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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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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政策

金融監管的政策范文第1篇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沖突

(一)貨幣政策失去金融監管的支撐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職能模式分離,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在分離之后,一定時期內,使得個銀行的監管之間形成了一定的阻礙,造成中央銀行的貨幣增側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下降,各銀行在貫徹貨幣制度的同時受到不利的影響。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分離之后對于分支機構是一個重要的影響,針對銀行執行中央的貫徹政策方面的監管會產生一定的疏漏,致使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和縮短政策落實上出現一定的偏差,使得政策落實不到位。同時由于傳播的信息不對稱,相應的分支機構在政策落實的同時失去了銀行?監管能力和大量的信息支撐。截至到現在為止,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已經不再像之前的監管那樣嚴格和規范。只能從相應的數據上繼續分析和了解相關信息,監管的存在,決定著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宏觀調控的發揮。

(二)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業務沖突

銀監會的只能與中央銀行的職能在銀監會成立的初期就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并且有清晰的界限去進行衡量。想要實現彼此之間的互相協作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而且彼此之間相互密切協作也有一段磨合的過程。在銀行監管的分離初期,兩者之間的矛盾就注定會產生。在貨幣政策方面,銀監會在微觀上對貨幣政策的管理,導致貨幣的傳導機制受到阻礙,正加了中央銀行對貨幣傳導能力的控制。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中央銀行在經濟高漲時,為了抑制相應的通貨膨脹會采取收緊銀根的政策,減少相應的貨幣供應。在經濟不景氣時,為了協調通貨緊縮,會采取擴大貨幣供應的政策。這樣的協調方式與銀監會的協調方式恰恰相反,知識兩者之間不斷有沖突發生。

(三)職能分離致使成本增加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職能分離致使中央銀行和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成本增加。銀行監管只能是下分到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從而使得在進行內部監管的過程當中出現成本明顯上升的狀況,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信息監管將是聯合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重要協作方式,如果不能盡快的進行有效的協調,將會使得彼此之間的成本和矛盾急劇上升。

二、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治理方法

(一)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還正在處于分業的監管方式。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交融和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不同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使得金融產品之間的交融性不斷增強。因此,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已經不是單獨的行為模式,需要設定各機構協調監管機制進行監管,從而形成合力。這樣的方式能夠極力避免風險的產生和防范風險,彌補監管機構對金融領域的監管真空。事實上,相應監管機構已經研究過相應的監管政策,使得彼此協作上跨進了新的金融領域。中央銀行應該從自身抓起,將所有威脅金融行業發展的因素全部剔除,提升工作的效率。并且應該借鑒國外的優秀經驗進行與自身的整合,總結出更好的管理經驗,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監管機制,這樣才能促進金融機構的合法健康運行。

(二)實現信息共享

在金融行業建立信息共享的過程當中,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信息之間的交流。建立文件的抄送制度,針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機制,對于建設項目,明村信用社改革等重大事件,需要形成一定的文件模式,相互的主動傳送實現信息的共享化。還可以建立相應的溝通機制,隨著互聯網的逐漸廣泛,報刊的普及。這使得金融機構的相互溝通更加便利,可以簡歷金融溝通網站,將信息匯總,整理出重要的金融信息。也可以建立相應的金融報刊,研究金融行業的發展,發揮整體的合力,促進貨幣政策和監管機制的相互和諧發展,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是關鍵因素之一。

(三)提升監管有效性

在二十一世紀的初期階段,我國的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初步形成。中央銀行在推行貨幣政策的過程當中應該注意對相應責任人的管理機制,針對金融問題嚴格的監管,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見金融監管的成本降到最低,這樣才能夠有利于監管體制的正確可持續實施。明確相應的金融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法至關重要。只有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才能促進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金融監管的政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金融市場體系;經濟政策;金融監管

金融市場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資源配置功能,要想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必須要對金融市場進行不斷的完善。金融市場在不斷的發展中具有越來越快的變化速度以及越來越復雜的結構,因此加快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已經變得越來越緊迫。然而金融市場本來就具有不完全市場的特點,同時存在著不完全競爭以及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因此,系統性的風險會由于其內生的經濟資源錯配而不斷的累積,最終可能會全面的爆發,所以在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到謹慎。

