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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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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法論文

隱私權法論文范文第1篇

隱私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濟或私力救濟的辦法來保護權利。概括的說,即權利人采用民事救濟的方法,防止或減少權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得到恢復。由于我國長期重視公力救濟,即公權干預,導致私力救濟的發展受限,沒有形成體系化,當事人大都通過公力救濟方式來保護,即國家公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制定的法律日趨完善,但尚未形成價值取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對隱私權的保護,只是參照人格權中對名譽權的保護模式進行。筆者根據我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參照國外隱私權的立法成果,就隱私權保護的范圍、措施、方法,談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見。

關鍵詞:隱私權立法保護改革與發展

一、隱私權的含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含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結合國外有關的理論科研成果,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2)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窺視、攝影、錄像,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干預、窺視、調查或公開;(5)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7)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8)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9)不得非法向社會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等,不得進行搜集或公開;(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上述內容概括為四個方面,即與私人生活有關,與安寧有關,與形象有關,與姓名有關。

隱私權具有以下特征:(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的私的權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享有的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權所特有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的保護并非毫無限制。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

目前,根據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具有以下四項權利:(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2)隱私利用權。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不僅享有消極的隱瞞權,還享有積極的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公力與私力救濟,來維護隱私的不可侵犯性;(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權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準許他人利用自己隱私的實質,是對自己享有的隱私利用權所作的轉讓行為,未經權利人承諾而利用者,為嚴重侵權行為。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權是1890年由美國法學家在《哈佛法律評論》中首次提到的,從而使得隱私權明確成為法律性問題。隨后美國就隱私權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法院出現隱私權的判例。1940年sidis訴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對隱私權認可,被美國法學理論界稱為法學影響法院審判的一個杰出案例。后來出現了專門的聯邦隱私法,各州也出現了類似的法規。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塞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英國對隱私權的研究不發達,隱私立法很零碎。英國現階段正在為隱私權的保護系統化和專門化進行工作。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的大多數法學家認為,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部分對“私權”的列舉是詳盡的,名譽權和個人秘密權將得到法律條款的保護。法學家和法官拒絕這些特殊的“人身權利”作為應受民法典第823條保護的絕對權利。二戰后,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德國聯邦法院于1954年通過“公民的一般人格權,保護隱私和名譽”的司法解釋。法國為加強隱私權保護,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號法律中,增補了《民法典》第9條,規定了隱私權保護,即“任何人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過保護個人數據的法律,類似情形還有瑞士等國。我國近鄰日本,其民法沒有隱私權的具體規定,但二戰后修改民法典,確立“個人尊嚴及兩性實質”等為民法解釋的最高準則,個人尊嚴包括隱私權。1988年日本出臺保護隱私權的相關規定。我國臺灣地區也于1995年作出相關立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

二、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一)隱私權保護的方式

隨著隱私權保護的發展,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各國法學界的重視,許多國家對隱私權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概括起來有三種:一是直接保護。法律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但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律,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二是間接保護。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院,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而只能將這種損害附從于其它訴因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三是概括保護。在民法或相關法律及判例中籠統地規定保護人格權或人格尊嚴,不列舉具體內容,在實踐中仍然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并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隱私保護作出零星的規定。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實際上是間接保護方法,和日本對隱私權保護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護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沒有該國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隱私權保護的不足與現狀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1988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均規定: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使“隱私權”一詞初見于成文法律,但這只是間接保護,并非直接保護。2001年,最高法頒布《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隱私權雖沒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人格權受司法保護,但是該解釋隱含侵害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仍不失為一種立法和法律研究的進步,只是此種進步仍不足以彌補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從我國目前的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來看,主要有憲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民法,隱私權作為一種民事私權,應當由其基本法民法來保護。由于我國民事研究起步晚,對人格權研究較為薄弱,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歷來與陰私相混淆,同時又受到中國特有的文化影響,其保護的程度和保護的方法沒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視,在我國私法領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沒有一部法律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內容,僅僅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隱私權問題時,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以名譽權的名義來保護隱私權。因而我國隱私權保護立法不足顯現的。又由于隱私權未形成獨立人格權,公眾對隱私權的內容以及是否侵犯隱私權問題產生模糊認識,隱私權被侵害在我國相當突出。不僅公民、企業存在侵害隱私權的問題,而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存在侵害隱私權的問題,具體侵害行為有:(1)侵入侵擾。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的,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張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診所看黃碟事件。(2)監聽監視。私自對他人的行蹤及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裝置或者攝像設備等,屬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引起媒體關注的有廈門合資企業東龍陶瓷有限公司在廁所內裝攝像頭、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鎮港資利祥表廠在男廁所安裝探頭等。又如四川省瀘州市中院審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為,誤將其他家人洗澡的鏡頭拍入。(3)窺視。故意窺視他人居住,利用望遠鏡或者其他設備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他人室內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錄像片等,應當認為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在城市,一般均為樓房居住,兩樓之間間距較小,常有人利用望遠鏡窺視他人室內活動,特別是窺視他人與性有關的活動。(4)刺探。故意調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內容,非法刺探調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調查他人的財產狀況等隱私資料,應當被認為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5)搜查。在公共場所或者工作場所,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者財物的行為,屬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學生在某超市購物后出門時,被男保安攔住,認為該女學生有偷竊行為,強行搜身。(6)干擾。非法干擾他人夫妻兩性生活,利用電話等方式騷擾他人,應當被認為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有一些人,以打電話騷擾他人為樂,經常在深夜打電話騷擾他人,他人生活安寧被打破。(7)披露、公開或宣揚。非法披露、公開或宣揚他人的隱私資料,如他人的個人數據、婚戀史、受害記錄、疾病史、財產狀況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屬于受害人的隱私范圍的一些資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披露、公開或宣揚,都是向第三人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或信息,其具體做法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通過現代通訊技術(如傳真、網絡)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進行。如湖南外貿學院以六名男女學生因先后兩次在女生宿舍過夜,違反校紀為由,將同宿的男女學生開除。再如,孕婦到醫院作人流手術。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醫學院某附屬醫院做人流手術,當她脫下褲子正當要接受檢查時,手術醫師將門外20多名男女實習生招進來圍觀見習,女青年當即提出讓實習生回避,但手術醫師仍堅持讓實習生圍觀,邊手術邊講解。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公眾的隱私權,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長時間不能恢復。

