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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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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

監護人證明范文第1篇

對未成年人作證的證據應如何認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責任應如何承擔。

[案例索引]

一審:新縣人民法院(20__)新民初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

原告馮某與被告林某均系被告卡房小學學生。20__年4月21日下午放學,馮某、林某及其他同學列成路隊回家,當行至途中大松樹附近時,被告林某用雨傘與同學嘻打時將原告馮某致傷。傷后第三天被帶到村醫療點治療,后又轉入卡房鄉衛生院、潑河個體醫療點、槐店衛生院等地治療,其間曾到信陽市中心醫院、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檢查,其傷情經信陽明德法醫臨床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經卡房小學調查當天下午一塊行走的學生,其中有三人證明當天下午馮某告訴他們說林某打傷其眼睛,具體怎么傷的不清楚,其他人均說沒有看見。20__年6月1日經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林某之監護人黃秀清自愿一次性付給馮某治眼傷藥費3600元,從付款之日起雙方不再互相追究。現原告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訴請法院解決。

[審判]

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馮某、被告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人應經常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校期間及放學途中遵守校規,不能從事危險的活動,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馮某、被告林某在放學途中不遵守安全規范,致使林某將馮某眼睛致傷,雖沒有人直接看見林某致傷馮某,但有卡房小學對事發時在場學生證明馮某曾告知他們林某打馮某的調查筆錄,及事后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的林某方給付馮某治眼傷藥費的調解協議加以印證,且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眼睛被致傷另有他因,由此可以認定馮某被林某致傷的事實成立。因現場無直接目擊證人證明事發起因及經過,致使雙方責任無法劃分,可按同等責任由雙方的法定人予以承擔。被告卡房小學已盡到了安全教育及注意責任,且事發于放學途中,學校已無法對學生的行為予以監管,不存在過錯,因此對該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簽訂協議時原告病情尚不穩定,但經鑒定原告傷情已構成七級傷殘,協議所定給付賠償數額不能彌補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屬顯失公平,應予以撤銷。原告傷后到外地醫院治療沒有正規轉院手續,且單據不規范,對其涂改的兩張單據本院不予認定,對確因病情治療需要所花費用可酌情考慮。被告林某反訴要求退還所付3600元及卡房小學反訴要求恢復名譽、賠償損失,因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已給付的費用應從賠償額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后期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某因被致傷所受損失31463.72元,由被告林某法定人賠償50%,即15731.86元,扣除已給付3600元,余額12131.86元限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被告林森、卡房小學的反訴請求。

[評析]

對本案處理要把握好以下兩個關鍵問題:

一、關于對未成年人作證證據的采信問題

隨著現代社會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各種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未成年人作證現象也越來越多,對未成年人作證的證據認定問題也就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8年、20__年出臺了《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對此問題作出專門、清晰、明確的規定。這兩個解釋都規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理解,未成年人所作證言只要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即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判斷未成年所作證言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是法官一個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的過程,應由辦案法官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當地教育水平、心理成熟狀況及未成年人理解能力等因素,并與其所作證言內容相比較來判斷其是否相當,從而決定是否采納其證言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本案認定被告對原告致傷事實成立的主要證據均系雙方同學的證言材料,屬未成年人證人證言,根據《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本案中事發現場只有雙方同學,全部系未成年人,如果法院籠統的一概加以否認,顯然對原告方不利也不公平。根據此司法解釋如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言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又能與其他間接證據相映證,則其所作證言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本案作證的原告同學雖系未成年人,但其證言證明曾看到原告哭泣并說被告打了原告眼睛,此陳述應當與小學生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相當,又結合其他間接證據也證實此事實,故綜合判斷原告對被告致傷的事實成立。

