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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2008 年 3 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得國務院原則通過,決定在 2009 年內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啟動有關試點工作。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制度能夠銜接,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發放,這也就是意味著與機關公務員掛鉤的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不再由國家財政負擔。其實在這次改革之前,原人事部就曾下發過相關的文件,并在云南、江蘇等地區進行過試點,但最終因為沒有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以失敗告終。這次的改革方案一出臺就立刻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和質疑。大家對改革方案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根據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后的待遇將和企業基本一致,養老金待遇將大幅降低。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雙軌制”,在這種制度下,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遠高于企業職工。數據顯示,2005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是企業職工的2倍左右。雖然從2005年開始,國家連續調高了企業退休職工的待遇,但兩者之間的差距并未縮小,原因在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也相應的提高了。如果改革實行的話,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待遇將遠不如之前,這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消費水平不符。第二,一直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享受著‘雙軌制’帶來的制度優惠。可是這次的改革則只針對事業單位,改革的設計者和實施者———公務員,卻不在改革之列,這不禁讓人懷疑改革的公平性。
二、改革的基本框架。
根據《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此次改革主要涉及養老金的籌資結構、繳費比例、養老金的計算和發放、新舊制度的銜接等方面:(1)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統籌交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 20%,員工繳 8%。(2)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對象根據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主要分為三種情況:《改革方案》實施前退休人員(簡稱老人);《改革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 (簡稱中人);《改革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簡稱新人)。(3)養老金發放以改革正式實施時間為界,即所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老人”在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從第一個月起均不得低于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新人”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4)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否實行省級統籌,根據試點城市的具體情況而實施。如果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市或地區為統籌單位。(5)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養老保險第二支柱。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實質就是對每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的一項社會保險福利,它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工資收入降低對自己生活的影響,而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項退休收入,這種福利具有強制性,事業單位必須辦理并繳納。
三、改革試點推進的制約因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從一開始出臺就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熱議,而絕大多數人是持不贊成或反對態度的,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更是遭遇到了重重的阻力,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
1.時間敏感,機構復雜。
改革的試點方案是2008年3月份通過,2009年1月份正式下發的。眾所周知,2008年一場金融海嘯席卷了全球,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中國的經濟的發展面雖然算是比較好的,但也不能忽視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問題和負面影響。在經濟發展放緩時,公眾對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承受力通常來說都比較差的,而選擇這個時候進行改革必然會給尚未退休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此外,全國事業單位人員近4000萬人,其中 3000 多萬名正式職工,900 萬名離退休人員。這次改革幾乎涉及到所有的事業單位機構和人員。雖然總人數并不算太多,但按家庭計算卻將近牽涉一億人,并且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126 萬個單位,每個單位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單位的眾多和復雜的情況也使得改革必定是一場持久戰。
2.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事業單位難以加入。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靠攏的。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存在缺陷的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的。所以養老保險收繳費率是按照原來計劃經濟下國有企業的員工人數、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人數的比例來測算的。而當年國企改革引發了大量工人下崗,提前退休轉化成養老金領取者,當時全國平均退休年齡只有 47 歲,計劃中的繳費人與領取人之間的贍養比和實際贍養比例差異明顯。這個制度不僅要支付下崗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而且還要支付以前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執行初始政府就發現收上來的養老金不夠支出,中央必須轉移支付。但當時中央轉移支付能力非常有限,于是挪用個人賬戶,導致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長期混賬管理、個人賬戶空賬運營。這樣就使這個制度無論從贍養比還是資金籌集和供給能力,從一開始就不配套,隨著時間推移,問題日益嚴重。而如果事業單位的改革向企業靠攏的話就意味著馬上要承擔28%的費率,因為事業單位職工要繳納個人工資8%,事業單位也要籌集20%,這 20%到底是財政出錢還是讓事業單位自己籌集資金,目前并不明晰。如果事業單位面臨自己籌集資金的壓力,其公益性難免受到影響。即使這樣,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也會出現大幅度下降。改革方案的思路是通過職業年金來彌補,但職業年金的來源渠道也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如果要建立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出資,這將必將會增加費率,加上基本養老保險28%的費率,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率將達到一個非常高的水平。