三、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完善與思考

針對目前我國隱私權保護不足這一現象,我認為應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與成果,對我國隱私權保護加以立法,并明確隱私權保護的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方法。下面談一些尚不成熟的思路。

(一)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

現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隱私權的內容,但憲法和民法卻未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的人格權,使隱私權的保護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懲罰,但民事部分,特別是侵害隱私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刑事法律未予保護。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而言,雖然規定了保護,但是刑法與民法的規定相互沖突,法院沒有辦法解決,受害人還是不能獲得救濟。作為私權的一項重要人格權,隱私權被侵害時不能獲得救濟,是對法律的踐踏和對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受害人就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應當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人格權加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行為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先行一步,但是仍沒有明確,只是對名譽權的解釋范圍進行擴大,把隱私權作為一項內容。甚感欣慰的是,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兩個草案均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立法,并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內容、制裁措施作出具體規定,使得隱私權保護有法可依,隱私權的保護受到法律的尊重。

(二)規范隱私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

許多國家對隱私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均有規定,這是對隱私權是否被侵害的界定,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隱私權內容與范圍,減少隱私權的侵害。同時,規定具體的保護內容與范圍,對被侵害人采取較為完善的救濟措施。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隱私權的內容在加大,侵害的行為類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靈活的方法,在隱私權的法律條款中單列一項,即“其它導致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從而使隱私權的保護更具有拓展性。建議將目前的間接保護方式轉換為直接保護,讓隱私權的權能與其他人身權一樣受到重視和尊重。

在確定隱私權范圍和內容時,要注意對侵害程度的確定,應當明確隱私權與其他權利的界定,也就是說隱私權的抗辯問題。如果隱私權人先行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相對方為維護其權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侵犯了隱私權人的隱私,根據自力救助的原理,相對方可因以免責或減輕責任。隱私權抗辯應具備以下條件:(1)隱私權人先行侵犯他人權益;(2)他人侵犯隱私權人隱私系以救濟該他人已被侵犯的權益為目的;(3)該他人別無其他救濟途徑(這是自力求助擴張解釋的本質要求);(4)侵犯隱私不得超過維護該他人權益的必要限度。

根據以上條件,如果“”的偷拍人欲免責應符合以下條件,否則,就構成對對方隱私權的侵犯:(1)隱私權人確實先有婚外情行為;(2)偷拍人偷拍行為僅以獲取配偶婚外情證據為目的,而且拍攝到的配偶與第“第三者”的不軌行為不得傳播、公開;(3)偷拍人通過其他途徑確實無法獲得充分證據證明配偶的婚外情行為;(4)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在上海南匯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人格權案件中,妻子正與丈夫進行離婚訴訟,期間,妻子攜親戚至丈夫租賃的房屋,拍攝到丈夫與“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妻子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應至此為止)。但妻子仍不罷休,與親戚一起將“第三者”內褲剝去,再行拍照,這后面的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妻子搜集丈夫不忠的證據行為未嘗不可,但其后的侮辱行為侵害了“第三者”的人格權,其妻子及其親戚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也應當確立一個責任原則,使當事人能夠正當行使權利。