二、關于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

監護人證明范文第2篇

2012年10月21日,家住江蘇省大豐市大中鎮海豐村村民蔣某年僅兩歲的兒子蔣某某在床上玩耍時,誤觸電源插座不幸觸電身亡。事發時,因蔣某夫妻均在外地打工,孩子交付奶奶照料。當地公安機關經現場勘察,在事發地點的床上發現纏繞的電源插座、斷裂的收音機天線等物件,經法醫鑒定,蔣某某的死因為觸電身亡。因同供電公司協商未果,2013年3月20日,蔣某夫妻向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供電公司未盡到安全供電的義務為由,要求供電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8萬。

大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導致本案蔣某某觸電的用電設施歸屬原告所有,被告供電公司對此無管理義務,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被告未盡到安全供電義務,原告的事實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供電公司出于人道主義精神,也鑒于原告的家庭困窘,組織職工開展了“為困難客戶獻愛心”的活動,向原告捐贈9760元。

【評析】

蔣某某觸電屬220伏電壓觸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高電壓,1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之規定,本案為一般侵權案件,規則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供電公司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當事人舉證應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蔣某某的近親屬對其主張的事實將負有舉證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戶口簿、蔣某某死亡證明書、法醫鑒定、村民尚某證人證言,均未能證明被告未盡到安全供電義務,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同蔣某簽訂的《居民供電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供用電雙方供用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為電能表接線樁頭,電能表屬用電人所有,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用電設施有用電人負責,維護管理”。

監護人證明范文第3篇

丹丹就讀于H市七色花幼兒園。2016年5月21日16點30分左右,幼兒園美術活動結束后,丹丹在幼兒園內的蹦床玩耍時牙因磕到另一名幼兒兮兮的后腦而受傷。事發時,教師因在教室內忙于整理幼兒美術作品而未在現場。

丹丹家長向法院稱:2016年5月21日16:30分左右,丹丹上完美術活動后就去了園內蹦床玩。后來,又進來一名幼兒兮兮。在玩的過程中,丹丹的下顎碰到兮兮的頭部,造成丹丹兩顆門牙半脫位。事故發生后,丹丹到某口腔醫院就診,共花去醫藥費605.77元,在家休學7天。丹丹父母認為,丹丹在幼兒園內受到傷害,七色花幼兒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維護丹丹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訟,希望法院依法判決:一、判令七色花幼兒園賠償丹丹醫療費605.77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3500元、交通費500元、后續治療費150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67605.77元。二、訴訟費由七色花幼兒園承擔。

七色花幼兒園在原審法院辯稱:事故發生在下課期間,事故發生前有另一名幼兒兮兮進入蹦床玩耍,且有兮兮家長在場,事故發生是因為兩名幼兒突然間發生互相碰撞,是無法預料和避免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七色花幼兒園認為本案應屬于意外事故,幼兒園不應承擔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可以適當減輕責任,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七色花幼兒園認為本案事故是因兩名幼兒碰撞而造成的,所以七色花幼兒園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丹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樂玩耍均應在幼兒園受到密切的保護和管理。事發時,教師因忙于在教室內整理幼兒美術作品而疏忽了對室外幼兒的保護與管理,這反映出幼兒園看管孩子的教師在當時分身乏術,缺乏其他監管教師的情況。七色花幼兒園在答辯中陳述蹦床平時不對外開放,如果秉承其管理思路更應將此設施存放在封閉空間內,不應讓幼兒在無人看護下進入。而將該設施存放在幼兒能攀爬、登臨的區域而未盡管理責任,七色花幼兒園作為設施的維護者以及幼兒的保護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綜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七色花幼兒園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就丹丹一方主張的醫療費,以其實際提交票據累計金額為準。就交通費,因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就營養費,法院將結合鑒定意見書酌情判定;就護理費,丹丹一方提交的證明中未體現工資標準,法院將結合相關標準以及鑒定意見書依法判定;就后續治療費用,因丹丹受傷拔除了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確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待丹丹到一定年齡尚確定不能長出恒牙時,可另行主張。就精神損失費,丹丹雖未評定為傷殘等級,但考慮到丹丹年齡尚幼,在一段時期給生活帶來不便和痛苦,法院將酌情判定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判決:一、七色花幼兒園于本判決書生效后賠償丹丹醫療費605.77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000元。二、駁回丹丹的其他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后,七色花幼兒園不服,提起上訴,不同意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要求改判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丹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審法院認為丹丹在幼兒園的生活起居、游樂玩耍均應該受到幼兒園密切的保護和管理,七色花幼兒園將蹦床存放在幼兒能攀爬、登臨的區域而未盡到管理責任,七色花幼兒園作為設施的維護者以及幼兒的保護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因而判定七色花幼兒園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七色花幼兒園不同意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要求改判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據丹丹提交的醫藥費票據,結合鑒定意見和實際情況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原審法院考慮到丹丹受傷拔除為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確定,待丹丹到一定年齡尚確定不能長出恒牙時,可另行主張后續治療費,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思路】