3.事業單位人員待遇降低,公務員不受影響。改革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降低。按現行的制度來講,一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在在職的月基本工資是四到五千塊,按傳統,退休金是其個人最后工資的80%的甚至 90%,那么退休后大概能拿到三到四千左右。但如果是在企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只有很少的地方能發到2000元,全國平均水平也就是1300~1400元。改革必然會令事業單位的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下降,更會對尚未退休者構成一大心理壓力。從本質上來說,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企業職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并不具有超出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道德水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當然也就不應該享受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同的待遇。但事實是,歷次的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都能置身事外。在此次改革之前,公務員已實行陽光工資,各地事業性質人員收入其實已落后于公務員收入,其整體收入一般也只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線。但這次的養老改革將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的的待遇進一步降低,而改革設計者———公務員本身卻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這不禁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致的公平性產生疑慮。
4.法律法規不健全。除了改革試點在各地都受到很大質疑和阻力之外,試點改革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沒有依據,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困難較多。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保障沒有形成一套系統完整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養老保險方面的單項政策規定也不健全。例如,如果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那么新舊辦法該應如何銜接就是必須考慮的問題,現在最通行的說法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所謂“新人新辦法”是指新進人員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執行,直接入社保,對于“新人”來說,退休是十分遙遠的事情,目前大可不必“庸人自擾”;而“老人老辦法”,即新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舊發放不受影響。而眼下可能最受影響的,是那些已經在事業單位工作多年而又尚未退休的“中人”。這批人大都是五十歲以上,大部分是本單位的“中流砥柱”或業務骨干,并且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改革方案的出臺卻另他們進退兩難,如果按照方案來執行,這些人都要求提前退休的話,必定會對正常的日常工作有所影響。為彌補缺失,改革雖然采取了“中人補齊”的辦法,對于那些可能受影響的“中人”,在基本養老金計發上,將有“過渡性養老金”這一項。但目前,國家對此并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而是要求各試點地區因地制宜。
5.相關配套制度進展緩慢。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配套推進的還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事業單位分類事關“養老改革試點的成敗”。但是據了解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也并非一帆風順。根據 2008 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將被分成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三類事業單位。通過分類改革,以后的事業單位將主要以公益性事業單位為主。雖然改革方案提出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和目標,但是從各試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哪一個省市真正實現了事業單位的有效分類。2011年6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下發,事業單位改革也開始正式推進。《意見》顯示,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時間,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在5年目標之下,根據《意見》,事業單位被劃分為三類:參照公務員類、自收自支類、財政補貼類這三個類別,其實是按照社會功能來劃分的。就是將承擔行政職能的變為行政機構;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推向市場;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這種改革可以形象地概括為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從實際執行來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難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在這場改革中,政府部門既是推動者,又是被改革對象,改革中的“主客同體”現象使其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有專家分析,各類利益的維護也讓這場史上最大規模的改革舉步維艱。政府的特定利益,事業單位的獨立利益,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提出的要求以及改革的個人得失,使得改革的動力在各類利益維護之間互相抵消,無法形成廣泛的社會基礎。
四、基本評述。
事業單位養老改革試點從頒布到現在已經有近 3 年時間,改革過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針對改革試點的瓶頸和難題,很多專家和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解決的對策。例如,有人提出“養老金制度改革”,應當是讓企業的養老金向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讓事業單位向企業靠,降低工人和知識分子的待遇。有學者則認為國務院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暫停這一試點,并立即著手制定機關、事業和企業三者聯動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還有學者為沉疴多年的養老保險開出的藥方是,建立中央政府統籌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同時市場化運營全民個人賬戶養老金(含職業養老金和個人儲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也應進入到國民基礎養老金系統,以職業養老金替代退休金,對接國民基礎養老金,帶動全國養老金制度結構性調整。筆者認為,不論專家學者給出何種解決策略,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是一定要面對的,那就是就我國目前的養老制度而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雙軌制”的養老模式已經運行了多年,牽涉機構、人數眾多,在此過程中必然會打破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也會使其他人收益。而要想通過一次改革就徹底改變現狀顯然是不盡現實的,因此這必定會遇到很多的障礙和阻力,因此改革一定會是一個艱巨、漫長的過程。
參 考 文 獻。
[1]董力堃。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審視。學術界。2010(2)。
[2]汪孝宗,韓文,曾娟。難改的事業單位養老。中國經濟周刊。2009(41)。
[3]姜愛林。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為何困難重重。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5)。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056-02
