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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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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處罰法

治安管理法處罰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簽、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運輸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畜禽標識制度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畜禽標識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畜禽標識管理

第七條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應當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畜禽標識編碼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及專用條碼組成。

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

編碼形式為:×(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標識技術規范,生產企業生產的畜禽標識應當符合該規范規定。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采購畜禽標識,逐級供應。

第十條畜禽標識生產企業不得向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第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銷毀。

第十五條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志中注明畜禽標識編碼。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及所需配套設備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等制度。

第十七條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第三章養殖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代碼、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二)畜禽散養戶:戶主姓名、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第二十一條飼養種畜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第二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從事畜禽經營的銷售者和購買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更新防疫檔案相關內容。

銷售者或購買者屬于養殖場的,應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編碼及相關信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施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農業部建立包括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在內的國家畜禽標識信息管理系統。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畜禽標識信息數據庫,并成為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的子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數據采集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畜禽、畜禽產品實施追溯:

(一)標識與畜禽、畜禽產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產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產品沒有檢疫證明;

(四)違規使用獸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發生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應當實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等信息對畜禽及畜禽產品實施追溯和處理。

治安管理法處罰法范文第2篇

 

一、兩法基本原則概況分析

 

1、《治安管理處罰法》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與公民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加強對治安處罰法的基本原則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機關制定和完善治安處罰法,提高民眾對治安處罰法的法律價值的認識和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導公安機關及廣大民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些法律原則對指導該法的制定、修改和實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為此,研究治安管理處罰基本原則,抽象、提煉并概括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對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和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刑法》基本原則

 

我國1997年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使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結合刑法的特殊內容,化為適用刑法人人平等這樣一項刑法基本原則。原則的含義就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原則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律準則,是法律領域中最高層次的、比較抽象的行為準則,一般存在或體現于一定的法律規范之中,是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能夠指導法律規范的制定和適用,甚至直接作為一種規則加以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違法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的制裁懲處;而刑法則是針對刑事處罰,是對犯罪行為的懲戒處理,要由法院依法進行審判。所以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人尚無須接受刑事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治安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即可。但無論是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要遵循處罰法定原則,也就是說該主體是否有權實施處罰,處罰的程序、種類、范圍等均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處罰。二者間不同也由此而來,犯罪程度是很明顯的一個區分之處。

 

二、兩法的相同之處

 

作為具有一定程度褫奪公民自由和財產的兩部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原則相同之處在于其內涵,而不在于其表象。第一,二者的目標是相同的。無論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是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為終極目標。在履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的使命中,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應該既注重法益保護,又注重人權保障。第二,二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僅廢除了類推制度,而且強調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時候,尊重和保障人權(第5條)。因此,作為人權保障的罪刑法定主義和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則,也應該成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應該遵循的“鐵律”。第三,以構成要件理論為基礎是二者基本的歸罪原則。現代責任主義的興起,在事關認定違法與犯罪行為的時候,都強調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論是認定行為成立犯罪,還是認定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明文規定,都要求具備客觀的違法性與主觀的有責性。

 

三、兩法的不同之處

 

盡管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適用基本原則以及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而且更為重要。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刑法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處罰法。盡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體系的編排、規范的內容、文字的表述以及法律后果上與刑法的規定極為相似,但二者的處罰結果具有本質的差異。其次,二者對被告人的命運和社會影響完全不同。適用刑法的后果,是給行為人以刑罰,使行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而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后果,僅僅是一般的行政處罰,不會使行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不同的處理結果,對社會、對被告人所產生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

治安管理法處罰法范文第3篇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的不斷加強。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案件也不斷增加。針對此情景,我國于2005年8月28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并在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而我在今天有幸,面睹了此律,感觸不少………

