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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
中圖分類號:F12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2)01-0030-06
一、前言
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通過授予高級管理者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將高管的個人收益與公司利益緊密聯系,旨在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從而提升公司績效。我國2005年4月啟動的股權分置改革,為上市公司有效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制度基礎。隨后《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從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中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2005年12月31日,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指導性文件,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提供了政策指引。[1]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國資委、財政部分別頒布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為國有上市公司規范地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統一明確的準繩。其后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都為加快股權激勵在中國的實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2]隨著中國對于實施股權激勵的規范和完善力度的增強,圍繞股權激勵的各方面環境與條件已日趨成熟。近年來,股權激勵已成為國內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熱門話題。
二、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現狀及分析
中國現代股權激勵實踐雖然源于20世紀90年代,但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激勵從2006年才開始,《辦法》的頒布并實施拉開了中國上市公司進行規范化股權激勵的序幕。截至2010年底,這期間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狀況如何?股權激勵實施中尚存在哪些問題?今后又該如何發展?本文試圖解答以上問題。
本文對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內明確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進行匯總統計,對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狀況進行系統全面分析。
(一)股權激勵的樣本統計
1.年度統計情況
截至2010年底,共有219家滬深A股上市公司明確公告規范化的股權激勵計劃,詳細數據如表1所示:
由表1數據可知,股權激勵在2006年得到迅猛發展,迎來了第一個,當年共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計劃;2007年證監會開展的“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作為實施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從而暫緩了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只有14家股權激勵樣本公司;2008
年是中國股權激勵取得階段性成就的一年,當年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有66家,數量明顯劇增。然而,經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和股權激勵政策趨緊的雙重壓力,2009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情處于謹慎觀望期,只有25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經過了4年的扎實沉淀和發展完善,以及社會各界對股權激勵認識的理性回歸,中國股權激勵在2010年進入了黃金發展期,公告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達到73家。
2.實施進展情況
對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進度進行跟蹤統計,截至2010年底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如表2所示:
注:2008年,中創信測公告了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混合模式的激勵計劃,作為樣本只統計一次,其股票增值權計劃停止實施,而股票期權計劃已實施,故實施進展統計了兩次?!皩嵤睘樯鲜泄静粌H公告了股權激勵計劃,而且股東大會已決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可以實施,董事會已對被激勵對象進行授權,自授權日起開始實施。
由表2數據可知,自2006年股權激勵規范化實施后,截至2010年底,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219家上市公司中有88家股權激勵計劃已經授權實施,49家尚處于董事會預案階段,6家已獲得股東大會通過,其余77家已宣告停止實施。
值得關注的是,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中先后有77家停止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占樣本總數的35%,其中有49家源自2008年樣本。股權激勵在2008年曾風靡一時,導致過半計劃停止實施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股票市場牛熊轉換,股價的持續下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價跌破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或授予價格,已公告的股權激勵計劃若繼續實施根本無法發揮應有的激勵效用,因此諸多公司不得已選擇暫?;蚪K止其股權激勵計劃;第二,2008年《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和《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嚴格規定,使得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不再符合要求,因此諸多公司不得不收回已公告的激勵計劃,待重新修改后再尋找時機繼續實施或者重新公告。[3]可見,在中國推行真正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不僅需要上市公司的積極支持,更需要嚴格的制度,以及規范的政策法規作為支撐。
(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分析