一、幼兒園的責任

幼兒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傷害,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構成要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此時實行過錯推定,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主要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o,而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監護人證明學校的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

本案中,只要丹丹舉證證明其在七色花幼兒園就讀期間受到傷害,就完成了舉證責任。七色花幼兒園若不能舉證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則就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宜的賠償責任。從本案來看,丹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樂玩耍均應該在幼兒園受到密切的保護和管理,丹丹受傷與幼兒園師資不足,游樂設施看護不力有關,顯然,七色花幼兒園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監護人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其他幼兒傷害的,幼兒園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是不是幼兒園應承擔完全責任,而致幼兒受傷的其他幼兒監護人就不應承擔責任了?對此,《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分析,監護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幼兒園承擔侵權責任與監護人責任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礎,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承擔責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擔了責任,都使受害人獲得了救濟,全體債務即告消滅,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征。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觀點,競合侵權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作為侵權人,有的實施直接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有的實施間接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因果關系,競合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關聯,在客觀的行為和損害后果有關聯,行為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形態。

本案中,直接侵權行為是另一名幼兒兮兮對丹丹的傷害,間接侵權行為是幼兒園的教育、管理過失,二者主觀上沒有關聯,但行為與損害后果有關聯。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權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關系任意選擇債務人,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因此,丹丹要求七色花幼兒園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三、幼兒園主張幼兒也有過錯,應否支持

幼兒園主張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本案中直接侵權人為另一個與丹丹碰撞的幼兒兮兮。兮兮的侵權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以上已有論述,多個責任人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兩者之間實際上是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丹丹可以要求七色花幼兒園或者兮兮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監護人證明范文第4篇

關鍵詞:學生、人身傷害、監護、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在校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賠償問題是一個現實性很強的實際問題。在校中小學生基本上都是獨生子女,一是發生傷害事件,不僅學生遭遇不幸,還會給家長帶來巨大痛苦。不少受害學生家長認為,凡是在學校發生的學生傷害,學校都應負責,因此,遷怒于學校,一些學生家長甚至到學校糾纏不休,無理取鬧,學校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來處理糾紛,致使學校正常管理秩序和教學秩序被打亂。學校未成年學生傷害事件頻頻發生,由此引發的傷害賠償糾紛越來越多索賠金額少則幾千多則幾萬甚至幾十萬。學校無力承擔,很多學校害怕發生學生傷害事件,不敢開展豐富多彩的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如雙桿、鉛球等活動,教育活動的內容和范圍變得單調和狹窄,學生身心的全面健康受到嚴重,權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極不利于培養學生多方面的興趣和能力。學校變得越來越膽小,學生變得越來越嬌氣。在校學生傷害事件及其賠償問題嚴重束傅了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手腳,影響了教育質量的全面提高。另外學生傷害事件的發生具有相當的意外性和突發性、導致事件發生的因素也比較復雜、致使在傷害發生后的具體處理過程中,在確定賠償責任人和賠償標準方面,學校和學生家長各執一詞,爭論不休。因此,深入開展學生傷害問題明確傷害事件發生后相關各方責任,對解除學校的后顧之憂,預防傷害事件的發生,對傷害事件發生后的糾紛處理,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1、學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我國民法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必須有監護人對他們進行監護。那么,誰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呢?很多學生家長認為:家長把學生交給學校學校就應當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代替家長成為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傷害事件只要發生在學校,學校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認識的依據和基礎就是——學校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這種認識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我國法律從來就沒有規定學校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民法通則》第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所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從上述規定看,我國監護制度是以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親戚等不能做監護人的情況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學校作為一個單位也可以做監護人,但不是做在校學生的監護人,而是做本校教職工子女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沒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親戚等做監護人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是極為個別的現象,出現的幾率極低。因此,認為學校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于法無據。

