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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整治工作目標
徹底摸清我縣火災隱患存量底數,分類制定整治工作對策,大力推進火災隱患整改工作,有效預防火災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發生,為全縣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一)全面掌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狀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公共聚集、易燃易爆等場所突出的火災隱患得到有效整治,全縣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
(三)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時刻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規劃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二、普查整治的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整治的范圍
在我縣城鄉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生產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所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居民密集區,分為以下10個類別進行普查登記;
1.影劇院、演藝廳、歌舞廳、卡拉OK廳、游樂廳、網吧、迪吧、茶社、室內溜冰場、臺球室、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2.旅館、賓館、飯店和營業性餐館;
3.商場、超市、室內市場、地下公共聚集場所;
4.液化氣站、加油站、油庫、化工企業倉庫及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場所;
5.禮堂、大型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
6.寫字樓、住宅樓及綜合性建筑;
7.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
8.醫院;
9.小化工、小印染、小加工、小作坊等“四小”場所和集生產、生活、儲存于一體的“三合一”場所;
10.人口集中、耐火等級低的居民區。
(二)普查整治的主要內容
1.消防安全出口數量、寬度達不到規定的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暢,疏散通道采用可燃材料裝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安全設施損壞或設置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
2.人員密集場所火災自動報警、噴淋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防火分隔系統、消防給水系統、防排煙系統及安全疏散設施應安裝而未安裝或安裝后管理、維護不善、設備損壞、癱瘓、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內消防水源容量、壓力不足、消防器材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的;
3.室內電氣線路老化,亂拉亂接的;人員密集場所違反規定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裝修的;
4.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不明確,整改措施不得力,放任火災危險存在的;
5.其他比較突出的不安全隱患。
三、普查整治工作步驟
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2月)
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向社會公告火災隱患普查整治信息,進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力度,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年12月至*年3月)
1、各鄉鎮、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落實普查工作,并將普查工作人員名單于12月25日前報縣消防大隊。
2、普查登記。各鄉鎮、各部門對照普查整治的內容進行全面排查,實行一戶一表的辦法,逐一登記造冊,建立火災隱患檔案。
3、依法整治。對排查出來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必須當場整改到位;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對安裝、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依法處罰并責令限期更換為合格產品;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掛牌督辦;對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設施不足等問題,要及時研究確定整改計劃和方案;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采取果斷措施確保安全。
(三)總結驗收階段(*年4月)
普查整治工作結束后,各鄉鎮、各部門對本鄉鎮、本部門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要認真總結,并于4月8日前將有關工作情況報縣消防大隊??h政府將組織檢查專班,對全縣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四、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近期,我國各地重特大火災事故頻發,損失嚴重,社會影響大。進入春季以來,特別是我省天旱少雨,風干物燥,火災危險性增大。4月10日早晨,我區英科框業有限公司露天原料存放區發生火災,造成了較大財產損失,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切實消除火災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及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緊急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的范圍和重點
本次排查整治的范圍包括工業企業和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等重點消防安全單位,具體有:工業企業;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實驗樓、學生公寓、學生餐廳、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建筑等人員密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網吧等場所。
檢查內容: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落實情況;單位或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達到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疏散指示標志是否齊全并完好有效;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場所是否依法辦理了消防行政許可及驗收、備案手續,建筑物或場所使用情況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是否相符;公共娛樂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疏散指示標志和事故照明是否運行正常;室內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自動消防設施是否運行正常;滅火器材配備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違反規定設立員工集體宿舍或者住宿的現象。
二、工作步驟
本次集中排查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單位自查整改階段(自即日起至4月30日)
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按照排查整治的內容逐項對照,對存有的問題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畢。4月30日前,各鎮、街道將自查自改情況匯總后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消防大隊)。
(二)排查整改階段(5月1日至5月20日)
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專項整治的范圍和重點,組織專門人員逐個單位、逐項內容進行認真檢查,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立即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并依法查處。該罰款的罰款,該查封的時查封,該停業的停業,絕不姑息遷就。對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檔,報請區政府掛牌督辦。區政府在整改期間,成立由專業人員和公安、消防、工商、貿易、教育、文化、衛生、區社、交通、經信、糧食、廣電、旅游、建設等部門組成的專項督導組,對各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督導。
(三)檢查驗收階段(5月21日至5月31日)
1.采取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明查暗訪、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2.處理措施。所有整改階段需要完成的事項,必須按要求在一周內限時完成。對于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單位進行嚴厲處罰。凡發現未對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專門安排部署、未制定并報送實施方案、未按照要求報送整治信息或弄虛作假的,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通報批評。發現漏查企業、場所和隱患、非法生產經營活動、隱患逾期未整改、應取締未取締、應停產未停產等未按全區消防安全環境綜合整治活動要求進行處理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做好當前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是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帶頭,對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逐項檢查,嚴防搞形式,走過場。消防大隊及公安派出所,除值班備勤人員外,所有干警都要深入單位開展檢查,確保專項檢查行動取得扎扎實實的效果。
(二)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檢查不留死角。要按照職責分工要求,逐一實施嚴格的消防檢查。工業企業由區安監局、經信局負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消防大隊負責,“九小場所”及轄區學校、幼兒園由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對前段時間漏查、漏管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單位,要通過這次專項整治,納入管理范圍,防止失控漏管。檢查時要根據單位的生產、營業時間,實施錯時檢查。夜間營業的場所以夜查為主,夜間不營業的場所白天檢查,確保不留死角。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加強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積極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通過專項行動,推動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專項行動順利實施,成立原平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馮如平擔任。
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行動領導組和辦公室,切實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
三、排查整治范圍和內容
(一)排查整治范圍
1、人員密集場所:
(1)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
(3)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4)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5)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6)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2、“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筑和場所。
3、高層建筑: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間場所:使用性質為生產加工、旅館、出租房、商場、市場、娛樂場所、庫房、汽車庫等地下空間。
5、易燃易爆單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場所。
6、文物建筑單位:列入國家、省、市、縣(市、區)政府保護的文物建筑單位。
(二)排查整治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情況;
2、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及防火間距情況;
4、消防設施運行、維護保養情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使用情況;
5、建筑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
6、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場所設置情況;
7、生產、銷售、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情況。
四、方法步驟
全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從即日起至3月31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召開專門會議,廣泛深入動員,明確任務分工,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
