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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供應鏈管理;國際貿易;對策分析
1綠色供應鏈管理的概念
本文認為,綠色供應鏈管理就是從產品生命周期角度對整個供應鏈進行生態設計,通過鏈中各企業及其各企業部門之間的緊密合作,使整條供應鏈在環境管理方面協調統一,以較高的資源效率來實現整個供應鏈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現代化的管理模式。它涉及供應商、生產商、銷售商、終端用戶以及回收處理商,其目的是盡量使得產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對環境的危害最小,同時使對資源的利用率最高,進而實現企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我國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現實意義
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既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環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問題,又有利于我國企業提高生產效率、增強核心競爭力、規避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
(1)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是我國改善環境和高效配置資源的重要途徑。我國這種高能耗、高物耗以及對環境高污染的高增長與持續發展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必須采用新的方法來改變這種現狀,從長遠來看,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從綠色設計、綠色材料、綠色生產、綠色營銷及回收處理五個方面全盤考慮各個物流環節的環保問題,既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環境污染又有利于提高我國資源的高效配置,是我國保持生態平衡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綠色壁壘要求。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環境貿易壁壘,從其本來意義上說,是指那些以維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關國際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及其相應的行政措施,以避免這些貿易活動可能導致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是我國企業獲取和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首先,在當今全球資源短缺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高利潤空間的目標。
其次,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廣泛宣傳,人們的環保觀念與日俱增,企業的顧客也會越來越多地選擇對環境有利的產品。這樣,通過綠色供應鏈管理的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將越來越會得到顧客的青睞,其企業形象將會得到極大的提升,從而使企業能夠穩固并擴大市場份額,在市場競爭中保持較大的優勢。
最后,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和漸趨嚴格的環保法規,要求企業為了獲得可持續發展,必須積極解決經濟活動中的環境問題,放棄危及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生產方式,建立綠色供應鏈體系,追求高于其他競爭者的相對競爭優勢。
3綠色供應鏈管理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綠色物流是現代物流管理的發展趨勢之一,而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發起也僅10年左右,即便是物流較為發達的國家,綠色供應鏈管理也處于發展與完善階段,對于我國而言,供應鏈管理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相對于供應鏈管理的更高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其現狀較發達國家而言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目前,我國一些大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已經意識到了環境、資源在競爭中的戰略地位,并且已經開始在綠色供應鏈管理方面進行初步的探索,但仍有許多企業,尤其是一些污染嚴重的中小型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全無綠色競爭意識,加之受資金不足限制、既得利益驅動等影響,對環境保護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沒有充分重視,視企業短期效益為終極目標,對社會效益考慮不足甚至不予考慮,以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代價換來企業的自身短期效益。
在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時不僅需要很多相關的技術支持,而且需要企業投入大量資金,因此在初期建設中,企業很難從經濟效益上看到綠色供應鏈管理給企業帶來的好處,因此,為確保企業以及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需要企業具有戰略性眼光,堅定信念,著眼于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以適應未來世界發展主流的要求;另一方面,在綠色供應鏈發展的起步階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對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優惠政策、對造成環境污染企業的懲治力度等,避免出現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的企業牟取暴利、社會效益高的企業,反而失去競爭優勢等不合理的社會資源配置傾斜和錯位的現象。