(三)規范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

知情權是一項公權,指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資料,包括知情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其中知情權包括對國家官員出生、家庭、履歷、操守、業績等個人信息的知悉。公眾選舉官員并授予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謀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對他們的品行、才干、價值觀等各方面有較深入的了解,官員亦有義務公開屬于個人的隱私信息。社會知情權包括對涉及公眾人物的各種信息和社會新聞事件的知悉。公眾人物,他們已從社會公眾那里獲得了較常人更為優越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犧牲部分隱私權益,是對這種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換。這里涉及的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如歌星、影星、科學家、文學家、國家官員等。公眾人物隱私權包括陽光隱私權和有限隱私權。陽光隱私權是對公民產生有益或有害聯系的個人隱私部分。有限隱私權是指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不形成對公民有益或有害聯系的部分。陽光隱私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是公眾人物為得到回報而自愿放棄的部分,主要是為能夠得到社會尊重,實現抱負,有成就感,獲得物質待遇等。

但是公眾人物以下方面的隱私應得到保護:(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2)私生活不受監視;(3)通訊秘密與身由;(4)夫妻兩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或調查;(5)與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無關的私人事務。社會知情權還包括公眾對社會新聞了解的權利,并引申出媒體出于正當目的對社會事務采訪和報道的權利。因而就出現隱私與新聞報道的沖突,這一對冤家之間的沖突如何解決,我認為應當遵循三個原則:一是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原則;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比較時,公共利益大于個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會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利益標準。二是權利協調原則;當權利沖突時,雙方可以選擇犧牲最小利益,當必須犧牲隱私權來行使知情權時,應當將隱私權損害減小到最低限度,即縮小披露、公開范圍,當知情權是財產利益時,應當以維護隱私的人身權來對抗知情權。三是人格尊嚴原則。當隱私涉及到人格尊嚴時,如他人的妻子與第三人有不正當的等隱私時,或有疾病等,知情權要讓位于隱私權,否則,將損害當事人終身的利益。因此根據三項原則,解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以利益最大化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

參考文獻:

[1]魏振贏著《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41頁,2001年9月

[2]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第21頁,1997年4月

[3]張新寶著《侵權行為法》第二十九課隱私權,

[4]楊立新著《人格權保護》中國民商法律網,2003年4月

[5]張新寶著《侵權行為法》第二十九課隱私權,

[6]徐子良著《論涉及隱私權的權利沖突糾紛之司法衡平》,載《民商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一書中,第27頁

[7]中國民商法律網.《判解研究》

[8]徐子良著《論涉及隱私權的權利沖突糾紛之司法衡平》,載《民商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一書中,第29頁

隱私權法論文范文第2篇

原文

一、電子垃圾郵件現象的產生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正逐步地從工業社會邁入信息社會。網絡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網絡中的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內容豐富,同時又為信息的交流、傳播,提供了較現實環境更為廣闊的空間。例如:網站提供的電子郵箱服務(尤其是免費郵箱服務)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隨著人們對電子郵箱服務的依賴越來越強的時候,人們慢慢發現自己的電子郵箱開始每天會多出一點無用的廣告郵件,漸漸地越來越多,甚至有的用戶電子郵箱中的廣告郵件由于來不及清理,導致了電子郵箱的崩潰。更有甚者,有的廣告郵件本身就帶有病毒,會導致用戶的計算機染上病毒,從而給用戶造成了很大地損失。而當用戶打算向發信人拒收此類廣告郵件時,常常會發現寄發電子廣告郵件的地址通常是偽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論文資料站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

......

目錄

目錄

一、電子垃圾郵件現象的產生1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1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1

(二)違反合同義務,侵犯論文資料站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2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3

(一)美國采取的行業自律模式3

(二)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4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4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論文資料站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4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論文資料站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論文資料站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5

參考文獻6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1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2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3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隱私權法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隱私權法 個人信息 信息公開 信息安全 政府

1974年12月31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隱私權法》(The Privacy Act)[1],1979

年,美國第96屆國會修訂《聯邦行政程序法》時將其編入《美國法典》第五編"政府組織與雇員",形成第552a節。該法又稱《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國行政法中保護公民隱私權和了解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就政府機構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以此規范聯邦政府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權之間的矛盾。

1 立法原則

《隱私權法》立法的基本原則是:

① 行政機關不應該保有秘密的個人信息記錄;

② 個人有權知道自己被行政機關記錄的個人信息及其使用情況;

③ 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未經本人許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④ 個人有權查詢和請求修改關于自己的個人信息記錄;

⑤ 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傳播個人信息的機構,必須保證該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預防該信息的濫用。

2 適用范圍

《 隱私權法》對該法出現的"機關"、"人"和"記錄"等概念的適用范圍做出限定。

2.1機關(agency)

該法中的"機關",包括聯邦政府的行政各部、軍事部門、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門的其他機構,包括總統執行機構在內。該法也適用于不受總統控制的獨立行政機關,但國會、隸屬于國會的機關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不適用該法。

2.2人(inpidual)

該法中的"人",是指"美國公民或在美國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2.3記錄(record)

