念淡薄。法律觀念是人們在特定環境下對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活動的一種主觀認識和體驗,雖然是一種理性認識,但通常是內在思想尚未系統化的表征形式,是公民法律意識的一種主要體現。當前形勢下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我國農民工的法律觀念普遍比較淡薄,首先,大多農民工在處理事情時采取“找關系”、“拖熟人”等手段,不會走正規的法律程序,因為在農民工看來“權力高于一切”,即有權者完全可以越過法律而恣意妄為,也就是農民工對法律存在比較嚴重的懷疑態度。其次,很多農民工無法分清違法和犯罪的區別。農民工一般把二者混為一談,這種認識也影響了他們的日常行為。另外,不少農民工不重視或者忽視法律的作用,特別是忽視法律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而經常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柔和在一起,從而無法明確社會主義法律的涵義與界限。第三,農民工缺失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主體思想變化和對象間轉換的雙向作用過程,一方面只有當法律活動讓公民主體產生強烈的信服感時,人們才會形成相應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則是只有當公民主體親身體驗到法律的作用和價值時,他們才會逐漸或瞬間產生對法律的信仰。構建公民的法律信仰體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核心目標,對農民工來說,由于長期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經常受到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他們在為自己“地位低下”無奈感嘆的同時,對執法部門徇私枉法的行為可謂痛恨到了極致,他們很自然就對法律沒有較高的信仰。在處理糾紛時,農民工要么通過親朋好友的幫助來私下解決,或者自己采用極端的手段,結果往往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這也是當前農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關鍵因素。第四,農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能力。法律能力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為了解決矛盾沖突、維護權益而理解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這是公民法律意識的高層次直接體現,也是農民工群體最為欠缺的一個素質。首先,農民工守法能力較差。除了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之外,農民工長期過著“城市邊緣人”的生活,對工作和生活不免產生失望、挫敗等悲觀情緒,進而形成一種潛在的違法動機,當這種動機膨脹到極限時,農民工便會采取極端手段危害社會。其次,農民工用法能力不足。農民工不僅在自身重大利益出現損害時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能力欠缺,比如在購買東西時很少索要發票或者隨手就把相關票據丟掉了,結果出現質量問題難以解決。另外,農民工護法能力更是薄弱。由于長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觀念的影響,農民工在看到別人違法犯罪時總覺得自己有限單薄的力量不可能阻止強大的違法犯罪行為,于是很難出現見義勇為的行為。
二、我國農民工法律意識提升的途徑
法律意識不高是當前我國農民工的一個普遍現狀,當然他們法律意識的缺失不僅僅體現在上述列舉的幾條,這畢竟是一個深受傳統觀念、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影響的系統化問題,因此提升農民工法律意識是一個不可一蹴而就的長久工程。首先,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知識水平。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工法律意識的一個關鍵因素,國家必須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的力度,讓更多的農村孩子接受更深入的文化教育,為其后來的生活與工作奠定知識基礎。同時,要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提升新一代農民工的專業技術知識。當然,對于現有的農民工來說開展基礎教育是不現實的,因此國家應當強化對其進行崗前、崗中培訓。這種培訓要從兩個層面做起,其一,政府機構要加大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培訓力度,既要制定詳盡的民工培訓計劃,也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構建一些專門規范的農民工素質培訓機構,或者與當地各類高校的成人培訓機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加強合作,使其成為固定的、長期的農民工培訓中心;其二,督促用人單位采取具體的量化手段對農民工進行定期的培訓,對那些不具備培訓資格和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動就業部門可以主動聯系,既要了解農民工的實際培訓需求,又要讓培訓機構認真對待,保證實現“教好教會”的培訓目標。其次,強化普法知識宣傳,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知識面。普法知識在我國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是其效果總是不甚理想,因為有關部門總是采用“印冊子、貼標語、發傳單”等簡單低級的形式。在文化多元化發展的新形勢下,我們不能總是采用慣性思維,而要從農民工的興趣點出發,采用切實可行的方式提升其對法律知識的關注程度,比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學法對農民工進行普法知識教育,這比單純的法律概念講解灌輸效果要好。除了直接的普法知識宣傳之外,可以舉辦一些切近農民工生活實際的文藝活動,比如農民工法制教育文藝演出等類似活動。這樣不僅僅豐富了農民工的娛樂活動,而且使其在輕松愉悅中消化吸收了法制知識。另外,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強執法力度,樹立法律的權威,提升農民工的法律信仰。我國正處在依法治國的初級階段,法治環境還不算完善,一方面雖然我們制定的法律條文在不斷增加,但是其中很多內容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得到充分貫徹,特別是關于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切身利益的規定沒有完全履行,從而影響了農民工的法律態度,使其質疑法律的權威。因此,國家應當在保障現有法制切實推行的基礎上,加快制定一些覆蓋面更廣的法律法規,比如《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反就業歧視法》等法規。除此之外,執法部門一定要強化執法力度,通過嚴懲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主體,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從而讓農民工在實踐中感受法律的權威與價值,進而逐步提高法律信仰程度。最后,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降低農民工法律維權的成本,增強其依賴法律的信心。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初級階段,建立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提升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可或缺的途徑。通過富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可以讓農民工以較低的成本維護合法權益,這既是對其利益的保障,也是一個讓其接觸了解法律知識的體驗學習過程。只有通過這種公益性質法律援助活動的頻頻開展,才能讓經濟基礎與文化教育基礎都薄弱的農民工群體認可接受法律規范。
三、結言