此律充分根據教育和處罰為根本,其目的是為了教育與引導那些社會上走錯路的人。

然而我卻覺得應該先由我們這些青少年做起,在我們身邊有不少法盲和半法盲,他們都無視或輕視法律的存在,只憑一時之熱血,逞一時之能,為一時之氣,往往觸犯法律,為自己的一時之氣而買單。所付出的代價是沉重的,我們都處于熱血沸騰的年紀,都不善于冷靜,過于沖動。都渴望那大漠孤煙直,長河落日圓,一人一劍走江湖的生活。但是,我們應該明白此時不同古代。沖動是要付出代價的,其代價可能是一生或是更久。我們都還年輕,都處與叛逆;我們都不愿聽從他人的建議,一意孤行,也許你說這就是性格,這就是我們年輕過的痕跡。但是,請記住我們是生活在法制社會的,我們不可能因為我們的一時沖動而得到原諒。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是明文規定的,既然錯了就要得到懲罰……

有人說法律是有空隙的,并非密不可透。但是,請記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制裁是無法逃脫的。而我國2005年發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卻是寬容的,其文規定不拘留涉法不深或輕判未成年人與70歲以上的老人,其實法律并不是一條條冷冰冰的條律。它也是有感情的,它只是不想我們誤入歧途,想讓我們從新走向光明,它是我們社會的絕對保障者。設想若無法律,社會將是如何一片混亂。所以說對于違法的人,它是可怕的。然而對于我們,它是我們生活的保障,它是和藹的,是可親的,它以其雄偉的身體,保障了我們基本的生活法則,維護了社會的和平,我不敢說此律是無懈可擊的,但我可以說它是寬容的,它為我們每一個人都留了一條退路,浪子回頭,金不換嘛,但是,它并不希望有人走這一條退路,法律是公正的,可同時也是冷酷與寬容并存的。沒有永遠的錯,一時之錯,它會給你機會,可記住機會并不是總有的,要懂得珍惜,不能利用法律的寬容,一錯再錯,所以,請記住,法律有情,但不是永遠會寬容的。

我們是國家的未來,未來還是要靠我們建設。時代的不同,造成了那些還未適應的人們無心或有心的觸犯了法律。但是,請記住,法不留情,我們要懂得珍惜,要學會冷靜,學會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而不是觸犯它……

治安管理法處罰法范文第4篇

雖然行政執法機關都很重視行政處罰案卷制作,但很多行政執法機關常常憑著經驗和習慣做事,缺少科學化、規范化的行政處罰案卷制作意識和手段,加上近年來行政違法行為復雜多樣,行政處罰案卷制作中存在的問題層出不窮,主要問題有形式和內容兩個大的方面。

(一)形式問題

1.案卷材料范圍不明確,案卷目錄缺乏整合,材料排序不統一。首先,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案卷存在材料散雜、范圍不明確的問題。案卷是對處罰活動的全面客觀反映,不應該包括一些與處罰行為不直接關聯的材料,如對舉報人的獎勵材料。舉報人的舉報可能直接決定案件的查處,但對舉報人的獎勵材料與行政處罰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其次,案卷材料往往缺乏整合,導致案卷目錄只是簡單地按時間或重要性等一一羅列,材料排序較為混亂。案卷材料本身要能夠反映行政處罰做出的階段,如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申辯、做出處罰決定等,這樣才能為案卷評查提供方向引導,否則,面對一堆雜亂無章又不完整的案卷目錄,案卷評查工作勢必難以有效開展,也勢必會影響到案卷評查的效果。實踐中,有少數行政執法部門辦案人員沒有意識到這一點,不重視對目錄的整理和排序,影響了案卷評查活動的正常開展。

2.字體字號不統一。在實踐中,同一行政執法系統各執法單位甚至同一單位不同執法人員在案卷制作中字體字號不統一,出現字體字號五花八門的案卷文書。這無疑會給人帶來一種不專業和不嚴肅的印象。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相對固定,是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最重要的文書,也是最終交給行政相對人的重要材料,有相當的嚴肅性。作為體現嚴肅性的方式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字體字號應統一規范。