該法中的"記錄",是指包含在某一記錄系統中的個人記錄。記錄系統是指"在行政機關控制之下的任何記錄的集合體,其中信息的檢索是以個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識別的數字、符號或其他個人標識為依據"。個人記錄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標識而記載的一項或一組信息"。其中,"其他標識"包括別名、相片、指紋、音紋、社會保障號碼、護照號碼、汽車執照號碼,以及其他一切能夠用于識別某一特定個人的標識。個人記錄涉及教育、經濟活動、醫療史、工作履歷以及其他一切關于個人情況的記載。

3 記錄公開的限制和登記

3.1禁止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在尚未取得公民的書面許可以前,不得公開關于此人的記錄。

3.2例外

《隱私權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可以公開個人記錄,無需本人同意的12種例外情況。

⑴ 為執行公務在機關內部使用個人記錄;

⑵根據《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公開個人記錄;

⑶記錄的使用目的與其制作目的相容、沒有沖突,即所謂"常規使用";

⑷向人口普查局提供個人記錄;

⑸以不能識別出特定個人的形式,向其他機關提供作為統計研究之用的個人記錄;

⑹向國家檔案局提供具有歷史價值或其他特別意義值得長期保存的個人記錄;

⑺為了執法目的向其他機關提供個人記錄;

⑻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個人記錄;

⑼向國會及其委員會提供個人記錄;

⑽向總審計長及其代表提供執行公務所需的個人記錄;

⑾根據法院的命令提供個人記錄;

⑿向消費者資信能力報道機構提供作為其他行政機關收取債務參考之用的個人記錄。

3.3記錄公開的登記

行政機關根據上述例外公開個人記錄時,除機關內部使用和依《信息自由法》公開的情況外,其他各項公開必須將公開的時間、性質、目的、獲取記錄者的姓名和地址登記在案,并至少保存5年。除非是向執法機關公開,被記錄者有權取得行政機關制作的關于本人記錄公開情況的登記。

4 公民查詢與修改記錄的權利

《隱私權法》規定,個人有權知道行政機關是否保本人記錄以及記錄的內容,并要求得到復制品。除非此項記錄符合該法規定的免除適用情況,或者系行政機關為起訴某人而編制,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個人的請求。個人認為關于自己的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已過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修改或刪除。個人請求修改的信息限于記錄中的事實,不包括意見在內。

5 對行政機關的限制和要求

5.1采集信息的限制

⑴行政機關必須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開個人記錄。

⑵行政機關搜集個人信息,如果可能導致對被記錄者作出不利的決定時,必須盡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

⑶行政機關要求提供個人信息時,必須對提供信息者說明下列事項:

① 行政機構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據,以及個人是否必須公開這項信息;

② 該項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③ 該項信息的常規使用;

④ 個人全部或部分地拒絕提供行政機關所需信息的法律后果。

5.2保有和使用記錄的限制和要求

⑴行政機關建立或修改個人記錄系統時,必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布下列事項:

① 系統的名稱與地點;

② 系統中包括哪一類人的記錄;

③ 該系統收集了哪一類信息;

④ 這些記錄的常規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類型;

⑤ 行政機關對這些記錄的保存、獲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

⑥ 該記錄系統的負責人;

⑦ 個人查詢記錄系統中是否包括自己的記錄時,行政機關答復的程序;

⑧個人查詢如何獲取自己的記錄,如何質疑該記錄時,行政機關答復的程序;

⑨系統中記錄來源的類別。

⑵行政機關只能在執行職務相關和必要的范圍內,保有個人記錄。

⑶保有個人記錄的行政機關必須保證記錄的準確性、適時性和完整性。

⑷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個人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無關,禁止行政機關保有這些方面的個人記錄。

⑸行政機關所保有的個人記錄, 在訴訟程序中,由于法院的命令而對其他人強制公開時,行政機關有義務通知被記錄人。

⑹行政機關必須建立行政的、技術的和物質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個人記錄的安全、完整和不被泄漏,并防止其它可能對被記錄者產生損害的危險。

⑺為了確保《隱私權法》的執行,行政機關必須規定個人行使權利的程序。

轉貼于 6 免除適用的規定

個人隱私權只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圍以內受到保護。為了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尋

求平衡,除了前面提到的12種"例外"情況,《隱私權法》還作出了"免除"的規定。

所謂免除,是指行政機關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不適用《隱私權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即在一定的條件下,保有個人記錄的行政機關,對被記錄的個人可以免除公開的義務,可以不提供他所查詢的記錄,不進行他所要求的修改,或者免除法律為行政機關規定的某些義務和要求。法律在免除行政機關適用某些保護個人權利的條款的同時,給予行政機構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不限制行政機關適用這些條款。免除分為兩種,即普遍免除(general exemptions)