關鍵詞:農村 法律意識 勞動法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1-0058-02
在2016年大學生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中,我們以勞動法為例,對延邊州汪清縣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識了解情況進行了調查。由此提出了對農村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 調查對象與方法
1.調查對象
本次“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在汪清縣西崴子村進行,以西崴子村村民為調查對象,采用隨機抽樣方法確定人員,展開問卷調查,受調查的人數為30人,有效答卷30份,年齡在20―75歲之間。
2.調查和數據處理方法
采用問卷調查法,自行設計調查問卷,通過調查村民對婚姻法、勞動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門法基本知識了解情況,來初步認識農村地區的法制現狀。并詳細訪訪部分村民,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參照有關文獻對照分析。
二、結果分析與評價
通過對所有調查問卷的整理、統計和分析,得出以下結果:
(1)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齡段為40―70歲,占村內人口的80%,外來人口占10%,學生占10%,老齡化問題較為嚴重。
(2)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包括初中)97%,高中以上的占3%。由于老齡化問題嚴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受到良好的、系統的教育,導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總體較低。
(3)男女比例:男40%,女60%。由于村民外出務工人數較多,勞動力流失,使得村內男女比例不平衡。
(4)工作年限:10年以下占20%, 10-20年占20%,20-40年占50%,40年以上占10%。
(5)民族比例:漢族占50%,朝鮮族占50%。
(6)勞動法基本知識了解情況:95%的人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15%的人粗淺地了解勞動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過“五險一金”,65%的人僅有一兩個保險;99%的人沒有發生過勞動糾紛,1%的人在外地工作時發生過;發生糾紛后90%的人都會選擇忍氣吞聲,10%的人會找村民委員會解決。(由于該村大致保持農業耕種為收入來源的狀態,勞動糾紛較少發生。)
由調查結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勞動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部分村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雖然農村社會比較穩定,是熟人社會,但是畢竟會出現一定的勞動糾紛,屆時農民不會使用法律,將會對自身權益產生影響,因而仍然要對其進行普法宣傳教育。
(7)如果發生勞動糾紛:100%的人會尋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強烈要求進行勞動、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傳,100%的人在工作中沒受到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侵害(都各自種田,自給自足),100%的人會主動維護自身權利,其中10%的人會提起仲裁或訴訟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關法律。
此外,經過和部分農民進行詳細的談話采訪,我們了解到,以前農民對法律這個名詞很陌生,認為運用法律是一件很遙遠的事情,因為當時的人們生活并不很富裕,不會把過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強法律的意識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過得更好。加上大部分農民過著自給自足的農村經濟生活,很少有事情會牽及到法律糾紛。就算是遇到問題也不會對簿公堂,在中國農民的傳統價值觀中,覺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見不得人的事,害怕來自周圍農村社會生活圈子的閑言閑語。以上種種原因便導致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和對法律知識的陌生。雖然在近幾年的社區普法工作中,拉近了農民與法律的距離,但是農民傳統價值觀中對法律的認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
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幾點建議
(一)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以農民的基本生活單位為普法范圍,在一村、一社區、一街道中,組織有意義的法制教育活動,鼓勵農民參與,在實踐中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促使其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
在社區中,社區圖書室、德育活動室等都是舉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臺。可以通過在活動室內或小廣場上,甚至田間地頭,展覽圖文并茂、簡單易懂的法律知識宣傳畫,提高農民對法律的認識。此外,也可以舉辦并組織觀看法制講座、法律節目等,或者組織農民參加法律知識競賽,舉辦“模擬法庭”等,讓農民切實參與到普法活動中來,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
另外,可以選派專人,在社區的宣傳欄定期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結合農民的實際問題提出相應的法律解決措施,讓農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的保障。
(二)提供法律咨詢處
若在社區或村委會中設有提供法律咨詢的專門性平臺,在日常生活中指導農民如何解決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無疑會給農民帶來極大的便利。例如,在農民農閑時期,法律咨詢平臺可以主動針對有意向外出務工的人員進行專項法律知識講解,使其了解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學習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普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減少勞動糾紛隱患,保障農民利益,對維護社會穩定、加快法治中國建設起到積極意義。
政府應加大社區和村委會的法制工作建設,在硬件設施、軟件配備、人員配置等方面投資建設,為農民辦實事、辦好事,落實國家依法治國的方針戰略。
(三)充分利用大眾傳播媒介
大眾媒介作為最便利的信息傳播途徑,可以作為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涉及面最廣、運用最多、影響最大的宣傳途徑。所謂大眾傳播就是通過某種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等)向眾多對象傳遞思想和觀點的過程。如今,科技手段不斷進步,信息傳播方式更加多樣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全面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法制意識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的各項內容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和互相促進的。要想從本質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法制觀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設上注重發展多種形式的、不同層次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