3.處罰決定書標題和受處罰人情況交代不規范。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需要標題存在不同做法。大多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開頭部分都會寫文件標題,以使整個文件顯得規范正式,但也有一些處罰決定書不寫文件標題,各個執法單位標準不一。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還經常出現當事人情況交代不一致的情況。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情況介紹詳略程度不同,有的案卷介紹比較詳細,有的介紹卻非常簡單。這也是亟待規范的地方。

(二)內容問題

1.處罰決定書內容描述不準確、不完整,錯誤告知訴權時有發生

首先,當案件查處進行到送達處罰決定書的階段時,意味著該案件已經基本定性,當事人已經確定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此時,已不存在當事人“涉嫌”違法的問題,不應在決定書中出現“涉嫌”的表述。制作立案報告書時可以寫當事人“涉嫌”違法,但在實際工作中,工作人員經常在后面的文書寫作中直接從立案報告書中復制相關信息,使得后面的文書寫作出現問題。而且決定書內容要件缺漏現象也較為普遍,一些處罰決定書常常缺少處罰決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在對某市各區處罰卷宗考察過程中,我們發現,處罰決定書中普遍缺少處罰履行的方式、期限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要件,而多數行政法律程序規定都明確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依據。如果不明確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當事人便無從得知相關情況,從而導致產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更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和終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執法資源的浪費。其次,錯誤告知訴權時有發生。在部分處罰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訴權告知存在明顯錯誤,如將期限隨意延長或縮短,明顯違反《行政訴訟法》關于三個月期限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錯誤告知訴權即視為沒有告知訴權,期限自決定做出之日起兩年之內都可以。這樣無疑將行政訴訟期限從正常的三個月延長到了兩年時間,給行政行為的被訴帶來了極大的可能。

2.證據材料制作存在瑕疵

現場檢查筆錄是現場查驗之后對客觀事實存在的一種描述和記錄,也是最終決定對相對人進行處罰的直接證據材料。證據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因此,現場檢查筆錄一定要客觀,不能隨意添加主觀因素。否則,進入行政訴訟階段,現場檢查筆錄會因不具備客觀性和相關性而不能作為證據采用,從而可能造成行政機關的敗訴。然而,不少案卷的現場檢查筆錄是執法人員對現場的簡要描述和對案件性質的主觀猜測,并沒有遵循客觀記錄的原則,執法人員也沒有意識到現場檢查筆錄作為直接證據的重要性。

3.集體討論失之空泛

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情形只發生在查處情節復雜或者出現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中。集體討論方式不僅可以發揮民主決策的優勢,而且對于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作用,當然值得肯定。但現實中的集體討論程序,從討論記錄即可看出,多數都是辦案人員說明初步處罰意見,其他人員隨聲附和,極少有反對意見。“如果行政執法的質量特別高,這種可能性也不能說絕對沒有,所謂‘英雄所見略同’。但現實是行政法治建設處于起步階段,行政執法水平依然很低。行政執法案卷所反映出來的這種‘討而不論’,導致集體討論、民主決策程序流于形式”(李瑰華:《行政執法案卷制作規范研究》,《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這種情況值得重視。

二、行政處罰案卷制作工作的改進與規范

(一)對案卷制作形式進行改進

1.統一案卷材料范圍,規范案卷目錄基本順序

行政處罰案卷的所有材料是否相關、目錄是否完整有序,是人們對整個案卷的第一印象。如果處罰案卷當中夾雜了一些與執法活動無關的材料,不但會給案卷評查帶來不必要的工作量,也會給人一種不專業的感覺。如果翻開案卷的首頁,看到的是一堆毫無章法、亂七八糟的案卷目錄,無疑會使人對案卷的嚴肅性產生懷疑,進而對處罰案件本身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同時也使案卷目錄失去了其應有的指引作用。因此,行政執法部門應對案卷材料范圍和目錄基本順序規定相對統一的標準,以提升案卷制作的整體質量。可以圍繞行政處罰行為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確定案卷材料的基本范圍。案卷目錄可參考法院司法案卷制作的基本順序進行改進,即按照立案材料、當事人身份材料、證據材料、申辯材料、決定書及送達文書這樣一個基本的順序排列。