和特定免除(specific exemptions)。

6.1普遍免除

"普遍免除"是指《隱私權法》中的全部規定,除了法律所排除的幾項基本規定以外,其余各項規定,行政機關均可免受限制。

6.1.1免除范圍

能夠適用普遍免除的行政機關對其保有的個人記錄系統,除下列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和要求外,可以免除《隱私權法》對行政機關規定的絕大部分限制和要求:

① 被記錄人的同意權;

② 登記公開的數目和保存登記的義務;

③ 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的義務;

④ 保持記錄正確性的要求;

⑤ 對保有涉及憲法修正案第1條公民基本權利的個人記錄的限制;

⑥ 建立保護個人記錄安全的行政與技術措施的要求;

⑦ 改變常規使用時進行公告的義務;

⑧ 違反法律的刑事責任。

6.1.2適用機關

普遍免除只適用于中央情報局和以執行刑法為主要職能的機關所保有的個人記錄。

6.2特定免除

"特定免除"是指行政機關只能免除法律特別規定的幾項限制。

6.2.1免除范圍

特定免除只能免除適用《隱私權法》中的少數條款。行政機關對本機關中可以適用特定免除的個人記錄系統,免除適用《隱私權法》中規定的下列限制或要求:

① 個人查詢和獲取本人記錄的權利;

② 個人查詢和獲取本人記錄公開情況記載的權利;

③ 行政機關只能保有與執行公務相關和必需的信息;

④ 行政機關在《聯邦登記》上公布個人查詢該機關記錄系統中是否含有、如何取得關于本人信息的辦法,以及該系統中的各類信息來源;

④ 行政機關規定個人取得、要求修改本人記錄的辦法。

上述5項免除的共同特點是免除行政機關對被記錄的個人公開關于他的記錄。

6.2.2適用記錄

特定免除不限制適用的機關,但只能適用于行政機關記錄系統中以下7種關于個人的記錄。

① 涉及到根據總統的行政命令明確劃定為國防或外交秘密的個人記錄;

② 以執法為目的而編制的個人記錄;

③ 以保衛總統、副總統、其他重要官員、外國來訪元首為主要任務的安全機關所保有的個人記錄;

④ 人口普查記錄和其他純粹以統計為目的而編制和使用的個人記錄;

⑤ 以決定個人是否宜于任用、簽訂合同、接觸保密資料為目的而編制的調查材料;

⑥ 文職官員在使用和晉升過程中的考核材料;

⑦ 可能暴露信息來源的軍官晉升考核時所用的資料。

7 與《信息自由法》的關系

《信息自由法》是規定美國聯邦政府各機構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律。該法于1967年6月5日由美國總統批準,同年7月6日(美國獨立紀念日)施行,是美國當代行政法中有關公民了解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這一法律,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公民享有從政府的檔案館、手稿館、圖書館、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情報所、科研所獲得信息,并利用信息的權利[2]。

《隱私權法》規范行政機關處理個人記錄的行為,規定個人記錄必須對本人公開和對第三者限制公開的原則,與《信息自由法》同屬于行政公開法的范疇。和《信息自由法》的不同之處在于:《隱私權法》只適用于個人記錄,而《信息自由法》適用于全部政府記錄;《隱

私權法》著重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權,而《信息自由法》著重保護公眾的了解權;《隱私權法》企圖限制某些政府文件的公開,而《信息自由法》則尋求政府文件最大限度的公開。

這兩個法律互為補充,關系密切,但在適用上互相獨立。行政機關對個人記錄系統的公開,同時受這兩個法律的支配。一個法律中免除公開的規定,不適用于另一個法律。行政機關不能依據《信息自由法》中免除公開的規定,拒絕向個人提供他在《隱私權法》中可以得到的文件。《信息自由法》規定不能對公眾提供的文件,不一定是《隱私權法》規定不能對個人提供的文件;行政機關也不得根據《隱私權法》的規定,拒絕提供《信息自由法》中公眾可以得到的文件。《信息自由法》兼容除《隱私權法》外的其他法律對某一文件不得公開的規定。公眾根據《信息自由法》或《隱私權法》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文件,而行政機關要拒絕提供時,只能依據該法本身免除公開的條款。

8 思考與啟示

政府信息的公開是民主社會的特征之一。一方面,公眾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從政府那里獲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義務提供各種條件,保證公眾平等利用政府機構控制的信息。在保證國家安全和利益、公民隱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了解權,即知情權,是對公民人權的一種尊重,也是民主社會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特別是網絡化的計算機系統和大型數據庫的建立,大量涉及金融、醫療、保險、財產、家庭等方面的個人信息集中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個人信息失控的情況。公民的個人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獲取,或者信息持有者未經公民本人授權擅自將這些數據用于職責以外的其他目的,就很容易對公民的隱私權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