本文從股權激勵的實施主體出發,試圖總結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的特征及選擇傾向。
1.行業分布
依據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01年版)對公司行業的劃分標準,對219家股權激勵樣本公司的行業進行分類,現階段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布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219家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涉及了所有的13個行業大類,行業覆蓋面極廣。說明股權激勵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受到了各行各業上市公司的廣泛關注和支持。
第二,樣本公司行業分布非常不均衡,差異顯著,主要集中在制造業、信息技術業以及房地產業。其中,制造業樣本125家,占57.08%;信息技術業34家,占15.52%;房地產業20家,占9.13%;其余行業合計占18.27%。
制造業公司占所有股權激勵樣本的一半以上,結合上市公司自身行業的特點以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作用原理,我們認為原因如下:一方面,制造業在中國工業中占有主導地位,其總體在上市公司中所占基數大且數量增長快,因此在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樣本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也順理成章;另一方面,股權激勵機制被認為是公司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措施,制造業是技術性很強的行業,研發人才被視為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因此制造業上市公司選擇股權激勵更加容易理解。其次,信息技術業和房地產業在近幾年迅猛發展,人才競爭日益激烈,而且兩大產業市場競爭化程度高,風險相對較大,迫切需要通過股權激勵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穩定管理團隊,因此亦成為股權激勵實施的主體行業。[4]
2.控股股權性質
本文參照國泰安股東研究數據庫的股權資料,依據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性質進行分類,現階段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權性質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民營上市公司總數明顯多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219家已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民營共有171家,占樣本總數的78.08%,而國企有48家,只占21.92%,民營是國有控股的3.56倍。
第二,年度分析發現,民營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的選擇傾向各年均明顯體現。2006-2010年民營公司均占當年股權激勵樣本總數的一半以上,2009和2010年尤其明顯,該年度股權激勵樣本幾乎完全被民營公司包攬。
第三,股權激勵樣本中兩種性質控股股權的占有率呈明顯的變化趨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計劃在2008年達到最高,隨后出現明顯下降。相比而言,民營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實施的熱情始終高漲。
綜上所述,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具有一定的選擇傾向,民營相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主動性更強。一方面,民營企業管理機制靈活,對新的政策法規以及管理工具接受能力較強,而且民營上市公司成長性高,公司高管的任職多為市場競爭行為,因此對吸引和留住人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證股東利益等方面都有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民營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較為簡單,對激勵對象的吸引力較高。
比較而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則困難重重。一方面,國有企業性質和成分復雜,管理層的任命和流動均受行政干涉,股東和管理層對股權激勵的需求也不統一,因此對于股權激勵的選擇比較謹慎;另一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不僅需要通過證監會的無異議備案,還必須取得國資委的同意,而且《國有(境內)辦法》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在董事會人員結構、薪酬委員會運行機制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要求,加大了實施股權激勵的難度。
(三)股權激勵的方案特征分析
本文從股權激勵方案的基本因素出發,逐一采集已披露股權激勵方案信息,試圖總結現階段股權激勵方案的特征。
1.股權激勵方式
《國有(境內)辦法》規定,股權激勵方式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對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的激勵方式進行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
表3數據顯示,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的激勵方式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公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明顯多于限制性股票。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股票期權激勵方式的有169家,占樣本總數的77.17%;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40家,占18.26%。
第二,上市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方式的選擇傾向在各年樣本中均明顯體現,2006-2010年已公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均占當年樣本總數的一半以上,尤其是2007年清一色的期權方案。
第三,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漸受歡迎。從2007年的無人問津到2008年10家上市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再到2009年限制性股票方案占當年樣本總數的28%,限制性股票方式正逐漸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睞。
2.標的股票來源
《辦法》規定,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大股東轉讓股票。對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標的股票來源進行統計,結果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定向增發成為上市公司的首選股票來源。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定向增發方式的有198家,占樣本總數的89.59%;通過二級市場回購股票的有11家,占4.98%;其余12家采用除定向增發和回購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二,新規出臺導致大股東轉讓方式將逐漸退出股權激勵舞臺。2008年5月《股權激勵備忘錄2號》頒布后,鮮有公司再使用大股東轉讓作為股票來源。