2、學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委托監護人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頒布以后,多數家長承認學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但仍有人認為學校是委托監護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此,認定家長把學生送進學校、監護人的身份就發生了轉移,學校就成為家長委托的監護人,既然這樣,學校就應該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負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的身份是不能委托和轉移的,所以“委托監護人”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被委托的只能是監護職責,而不是監護人的身份。學校絕對不是在校學生的所謂“委托監護人”那么在監護職責方面家長和學校之間是否存在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呢?在這個方面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學生到學校上學,學校和家長之間并沒有辦理過監護權轉移和委托監護權的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學校承擔的是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學校對學生也有保護的義務,但這種保護有其特定的含義,是與教育活動有關的保護。這種保護與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以被監護人所實施的監護,性質上是不同的。如果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學生不僅學校要保護,而且也要保護,甚至還有司法上的保護,上述這些都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嗎?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主要表現在:

1、監護人和監護職責可以分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關于委托監護的規定為這種分離奠定了法律基礎,并非只有監護人才對被監護人具有監護職責。

學校不是在校學生的任何意義上的監護人人,既不是法定監護人,更不是所謂的“委托監護人”。但是“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并不等于“學校對學生不承擔任何監護職責”,二者沒有因果關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基于此,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包括人和法人)承擔、家長也可以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學校承擔。

2、由于學校的特殊性質,不同于一般的社會機構和司法部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誠然不完全等同于監護,而且保護有多種、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也不同于家庭保護,并且并非所有的保護者都是監護人。筆者也認為學校社會司法部門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要強調的是:學校對學生的保護畢竟不同于司法保護和一般的社會保護,學校對學生的保護與家庭保護在內容上有許多重疊之處。而且從教育發展史和學校功能的角度看,家長實際上已經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了學校。

從教育發展史來看,教育首先是家庭的職能,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教育由在家庭中的言傳身教逐步演化為由專業人員(教師)和專門機構(學校)從事的專業化活動,學校教育是家庭教育職能的延續和發展、家庭將部分教育職能轉交給學校實施,而學校對學生履行教育職責的前提是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從這個 角度講監護人可以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學校承擔。從現代學校的功能,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有特殊的保護責任。這種保護的重要性僅次于家庭,學生白天的大部分時間在學校度過,學校的工作對象是未成年學生,這就是學校這種教育機構與非教育機構工作職責的本質區別學校必須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長時間的保護。面對容易受外力傷害,身心發展水平較低,需要特殊保護的未成年學生,教師對他們應該有類似的家長般的責任,這種特殊保護可以理解為部分監護[1]。

3、學校和家長之間實際存在的委托關系。學校雖然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是可以是按受監護人委托履行一定監護職責的被委托人,監護人與被委托人既可以由書面形式確定相互關系,如簽訂委托書也可以是一般口頭約定而成立。學校一旦正式接收未成年學生入學,學校與家長就形成了監護人和被委托人的關系。因此,學校對學生應當負有監護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學校與家長有類似的監護責任。但是學校的監護責任不能代替家長的監護責任,監護人與被委托人民事法律上的地位明顯不同,首先,產生的途徑不同。監護人依法產生被委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而產生,其次,產生的范圍和順序不同。監護人的范圍順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地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民政部門而被委托人產生的范圍更加廣泛可以是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學校只是被委托人的一種;最后,監護職責的范圍和內容不同,因此,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或者致人損害,學校只在被委托人監護職責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無須以監護人的身份承擔全部民事責任[2]。