1.對金融市場進行完善的經濟背景

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以及整個系統是金融市場完善的主要基礎,面對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時候金融市場本身會變得非常的敏感,必須要保證既有配套的對外經濟政策從而能夠使穩定的國際經濟環境得以維持是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前提條件。首先現在在新興市場中的國際資本回流到發達國家市場屬于一個非常明顯的趨勢,但是現在我們可以發現,這次國際資本的轉向破壞性并不會帶來像亞洲金融危機那樣強烈的作用。一方面,現在很多新興市場國家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宏觀調控的經驗,而另一方面,不管是日本、歐盟還是美國也好都在經濟復蘇方面具有非常多的困難,盡管現在美國的經濟正在不斷的復蘇過程中,但是其結構性的失業問題仍然非常的嚴重,與此同時,印度在近幾年來的發展正在不斷的擠壓美國軟件產業以及國內金融服務業的就業空間,盡管美國的制造業在這幾年出現了回流的現象,但是沒有確定的影響到美國的勞動力市場,所以現在美國經濟需要面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失業率的問題。各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是歐盟經濟的主要問題,比如法國和南歐諸國現在存在的嚴重的復蘇乏力的問題。日本現在則面臨著外貿赤字增加以及日元貶值等問題。所以在兩大市場之間的調整國際資本本會出現反復的情況,但是不會太過劇烈[1]。作為一個新生市場的重要一員,我國自然很難避免受到這一趨勢的影響。因此我國要想保證自身經濟的穩定發展,就必須要不斷的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并且有效地推動國內需求的穩步增長。現在我國的主要經濟問題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的房地產業已經成為推動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但是現在面臨著一個臨界點,現在房價大幅下跌的趨勢已經出現在了二三線城市中;其次,房地產業及為之服務的材料、能源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也存在著打破剛性兌付的危險。我們都清楚,我國的系統風險由于房地產業與影子銀行而不斷積累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都與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具有關系。因此,在十中提出要積極的轉變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特別是在金融風險控制方面,由于我國經濟系統性風險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地方貢獻的,因此需要將這種“貢獻”與產能過剩、環境損害以及資源消耗等負業績項全面地納入到政績考核中,這樣就必須要將一個準確有效的全國金融風險監控系統建立起來。與此同時,對激發正負激勵機制進行轉變的非常重要的配套設施還包括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預算制度的全面規范、公開和透明等。

2.對金融監管機制進行完善的機遇

互聯網金融在2013年下半年異軍突起,使得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格局得到了極大的改變。金融市場的傳統主力比如銀行和券商等不得不對這一現象進行積極的應對,并且致力于新的產品和服務的不斷推出。同時,這一領域的商業模式也在以移動互聯以及社交網絡互聯為基礎的金融信息服務的影響下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互聯網和大數據極大的推動了P2P小額信用借款平臺以及小代公司的不斷發展。不斷豐富的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在金融市場體系中已經出現了跳躍式乃至爆炸式的發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場這樣的發展潛力,所以必須要將一個盡可能完成以及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監管體系建立起來[2]。

與此同時,我國還應該加快完善金融監管制度的步伐,積極地采用混業監管取代現有的分業監管,在監管的過程中不應該以企業所屬的行業為根據進行監管,而是應該以產品的性質為根據實施監管。應該將一個具有明確職責的機構設置出來,從而能夠對宏觀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并且對監管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予以有效執行。只有將金融風險監管機構明確地設立出來,才能夠對金融經濟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對監管權力系統進行有效地集中,才能夠保證對監管規避和監管套利予以有效的規避,并且做到全面的監管,同時要對監管機構的層次進行盡可能的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監管系統的靈活程度以及反應速度得以極大提升。

3.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經濟政策支持與金融監管制度準備之間的配合

因為金融市場現在存在著非完全競爭性,所以完善與發展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帶來更多的風險,因此必須要循序漸進的對金融市場體制繼續改革[3]。在對金融市場體系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立足于戰略高度以及一定的前瞻性設計市場架構和監管制度。筆者認為,下一階段改革的關鍵就是能否使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得以盡快的轉變,現在中央部委已經大幅度地削減了行政審批權,而且也進一步的削減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審批權。除此之外,作為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維持的重要一員,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政府應該在監督和執行經濟合同、收集和提供市場信息方法將自身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在新的金融市場體系中,政府不再是運動員,而是要扮演好裁判員的角色[4]。只有這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基礎環境提供給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工作,而完成這一任務也是保證金融市場體系得到大規模開發的前提。其次,有效貫徹執行金融法規以及有效實施金融監管的基礎就是金融信息收集系統,所以必須要致力于金融信息收集系統的建立和完善。促進國內需求穩定增長、維護和平穩定的內外經濟環境、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等都能夠對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同步實施。要想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就需要對經驗進行不斷的積累,對制度上的創新不斷的探索,從而能夠與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相適應。最后,只有使基本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得到保證,才能夠積極的開放和開發金融產品,所以必須要遵循著從簡單到復雜以及循序漸進的原則對開發金融衍生品以及創新金融產品[5]。