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其實質是在確保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下,賦予公民對個人信息傳播的控制權[3]。然而,對于政府機構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因此,筆者認為,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法規,對于改進和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環境,推進民主與法制建設,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The Privacy Act of 1974,5 U.S.C.§552a,1974.12

隱私權法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 基因信息 基因隱私權 民法保護

    一、基因隱私權的相關概念

    (一)基因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定義

    要給基因隱私權下個定義,其實它是一種特殊的隱私權,是指公民就其個人基因信息以及與其基因信息相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曉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項權利。

    2.基因隱私權的性質

    首先,基因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它根植于隱私權,是一個人人格尊嚴的內在體現。其次,基因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基因隱私權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隱瞞、使用、處分等,只要其不影響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預,任何人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該種義務是不作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犯基因隱私權的行為,如竊取、刺探、擅自、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隱私以及種種利用基因隱私在就業、醫療、保險等方面進行基因歧視的行為。

    (二)基因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主體

    基因隱私權,它的內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構成的,所以它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基因隱私權的主體外延應在自然人范圍內作適當的調整,它應該涵蓋胎兒和死者。

    2.基因隱私權的客體

    基因隱私權的客體,即法律保護的對象,它包括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和與其基因信息有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這些屬于公民個人私權利的范疇,是公民個人自由控制、管理個人基因隱私的前提。其中,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主要指公民個人有權對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合法、合理地隱瞞、使用,甚至是進行無償的捐贈或者是有償的轉讓。

    3.基因隱私權的內容

    基因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涉及公民個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時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基因隱私權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參照一般隱私權的內容,本文認為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1)基因信息知曉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要求自己受檢后獲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關基因檢測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2)基因信息隱瞞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或者拒絕接受基因檢測;(3)基因信息利用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轉讓或者無償捐贈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來滿足自己精神上、物質上的需求;(4)基因信息同意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5)基因信息維護權,即基因隱私權人對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時,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二、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現狀

    (一)美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現狀

    美國是世界上基因隱私保護最早、最完備的國家。早在1996年,新澤西州立法機關就頒布了禁止以基因信息為基礎的基因歧視的法律,它主要涉及的是有關一個家族的遺傳病史的基因歧視。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保險轉移和責任法》,該法在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已存在的疾病狀況評估風險的同時,規定“基因信息”不算已經存在的疾病狀況,除非它已經表現為疾病。2000年,克林頓總統簽署的第13145號行政命令就已經明確禁止聯邦部門和相關機構在雇傭雇員或給雇員升職時使用基因信息或者強迫雇員進行基因檢測,他在位時還曾明確表示:“基因組草圖永遠不應當成為破壞、歧視和侵犯別人隱私的工具”。

    (二)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現狀

    二戰之后,德國深刻反省過去的所作所為,在保護人格尊嚴方面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法規。德國從2001年就開始推動基因檢測的立法,在2009年通過了《基因診斷法》,雇主或者保險公司等無權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保險合同的時候出具基因檢測結果,但若所求職業涉及他人生命安全,則可要求基因檢測,如飛行員等。2009年4月24日,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最新的基因法案。該法案規定,在嬰兒出世之前,出于醫學上的原因可以做測試;而出世后,家長出于性關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的測試則一律被禁止,違者將被處于最高五千歐元的罰款。

    (三)美國、德國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上述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概況可以看出,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都較為完善:美國、德國都用直接保護的方式對基因隱私進行規制。與國外相比,我國關于基因隱私權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都有待加強,主要是因為基因技術在我國還未得到全面的發展,基因技術的應用也不是很普遍,加上我國隱私權民事立法體系的滯后,使得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手段呈現出無從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我國基因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的通過,雖然僅僅規定隱私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民事權益,還沒有涉及到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權,但從我國法學界、立法界、司法界等的努力情況來看,對基因隱私權進行民事立法保護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并對此做出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如1998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實施《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國基因資源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因此對基因隱私權進行民法保護是很有必要的,其必要性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得以體現:

    (一)有利于保護基因信息的價值

    當今社會,科技的日新月異,基因已廣泛運用在各個科學領域。在醫學領域,隨著基因診斷、基因預測、基因治療、基因藥物的研制以及基因移植技術的日益成熟,人類在攻克諸如白血病﹑癌癥等疑難雜癥時有了新的轉機;在生物學領域,多利羊的成功克隆,使得人們在解決各種瀕危物種滅絕的問題上有了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基因的巨大商業價值不但體現在它推動了上述與之相關聯的一系列產業鏈的飛速發展,基因本身所具有的價值也令人嘆為觀止。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

    基因隱私權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的概括組成,它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特性,承載了一個人外在的人格尊嚴和潛在的財產價值,是一個人內在屬性的象征。在后基因時代,隨著基因檢測技術的成熟和普及,這種內在屬性只需要一個人的一滴血、一根毛發,可以說只要一個人身上的一個細胞,就足以將其基因隱私揭示得清清楚楚。比如,在就業時,假如用人單位知道了某個求職者攜帶有某種致病基因,則可能使該求職者喪失了這次就業的機會,這在我國著名的“反基因歧視第一案”——2009年6月佛山市公務員考試體檢中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