上市公司傾向選擇定向增發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定向增發的操作過程比二級市場回購簡單,一般為上市公司最為熟悉的操作方式,而二級市場回購股票容易引起股價的波動,激勵成本很高;其次,大股東轉讓方式的逐漸退出,進一步鞏固了定向增發的首選地位。上市公司對實施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在選擇傾向上趨于一致,標志著股權激勵制度的逐漸規范和成熟,股權激勵方案的專業水準也顯著增強。
3.激勵計劃有效期
本文對上市公司已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計劃有效期進行了分類,統計結果顯示,44.08%的樣本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選擇5年;有164家激勵有效期集中在5年以內,占樣本總數的75.58%;其余53家有效期在5至10年內,占24.42%??梢?,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在設計激勵計劃有效期時,設置的激勵期限不夠長。
呂長江等(2009)指出,上市公司可能通過縮短激勵期限以達到公司利益輸送的目的,他們研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設置的有效期都較短,且有從眾思想。本文對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的統計結果證實了呂長江等人的觀點。[5]
4.激勵條件
激勵條件是在股權激勵授予和行使環節設置的業績考核指標。本文通過整理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權激勵方案中授予和行權條件部分內容,對股權激勵樣本公司所設定的業績考核指標進行了分類,統計了現階段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較常使用的業績考核指標組合,結果如表4所示。
表4數據顯示,現階段股權激勵公司業績考核指標的設定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業績考核指標的設定趨于簡單。已披露方案的219家樣本公司中竟然有27家只采用單一指標作為考核標準,這難免會使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太易于實現,導致負面效應的產生,從而影響股權激勵效用的發揮。
第二,上市公司傾向于采用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和其他指標組合的形式。在已披露方案的樣本公司中,有134家采用加權平均ROE和另一指標組合,24家采用加權平均ROE、凈利潤增長率和另一指標組合,兩種組合方式合計占樣本總數的72.15%。
第三,上市公司傾向于選擇以業績為導向的指標組合,相似程度較高,存在明顯的從眾傾向。雖然有少數公司嘗試采用經營性凈現金流、現金營運指數等指標,但還是未能很好地響應《通知》對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的要求。[6]
第四,部分公司采用財務指標和市場指標組合的方式,值得借鑒。2006年鵬博士、2008年大連國際和名流置業、2009年方圓支承將業績考核與市值考核相結合,能夠更全面地考察激勵對象的行為,從而加強股權激勵的約束力度。[7]
呂長江等(2009)也指出,目前我國不少股權激勵方案中選取的考核指標單一且相似,反映出不少公司并沒有認真設置激勵條件,而只是把考核指標作為一種擺設。本文的統計結果從一定程度上證實了呂長江等人的觀點。
三、完善股權激勵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宏觀層面的建議
1.強化資本市場有效性
股權激勵的作用機理與整個資本市場息息相關,股權激勵機制的有效運作也有賴于資本市場的健全,股權激勵效用的有效發揮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場做支撐。股權激勵之所以在西方國家得到廣泛而且成功的實施,主要歸功于其發達高效的資本市場??梢?,在中國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機制,首先需要為股權激勵的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快發展中國的資本市場,培育有效的證券市場,強化市場監管和信息披露,倡導理性投資理念,引導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穩定、高效、持續發展。
2.完善股權激勵相關法律法規
規范化股權激勵的推進有賴于政策法規的有效支撐,伴隨著股權激勵在中國的持續實踐和推廣,股權激勵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暴露一些問題,因此迫切需要法律法規的持續更新,有針對性地指導股權激勵實施的各環節,從而實現真正意義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具體而言,現有的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有效期限,從而給了上市公司較大的自主選擇空間,乃至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設置的激勵有效期普遍較短,影響股權激勵長期效用的發揮,這個問題值得關注。因此,迫切需要政策法規針對激勵有效期制定更為明確的規定,結合現階段已有的股權激勵方案,識別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法規。
此外,《備忘錄2號》和《通知》雖然都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業績考核指標的設置進行了相關規定,但也只是建議性的,激勵條件實質上是由公司自己制定,從而導致現有方案呈現很大程度上的主觀目的性。筆者認為,激勵條件是衡量激勵對象能否行權的標準,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更多體現的應該是要求,而不僅僅是建議,證監會應該加強對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監督和指導。
(二)微觀層面的建議
1.把握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時機
股權激勵計劃的推出,應該充分考慮公司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順應市場發展的趨勢,如果時機不對,很容易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的被迫終止。對已公告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進展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66家上市公司中有49家先后宣布暫停或終止實施,2008年宏觀經濟的動蕩使得已公告的股權激勵計劃若繼續實施根本無法發揮應有的激勵效用,因此諸多公司不得不叫停。
此外,《備忘錄3號》明確規定,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得隨意提出修改,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審議和公告股權激勵計劃。因此,上市公司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務必要慎重權衡并審時度勢,充分考慮宏觀環境和市場因素。