4綠色供應鏈管理實施過程中問題的對策分析
發展我國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自身是改革原有供應鏈體系的主要因素,即內因,國家對企業的支持是外因。只有在內因積極改變的情況下,外因才會起作用。因此,在這場變革中企業要認清自己的主體地位,這樣才能更好地利用國家給予的外在扶持來迎接挑戰。
(1)企業方面。第一,戰略性的眼光對企業未來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企業之間確立戰略性合作伙伴關系。第三,與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2)政府方面。第一,進一步推進環保立法。第二,給予實施綠色供應鏈的企業技術和政策上的支持。
綠色供應鏈管理技術涉及整個鏈條上的企業,單個企業或幾個企業很難靠自己的研發和自身的技術積累來實現整個綠色供應鏈的運作。因此,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支持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國家還要在政策上對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的企業給予傾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稅收政策),使企業在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的初期所進行的技術研究、設備改造等投入成本得到補償,并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給施行綠色供應鏈管理的企業予以扶持,通過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行政干預,促進綠色供應鏈企業的良性發展。在對外企業上,我國政府還應該制定自己的綠色貿易壁壘,阻止發達國家把一些污染嚴重的行業向我國轉移。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物資供銷公司。
周某原系某廠財務。1997年2月,因企業效益不佳與廠方解除勞動關系。同年3月,某物資供銷公司因業務需要,招聘其擔任該公司財務出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周某在該公司工作至1999年5月,因公司對不在編臨時工進行清理,通知周某不再雇傭。同年6月1日起,周某未再上班。此后,雙方就工資、福利及養老保險費繳納問題發生爭議。1999年10月18日,周某因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物資供銷公司為其補繳1997年3月至1999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支付1999年6月至同年12月的下崗工資;承擔其子幼托費人民幣1000元。在仲裁期間,某物資供銷公司發現,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周某憑《勞動手冊》已向社保部門領取了20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并報銷了部分醫療費用,遂據此為由堅決不愿為周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者進單位工作后,應主動將勞動手冊交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對此予以督促。周某為領取失業救濟金不交勞動手冊,造成用人單位未辦理錄用手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由周某承擔主要責任,其主張的工資及幼托費等訴請不予支持。周某1999年3月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后,其與某物資供銷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補繳此后的社會保險費直至周某離開該公司。
周某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稱其辭職后進入某物資供銷公司工作了兩年多。勞動合同系單位不肯與其簽訂,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單位。其因未簽合同無法享受正常的員工待遇才憑勞動手冊申領失業救濟金。現其愿意退還領取的失業救濟金。華東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有關規定,侵害了其權益,應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并讓其享受和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華東公司辯稱,周某系以下崗職工的身份應聘,雙方建立的僅是勞務關系。周某非正式職工不能享受報銷醫療費用等相關福利,并提出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周某憑《勞動手冊》已向社保部門領取了20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并報銷了部分醫療費用,不同意為周某補繳社會保險費及報銷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因周某未交勞動手冊,雙方未建立規范的勞動合同的主要責任在周某。周某稱退還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后可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主張,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采信,遂判決:周某與某物資供銷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1999年5月解除;某物資供銷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周某繳納1999年3月至同年5月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人民幣1374元(其中周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其個人負擔的人民幣244元交付某物資供銷公司);周某要求某物資供銷公司報銷幼兒托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周某要求某物資供銷公司支付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下崗工資人民幣256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訴,雙方均堅持各自的主張。