    (三)有利于合理使用基因技術來造福人類

    由于基因信息是一種極具價值潛能的不可替代的資源,它關系到各國的經濟利益和其國民的健康問題。因此,許多發達國家以生物技術的轉移和擴散為借口,競相在發展中國家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瘋狂地掠奪發展中國家的基因資源。在我國,上個世紀末就連續發生了“徐希平”事件和“百歲老人基因采血”風波,不但導致了我國基因資源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侵犯了我國公民的基因隱私權。所以,本文認為很有必要對基因信息進行民法規制,利用國家強制力,在充分維護基因隱私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協調好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和公眾利益的沖突,統一合理地使用基因資源和基因技術來造福人類。

    四、我國未來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若干建議

    (一)制定《民法典》,在人格權這一編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內容包括基因隱私權

    本文認為,在未來的《民法典》立法中要汲取《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精髓的部分,比如要采納人格權的兩種直接保護方式:一是行使人格請求權;二是行使侵權請求權,同時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充實人格權的內容,明確規定我國公民享有隱私權,并對基因隱私權做出特別規定,以便我國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迎接基因技術的普及給我們帶來的挑戰。

    (二)確立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確立同意原則,即對于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是否要進行基因檢測,是否要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犧牲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利益,本文認為無論基因隱私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出于何種目的,通過何種手段,均要事先征得基因隱私權人的同意,并且要按照基因隱私權人的意思對其基因信息在其同意的場合、用其同意的方式來進行采集、使用。其次,要確立公序良俗原則,即基因技術的應用,應不違背我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同時有必要對基因信息的利用加以限制,使之在最大程度上造福于人類社會。

    (三)明確規定我國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基因隱私權人不但可以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消極地維護,還包括可以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積極地主張,最重要的是基因隱私權人有權以基因隱私受到侵犯為訴求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于基因隱私權人的義務,主要是不得隨意濫用自己的基因信息,給國家、集體、其他人造成損害。比如,不得濫用基因檢測技術對胎兒的性別進行篩選,這將會打破人類性別比例的平衡,影響到人類的繁衍生息。

隱私權法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基因信息 基因隱私權 民法保護

一、基因隱私權的相關概念

(一)基因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定義

要給基因隱私權下個定義,其實它是一種特殊的隱私權,是指公民就其個人基因信息以及與其基因信息相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曉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項權利。

2.基因隱私權的性質

首先,基因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它根植于隱私權,是一個人人格尊嚴的內在體現。其次,基因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基因隱私權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隱瞞、使用、處分等,只要其不影響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預,任何人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該種義務是不作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犯基因隱私權的行為,如竊取、刺探、擅自、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隱私以及種種利用基因隱私在就業、醫療、保險等方面進行基因歧視的行為。

(二)基因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主體

基因隱私權,它的內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構成的,所以它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基因隱私權的主體外延應在自然人范圍內作適當的調整,它應該涵蓋胎兒和死者。

2.基因隱私權的客體

基因隱私權的客體,即法律保護的對象,它包括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和與其基因信息有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這些屬于公民個人私權利的范疇,是公民個人自由控制、管理個人基因隱私的前提。其中,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主要指公民個人有權對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合法、合理地隱瞞、使用,甚至是進行無償的捐贈或者是有償的轉讓。

3.基因隱私權的內容

基因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涉及公民個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時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基因隱私權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參照一般隱私權的內容,本文認為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1)基因信息知曉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要求自己受檢后獲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關基因檢測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2)基因信息隱瞞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或者拒絕接受基因檢測;(3)基因信息利用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轉讓或者無償捐贈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來滿足自己精神上、物質上的需求;(4)基因信息同意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5)基因信息維護權,即基因隱私權人對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時,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二、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現狀

(一)美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現狀

美國是世界上基因隱私保護最早、最完備的國家。早在1996年,新澤西州立法機關就頒布了禁止以基因信息為基礎的基因歧視的法律,它主要涉及的是有關一個家族的遺傳病史的基因歧視。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保險轉移和責任法》,該法在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已存在的疾病狀況評估風險的同時,規定“基因信息”不算已經存在的疾病狀況,除非它已經表現為疾病。2000年,克林頓總統簽署的第13145號行政命令就已經明確禁止聯邦部門和相關機構在雇傭雇員或給雇員升職時使用基因信息或者強迫雇員進行基因檢測,他在位時還曾明確表示:“基因組草圖永遠不應當成為破壞、歧視和侵犯別人隱私的工具”。