市人民政府將組織安監、公安、消防、監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行業及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突出重點部位,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圍內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統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實施行政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要嚴格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凡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凡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單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凡發現公眾聚集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發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要堅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將障礙物予以拆除。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市人民政府將掛牌督辦整改,限期消除隱患。各部門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要逐一填寫《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登記表》,報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留檔備查。
三)總結驗收階段
20日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本鄉鎮(街道辦事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總結驗收,并形成書面材料報上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組辦公室。2011年3月31日前,市政府將對各地排查整治工作進行考評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整治隱患。此次專項行動時間長、任務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從改善和保障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實現全市轉型發展、跨越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時間精力到位、組織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實為今冬明春“兩節”、“兩會”期間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的穩定。要按照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職責范圍、管理權限,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對經督促整改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監、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部門要依法撤銷批準手續或注銷登記、吊銷相關證照。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輿論監督、跟蹤整治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大隱患整治力度。
(二)認真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牽頭,公安、安監、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商貿、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文物、消防等部門參加,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行業、系統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實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聯勤”的消防執法機制,指導督促公安派出所嚴格落實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全面排查小場所、小單位的火災隱患,各有關單位依據本部門職能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排查整治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廣泛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結合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強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職責,提高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使單位員工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及時火災預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災案例,提醒社會單位加強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眾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進展,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隱患整治的強大輿論聲勢。
20xx年最新四川交通法法規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和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使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察、教育、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周。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六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懸掛法定機動車號牌以外的其他號牌;
(二)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涂統一的標識;
(三)大型、中型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駕駛室的兩側,噴涂車輛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稱以及準乘人數或者核定載質量,車身后部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
(四)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五)客運出租車安裝出租車標志,并在駕駛室的兩側噴涂經營人名稱;
(六)隨車配備滅火器具、故障車警示標志;
(七)不得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
第七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信息,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規定。
第九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應當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使用證件。
第十條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給予的行政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等信息,并向機動車駕駛人及其所在單位、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網絡查詢、手機短信查詢、電話查詢和交通警察幫助查詢等方式,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辦理交通管理業務的場所設立信息查詢窗口或者電子查詢裝置,有條件的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查詢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有關規定及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車輛牌證時限公開承諾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盲道、緣石坡道。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由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和維護。設置費用納入道路建設工程預算,維護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單位和個人自建的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設置和維護。
第十七條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在進出國道、省道和縣道交叉路口的明顯位置,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標線以及減速裝置。
第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征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征得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應當書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意見,并根據交通流量的變化,對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或者撤除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發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方便城鄉居民出行。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和旅游汽車行駛路線、站點,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交通狀況,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站點。在設有臨時停車站點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車不得在站點外停車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在限制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確需通行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并按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通行。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道行駛。在道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空駛的出租車和實習期內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摩托車應當在輔路行駛。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中心區域的道路交通情況,對進入城市中心區域的大型貨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機動三輪車進行限制,限制內容經過聽證后決定并公布。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在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或者變道行駛,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行駛的車輛先行;
(二)依次按順序行駛,不得頻繁變更車道;
(三)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的車輛,在不妨礙快速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允許借道超車,但超車后立即返回原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五)快速車道行駛的車輛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及時變更到慢速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公交專用車道允許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行駛;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時,在交通警察指揮下,其他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在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未設定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行駛的最高時速,在城市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閉的機動車道路為六十公里;在公路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條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門前的道路沒有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時,應當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或者靠路邊停車,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條機動車駛入、駛出道路時,對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應當讓行;駛入、駛出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時,駛入主路的機動車對在主路正常行駛和駛出主路的車輛應當讓行。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在積水、泥濘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行駛遇有行人和車輛時,應當減速慢行。
第三十二條貨運汽車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和拖拉機掛車車廂內禁止載人。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和被牽引車的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方式牽引時,在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
(三)道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行駛;
(四)行駛的道路設有輔路的,在輔路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故障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沒有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二)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不超過三十厘米;
(三)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四)公共汽車靠近路邊、按序、單排進出停車站點,不得在站點外停車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條駕駛試驗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四)不得進行制動測試。
