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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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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一監督管理。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全市建筑安全生產活動、規范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工藝和管理經驗;

(四)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建筑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資格的安全培訓工作;

(六)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調查取證,給予行政處罰;

(七)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工會、建筑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改正告知書,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對施工現場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恢復施工;

(六)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建造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現場記錄,記入該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并進行公示。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施工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評價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對工程施工全過程實施安全生產評價。

安全生產評價的范圍、程序、標準、方法等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生產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發包給施工單位后,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年齡、學歷、職稱、聯系方式;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分析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環境、工程特點、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標等內容;

(三)設計單位對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議;

(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相關資料;

(五)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憑證;

(六)監理單位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七)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人員配備情況及相應資格證書;

(八)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及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使用成套活動房的須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裝檢測驗收記錄;

(十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十二)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和保證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和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

(十四)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

(十六)施工單位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根據工程特點,組織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實施。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確需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工程項目。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現場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審查核驗。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組織工程監理人員,定期會同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做好安全監理記錄。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評價過程中,應當對施工單位評價活動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人員在實施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監控方案。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有效使用,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性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在有關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選取。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施工現場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過程中,定期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報告和相關表格,詳細說明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評價有關規定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安全評價相關資料。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應當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等設施的使用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使用、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合格的驗收記錄;

(二)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名單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操作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五)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備案證明;

(七)安裝單位告知的相關資料;

(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等設施作業環境平面布置圖和基礎圖。

第三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當天作業之前的安全檢查和施工期間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如實填寫建設工程安全員監督日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關環境衛生的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業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及實施情況;

(四)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包括:傷亡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達標、文明施工目標等考核落實情況;

(五)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包括工程項目安全總交底、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七)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以及考核記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安全教育和持證上崗情況;

(八)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及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九)安全檢查驗收制度,包括起重機械、施工機具、腳手架搭設、施工臨時用電等檢查驗收;

(十)定期與日常檢查記錄,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措施、驗收結果、安全評價等書面記錄。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存在的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評價規定的標準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開工建設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后,未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責令暫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未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

(二)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安全施工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整改報告簽字實施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

第三十八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監理工程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進行審查核驗即簽署使用意見的;

(四)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和整改復查的;

(五)未對施工單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情況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本單位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開工前未按規定報請安全生產條件核驗或經核驗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

(四)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設置的;

(五)違反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六)需專家論證的工程未經論證、審查的;

(七)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評價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產記錄、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未按規定上報安全檢查報告和各類安全報表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第2篇

前言

當前,建筑企業面臨著建筑施工爪、l深化改革新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大調整等問題,企業的安全管理如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新課題。筆者結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針對目前我國企業安全生產現狀,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討,提出了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和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對策。

1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要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監督單位簽定合同。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向當地建筑_J:程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該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這項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能,保質,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材料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檢測,評測,驗收管理。在建設工程項目的現場勘察、設計到竣工驗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識科學地進行策劃、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控制和改進來發展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和項目部組織施工技術人員編制施工安全方案。審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為建設工程全程項目安全施工的依據。

2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是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內容。安全工作不是單一的部門和個人的工作,它是一項社會化工程、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只有企業領導和全體員工高度重視起來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安全意識,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事求是地按照客觀規律、扎實的工作才能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管理首先要認真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組織措施。通過與各級各類人員層層落實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形式,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按責任和要求追究責任。建筑工程項目監理單位要將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審查相關內容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范圍,具體要做到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安全、質量、丁期和投資四項同步控制。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針對下列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臨時用電工程:垂直運輸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工作,提高人員素質。提高人員素質不僅僅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也是單位整體發展的需要。安全管理應全方位、全天候、全過程、全員管理,即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業領導的正確決策,有利于規范企、lk和企業職工行為,有利于指導企業生產一線安全生產的實施,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最終實現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生存與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3實現建筑施工的全過程安全控制