2.統一文書格式,將標題、受處罰人情況和字體字號做成可反復使用的固定模板

雖然制作處罰案卷的本質是要對行政處罰的過程進行文字記載,是一系列行政執法活動的綜合表現形式,但文書制作的格式也會間接影響到文書制作的質量。假如文書的標題、受處罰人情況、字體字號始終清楚統一,案卷呈現在查閱者眼前時就會清晰明了、一目了然。不論是多少份案卷放在一起,也不會讓人覺得雜亂。在技術上,將標題、受處罰人情況和字體字號做成可以反復使用的固定模板,不僅可讓行政處罰工作更加趨于專業化,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還可以避免因受處罰人情況交代不清楚導致無法送達或難以執行等問題的產生。

(二)對案卷文書內容進行規范

1.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重新認識集體討論程序的重要性

文書制作內容的不規范,很大程度上源于執法過程的不規范。對于常常流于形式的集體討論程序,如實記錄的結果就是文書內容空泛,毫無實際意義可言。要使案卷制作更加完善,就需要對案件的執法過程予以完善,以充實相應的文書內容。要想完善集體討論程序,就必須深刻認識到集體討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集體討論程序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但只要進行了集體討論這個過程,討論便應該充分發揮參會人員的集體智慧,對案件背后的理由和依據進行嚴密充分的論證,這樣才能深入接觸案件的真實情況,而不是只單純地對處理意見進行附和。只有在實質上做到了真正討論,才能進一步在文書制作的過程當中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

2.提高法律知識素養,認真研習證據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法處罰法范文第5篇

最近,朱總理針對國土資源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作出重要批示:“地方對土地問題的查處,處分都太輕,違法、違紀者不會知所警誡,請你們今后要教育地方和本系統切實注意,嚴肅執法,從嚴處理。”朱總理的批示,對切實糾正查辦違法違紀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改進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前,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中確實存在對違法違紀責任人“處分都太輕”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是: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違法當事人刑事責任的不移送;該提出黨紀政紀處分建議的不提處分建議;有的處分建議隨意降低處分檔次;有的地方對鄉鎮以下干部能夠提出處分建議,而對違法違紀行為涉及的縣級以上領導干部難以提出處分建議;特別是有相當一些處理建議被擱置,得不到落實。因此,使“違法違紀者不會知所警誡”,既影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也損害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形象。為認真貫徹落實朱總理的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嚴肅追究違法違紀責任人的責任,維護法律權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朱總理的批示精神,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思想統一到批示精神上來,并將批示盡快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向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通報。要充分認識“處分都太輕”的嚴重危害性,克服畏難情緒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傾向,切實做好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紀案件的工作,并對《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查結案件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和移送案件審結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執法監察工作及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部門正職是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執法監察工作及案件查處工作負首要責任。分管負責人要親自抓,把主要精力用于執法監察工作。執法監察機構在調查案件時,要圍繞“既處理事又處理人”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最終的調查報告要有對違法違紀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調整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內容,不僅要考核案件查處工作中的立案率、結案率,也要考核處分建議率、移送率,要堅決改變過去“查事不查人”的局面。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確立各自的立案范圍,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對本級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不查處的,上級機關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切實實行案件查處逐級上報備案制度。凡涉及追究違法當事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案件,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將查結案件的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一級上報備案案件的定性、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和犯罪案件移送書予以審查。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法違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分、刑事處罰建議,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依法處理。對查處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對上級交辦的案件敷衍塞責或拖著不辦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盡快建立與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相互銜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就案件查處工作中的協調配合和案件移送問題建立協調配合的機制,共同做好追究違法違紀者責任的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與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主動溝通,及時通報情況,并積極配合其做好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工作和有關執行工作。在移送案件后,有責任督促和協助落實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經督促后落實仍有困難的,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對處理建議落實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統計,并及時向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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