本文認為家長和學校之間存在著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家長把未成年人送到學校受教育,就意味著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學校承擔。但是,既便是這樣,并不意味著學校要對所有發生在學校里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是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學校在有過錯時,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學校的被委托人身份并沒有將學校置于不利地位。

3、學校的監護職責和家長的監護職責在范圍上是不一樣的。雖然家長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了不是監護人的學校,但是家長的監護職責與學校的法定職責在范圍上是有區別的。《意見》第10條具體規定了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有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教師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學校的保護職責作了規定。《未所年人保護法》“將教育與保護相結合”規定為未成年人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保護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法》第44條規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體健康。”

對比之下可以發現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學校對在校學生都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其范圍和有區別但二者有重疊和交叉之處,特別是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但監護人所應履行的其他監護職責如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為被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等則不屬于學校的職責范圍,因家長委托給學校的只是部分監護職責而非全部監護職責,“這種責任是基于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的部分委托給學校而產生的,是一種不完全的監護職責,但學校并未因此而成為學生的監護人,其僅僅是學生在校期間部分監護責任的承擔者[3]。

實際上學校也不可能對學生實施完全的監護,因為從職責范圍,時間精力等方面學校都不具備完全監護的條件和能力。應注意的是即使這部分共同的監護職責學校的監護職責與家長相比,在性質、內容、時間、地點等方面均有不同。

4、處生傷害事件,不能只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學校還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責任,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據此規定,學校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應適當賠償,沒有過錯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是確定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種規定不夠全面,因為對有些傷害事件中,雙方或幾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此時根本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過錯責任原則”只能作為一般情況下處理學生傷害事件的原則,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該原則就無能為力。這種情況下,就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

5、學生傷害賠償的幾個原則,①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學校有過錯。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存有僥幸心理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狀態。在學校工作中教師體罰學生致傷屬于典型的故意傷害;教室倒塌使學生受傷則屬于典型的過失傷害。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必須承擔責任。對此并無爭議。關鍵是怎樣判定學校有無“過錯”,在學生傷害賠償處理和司法實踐中,這是一個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認為,只要學生在校發生傷害事件,學校就有過錯,學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非常武斷的看法,這種在過錯認定上的過分苛求導致學校不能有所作為。其實,即使學校管理得當,依然不能避免傷害的發生。學生開展各種各樣的教育活動,要完全杜絕傷害的發生是不可能的。加強安全教育完善管理措施,最多能作到的是少出事,出小事。怎樣才算管理適當?才算在履行管理職責中有不當之處?主要看學校是否盡了相當義務,根據通常預見水平和能力預見潛在危險或認識到危險結果而沒有注意或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就是未盡到相當注意義務。學校管理是否適當只能依據通常的。一般的標準來衡量,不能苛求學校。②過錯推定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在學校中,如果學生是由于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而受到傷害,例如,學生在教室樓下行走,突然一塊玻璃落下將學生扎傷,此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推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學校)有過錯,這種情況下,無需受害人證明學校有過錯,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賠償,而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則由學校承擔。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認定其有過錯并由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對傷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可免除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誰主張,誰舉證”;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倒置。因為在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人傷害案件中,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根本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它根本無法判斷致害人有過錯,甚至連誰是致害人都有可能搞不清,因此適用一般過錯原則明顯不公平,這時可實行過錯推定,即,只要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從而使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過錯推定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建筑物可能發生致人傷害的情況達到充分注意的社會安全保障責任,同時免去受害人的舉證責任[4]。③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在民法上稱為“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僅適用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它并不是普遍適用的一般歸責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時,要求加害人承擔此種責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而且會妨害整個侵權法規范的職能的發揮。因此,在學生傷害糾紛處理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是一個普遍適用的歸責原則,只有在我國民法通則所明確列舉的幾種情況下,才適用該原則解決糾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免責條件,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應注意的是,不要錯誤理解無過錯責任,把它看作是“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對無過錯責任的正確理解應當是: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者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5]。④公平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的賠償奉行的不是過錯責任原則,而是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關注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讓無過錯的致害人分擔一定的損失。在公平責任中,道德價值基準突破了法的一般規則。但實際上,公平原則很難做到公平。不但公平的標準很難確定,而且讓富者多承擔責任在私法上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本文對在校學生傷害問題粗淺地進行了一些探討,結論是:學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學生任何意義上的監護人,但由于家長和學校之間存在著實際上的委托關系,所以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負有部分監護職責,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不能只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學校也并不只是承擔過錯責任,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學校還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甚至公平責任。 :