在建筑施工現場施工之前進行安全評價,可避免選用不安全的工藝流程和危險的原材料以及不合適的設備、設施。當必須采用這些設備、設施時,提出降低或消除危險的有效方法。開工之后進行的評價,可查出施工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早采取改進和預防措施。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評價系統建成以后,在現場施工階段進行的安全評價,可了解現場的現實危險性,為進一步采取降低危險性的措施提供依據超級秘書網

31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T是一項復雜的生產過程,產品是固定的,而且在同一個施工現場需要組織多工種,甚至多單位(如,樁基、土建、吊裝、安裝、裝飾等)協同作戰。為理順、協調各方面的關系,使其緊密配合,保證正常施工,就需要嚴密地計劃組織。因此,必須編制指令性的施工技術文件一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而安全技術措施是旌工組織設計(或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安全手相術措施是針對該項工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預先分析,從而進行控制和消除工種施工過程中的隱患,從技術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人身事故。安全技術措施不是一般的措旌,而是國家規定的安全法規,具有法律的性質,帶有強制性,必須編制,必須執行。

3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是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目標管理控制、制約、激勵的總綱,是企業領導、管理者為實現安全生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是貫徹實施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具體化。它具有法律效力,規章制度一經確定,貴在嚴肅認真地組織實施。“安全第,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安全第一”是說明安全在生產活動中的地位是第一位的,“預防為主”指的是所采取的積極可靠的組織、技術措施,這個措施是根據設計、施工地點、條件、時間、方法、使用機械設備、工程特點、施工工藝等實際情況預測容易出現那些事故隱患,所采取的組織技術對策和措施,消除隱患,具體地說就是不讓事故的萌芽出現。

4安全管理對策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

1、安全生產管理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2、安全是生產系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

3、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某裝修工程裝修建筑面積12000平方米,按照建設部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規定,該裝修工程項目應當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按照建設部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規定,該建筑工程項目應當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5、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

6、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7、施工組織設計是組織工程施工的綱領性文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施工組織設計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

m,或跨度超過18m的高大模板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

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新入場的工人,必須接受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項目、班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10、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的規定,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復審,復審每2年一次;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1、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1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死亡事故是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事故。

13、外電線路電壓分別為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時,其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當分別為4、6、8、10、15米。

14、施工現場應設“十一牌兩圖”。“兩圖”是指: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建筑工程立面(或效果)圖

15、根據《安全色》規定,安全色分為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分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

16、施工現場各種模板應當按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地面應平整堅實,疊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2.6m,大模板存放應放在經專門設計的存架上。夜間施工,是指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施工;人工開挖土方時,兩人的操作間距應保持2~3m;在臨邊堆放棄土,材料和移動施工機械應與坑邊保持一定距離,當土質良好時,要距坑邊1m以外,高度不超1.5m遠;基坑(槽)上口堆放模板為1m以外;吊運大塊或整體模板時,豎向吊運不少于2個吊點。水平吊運整體模板不少于4個吊點;在起重作業中廣泛用于吊索、構件或吊環之間的連接的栓連工具是卡環。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時,應逐圈緊密地排列整齊,不應錯疊或離縫。

17、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人工拆除、機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種;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拆除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正確使用。

18、塔吊安裝方案應由有資質安裝單位編寫,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塔機頂升作業;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施工升降機操作按鈕中,急停按鈕必須采用非自動復位型;超過30m的塔機,必須在起重機的最高部位(臂架、塔帽或人字架頂端)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并保證供電不受停機影響;多塔作業時,處于高位的塔機(吊鉤升至最高點)與低位塔機的垂直距離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于2m。

19、在腳手架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緊,且嚴禁拆除。當腳手板采用竹笆板時,縱向水平桿的間距應滿足要求等間距設置,間距不大于400mm;連墻件設置應靠近主節點,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剪刀撐的設置寬度不應小于4跨,且不應小于6

m;立桿底座下的墊板長度不小于2跨,厚度不小于50

mm;搭設腳手架立桿時,每隔6跨設置一根拋撐,直至連墻件安裝穩定后,方可拆除;縱向水平桿(大橫桿)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桿的接頭,在不同步或不同跨的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應不小于500mm;當腳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應在兩端按規定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斜撐加固。