4.結語

從黨的十報告當中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改革已經全面的進入了深水區以及攻堅期。本文對現在金融系統發展對完善金融監管系統的要求以及現階段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現狀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對于金融系統本身的發展而言,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需要具有戰略性以及全局性的構思。總之,下一階段的改革仍然十分的艱巨,因此必須要做到精心策劃、大膽創新,才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強.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2(02)

[2]范從來.為什么說“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是一句話切中了要害[J].杭州(周刊),2014(02)

[3]周阿利.關于在深化改革中完善陜西金融市場體系的幾點思考[J].理論導刊,2014(07)

金融監管的政策范文第3篇

相較于傳統金融而言,互聯網金融所能展現的金融產品或者工具形式頗多,現階段,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不斷壯大,傳統金融的霸主地位受到了極大的撼動,從經濟角度來看,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平分天下”有利于創造合理的經濟市場秩序、賦予市場更強的活力。為了確保互聯網金融能夠健康發展,首要任務是制定合理的監管政策并嚴格執行。

二、互聯網金融概述

在互聯網金融誕生初期,無論是學術界還是社會都難以精確定義互聯網金融的概念。2014年,央行定義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指出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相融合,并在通訊技術框架內進行資金支付、融通以及信息中介等業務的金融模式。如何判斷某種業務是否屬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筆者認為可以從不同角度展開分析工作,即廣義分析與狹義分析。從廣義角度看,只要某種業務的開展是通過互聯網而實現的,則無論業務發出機構的屬性是金融或是非金融,都可以將此業務視作互聯網金融。狹義定義下的互聯網金融指的是由互聯網企業進行的,基于互聯網技術框架的金融業務。

三、互聯網金融模式

(一)P2P借貸

P2P借貸的英文全稱為peer-to-peer lending,其是一種起源于英國的互聯網金融形式。P2P借貸行業之所以能獲得良好的發展是由于其能夠為借貸雙方提供撮合、信息流通交互、法律手續辦理以及投資咨詢等服務。隨著技術的發展,P2P借貸模式還能為人們提供資金結算以及債務催收等業務。現階段國內P2P借貸行業中領導者有“人人貸”等。

(二)第三方支付

作為最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我國最早出現的一批互聯網金融產品,其中的杰出代表便是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支付寶”。第三方支付的定義為金融機構借助移動設備、計算機設備,在互聯網技術框架內轉移資金以及發起支付指令的業務。事實上,第三方支付結構相當于中介,利用網絡技術實現用戶足不出戶即與銀行或者資本組織進行資金交易的目的。目前,“支付寶”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軟件,這表明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與實力。

(三)眾籌

作為一種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眾籌融資自誕生以來便獲得了業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在經濟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保障資金鏈正常運轉的工作極其重要,某些時候企業的的流動資金比較拮據,此時可以通過諸如“點名時間”等眾籌平臺來實現融資的目的,從而緩解資金壓力。眾籌業務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也反映了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

四、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為公眾提供了更多的理財之道,并方便了人們的生活,縱觀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史,可以得到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它們分別是2005年、2011年以及2013年。2005年,國內出現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其給公眾的支付工作提供了新式、便捷的選擇,也為日后網絡購物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11年,央行宣布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這一歷史性事件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的步入了正規的發展軌道,也正是在這一年,阿里巴巴旗下支付軟件“支付寶”的用戶規模迅速擴大,這為今天支付寶獨霸第三方支付軟件市場的局面創造了優良的條件。

業界將2013年稱作“互聯網金融元年”,由此可見該年度對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重要性。這一年,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非常迅猛,大量新式金融產品集中面世,其中包括眾籌以及網絡借貸平臺等。該年中,第一家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獲批的消息令人振奮不已,標志著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業務的整合工作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隨后大量券商以及銀行宣布將重組業務模式,從而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以實現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目的。