第三十六條貨運機動車載運易遺灑、飄散的載運物,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三十七條貨運機動車載運超限的不可解體載運物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驗和交通組織疏導費用,由承運人支付。
第三十八條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道路和設有輔路的國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機通行。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在入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禁行標志。
拖拉機因轉場作業需要通過限制通行的道路時,憑依法取得的駕駛證和通行證件通行。
拖拉機在道路上掉頭、轉彎時,駕駛人應當示意。
第三節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
(二)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和機動車專用道路;
(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車身寬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機動車不得并行;
(四)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駛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
(六)設有轉向燈的,在轉彎、掉頭前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條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出售、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索要財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和機動車專用道路上趕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礙無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鄰車行道通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十一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機動車未停穩時不得上車下車;
(二)不得扒車、從車窗上車下車或者在禁止機動車停車的地點攔乘機動車;
(三)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不得乘坐機動車;
(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應在駕駛人的后座正向騎坐。
第四節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并設置交通標志、公告。
第四十三條除執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處理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停車等候、行駛。不得在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行駛、停車。
第四十四條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遇有載運物遺灑、飄散和駕駛人、乘車人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停車處理時,應當在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停車。
第五章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建設、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單位內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一)建立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三)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駕駛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四十七條交通復雜的中小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在上下學時段,應當有警察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要求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經營管理單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減少交通事故。
第四十九條對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五十條對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品運輸車和校車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駕駛人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其進行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第五十一條對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應當組織其進行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第五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駕駛人傷亡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行人應當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勘查事故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啟動當地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啟動,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后,當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清理現場。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清理現場,并將清理的車輛、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接收、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清理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逾期不予接收、處理的,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阻塞道路交通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并妥善保管,檢驗、鑒定后應當立即發還。
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調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機動車維修企業、道路收費站、港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有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并無償提供。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省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資金來源、使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賠償請求、理由,并提供相應憑證。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業務培訓和考核;離崗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二十天;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違法查車、罰款、收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第六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十五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違法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教育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于依法應當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告知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繳納罰款的期限、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嚴格執行累積記分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郵寄等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具體標準處罰;本辦法未規定具體標準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三)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四)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第七十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三)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或者出售、發送物品、廣告的。
第七十一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在機動車行駛中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的;
(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未在駕駛人的后座正向騎坐的;
(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乘車人未按規定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第七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載物的。
第七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醉酒后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的;
(二)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的;
(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在行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機動車專用道路行駛的;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規定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
(三)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四)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三)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四)在實習期內駕駛法律、法規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五)未在規定的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六)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規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倒車或者在行駛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八)通過交叉路口未按規定讓行的;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未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四)使用非教練車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的;
(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滿分后駕駛機動車的;
(七)在道路上逆向行駛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的車輛,或者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十)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按規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違反規定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或者危險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反高速公路通行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行駛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規定的時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四)駛入、駛離高速公路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第七十九條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乘坐機動車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通行證件在限制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并可以強制拆除、收繳其裝置。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擅自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八十條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除依法處罰外,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除依法處罰外,有關部門應當追繳逃漏的稅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按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造成嚴重后果的;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啟動緊急預案,致使事故后果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處罰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者濫用職權違法處罰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隱瞞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擅離職守,不履行執勤職責的;
(四)對依法應當告知、公示、聽證的事項,不告知、公示、聽證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