在二審期間,周某并將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及醫療費退回了社保部門。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1997年3月至1999年5月,周某在某物資供銷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周某向該公司實際付出勞動并取得了勞動報酬,某物資供銷公司也對周某實施了管理、指揮、監督的職能,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社保機構向周某發放失業保險金并不影響周某與某物資供銷公司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也不能免除該公司為周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且二審期間,周某已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醫療金退回社保部門。基于周某與某物資供銷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應享受報銷醫藥費及其子的幼托費的勞動福利。1999年6月起,周某不再至某物資供銷公司上班,雙方的勞動關系于此時解除,周某要求確認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至2000年1月并要求該公司支付其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下崗工資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某物資供銷公司與周某的勞動關系于1999年6月解除;某物資供銷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周某繳納1997年3月至1999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共計人民幣9361.2元(周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其中個人負擔的人民幣1251元交付某物資供銷公司);周某在某物資供銷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人民幣588元,某物資供銷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該公司規定予以報銷;周某在某物資供銷公司工作期間其子的幼托費用,某物資供銷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的標準予以報銷。
「評析
本案的訟爭俱因單位未能與勞動者按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應簽而未簽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福利待遇與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從1986年起,對新招收職工實行了勞動合同制。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亦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出于對用工成本等因素的考慮,有部分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為就業迫于無奈接受。一旦雙方發生爭議,由于無合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實現。為防止用人單位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義務,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其中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此外,還應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六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對應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定的,首先應分清責任。由于目前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不平衡,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往往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能簡單地根據表面現象認定。就本案而言,某物資供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錄用周某時并未為其辦理過錄用手續,本已違反規定,如周某不交勞動手冊,該公司完全可以不予聘用。而對周某來講,提交勞動手冊、簽訂勞動合同與不交勞動手冊而享受失業待遇相比,顯然前者對其更為有利。因此,僅從周某在某物資供銷公司工作期間還憑勞動手冊享受了失業保險待遇即認定未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周某依據不足。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某物資供銷公司。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某物資供銷公司在訴訟中始終堅持其與周某間系勞務關系。由于根據目前的政策規定,勞務用工,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如周某確是勞務工的話,其訴請就沒有了依據。那么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呢?我國學者史探徑對勞動關系的定義是“勞動關系是職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基于勞動合同義務所為的職業上的有償勞動而發生的關系”。勞動關系既具有財產性,同時又兼具人身性。