[1] 吳志宏,關于我國中小學生傷亡事故的調查與思考、中小學管理1998(5)

[2] 萬世容、劉劍云、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報2001—8—31

[3] 張倩,學校在人身傷害賠償中的責任、人民法院報2001—9—5

監護人證明范文第5篇

學生入學安排方案

 

為促進依法辦學、規范港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居住證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意見》、《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貴港市教育局關于做好2021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對象

(一)小學

1.年滿6周歲(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2.港南城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含殘疾適齡兒童);

3.非城區戶籍且父母雙方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港南區)》(以下簡稱《居住證》),隨父母實際居住在港南城區且符合條件申請由政府安排入學的進城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含監護人房產在港南中心城區,子女戶籍不在中心城區)。

4.非城區戶籍的駐地在港南區現役軍人子女、組織部門認定的引進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貴港市支援湖北省醫療隊員等優待對象的子女。

(二)初中

1.2021年小學應屆畢業生;

2.港南城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含殘疾適齡兒童);

3.非城區戶籍適齡兒童且父母雙方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港南區)》(以下簡稱《居住證》),隨父母實際居住在港南區且符合條件申請由政府安排入學的進城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含監護人房產在港南中心城區,子女戶籍不在中心城區)。

4.非城區戶籍的駐地在港南區現役軍人子女、組織部門認定的引進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貴港市支援湖北省醫療隊員等優待對象的子女。

二、招生人數

港南城區小學招生1890人(不含在港南轄區辦學的市直民辦學校),其中公辦小學1710人,民辦小學180人;初中招生2450人(不含在港南轄區辦學的市直民辦學校)。各學校招生計劃及招生范圍見附件3。

三、招生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嚴格落實《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和《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招生政策,保障適齡兒童以及特殊群體(隨遷子女、留守兒童、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有序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二)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試,不得以學生成績為依據招錄學生,不得通過舉辦相關培訓班或與社會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合作,提前選拔學生;按照“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原則,嚴格實行“劃片招生,就近入學,免試入學”的辦法,根據區域內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盡量讓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或相對就近統籌安排入學。

(三)入學優待政策原則。當地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軍警子女、貴港市支援湖北省醫療隊員子女、港澳臺同胞、寄住或寄養在中心城區的農村孤兒(憑民政部門證明)和組織人事部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子女等各類優撫對象到申請入學的學校提交相關入學申請材料,由區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優待政策規定,落實優撫優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學。

(四)隨遷子女入學“兩為主”原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實施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入學安排政策,“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根據公辦學校安排戶籍生后的剩余學位情況,按先公辦學校后民辦學校的順序統籌安排入學。

(五)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招生,確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數量、條件、程序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實行“陽光招生”。

(六)適度調節均衡原則。根據國家標準班額規定(小學45人/班、初中50人/班)和學校教室、師資等情況確定學校招生學位數,結合區域生源數量和學校學位的余缺情況,統籌調劑,促進均衡。

(七)民辦學校自主招生原則。實施公民辦學校同時招生,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將招生方案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實行自主招生,學生及家長與學校實行“雙向選擇”。同時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