1992年我國就開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改革的步伐比較緩慢。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基于單位保障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建立基于社會共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任務艱巨,意義重大。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明確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改革的總體要求。
(1)一個目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銜接、與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體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征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二個堅持。堅持既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又超越現行制度的改革導向: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應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既率先改革又與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協調、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有接口的改革導向。
(3)三條原則:堅持待遇不降低原則、新老制度平穩過渡原則、轉制成本由責任人承擔原則。
2.改革的政策規定。2008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文件明確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試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求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穩過渡”的原則;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要使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能夠相互銜接。對“改革的適用范圍”,也明確規定了“本方案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試點的進展情況。五省市試點方案早在2008年2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原則通過并下發了,然而2009年1月28日新華網卻了一條新聞“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準備工作。”據了解,時至今日兩年過去了,五省市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幾乎毫無進展,不管存在何種理由,可以肯定地說,這個試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推進難的分析
1.制度分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有關法律相抵觸。一與《教師法》相抵觸。教師是事業單位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法》第6章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資制度。”第30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二與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相違背。國務院審議通過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三與我國退休退職有關政策規定不符,即事業單位人員工齡35年以上的,退休費比例為90%,30~34年的退休費比例為85%。如此改革把教師的養老金與公務員待遇脫鉤,而與企業拉平,勢必會引起教師的強烈反應。
2.心理預期分析。改革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的工資和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一致,因為都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都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他們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沒有高低貴賤重輕之分。特別是由于我國體制問題,有許多事業單位直接擔負著行政執法工作,他們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換句話說,做的就是公務員的工作。如此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受到了輿論的強烈質疑。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并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于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一輩子都在平均線上,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后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3.操作層面分析。從試點方案的操作層面分析,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一樣,那么,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替代率上將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后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象和任意猜測。
三、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幾點建議
我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改革,這是大勢所趨;建立一個全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圍繞“改革目標、改革導向、改革原則和改革方案”等問題,就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幾點建議。
1.從立法的角度,減少實施的阻力。《社會保險法》應對建立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給出基本政策框架,讓4000多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先有一個“定心丸”,這既可消除待遇差,獲得企業的贊許,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還可順利推動改革。《社會保險法》應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明確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的幾個基本原則:總體思路應與現行企業年金完全一致,所謂“給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國統一的運營方式,統一的投資工具,統一的繳費方案等。目前《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由于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是不能分開的一件事,2008年五省市試點結果就是一個明證,鑒于此,《社會保險法》應對其過渡期和過渡辦法給出一個基本原則。機關和事業單位加入改革之后,原勞動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企業年金的“兩個部令”將顯過于簡單和有些落后,應適時予以修訂,甚至制訂《職業年金條例》。這是一個國際慣例,例如,美國《雇員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自1974年通過以來,年年都有若干修訂案,例如,2006年10月31日的版本已多達344頁。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改變了過去近2000個相互分割的統籌單位,各自為政,統籌單位間無法聯接、協調和共濟的區域自治格局。目前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透露,國家準備在2012年啟動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就當前來看,事業單位的工資主要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全國統一,績效工資各地有別。與基本工資對應,基本養老保險應實行全國統籌,與績效工資相對應,職業年金應實行省級統籌。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致3000萬人,相對企業職工而言規模小了許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國家統一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收入比較穩定,工作關系也比較穩定,按照統一的基本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實行全國范圍內統籌,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為保證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不降低,又體現各地區退休待遇的合理差別,以及符合大數定律的基本要求,同時應當將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