2.適當延長激勵計劃有效期
激勵有效期是激勵計劃的時間長度。有效期越長,激勵對象行權的門檻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臨激勵條件的約束,其操縱行權指標的能力被顯著地削弱。此外,較長的激勵有效期可以減少每期行權的數量,從而削弱了高管通過操縱股價來集中獲得高額收益的能力。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置的激勵期限不夠長,然而,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只有在較長的時間內才能發揮明顯的激勵效果。
3.強化激勵條件的約束力
激勵條件是衡量激勵對象能否行權的標準。嚴格的激勵條件必定更具有激勵作用,反之,形式主義的激勵條件則無法對激勵對象的行權資格設置實質性門檻,導致整個股權激勵計劃都無法實現真正的激勵作用。激勵條件應該成為上市公司績效提升的助推器,而不是簡單造富的工具。因此業績考核指標應該全面合理,一方面,激勵計劃設定的業績考核指標應該綜合全面,且與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從而促進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設置的業績考核指標值應該科學合理,強化對激勵對象的約束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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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Equity Incentive in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WANG Di-hua1,2
(School of Accounting,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 China Internal Control Research Center, Dalian 116025, China)
關鍵詞:股權激勵;激勵效應
一、引言
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我國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規范和指導,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試行股權激勵計劃。
股權激勵在西方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已逐漸成長為一種比較成熟的激勵制度?!敦敻弧?00強90%以上的公司都對其高級經理人員采取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到1998年,經理人員的股票期權報酬占其總報酬的比重為35%。毫無疑問,股權激勵制度對于美國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發展、技術創新和股市繁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辦法》出臺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可以說已經步入正軌,但我國學者的相關研究還比較少,尤其是在《辦法》出臺以后,針對已經披露了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激勵效應的研究還不多見。因此,對股權激勵效應的實證研究很有意義。本文選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作為公司的業績指標,采用剔除行業因素后指標的算術平均值來考察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的業績變化,通過縱向考察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權激勵方案前后的業績變化,橫向對比披露與未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的業績變化,進而來考察股權激勵的效果。
二、研究設計
1.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辦法》實施后2006年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為觀察樣本。為了確保數據的有效性,剔除以下幾類公司:激勵標的股票為H股的公司;數據不全的公司。根據以上標準,共有43家上市公司符合條件。
參照前人的研究,在選取對照樣本時,以行業相同、公司規模相近作為確定的依據。具體條件如下:(1)公司兩位數行業代碼相同,且在觀察窗口沒有發生行業變更;(2)規模相近,將對照樣本規??刂圃谟^察組樣本總資產規模70%-130%區間內。詳見附錄A。
2.研究假設
上市公司的業績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本研究假設除了行業因素、公司規模對業績的影響外,不考慮其他因素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同時,由于《辦法》頒布后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仍為數較少,大部分公司只是披露了股權激勵方案并準備實施,因此本文只能夠把股權激勵方案披露后的業績變化看成是股權激勵的效應。
3.省略info.省略)上市公司年報數據。由于截至研究開始時,上市公司07年年報還未披露,因此本文選擇2005和2006兩年的數據來研究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前后的業績變化。
三、數據分析
1.總體分析
由表1可知,觀察樣本公司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對照樣本公司的下降幅度更大,這說明股權激勵是存在一定成效的,這點從平均每股收益的增長率中得到了佐證。由此可以說明,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方案后的業績要好于其披露前的業績,其業績在總體上來說好于未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
2.不同行業股權激勵效應分析
從表2可以看出,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43家公司涉及到上市公司10大行業,其中制造業、信息技術業和房地產業的公司最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與對照樣本公司相比較,大部分公司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凈資產收益率及每股收益都有了相對的提升,這說明股權激勵是存在一定成效的。其中業績改善最顯著的是批發零售貿易;其次是房地產業;再次是制造業和信息技術業,雖然這兩個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對照樣本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下降更多,說明這兩個行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業績也相對得到了提升;社會服務業、金融保險、建筑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傳播與文化產業和綜合類分別僅有一家公司,不具代表性。
3.不同激勵模式股權激勵效應分析