勞動者除了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獲取報酬外,雙方還存在著身份上的隸屬關系。而勞務關系則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量工作,用人單位據此給付報酬而形成的關系,雙方并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關系的認定首先應看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雙方已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仍應視作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確立,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事實勞動關系的的認定,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用人單位系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的名義工作或不為反對意見。由于一直以來我國都是采取一個勞動者只有一個勞動關系的觀點,因此用人單位基于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務輸出協議而與勞動者建立的關系,或用人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建立的關系,目前仍被視作為一種勞務關系。本案中的當事人周某系失業人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作為某 物資供銷公司的一員,在某物資供銷公司工作,為該公司提供勞動、從該公司領取勞動報酬并接受該公司的監督管理,雙方間的關系完全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某物資供銷公司稱與周某系勞務關系,但雙方間從未訂立過有關勞務協議,周某也非其他單位輸出的勞務人員。該公司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其觀點。同樣根據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顯然也不能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建立的標志。周某與某物資供銷公司實際自1997年3月即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三、應簽而未簽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福利待遇。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然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有欠缺,但并不因此影響其享受法定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對促進勞動用工制度的規范,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實現,意義非常重大。醫療費用等的報銷系勞動者享有的勞動福利。周某作為與某物資供銷公司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其同樣享有該項權利。該公司不按規定的標準為周某報銷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做法是錯誤的。
案 例
五一期間,為了響應國家的親民惠民政策,表達藥企對基層勞動者們的敬意,傳遞貼心關愛,某藥企在重慶市開展了以“關愛勞動者,保護‘棒棒’的腰”為主題的公益活動。在相關地區對來自基層的普通勞動者免費進行了貼膏藥品的試用、試貼等活動,并對骨質增生患者進行了相關產品的贈送。另外還組織青年志愿者、專業技術人員,為前來試貼的患者講解醫藥疾病知識、并現場為他們按摩、推拿,令參與者們倍感開心。
分 析
該案例是公益營銷的典型案例,其完美地將產品與這一特殊的勞動假日關聯起來,巧妙地將產品的適用人群及產品的適用范圍準確、清晰地表達了出來。這樣的公益營銷既凸顯了該藥企對這些勞動者的腰疼痛的關愛,又體現了其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之所以該藥企的這種公益營銷能獲得勞動者們的認可,很大程度上依賴了“產品的關聯節假日”。而藥企如何將產品關聯節假日,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步驟進行努力:
充分挖掘節假日
產品的關聯節假日主要應從產品的適用癥或功能主治來考慮,如治療婦科疾病的產品需多考慮的節假日有婦女節、母親節等,兒童藥主要考慮的是兒童節,而治療骨質增生的大多以中老年人為主,所以考慮重陽節、父親節、母親節等。
在挖掘到產品關聯的節假日后,藥企還應選擇合適的活動地點,而這活動地點應以人流量大、人流聚集為主要衡量標準,且盡可能地擴大活動規模,形成最大化的時間影響力。所以,選擇地點時,藥企除按標準外,一般還要結合其他要素,比如交通便利、客流量大的藥企戰略合作的藥店。而從純公益的角度來考量,城市的大型廣場、公園也是非常好的選擇,因為這里不僅人流量大,而且活動給顧客沒有商業行為的印象。
擬好活動主題
公益營銷是藥企整合各方資源、打造差異化營銷平臺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提升品牌美譽度、提升品牌價值、增進與目標人群的互動方面,效果尤其明顯。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歷來就與“善、德、良心”等公益性字眼有著天然的緊密聯系,藥企的社會使命也決定了其在公益營銷方面的可行性和貼切性。
而從公益營銷的定義我們其實很容易將藥品的“善、德、良心”等公益性字眼與關聯節假日關聯,并樹立相關的公益主題。比如以治療骨質增生為主的貼膏劑產品,確立以“傳遞貼心關愛”為題;以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為主的產品,確立以“共鑄中國心”為題。這些主題都能將產品的屬性與公益內容緊緊地結合起來,讓人記憶深刻。
做好內容策劃
有了前期準備,策劃活動內容就會顯得非常容易。只要將最重要的“公益”兩字體現出來即可。如本案例中,該藥企在藥店對來自基層的普通勞動者(這其中包括“棒棒”、環衛工人等,還有患有骨質增生的中老年朋友)免費進行了貼膏藥品的試用、試貼等活動外,還組織青年志愿者、專業技術人員,為前來試貼的患者講解醫藥疾病知識、并現場為他們按摩、推拿。因為此活動完全是無償免費且不進行任何促銷,只為將關愛傳遞到每個前來試用、按摩的基層勞動者心中,所以才會令前來參與的人絡繹不絕。