(二)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現狀

二戰之后,德國深刻反省過去的所作所為,在保護人格尊嚴方面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法規。德國從2001年就開始推動基因檢測的立法,在2009年通過了《基因診斷法》,雇主或者保險公司等無權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保險合同的時候出具基因檢測結果,但若所求職業涉及他人生命安全,則可要求基因檢測,如飛行員等。2009年4月24日,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最新的基因法案。該法案規定,在嬰兒出世之前,出于醫學上的原因可以做測試;而出世后,家長出于性關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的測試則一律被禁止,違者將被處于最高五千歐元的罰款。

(三)美國、德國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上述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概況可以看出,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都較為完善:美國、德國都用直接保護的方式對基因隱私進行規制。與國外相比,我國關于基因隱私權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都有待加強,主要是因為基因技術在我國還未得到全面的發展,基因技術的應用也不是很普遍,加上我國隱私權民事立法體系的滯后,使得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手段呈現出無從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我國基因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的通過,雖然僅僅規定隱私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民事權益,還沒有涉及到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權,但從我國法學界、立法界、司法界等的努力情況來看,對基因隱私權進行民事立法保護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并對此做出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如1998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實施《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國基因資源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因此對基因隱私權進行民法保護是很有必要的,其必要性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得以體現:

(一)有利于保護基因信息的價值

當今社會,科技的日新月異,基因已廣泛運用在各個科學領域。在醫學領域,隨著基因診斷、基因預測、基因治療、基因藥物的研制以及基因移植技術的日益成熟,人類在攻克諸如白血病﹑癌癥等疑難雜癥時有了新的轉機;在生物學領域,多利羊的成功克隆,使得人們在解決各種瀕危物種滅絕的問題上有了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基因的巨大商業價值不但體現在它推動了上述與之相關聯的一系列產業鏈的飛速發展,基因本身所具有的價值也令人嘆為觀止。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

基因隱私權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的概括組成,它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特性,承載了一個人外在的人格尊嚴和潛在的財產價值,是一個人內在屬性的象征。在后基因時代,隨著基因檢測技術的成熟和普及,這種內在屬性只需要一個人的一滴血、一根毛發,可以說只要一個人身上的一個細胞,就足以將其基因隱私揭示得清清楚楚。比如,在就業時,假如用人單位知道了某個求職者攜帶有某種致病基因,則可能使該求職者喪失了這次就業的機會,這在我國著名的“反基因歧視第一案”——2009年6月佛山市公務員考試體檢中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

(三)有利于合理使用基因技術來造福人類

由于基因信息是一種極具價值潛能的不可替代的資源,它關系到各國的經濟利益和其國民的健康問題。因此,許多發達國家以生物技術的轉移和擴散為借口,競相在發展中國家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瘋狂地掠奪發展中國家的基因資源。在我國,上個世紀末就連續發生了“徐希平”事件和“百歲老人基因采血”風波,不但導致了我國基因資源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侵犯了我國公民的基因隱私權。所以,本文認為很有必要對基因信息進行民法規制,利用國家強制力,在充分維護基因隱私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協調好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和公眾利益的沖突,統一合理地使用基因資源和基因技術來造福人類。

四、我國未來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若干建議

(一)制定《民法典》,在人格權這一編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內容包括基因隱私權

本文認為,在未來的《民法典》立法中要汲取《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精髓的部分,比如要采納人格權的兩種直接保護方式:一是行使人格請求權;二是行使侵權請求權,同時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充實人格權的內容,明確規定我國公民享有隱私權,并對基因隱私權做出特別規定,以便我國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迎接基因技術的普及給我們帶來的挑戰。

(二)確立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確立同意原則,即對于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是否要進行基因檢測,是否要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犧牲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利益,本文認為無論基因隱私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出于何種目的,通過何種手段,均要事先征得基因隱私權人的同意,并且要按照基因隱私權人的意思對其基因信息在其同意的場合、用其同意的方式來進行采集、使用。其次,要確立公序良俗原則,即基因技術的應用,應不違背我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同時有必要對基因信息的利用加以限制,使之在最大程度上造福于人類社會。

(三)明確規定我國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基因隱私權人不但可以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消極地維護,還包括可以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積極地主張,最重要的是基因隱私權人有權以基因隱私受到侵犯為訴求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于基因隱私權人的義務,主要是不得隨意濫用自己的基因信息,給國家、集體、其他人造成損害。比如,不得濫用基因檢測技術對胎兒的性別進行篩選,這將會打破人類性別比例的平衡,影響到人類的繁衍生息。

(四)基因隱私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及其侵權責任的承擔

對于基因隱私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本文認為采用一般侵權原則來認定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較為合理,即有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存在、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客觀上給基因隱私權人造成了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至于基因隱私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本文認為可以采用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相結合原則,其中財產責任的承擔主要以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方式來救濟,主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具體情節、獲利情況、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綜合因素確定賠償的數額,以達到撫慰基因隱私權人并對其人格利益加以補償的目的;而非財產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銷毀基因信息資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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