由表3可知,采用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凈資產收益率都出現了小幅的下降,但同時對照樣本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出現了更大幅度的下降,這說明股權激勵還是有一定的效果的。采用股票期權模式公司的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凈資產收益率的下降幅度略小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公司,并且其剔除行業因素后的每股收益的增長率大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公司,由此可以看出,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略好于限制性股票。采用股票期權結合限制性股票模式及股票期權結合股票增值權模式分別僅有一家樣本公司,不具代表性。
四、研究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結果,可以得到如下關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效應的相關結論:
第一,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的業績好于其披露前的業績,其業績在總體上來說好于未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說明股權激勵對提升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第二,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果。其中,批發零售貿易行業的股權激勵效果最好。
第三,目前,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應比限制性股票顯著。采取股票期權公司業績的提升超過了限制性股票。說明股票期權可能比限制性股票更加適合我國的上市公司。
然而,由于本研究時間窗口短、樣本數量少,研究結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關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下去。
參考文獻:
[1]顧斌,周立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研究.2007(2),會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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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建波,孫菊生.經營者股權激勵的治理效應研究――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2003(5),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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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關于股權激勵研究的背景分析
我國真正意義的股權激勵制度始于1999年的內部職工股和公司職工股制度,2003年的管理層收購熱潮推動了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然而,在國外倍受推崇的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由于我國存在股權分置情況而難以實行。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在非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手中,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的治理結構受非市場因素影響大,經理人員選拔和治理機制失效等現象。截至2004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股本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由于2/3的非流通股不能流通,高管人員即使獲得公司的股票,也無法通過二級市場兌現獲益。而且,上市公司經營者的持股比例普遍較低,股權激勵措施并沒有產生很強的激勵作用。所以,時至2003年底,在我國1285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12家公告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僅占所有上市公司的8.72%。
股權分置改革是股權流通性優化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途徑,其可與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形成良性互動。2005 年4 月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正式開始。截至2006年4月1日為止,深滬兩市已有63%的公司推出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流通市值比例已過半,其中一部分公司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同時推出了股權激勵計劃。從2005 年5月第二批股改試點公司到第九批共有28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計劃。這一時期的股權激勵,激勵方式上有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在方案確定上,仍有28%的公司處于觀望狀態;從財務特征看,其凈資產收益率均值為5.28%,資產負債率均值為46.12%。股權分置改革為上市公司考核與激勵機制創造了更加成熟的市場條件,這也使股東對管理層的考核與激勵從靜態目標向動態目標轉變(吳曉求,2006)。
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成功,市場對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呼聲日益高漲。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實施,消除了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并為其實施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證。從《管理辦法》實施至2010年4月,滬深兩市共有156家上市公司公布其股權激勵方案(上交所70家,深交所86家)。但是,其中宣告停止實施的有53家。由此可見,股權激勵并未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得到廣泛應用,股權激勵制度實施依然困難重重。所以,對國內股權激勵效應的進一步研究具有其現實意義。
二、我國關于股權激勵效應的研究現狀分析
隨著《管理辦法》的與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推廣,關于股權激勵效應的理論研究也受到空前的重視。本文以“股權激勵”為關鍵詞,通過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等渠道,檢索到1999年至2010年間研究相關文獻共計2055篇,研究文獻的發展軌跡如圖1所示。其中,2004年和2005年為我國股權分置改革時期,股票的全流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鋪好了基石,各方面法規、制度待定,對股權激勵的前景難以確定,因此,研究文獻的數量有所回落,2006年的論文數量大幅度增加應該與同年《管理辦法》的與實施有很大關系。