因此,保障公益性是公益營銷中的唯一標準,活動內容與品牌內涵的關聯性就顯得極為重要,只有圍繞“公益”策劃與之相關的內容,才能得到大眾歡迎與參與度。
確保活動持續性
在策劃好活動內容的基礎上,藥企還需將公益活動和公益事件形成新聞爆發點,然后及時借助資源媒體進行放大,擴大活動的影響力,這無疑對提升品牌美譽度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 微博營銷 名人效應 對策與建議
1微博營銷與其名人效應簡介
1.1微博營銷概念
微博營銷是以微博作為營銷平臺,每一個粉絲都是潛在的營銷對象,進行一系列的品牌推廣、產品宣傳、活動策劃和個人形象包裝等營銷活動。該營銷方式具有立體化、高速度、便捷性、廣泛性的特點。
1.2微博營銷名人效應的概念及案例
名人效應即企業利用名人凝聚眾多粉絲,以不斷增加企業的營銷范圍和知名度,從而擴大銷量。而運用名人效應獲得成功的營銷案例也是不勝枚舉,最近紅遍網絡的源本初見品牌便是最好的例子。源本初見發源于臺灣成立于2012年,現公司在香港。最近確取得了令人咋舌的成績,其利用的名人效應是北大最帥雙胞胎兄弟苑子文和苑子豪,兩兄弟的成功勵志考進北大的故事與帥氣陽光外表在微博獲得數萬粉絲,其中多為與之年齡相仿的年輕人,而源本初見經營化妝護膚品,時尚藝術設計品也整好符合粉絲年齡的需求,通過與粉絲互動,購買產品即由兩兄弟親自送禮物等策略一經實施,立刻使源本初見獲得巨大收益。眾多消費者在面對名人效應的強烈沖擊下,自然會選擇感性消費。
2.微博營銷中名人效應的優點
微博營銷運用名人效應的導向與指揮作用是其他營銷方式難以企及的。名人利用自己的朋友圈再逐步推廣,以及粉絲們自身的行動以及相互宣傳,這樣巨大的傳輸量也是只有名人效應才可以得到。在消費者心目中,名人是值得信賴的,他們所用產品的質量也不由分說,面對他們的推薦,消費者被吸引并購買也是水到渠成之事。
3微博營銷中運用名人效應存在的問題
3.1名人形象與產品契合度低
企業選擇在利用微博名人效應推廣自己產品時必須同時了解產品特征與名人氣質,必須選擇與產品契合度高的名人作為推廣,這樣才會足夠真實并吸引消費者。相反,如果選擇的名人僅僅是當下紅人,而沒有考慮到名人形象與產品切入點,那么會讓粉絲大為失望并退出粉絲團,這樣想在吸引消費者就是困難的。同時,選擇的名人必須要有足夠的公眾信任度,形象要健康積極向上。否則一旦名人因作出違背粉絲底線的事,消費結果必然是大相徑庭的。
3.2互動不足,情感缺失
微博都設立了名人與粉絲互動交流公共平臺,以新浪微博為例,有私信,話題討論等眾多交流方式。粉絲們也能在第一時間關心名人們的動態,同時關心到自己喜歡產品的走勢。但面對粉絲的關心與提問及私信,名人難以做到一一回復,這樣真正的互動其實是屈指可數的。面對一個帖子上千萬條回復,公眾人物卻難以予以回復,時間久后,粉絲熱情會衰減,名人效應也會減弱。
3.3話題互動與產品結合度低
在微博營銷中,公眾人物會和粉絲們進行一些話題互動,但取得的營銷成績卻少有成功。其原因是話題互動與產品結合度低。雖然運用了名人效應,但談論的話題大多是公眾人物時下新聞出行,娛樂八卦等。可以說與產品相關度非常小,這樣自然難以取得營銷成功。比如一位公眾人物代言的產品是家居產品,而其討論的話題卻是去旅行的優美風景。這樣,話題互動對產品推廣意義就不大了。
4微博營銷中運用名人效應的對策與建議
4.1提高名人形象與產品契合度
在運用名人效應時,應當仔細了解產品的特征與名人的切入點。二者應當有機結合,切不可生搬硬套,更不能毫無聯系。因此首先應當準確進行產品定位,分析目標市場再選擇合適的公眾人物,如果能夠把這位公眾人物的職業和他的與眾不同之處與產品聯系起來,這樣取得的效果必然是嘆為觀止的。
4.2加強互動,因勢利導
互動交流是微博營銷的亮點與關鍵,也是致勝的關鍵之一。企業應該想辦法調動名人與粉絲的積極性,盡管目前互動較少,但企業作為中間人應該盡量創造機會。倘若粉絲們的提問互動能夠得到名人的回應,那么這對產品的關注甚至出售都有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名人們親力而為或是請第三方經濟人或者是見面交流會都是有巨大影響力的。名人們應該主動和粉絲們溝通產品,這對自己對產品銷售來說都是雙贏。比如光線傳媒劉同與粉絲見面交流會和新書簽售會就是一種有效的互動模式。
4.3加強話題互動與產品結合度
在進行話題互動時應因勢利導,充分利用話題互動這個機會把握當下熱點,將話題,產品與熱點相結合形成紐帶。這樣切入產品交流,即能推廣產品又能加強公眾人物與粉絲的聯系。必然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4積極引導推動公益事業的發展
公益事業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部分,微博能利用名人效應傳播正能量,發展公益事業,也是為吸引全社會做公益進行的營銷。在名人的帶領下能引發全民公益,將愛心傳遞每一個角落。比如2011年微博公益活動“免費午餐計劃”的發帖和轉帖量達到1356200個,作為“免費午餐”發起人鄧非,因為公益事業而志同道合的粉絲已有300多萬,這對公益事業的推廣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國內開展公益活動企業的雖然很多,但是公益營銷做得好的企業卻并不多。相反,一些跨國公司雖然參與的公益活動并不是很廣泛,但是公益營銷取得的效果卻非常好,比如玫琳凱的“反家庭暴力”、雅芳的“乳腺癌活動”等。嘉實傳媒集團品牌推廣部總監張敏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本土企業與跨國公司在公益營銷上的差距,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意識上的原因,或是歸結于傳統風俗和民族性上的差異,而是本土企業與跨國公司相比在整體上的差距,是綜合實力的差距。
缺乏系統性與科學性
《新營銷》:與跨國公司深入人心的公益營銷相比,本土企業的差距具體表現在哪里?
張敏:我覺得這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決策過程中,本土企業的決策過程是一種點性的決策過程,個人偏好的色彩很強烈,這種狀況不論在國有企業還是在民營企業都存在,即使是在規模非常大的國有企業里,其決策也與決策者的個人喜好有很大關系;其次,在執行上,本土企業缺乏科學性、系統性、長期性和戰略性。這是本土企業公益營銷的一個現狀。所謂缺乏科學性,就是無法與企業的品牌、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相結合;所謂缺乏系統性,就是絕大部分公益營銷都是一錘子買賣,不僅沒有后期的持續運作,而且在決策過程中就沒有考慮戰略性和長期性;最后是在意識上具有很大的片面性,而且從某種程度上說,缺乏一種經營的意識,對公益營銷缺乏全面的認識。公益營銷的主語是營銷,定語是公益,它是用一種公益的方法和公益的內容去做營銷。
《新營銷》:很多本土企業,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家,會以個人身份從事一些公益活動,而外界對此的理解是這些企業家個人在積德行善,你怎么看待這種現象?