五、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建議

(一)加強社會道德意識培養工作

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互聯網金融行業秩序正常、發展穩定,認為有必要加大社會道德意識培養的力度。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媒體宣傳的優勢,在電視廣播上加大道德模仿優秀事跡宣傳力度,號召全社會向優秀道德人物學習,養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習慣。與此同時,還可以通過電影來向人們宣傳優秀品德,可以在某些特殊時間例如國慶節以及勞動節里集中播放宣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電影。互聯網金融領域從業人員頗多,由于具備高利潤,潛力大等優勢,該行業的工作人員非常容易迷失自己,從而作出違背道德甚至是違法的事情。所以,培養全民道德意識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制定合理健全的法律

現階段國內有關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法律較少,管理者一般根據相關的管理辦法來開展監督管理工作,該種形式的監督管理工作的效果較差。認為央行應當在調研互聯網金融風險規避辦法以及互聯網金融業務操作流程的前提下,組織經濟學、互聯網等行業專家進行研討,盡快制定普適性強、實用性高的互聯網金融大法,以求達成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互聯網金融法律頒布后,執法者必須要盡快貫徹落實新法,在執法工作中兢兢業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走程序,如此方能使得互聯網金融法律發揮其最大效用。

(三)實施細分行業自律組織制度

參考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實際發展狀況,認為各細分行業應當建立行業協會,協會成員群體由互聯網金融企業人員以及政府監管人員構成。互聯網金融管理協會的主要工作是匯總行業統計數據,負責培訓從業人員的道德素養以及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還具有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成員企業發展以及配合政府部門打擊違法犯罪工作的職責。行業協會為非官方性,運轉必須遵從國家法律法規。

(四)保障市場操作透明化

為了保障市場操作透明化以及互聯網企業與消費者的利益,必須要設立切實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嚴格執行。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機構信息與融資方信息是互聯網金融領域信息披露工作的對象。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披露制度中關于借貸型互聯網金融的管理內容條例應以上市公司監管制度中的披露內容為參考來制定。確保信息披露工作準確、真實、及時、完整以及公平。對于在信息披露過程中違反規定的人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視實際情況進行處罰,對所作所為已構成犯罪的人員,必須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決不姑息。為了有效遏制信息披露環節中不良現象的出現,應當設立誠信檔案,記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誠信信息。

金融監管的政策范文第4篇

一、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形式和危害

支付機構支付業務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以支付寶為代表的互聯網線上支付,以手機支付為代表的移動支付,以POS收單和便民支付為代表的線下支付以及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由于互聯網支付具有不受時空限制的特性,因此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的市場領域主要集中在后三類。

(一)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形式

以寧夏市場為例,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形式主要有以三類:一是派駐業務員開展相關業務。支付機構在當地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派業務員在當地拓展商戶。開展的業務以銀行卡收單業務為代表,業務員拓展商戶后,與商戶的協議簽訂、密鑰罐裝、機具后續維護等均由支付機構法人機構負責,不能落實《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所提及的本地化服務和管理責任。二是依托通訊運營商開展支付業務。支付機構與當地通訊運營商分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由通訊運營商分公司在當地拓展商戶,支付機構負責提供在商戶布放的非接POS設備。作為實際運營方和資金管理方,以及提供相關的配套支持服務,支付機構可以充分利用通訊運營商分公司已儲備的客戶資源拓展支付業務。如在當地開展手機支付業務,且不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三是委托當地公司拓展市場。支付機構通過與當地無關聯關系的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將發展特約商戶和對特約商戶的后續維護工作外包給當地公司,在拓展銀行卡收單業務中存在對商戶資格審核不嚴、任意降低扣率等多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危害

支付機構異地違規開展業務,勢必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首先是惡性競爭,破壞行業秩序。以銀行卡收單業務為例,個別支付機構為了搶占市場,選擇給商戶更低費率、給或加盟商更高傭金的做法來拓展業務,或者在發展特約商戶時,只要求提供身份證及銀行卡號等簡單資料。其次是加大套現的風險,個別支付機構在異地經營過程中,直接以“可以將個人結算賬戶作為收單賬戶,可以幫助客戶套現”等作為宣傳,吸引商戶的眼球。再次是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支付機構異地經營中展業和退出都較為隨意,一旦其退出造成在當地的受理終端、清算服務突然中止,客戶將會投訴無門,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客戶實現合法權益的成本。