從內容看,研究股權激勵效應的文獻共383篇,如表1所示,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權激勵對公司績效、治理效應的研究,占樣本總數的63.71%(財務業績24.02%,財富效應7.83%,治理效應31.85%),大多數學者肯定了股權激勵的積極效應。還有部分學者從機制、制度角度研究激勵效應理論,并結合實踐發展了激勵效應的研究;而關于負面效應的研究明顯滯后,只占樣本總數的10.97%。就研究方法而言,有近50%的論文采用實證研究法,但由于股權激勵在我國的實施時間短、樣本數量少等原因,實證研究中以事件研究法或案例研究法居多。在為數不多的相關與回歸分析中,則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效仿國外的研究,選取綜合性好的績效指標。
對于財務業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方面,共有92篇論文,占樣本總數的24%。其中,18.8%選用凈資產收益率(ROE)等綜合業績指標,進行實證研究,總體認為公司業績與股權激勵比率之間具有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關于股權激勵的財富效應的研究,主要以股價、累計異常收益率(CAR)、Tobin-Q等作為衡量股權激勵績效的標準,研究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與公司價值正相關,但不顯著的結論(陳勇等,2005);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告存在明顯的正面股價效應;非創業型家族企業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企業價值呈“倒U型”的區間關系(俞鴻琳,2006)。
關于治理效應的研究,實證角度研究的論文有60篇,占樣本總數的15.67%;從理論角度研究的論文62篇,占樣本總數的16.19%。理論研究認為,股權激勵是解決委托問題的有效手段(王俊強,2010),可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業績、吸引和留住企業關鍵人員;但我國在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包括合法化的股票來源、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外部制度環境缺失等。絕大多數從實證角度研究治理效應始于2006年,內容主要集中于研究股權激勵效應的影響因素,并認為公司規模越大,激勵股權分布結構越不均勻;股權集中度越高,激勵股權分布結構越趨于均勻;企業成長性、企業規模與控股股東性質是影響公司股權激勵方式選擇的顯著性因素;管理層持股比例處于中間時,與公司全要素生產率正相關,持股比例較低或較高時,二者則呈現負相關關系;管理層持股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適度的股權激勵部分解決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投資不足”現象,卻增加了經理人過度投資的動機(鄔展霞,2006);也有學者通過問卷調查發現業績評價方法、資本市場有效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影響樣本公司高管股權激勵效果最為重要的因素。
盈余管理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重要因素,也是股權激勵治理效應研究的重要內容,一般認為,股權激勵更易激發管理層盈余管理。國內學者主要從實證角度研究股權激勵與盈余管理程度的相關性,代表性的觀點為:股權激勵比例與激勵方案實施前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行權期限與激勵方案實施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股權激勵模式對于激勵方案實施后的盈余管理的影響顯著;董事會機制與上市公司高管盈余管理程度呈顯著負相關關系(李延喜等,2007)。
關于激勵機制及制度效應理論的研究始于《管理辦法》實施之后,共有53篇論文,占樣本總數的13.84%。其中,針對股票期權激勵的論文就有38篇。這方面的研究是在國外較成熟的理論研究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所做的引申性研究。代表性的觀點有:較之我國傳統報酬激勵機制,股票期權制能使企業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緊密結合,且有助于解決企業長期發展問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真正發揮作用,需要完善的內部法人治理機制和外部完善的政策法規、證券市場及經理人市場等(同勤學,2009);隨著公司內外部環境的改變,股票期權的定價問題凸顯,選擇合適的定價模型,決定著激勵的有效性,有學者提出了隨機執行日的支付型經理股票期權,它利于經理努力工作,提高股價,同時可抑制經理的操縱行為;基于CAPM模型的股權激勵效率的研究發現,授予經理的股票凍結期越長,股權激勵的效率越低(吳凱等,2004);而在具體實施股票期權激勵時,要注意激勵對象、股票來源、授予數量、行權價格,以及行權期等要素的合理設定;有學者針對長、短期激勵自身的弊端,提出將浮動年薪制與股份期權相結合,采用動態股權激勵模型。
關于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面的研究共有文獻44篇,占樣本總數的11.49%。在時間分布上,主要集中在2006年我國新的會計準則后,關注點在激勵授予日股票期權等權益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研究認為,股權激勵費用化會計處理直接影響公司利潤,進而決定股價的變動,產生不同的市場反應,這種反應的程度與激勵費用對于公司業績的影響成正比;對于費用化導致公司虧損的上市公司,市場會產生更大的負向反應,激勵費用造成的虧損越大,市場的這種負向反應越顯著(呂長江、鞏娜,2009);費用化問題迫使上市公司修改激勵方案,改用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等激勵方式,并確定合理的激勵工具公允價值。
關于股權激勵負面效應的研究較少,共42篇文獻,占樣本總數的10.97%。多數學者認為,一方面,股權激勵有其固有的缺陷,即當股市處于牛市時,業績平平的經理人易出現“搭便車”現象;而熊市時,經營業績很好的公司經理人卻不能獲得相應股票期權收益;另一方面,股權激勵易于造成管理者粉飾財務報表,進行舞弊管理等道德風險問題。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公司的外部制度不完善(包括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會計、稅收處理等)是造成股權激勵失效的主要因素。有學者基于哲學角度的研究認為,只有激勵動力匹配、監督約束機制得當、傳導暢通,才能對這種負激勵效應進行有效制衡,使股權激勵真正起到改善公司治理和提升公司價值的作用(李葳、胡運權,2007)。
三、研究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我國關于股權激勵效應理論方面的研究創新很少,而且,對股權激勵負面效應研究的關注度不夠。雖然《管理辦法》的實施為股權激勵效應的實證研究提供了客觀條件,但在回歸分析中,綜合性的績效指標本身的計算卻相當復雜,而且,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難免存在市場價值虛增現象。因此,使用這些指標衡量公司價值,有可能造成研究結論的謬誤。