3.實行法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所謂職業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不同于企業年金的是,職業年金應堅持法定強制實施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事業單位應實行強制性的雙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和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職業年金的替代率以現有待遇不降低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30%進行設計(強制性職業年金替代率=強制性職業年金待遇水平/全國事業單位平均基本工資水平)。職業年金基金也要通過市場化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要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為了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與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上不致于出現很大落差,同時又有利于促進改革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展,建議在明確“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為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的前提下,應在改革后對“中人”采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過渡性退休津貼(或稱“過渡性生活補貼”,下同)”的過渡性模式。其中的“過渡性退休津貼”,可考慮按“中人”退休前若干年(如2年或3年)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乘上本人在事業單位參加工作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前的年數(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工齡,如本人曾在企業或機關工作過一段時間的,可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精神折算工齡),以及過渡性退休津貼系數加以確定。
4.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關系全國轉續“一卡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采用待遇分段計算的辦法,由最后退休地發放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關系在省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職業年金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以及跨省流動時,職業年金基金隨職業年金關系一并轉移;新人的職業年金數額按實際積累額轉移,中人的職業年金按待遇不降低原則測算應轉移的基金數額由國家補足后轉移;如果接收地無法接轉該部分基金,可由原來的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一并計入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待遇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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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啟動,這一情況將發生根本改變。《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雖然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最終方案還未出爐,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需要像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這一原則已經確定。
雖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個人繳費已成定論,但“誰來埋單”這個難題不解決,這一輪的改革則很有可能將像7年前一樣陷入泥潭。
“雙軌制”破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今年又一次被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它是正在制定中的養老保險頂層設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2008年開始國務院下發文件進行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到2013年,政府的思路是“事業單位先改,公務員暫時不動”,但經過去年一年全民社保大討論之后,改革思路已經發生變化,下一步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進行改革將是大概率事件。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將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同時建立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制度。
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大方向,簡單而言就是像企業一樣,雇主繳費參加社會統籌,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同時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現行費率,單位繳費為20%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8%入個人賬戶;職業年金最高繳費標準為16%,其中單位個人分別繳納8%。這樣算來,單位和個人的總費率最高將達44%。
中央文件尚未出臺,一些地方已經謀動。《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調查時獲悉,3月中旬,廣東省人社廳派出了一個調研小組去中山市調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此之前,他們已經派專人對事業單位養老改革進行測算。
廣東省人社廳一位副廳長在內部會議上表示,中央層面將在今年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廣東省將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改革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的基本方向是建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待遇調整辦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目的是做到新老制度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本報記者在廣東調查時發現,廣東一些市縣比如中山、珠海、湛江等地區,這十多年來公務員一直都是繳納養老金的。其中中山市最為典型,公務員個人和財政都拿出“真金白銀”來按照企業標準進行繳費。
楊燕綏把當前地方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進行的一些試點概括為兩種,一是“進口改出口不改”,類似于中山;二是“進口小改出口不改”,一些地區公務員繳費標準達不到8%,只做到5%,甚至只有2%~3%。各地改革的共同點是,不管繳費多少和計發方式的變化,最終領取的還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高替代率來計算,并不改變待遇水平。
誰來埋單?