二、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監管存在的難點

(一)信息獲取難

目前,全國已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已有250家之多,大多支付機構出于迅速搶占市場以及節約成本等方面的考慮,在異地經營中通常是業務拓展先于機構設立,支付機構不設立分公司異地經營,其向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主動報備的意愿不高,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獲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有關注媒體廣告、商戶收銀臺布放的機具以及金融消費者或銀行、銀聯的舉報等,造成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獲取信息被動,掌握情況不全面、不及時,難以在第一時間實施有效監管。

(二)調查取證難

支付機構采取派駐業務員,與當地公司合作、等方式拓展業務時,對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商業機構或個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沒有行政調查和檢查權。對于支付機構拓展的商戶,盡管《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提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進入與收單活動相關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直接到商戶調查取證并不順利。造成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異地經營違規操作存在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三)整改落實難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監管手段單一,目前主要采取的基本是三步走的處理方式,第一步約談支付機構當地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步向上級行通報情況、通過法人機構加強監管;第三步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處罰,但是并不能有效限制支付機構異地違規開展業務,支付機構一邊派人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周旋,一邊繼續拓展業務,而整改意見卻遲遲不予落實。

三、造成監管難題的原因

(一)支付機構分公司的監管機制尚不完善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不得在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省從事預付卡業務”,明確了支付機構異地從事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需設立分支機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但就目前的制度看,對支付機構分公司的監管主要還局限于設立備案,對于日常業務的監管缺乏系統的指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日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仍處于自我摸索的狀態。

(二)通訊運營商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監管無據可依

通訊運營商支付機構異地經營主要從事以手機支付為代表的移動支付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監管中主要存在兩大方面問題,一是關于網絡支付、移動支付的專項管理辦法尚未出臺,手機支付的定義尚不明確和統一。如在手機卡上加載支付賬戶,客戶存錢至該支付賬戶,即客戶可持手機在布放了配套POS的商戶實現閃付,對于這一業務是定義為手機支付還是預付卡,再如現在許多支付機構推出的插在手機上的刷卡器,是屬于移動支付還是收單(移動POS)等等,如何正確界定,都沒有明確指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監管中存在迷惑。二是通訊運營商支付機構異地經營主要依托當地通訊運營商分公司,而目前相關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這一形式是否合規,對通訊運營商采取這一形式拓展業務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又該如何監管,同時通訊運營商當地分公司也會認為自己不屬于支付機構,而不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工作,目前對于此類業務的監管尚屬真空地帶。

(三)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建立健全

在人民銀行內部,目前就支付機構監管的溝通協作機制不夠健全,隨著支付機構業務的不斷拓展,對于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重點已經從準入審批調整為支付機構日常業務合規經營與風險防控,因此亟須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協作監管機制。比如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現支付機構存在異地未設立分支機構即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時,多次督促未取得效果的情況下,會與該支付機構法人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聯系,但目前溝通渠道不夠通暢,工作中有諸多不便。而在人民銀行外部,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監管機制尚未建立,不能充分調動各監管部門的行政資源,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四)監管人力不足,監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支付機構監管的人員往往只有1~2人,而僅在寧夏這一經濟欠發達地區,目前所掌握的開展業務的支付機構分支機構就有5家(備案和未備案合計)。同時支付機構所從事的支付業務種類多,包含了銀行卡收單、預付卡、手機支付等,而每種支付業務的創新速度都可謂日新月異,對于監管人員素質要求很高。

(五)監管成本大,違規成本低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已備案的支付機構分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以及開展現場檢查,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當接到對于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投訴時,需投入人力物力去進行調查,核實問題后還要督促整改。而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異地違規行為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與所投入的監管成本相比,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成本太低。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建立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的監管制度

盡快頒布《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管理辦法》,對以下問題進行明確:一是明確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非法人支付機構,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向各銀行機構發通報、借助媒體公告、與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限制其業務開展,強化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威;二是明確支付機構依托通訊運營商當地分公司開展支付業務是否合規,如果合規應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對通訊運營商當地分公司進行監管、可以調取相關資料、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同時應進一步明確在業務開展中支付機構和通訊運營商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三是明確支付機構異地經營應具備的條件、需履行的義務、違規責任、處罰措施等;四是對支付機構異地設立分公司且備案,但是不開展業務的行為進行規范。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行政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二)完善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跨地區監管協作機制