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取決于一系列的經濟因素,而國內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公司內部治理特征因素,如企業規模、股權結構、企業成長性、經營者道德風險、投資機會,以及盈余管理等,但卻忽視了經營者自身對股權激勵的影響,而且對盈余管理的研究面比較窄。除此之外,學者還需綜合考慮公司外部治理環境因素,如市場、法規的不完善帶來的系統風險等也是影響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重要方面。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未來的相關研究應著力從以下方面展開:第一,拓寬盈余管理的研究面,從高管盈余管理的角度研究股權激勵的負面效應。近年來,高管進行舞弊性盈余管理的行為層出不窮,而學者對于股權激勵如何引起高管舞弊,二者的內在聯系,以及機理分析等的研究卻很少涉及,這也是我國理論研究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二,在影響因素的研究中,增加經營者自身的能力,如高管的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因素,注意強制性的期權費用對股權激勵實施的影響。此外,在股權激勵引致風險的研究中,更多注意公司總風險中系統風險的比例,及其與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性研究。第三,股權定價一直是學者關注的問題。定價過高容易導致高管的盈余管理行為。那么,定價過高如何規避;設定怎樣的高低定價標準;采用何種股權定價方法合理。這些都是未來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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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一、股權激勵出現的背景
所有權與經營權互相分離是現代企業的重要特征之一,股東委托經營管理層進行資產與業務的運營管理。股東與經營管理層的追求目標存在不完全一致性,股東作為企業的所有人,希望企業股權長期價值的最大化,經營管理層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股東與經營管理層開始利益博弈,導致企業委托成本問題出現。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不斷發展,企業所有權不斷趨于分散化并且與經營管理權分離趨勢的加快,企業委托成本的沖突日益嚴重。
股權激勵是解決股東層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的有效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指企業職業經理人和核心員工通過持有一定形式和一定數量的企業股權的形式,來分享企業紅利(剩余索取權)以及通過企業所有權價值套利(股票交易),從而獲得企業中長期企業價值的一種激勵行為。股權激勵的核心是通過經營管理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建立與股東的利益一致性基礎,將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轉化為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20世紀50年代,在美國出現第一個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實踐。截止目前,股權激勵已經發展了60多年。在全球500強企業中,已超過85%的企業對經營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證明,股權激勵對于提升公司運營效率、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推進經濟增長方面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也被認為是目前實施效果最好的企業激勵機制之一。
二、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實踐
2001年-2005年的大熊市使得中國A股證券市場的資本市場功能喪失,就整個A股市場來講,當時在激勵機制方面較為普遍的存在如下問題:
1.公司治理機制方面存在股東利益的不一致性。同樣作為公司股東,不能流通的大股東和能夠流通的小股東,在當時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權設置下,利益不能得到統一和協調。在契約理論下,公司制度的主要矛盾是擁有所有權的委托方和擁有經營權的方之間的矛盾,但是在我國當時的情況下,卻表現為委托方自身的矛盾。大股東獨掌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關注實現利益最大化。對于如何激勵經理管理層更好地為上市公司服務已成為次要矛盾,實質上是大股東控制經營管理層為其自身的利益服務。
2.經營管理層的薪酬結構單一,缺乏長期性激勵機制。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國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比較單一,占絕對主導地位的是工資、年終獎金和分紅等固定薪酬,激勵周期較短。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高管們的收益之間呈現出弱相關性。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高管人員可能會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當期利益的最大化,其結果卻可能威脅了企業的長遠利益,損害了股東的未來收益。
股權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建立起股權平等的制度基礎,推動市場的透明高效、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功能完善、運行安全。其實質是推動資本市場的機制轉換、形成理性的定價機制。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形成并鞏固所有股東的共同利益基礎,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接近尾聲,為了鞏固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果,證監會適時地出臺了《試行辦法》,鼓勵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根據wind資訊統計,截止2014年8月,已經有460家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從實踐情況來看,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踐取得了以下成效:①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②建立了價值創造為導向的績效文化,建立股東與職業經理團隊之間的利益共享與約束機制;③激勵了持續價值的創造,保證了企業的長期穩健發展;④幫助管理層平衡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⑤吸引與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業務骨干;⑥鼓勵并獎勵業務創新和變革精神,增公司的競爭力。
從證券市場表現來看,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A股上市公司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在股權激勵實施之初,提出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受市場追捧。在二級市場上,股權激勵概念成為推動個股上漲的主要動力之一。在股權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東利益得到內在統一,股權激勵將有效弱化委托――機制問題,給經營人員帶上“金手銬”,把他們的利益緊緊地同股東利益、公司利益“捆”在一起,減少短期化行為,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作為資本市場的利好消息,無疑會得到市場的認可和追捧。