張敏:我認為這就是企業家個人在積德行善,因為民營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是個人財產。在這種前提下,他從事什么樣的公益活動,都是他的自主行為。像這種捐贈,它不是公益營銷,而是一種公益行為。如果說我們把企業家通過一個捐贈行為參與一個公益活動理解為公益營銷的話,我覺得從營銷的角度說,是不合格的。
因為公益營銷不等同于公益活動。營銷的目的有兩個:第一個是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即掙得錢越多越好;第二個是企業利潤率的最大化,即越是輕松地掙錢越好,也就是所謂的品牌的力量。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盲目的或者沒有計劃的捐贈行為,是達不到營銷效果的,甚至還會產生反面效果。
公益營銷的誤區
《新營銷》:很多本土企業往往是發生重大災難的時候才大搞公益慈善捐款,對公益營銷的理解存在很多誤區,你認為中國企業公益營銷的誤區還有哪些?
張敏:從根本上說,大部分本土企業主要是混淆了公益活動和公益營銷的概念。公益營銷和公益活動不是一個概念。國內的很多文章都把公益營銷理解為公益活動。有些人對公益營銷的理解,就是我拿10萬元做公益活動,拿100萬元宣傳公益活動,然后得到1000萬元的收益。當然,這是人們理解的一種良性的比較優秀的公益營銷。但是,這種模式僅僅是公益營銷中的一種,它采用我們狹義理解上的公益活動來進行營銷,它的內核是通過公益活動形成新聞效應,通過新聞效應擴大公關和廣告效果。實際上這是狹義的公益營銷。
狹義的公益營銷,也就是通過公益活動和公益事件形成新聞爆發點,然后進行放大。如果把公益抽掉的話,實際上就是一種活動營銷。
《新營銷》:從很多企業實際操作的公益營銷案例來看,并非所有的公益營銷都是靈丹妙藥,有些企業的公益營銷做得不到位,反而會引起反感。你認為本土企業在公益營銷方面還有哪些薄弱環節?
張敏:最薄弱的地方在于缺乏一種價值觀的指導。我覺得公益營銷的本質是企業的一種價值觀。也就是說,企業從一開始定位自己的企業時,就是一種公益的定位。比如說萬科,它的定位就是讓所有的人都住上房子,它對企業的理解本身就是公益的,基于這樣一個角度去考慮,在營銷的過程中才能始終不渝地貫徹公益的內容。但很多本土企業對自己企業的定位就是一個口號,沒有具體內容。有很多企業做得很大,但是對自己企業的認識,對員工的認識,對自己服務對象的認識,對自己產品的認識,對自己公關廣告活動的認識,卻很不夠。而蒙牛的公益營銷,我覺得就很純粹,做得也很優秀,因為蒙牛一開始的企業定位,就是讓每一個中國人都能喝上牛奶。在這種公益營銷價值觀的指引下,決策層、執行層以及企業的各種營銷活動就能很好地貫徹這一理念,
“公益”與“利益”的矛盾
《新營銷》:公益營銷投入的周期比較長,短期內并不能產生明顯效果。而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成長型的中小企業,希望自己的營銷投入能很快地產生良好的回報,這與公益營銷的持續性和長期性矛盾嗎?你認為應該如何對待這一對矛盾?
張敏:公益營銷要求回報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實際上公益營銷也的確可以產生短期的回報。既然公益營銷可以理解為一種事件營銷,那么要求短期效果也是正常的。只是,公益營銷只是所有營銷方式中的一種,在營銷這個大領域里,公益營銷只是其中的一種手段,并不是企業營銷的全部,也不是必然的組成部分。因此,企業不應該寄予公益營銷給自己帶來太多的回報。事實上,不論公益營銷做得多好,它在企業的營銷手段當中,始終處于次要地位,因為消費者首先看到的往往是一個企業的廣告。
隨著時代的進步、消費者覺悟的提高,以及企業自身要求的提升,公益營銷可能會越來越多。因為在一個產品同質化的時代,品牌的力量主要來自客戶關系,消費者主要通過對企業的認可來認識產品。我們中國的企業之所以品牌力不強、議價能力不強,主要是因為大家對企業的認識不夠。
《新營銷》:企業如何根據自身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公益營銷?要從哪幾個方面和角度選擇適合自己的公益項目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