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的監管責任,建立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處理流程。對于支付機構異地經營所在地的人民銀行通過督促、約談等方式仍不能發揮作用的,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報送方式和渠道,將違規信息報送至其法人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和人總行相關部門。建立支付機構的“信用檔案”,將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信息寫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信息在人民銀行內部共享,對于“信用檔案”記錄問題較多的支付機構在今后變更以及分支機構設立等方面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對于收單機構或經其授權的特約商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總對總銀行卡受理協議的,總行能夠建立信息庫匯總“總對總收單協議”情況,并在人民銀行內部共享,便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掌握。

(三)建立與各職能部門自上而下的合作機制

與工商、稅務、公安、銀監等部門建立協作監管機制,充分利用各職能部門的行政資源,在對支付機構異地經營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方面,更好地發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監管效能。以與工商行政部門建立合作關系為例,在營業執照頒發方面,支付機構分公司必須到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后,工商行政部門才可在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中加入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等支付業務,促使支付機構分公司到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對于不設立分公司即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借助工商部門的行政資源,從而提高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四)培養監管人才,不斷創新監管手段

金融監管的政策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方式;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業的開放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都作出了相應的承諾并且已經付諸實施。金融業的這種進一步開放,必將使我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市場環境、金融商品價格杠桿作用以及金融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關系等發生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難度。若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給我國的金融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國內金融監管的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新構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所謂監管就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相應地,金融監管就是指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分支機構的設置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實施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地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業發展。

    由于各國的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所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若按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作為標準,各國的監管模式墓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集中監管模式和分業監管模式。所謂集中監管模式,就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一般是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職責。從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并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所謂分業監管模式,就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是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如果對這兩種金融監管模式作一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這么兩個值得我們思索的問題:其一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與監管職能的相容性問題。我們知道,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首先是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而存在的,若認為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相容,一般會采用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同時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者。反之,若認為中央銀行不應兼容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則通常會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則主要行使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而由其他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其二是中央銀行如果要實施金融監管時,是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在集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金融監管職責的實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監管機構;它不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且還實施對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而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如果對銀行業的監管是由中央銀行而不是由一個專門的銀行監管委員會來實施,中央銀行也只能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不能對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不難發現,世界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監管權力越來越趨于集中,而且也傾向于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去,由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英國是實施金融業集中監管的典型代表,過去多年來一直由英格蘭銀行承擔著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責。但是,自1996年巴林銀行倒閉以來,鑒于其暴露出來的監管方面的缺陷,英格蘭銀行增設了一些分支機構,分化職責,實施就近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成立了資本與批發市場部和專家運作部,建立了質量保證系統,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1997年5月,英國大臣又宣布了對金融業監管實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項是由調整后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接管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該委員會于1997年10月成立,成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全面監管的獨立集權機構。這樣,英格蘭銀行今后就只側重于實施貨幣政策目標,控制通貨膨脹,而較少考慮金融監管和操作;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雙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適應了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界限模糊的發展需要。日本也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單獨的“金融監督廳”,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全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與金融監管的徹底分離。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以機構重疊而聞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兩級均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同時各級又有若干個監管機構共同來完成監管任務。這種模式兼顧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實施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監管政策,并可減少監管的空隙。但多重監管機構的并存,也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種監管標準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力;同時機構的重疊,使重復勞動增加。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起,簡化或集中監管機構的呼聲一直很高,雖然多頭監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運作著,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議案中,傾向于把各監管機構統一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級監管機構的觀點占有絕對多數。

    金融監管趨于集中統一的這種潮流,將給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賦予新的內容。在這種趨勢下,將會使中央銀行越來越集中執行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的職能,而逐步放棄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在對金融業的監管方面,也將會通過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全面統一的金融監管,而不再是過去那種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國際化的潮流越來越影響各國經濟、金融狀況的條件下,這種趨勢將快速蔓延。

    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呈現出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適應這種局面,中國人民銀行于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研究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等。后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

    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著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金融監管已向法制化邁進;金融機構的業務稽核檢查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經營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正在趨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轉;制定和實施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應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及其中國金融業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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