國務院事業單位改革文件下發7年來,試點各地紋絲不動的最根本原因并非公眾所認為的――這部分人更有話語權,而是因為這項改革背后所面臨的財務困局。
在楊燕綏看來,公務員改革相對是容易的,他們個人繳費可以通過漲工資來實現平衡,雇主繳費財政也可以安排資金。“事業單位就難了,面對如此龐大的公共部門,可以明確預計,各級財政不愿意也沒能力為他們埋單,事業單位并沒有收入來源來解決這一問題。”楊燕綏說。
王文云每月扣除需要向學校后勤部門支付的房租、停車費等諸多費用之后,她實際拿到手的只有不到4000元,這個收入水平在北京來說并不算高。
按照現行的改革方案,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總計將最高達到16%,這意味著她每個月還將拿出720元為養老儲蓄,這對于她來說并不是一筆小數目,將直接影響到她的當期消費。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共部門的雇員勞動收入仍然是高度計劃的,它不包含養老的剩余權益,他們的工資水平低于同等條件下市場化部門人員,這些雇員等于交了“隱形稅”,退休金的高水平只是雇員工資的延期支付。“這些公共部門一旦個人進行繳費將破壞現有薪酬結構的平衡,將會對這些部門人員的穩定性造成影響。”李珍說。
而一旦進行改革,比王文云更焦慮的是她的校長。作為雇主,學校必須為老師繳納20%的社會統籌,還應該繳納最高達8%的職業年金。
“這筆額外的支出如果讓學校來出,學校只能亂收費,政策也不允許,如果讓財政來出,財政預算中現在也沒有這一項。”一位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公務員改革的難度遠遠小于事業單位,公務員作為財政供養人員,即使財政為他們繳費只是從一個口袋轉向另一個口袋,財政甚至可以為公務員“記空賬”,到他們退休時一并補發他們。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目前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處于試點階段。由于社會上對此存在不同認識,加上各地實際情況不盡相同,導致在具體實施中出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多樣化”的現象。如何通過努力盡快改變這種狀況,從而促使這一制度盡快完善統一,意義十分重要。這不僅與機關事業單位每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而且還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因此務必正確對待、認真解決。
1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現狀
在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只有企業完成了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或單位自理,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據預測,到2030 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數將占在職人員的40%,退休費占人員經費支出總額的50%,這意味著未來的各級財政每年將拿出財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崗和退休人員的工資及養老金,只剩下20%左右可以用于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截至2005 年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 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電、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 萬人,是國家公務員的4.3倍,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的近80%。由此可見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已成為財政的巨大負擔,此外,事業單位獨立于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動。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并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采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并遇到了很大阻力,很多學者認為這源于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2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994 年以來, 山西、山東、河北、江蘇、福建、海南等13 個省份、130 多個地區(市)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 而全國大多數地方和單位未開展這項工作,尚處于等待、觀望狀態由于全國沒有統一的改革方案和有效的政策指導,必然導致各地出臺的事業單位養老政策缺乏國家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缺少規范性和合理性, 導致各地出現了政策上的多樣性、隨意性及不配套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2.1 養老保險制度缺乏法律強制性。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未啟動,形成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的雙軌并行, 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已影響到社會穩定。養老保險改革已近二十年,時至今日,國家尚未出臺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基本上靠政策規范,缺乏法律的依據。這是導致企事業單位拒保、拖欠保費的重要原因,養老保險工作推行起來難度很大。
2.2 事業單位參保意識淡薄。
有的地方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部參保,有的地方只是事業單位參保,也有的地方只有財政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保。在參保對象上, 一些專業性或專營性強、經濟效益好、職工整體年齡低的單位,由于擔心“參保會讓他人占便宜”而不愿參加養老保險,只有事業單位合同工,以及財政補貼或者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參保。這與養老保險的社會化趨勢極不相稱。
2.3 征收基數、比例不統一
2.3.1 基數方面, 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門核定的檔案工資為基數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資總額為基數征收,有的地方執行“雙基數”,有的按“單基數”征收。
2.3.2 比例方面,從全國試點地方看,有的高達40%,甚至更高,而有的只有20%左右,多數在25%~33%。現行制度規定,凡繳費滿15年即可享受養老金待遇。執行中,企業改制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普遍認為繳費滿15年就可不繳費,導致繳費中斷,給收繳工作帶來極大困難。繳費滿15 年都可享受社會平均工資20%替代率的養老金,使繳費和待遇掛鉤的激勵作用不明顯, 在享受同等替代率養老金的前提下,參保人員千方百計地少繳費和不繳費。
3 完善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3.1 政策的主體(決策者)納入改革的范圍,體現社會公平。
如果把公務員也納入養老保險改革中,首先,有利于消除事業單位改革的阻力, 起到帶頭作用。其次,符合社會保障覆蓋城鄉所有人群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 企業養老保險已建立10余年,農村養老保險改革也已啟動,只有公務員游離在外,不利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避免形成新的養老保險二元制度結構。再次,此次改革根據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納入公務員隊伍,這也要求將公務員的改革將同步進行。
3.2 保障政策客體的經濟利益
3.2.1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實施社會化管理, 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讓退休人員的收入來源多樣化,既可以提高收入的穩定性, 又可以提高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收入。職業年金制度的資金來源應該是財政撥款、單位自籌和職工繳費, 其中財政撥款應該占較大的比重,這是由于事業單位的公益性特征所決定的。
3.2.2 在養老金的替代率的確定上應保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利益。
在我國,事業單位作為高素質人才的聚集之地,其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也應略高于企業職工,其目的是穩定事業單位的人員隊伍和體現人力資本的價值。此外, 按照社會保障的剛性原則,也應保證改革后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不降低。有學者指出,目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實際替代率只有70%左右。根據這種現狀, 結合企業現行養老金的替代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為60%左右, 職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為15%至20%左右,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改革后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準不降低或略有提高。