以在國內A股上市公司中將股權激勵機制常態化的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09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別推出首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三期股權激勵計劃、第四期股權激勵計劃。從已經行權的首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三期股權激勵計劃效果來看,實現了股東、公司、員工的共贏。公司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從2009年的11.4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41.68億元,年度業績復合增長率達到38%;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由2009年的14.89%增長到2013年的28.81%;公司市值由2009年1月1日的120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12月31日的530億元。
三、中國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要點
就股權激勵事宜,2005年中國證監會對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對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范圍、股票來源、激勵方式、實施程序等進行明確,后續在實踐中又陸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等三個文件對部分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為股權激勵在A股上市公司的大規模實踐提供了操作指引。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對股權激勵方案的規定:
(1)激勵對象額范圍: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在后續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中,因為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激勵標的股票的來源: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3)激勵標的股票總數限制: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4)激勵的方式: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其中(1)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A、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B、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2)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5)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①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②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獲董事會審議通過。③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④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⑤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⑥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⑦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并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⑧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⑨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表決,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⑩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于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后,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四、關于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議思考
就上市公司而言,在考慮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應制定適當的期權行權價或股票認購價或者綜合考慮激勵方案的設計,避免激勵對象在一開始就享有了巨額收益,弱化努力經營的積極性。
(2)考核指標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在多數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業績考核標準主要是凈利潤增長率和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仍側重于傳統的業績評價標準但這也是在目前情況下上市公司努力所能做到的。如何考核指標不能全面、客觀和科學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管理層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權激勵的效力。
就監管機構而言,為更好的發揮股權激勵的效應,有如下建議:
①適當放寬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程序:目前股權激勵審批仍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后方可召開股東大會。而在國外公司實踐中,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比例的股本范圍內進行期權授予及股份回購安排。為提高效率,可否由目前的備案制調整為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一定股權比例范圍內進行操作,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無需監管機構審核。
②放寬激勵對象的范圍。公司的發展需要多元化的資源和人才支持,在目前制度中,僅能對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激勵。而監事、獨立董事不能納入公司激勵對象范圍,同時對公司有重大貢獻但不在公司任職的人員納入激勵范圍。
③外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問題。隨著中國上市公司的國際化運營深入推進,提升中國上市公司全球競爭力需要整合全球優秀、一流人才。由于目前外籍人士不能在中國開設A股賬戶,不能通過股票增值權的方式進行激勵、分享公司發展成果。需要監管機構從國家吸引全球優秀人才、提升中國企業競爭力角度出發,協同有關部門解決這一政策。
參考文獻: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