四、學校招生計劃和服務范圍

按照各片區學校布局、招生容量,依據就近或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科學合理劃定各學校招生范圍(具體見附件3)。

五、入學安排程序及時間

(一)公布學校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2021年6月20日前)。

(二)報名登記(2021年7月3日-7月4日)。

1.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凡符合就讀條件的本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件到所屬招生服務范圍內的學校報名登記,采集相關信息(報名登記時所需證件材料見附件1)。

2.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隨父母實際居住在港南中心城區且要求申請由政府安排入學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監護人(家長)持相關有效證件到居住地招生服務范圍內的學校申請入學,并填報《貴港市中心城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申請表》(見附件2)。

(三)上報審定(2021年7月7日)。報名登記和申請入學結束后,各學校將相關報名登記和入學申請名單及相關材料(采集的學生信息)上報港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發放入學通知書(2021年7月11日)。經港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各學校公布入學名單并發放入學通知書。

六、入學安排順序

港南城區戶籍適齡兒童按照“適齡兒童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原則,由監護人向戶籍所屬的招生服務學校申請報名安排入學;非港南城區戶籍適齡兒童,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符合條件的則按照“兩為主”的原則,視各公辦學校安排戶籍生后的學位余量,按先公辦學校后民辦學校的順序安排入學(所提供的廣西居住證、住所、務工所在地須在申請報讀學校的劃片招生服務范圍)。在劃片范圍內,根據各學校招生計劃,按照下列順序安排入學:

(一)戶籍在中心城區劃片招生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在2021年7月4日前遷入的)。包括:轄區內符合入學優待政策條件的當地烈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軍警子女、貴港市支援湖北省醫療隊員子女、港澳臺同胞、寄住或寄養在中心城區的農村孤兒(憑民政部門證明)和組織人事部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子女等。

(二)戶籍不在中心城區劃片招生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含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下同)。戶籍不在中心城區劃片招生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要求申請在中心城區入學的,按照自治區教育廳桂教規范〔2015〕9號文件規定,提供以下有效材料:(1)戶口簿(法定監護人與適齡兒童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則須提供雙方戶口簿);(2)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3)住所證明(法定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購房合同、房產部門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3項材料中的任何一項);(4)務工證明(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并附繳納社保證明材料、納稅證明、營業執照等3項材料中的任何一項);(5)貴港市中心城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申請表(可從港南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填寫)。

各公辦學校安排片區范圍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后,在有學位剩余的情況下,再從報名申請入學的戶籍不在劃片招生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中,按照證件齊全程度安排至學校的招生計劃滿額為止。安排順序如下(以下所指的居住證、住所證明須在申請報讀學校的劃片招生范圍內;務工證明必須是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港南中心城區的務工證明):

1.四證齊全的。即①戶口簿;②居住證;③住所證明;④務工證明(證件數相同時,分別按法定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購房合同、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順序優先;相同證件類型時,按先取得證件的時間優先安排,滿額為止)。

2.只有三證按以下順序安排:

①只有戶口簿、居住證、住所證明的(證件數相同時,分別按法定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順序優先;相同證件類型時,按先取得證件的時間優先安排,滿額為止,下同);

②只有戶口簿、居住證、務工證明的;

③只有戶口簿、住所證明、務工證明的。

3.只有兩證的按以下順序安排:

①只有戶口簿、住所證明的(證件數相同時,分別按法定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順序優先,相同證件類型時,按先取得證件的時間優先安排,滿額為止);

②只有戶口簿、務工證明的(證件數相同時,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證明的優先安排,滿額為止)。

各公辦學校按上述順序招生滿額后,剩下未能安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到有剩余學位的民辦學校就讀。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港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安排,在貴港市中心城區教育工作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港南區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為規范港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秩序,依法有序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特成立港南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安排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黃維杰  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覃素梅  區政府辦副主任