原人事部早在1992年就曾在江蘇等省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隨后,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開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但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各地區試點步調不一致等多種原因,改革沒有形成顯著的效果。1998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具體負責全體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險管理機制。2008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印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開展試點改革,2009年1月28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發。此次改革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節機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并且強化了改革的保障措施。2012年4月16日,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將深化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確指出,要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并要推動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全社會形成同一、公平的保障制度。
二、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后于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利于整個養老保障體系的統一和協調
在全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中,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先行一步,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遲遲未進行改革。這種情況的產生有其特定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企業是社會財富的來源,企業職工群體相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數量上要多很多,尤其在改革開放步伐推進的過程中,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使大批工人下崗,安置好這些人的退休生活對于社會的安定和諧和經濟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支出由國家財政直接支付,而企業職工的退休金則依靠企業的效益,所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金顯得更有保障,所以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放緩。但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作為整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對整個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深化其改革,才能促成全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統一和協調。
2.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加深社會各階層間的矛盾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總體上處于被多塊分割的狀態,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整個社會被分為多個群體,從而導致本應統籌一致的養老保障利益被劃分為多塊,不統一的養老制度導致退休后養老待遇分配不協調,使不同群體間矛盾加深。
3.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社會化水平低目前,事業單位都設立專門機構管理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這對推進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進程形成了阻礙,也影響了事業單位工作效率。離退休人員由原單位管理,其養老待遇的發放、調整等工作量大,尤其對于離退休人員多的單位,勢必會牽扯大量精力。
三、改革現狀及問題分析
1.試點地區改革情況
據相關媒體報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單位進展緩慢,部分省市開會傳達文件精神,部分省市積極開展調研、論證,部分省市下發征求意見稿,但都沒有實質性改革進展。筆者多次致電、走訪相關省市的勞動保障部門咨詢試點進展,得到的答案多是“正在調研數據”,“還在討論具體方案”,“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暫時無可奉告”等。試點省市中只有廣東省有所突破,2012年4月19日,深圳市頒布了《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并于2012年8月25日正式實施。深圳事業單位并受聘在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將試行社會養老保險加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制度。而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同時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人員,仍暫時實行養老退休制度。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程緩慢制約因素分析
(1)改革基本模式不清目前,我國有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只局限在試點階段,并沒有形成統一制度體系,而試點城市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即使制定了相關的政策,也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得到廣泛執行或執行效果不好。
(2)機關事業單位分開改革,有失公允養老金制度改革是要縮小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待遇差距,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而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將國家機關排除在外,這就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公務員的退休待遇已經高出企業很多,如果再把事業單位下調到企業標準,會導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企業人員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必然導致改革的阻力。因此如何協調企業、事業、機關等不同部門的利益關系,保證社會和諧,是改革需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3)越改越少,讓事業單位員工負擔加重而受益減少,其合理性值得思考各國福利制度的實證經濟學研究證明,福利具有剛性,改革只能向上看齊,不能向下看齊。試點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基本一致,如果不能大幅度提高企業職工養老金水平,就要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國家對國民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本應是普遍而平等的,而在無法讓低福利水平的國民享有其他群體已經享有的福利時,就要消減享有高福利水平群體的福利待遇,這必然造成事業單位職工的心理壓力,打消工作積極性。
(4)涉及人數過多,單位結構復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這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主體的共識。目前,全國共有126萬個事業單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95萬個,納入政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共計3000多萬,900萬名離退休人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相關負責人估計,事業單位改革將涉及1億人。全國各類事業單位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多個領域,而且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居多。如此可見,養老保險改革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改革難度較大。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