黨勇評  區教育局局長

成  員:楊燕芳  區委組織部副部長

李偉梅  區委宣傳部副部長

陸卓樂  江南街道辦事處主任

湯湘云  區教育局副局長

李敬祥  區紀委駐區教育局紀檢組長

        陸杰鵬  區住建局局長

        張解雄  區鄉村振興局局長

        甘益聯  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長

梁俊國  區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覃素梅同志兼任,常務副主任由黨勇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湯湘云同志兼任。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指導學校做好2021年招生各項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教育局教育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區政府辦負責組織審定、印發招生工作方案;區紀委監委負責維護招生紀律;區委宣傳部負責在報紙、港南區政府門戶網站等網絡媒體招生方案、宣傳報道、正確引導網絡輿情;區住建局負責核驗房產證明;港南公安分局負責維護招生秩序,確保招生期間學校安全穩定;區征拆辦、鄉村振興局負責給征地搬遷安置戶、異地搬遷戶子女開具有效證明;江南街道辦(社居)負責給轄區內的自建房子女開具住房證明并配合學校入戶實地核驗,負責做好轄區群眾維穩工作,入學安排宣傳工作。區教育局負責草擬招生方案、組織和指導學校做好招生各項工作。各學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規范招生程序,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二)紀律保障

1.加強招生管理,實行陽光招生。各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陽光招生。小學招生要嚴格控制入學年齡,嚴禁招收低齡學生。嚴格控制班額,防止產生新的“大班額”、“大校額”,禁止擅自跨范圍招生;禁止編重點班、特長班、實驗班等。嚴格執行義務教育階段無正當理由不能轉學的規定,嚴格規范轉學的條件和程序,已經達到“大班額”的學校或班級,原則上不得接收轉學學生。對擅自招收的學生,不予辦理學籍,不予撥付生均公用經費。

2.嚴肅招生紀律。招生學校及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落實“十項嚴禁”紀律,嚴格按照程序公開、公平做好招生工作;嚴格審核佐證材料,嚴禁弄虛作假;嚴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學生家長或“中間人”的宴請和財物。

(三)監督保障

1.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招生信息的公告制度,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咨詢和投訴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招生入學工作的公信力。

2.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及時糾正招生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招生期間,港南區教育局將組織招生工作督查組,通過明查暗訪形式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凡是發現有違規招生行為和違反招生紀律行為的,堅決從嚴查處,并追究學校校長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咨詢電話:0775-5909098(港南區教育局教育股)

監督電話:0775-5906566、0775—5903058(港南區紀委監委駐港南區教育局紀檢組)

 

附件:1.入學報名登記和入學申請需交驗的證明材料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武部,各人民團體;

       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法院,區檢察院;

  市駐港南各單位。

港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發

附件1

入學報名登記和入學申請需交驗的證明材料

(驗原件、交復印件)

一、戶籍類適齡兒童入學報名登記需交驗材料

1.戶口簿(戶口薄原件和首頁、戶主及適齡兒童信息頁復印件)、父母雙方或單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下同);

2.兒童預防接種證(報讀小學,下同);

3.初中報名需交學生電子學籍基本信息表原件(下同)。

二、轄區內現役軍人子女、支援湖北省醫療隊員、公安英模、一至四級因公傷殘軍人、一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港澳臺同胞、孤兒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報名登記時需交驗材料

1.中心城區范圍內的現役軍人子女需交驗的材料:

(1)戶口簿、父母雙方或單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2)父母雙方或單方現役軍人證。

2.支援湖北省醫療隊員、公安英模、一至四級因公傷殘軍人、一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港澳臺同胞需交驗戶口簿及相關有效證件。

3.寄住或寄養在招生劃片范圍內的農村孤兒需交驗戶口簿和民政部門證明。

4.組織人事部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需交驗戶口簿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文件或證明。

三、非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入學時需交驗材料

1.貴港市中心城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申請表(可從貴港教育信息網下載填寫);

2.戶口簿(法定監護人與適齡兒童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則需提供雙方戶口簿);

3.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

4.住所證明(法定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購房合同、房產部門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3項材料中的任何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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