20、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應設雙層安全防護棚;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邊長超過150cm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腳手架搭設方案應由現場技術負責人編寫。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21、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用電工程中,必須采用的接地保護型式是TN-S;施工現場用電工程中,PE線上每處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施工現場用電系統中,N線的絕緣色應是淡蘭色;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周邊與10kV外電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是6m;施工現場用電工程中,PE線的重復接地點不應少于三處;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相對高度可為0.9m;開關箱與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相對高度應為1.5m;一般場所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30mA

;潮濕場所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5mA;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的長度不應大于5m

;電焊機二次線可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施工現場內所有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為不得大于30Ω;在潮濕場所施工,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24V;焊機二次側電源線長度最大不得超過30;在焊接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三級配電是指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

2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4、按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施工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25、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6、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7、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9、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負責保證工程項目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資金的有效使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0、施工組織設計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編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1、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32、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

33、根據我國工業、企業噪聲標準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允許噪聲為85分貝。

34、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建筑法》規定,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部分

1、在生產過程中,人員死亡、人員重傷、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設備損失等都屬于事故。

2、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中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

3、安全生產是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程序下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采取的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環境免遭破壞、設備和設施免遭損壞、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4、安全生產管理具體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工藝技術管理、設備設施管理

、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管理。

5、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出租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6、安全管理目標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目標、安全達標目標和文明施工實現目標。

7、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進行會審。

8、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9、安全檢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定期安全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專項(業)安全檢查、季節性、節假日安全檢查。

10、《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所指的“四口”防護: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

11、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三定”原則: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12、事故報告包括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

1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四不放過”的內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14、現代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作業、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幾部分組成。

15、施工總平面圖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工程所在地區的原始資料、施工方案、施工進度和資源需要計劃、原有和擬建建筑工程的位置和尺寸、建設單位可提供房屋和其他設施、全部施工設施建造方案。

16、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

、警告標志、指令標志

、提示標志。

17、對現場建筑材料的堆放的一般要求有應當根據用量大小、使用時間長短、供應與運輸情況堆放

、各種材料必須按照總平面圖規定的位置放置、各種材料物品必須堆放整齊,并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應當按照品種、規格堆放,并設明顯標牌,標明名稱、規格、產地等

、要有排水措施、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8、各類模板拆除的順序和方法,應根據模板設計的規定進行。如果模板設計無規定時,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及支架。

19、鋼絲繩出現下列哪些情況時必須報廢和更新、鋼絲繩斷絲現象嚴重、斷絲的局部聚集、鋼絲繩失去正常狀態,產生嚴重變形時、當鋼絲磨損或銹蝕嚴重,鋼絲的直徑減小達到其直徑的40%時。

20、臨邊防護欄桿的上桿應符合規定:離地高度1.0~1.2m、承受外力1000N。

21、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懸空高處作業、露天攀登;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建筑施工中通常所說的“三寶”是指安全帶

、安全網、安全帽;人工接地體材料可采用圓鋼

、角鋼

、鋼管。

22、乙炔瓶在使用中應注意的事項: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

、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4、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方案主要有:腳手架、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垂直運輸設備、基坑支護、模板工程和起重吊裝作業的拆裝使用。

25、安全技術交底必須經過交底人和接底人鑒定即可。

26、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必須是技術人員編制

、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三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是國家行業標準,也是(強制性)標準。

2、剪刀撐斜桿必須搭接,桿件搭接長度不小于(1)米。

3、安全生產責任只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主要部分。

4、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部門、各級人員對施工(

全過程

)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5、新入廠工人必須進行(

三級

)安全教育。

6、在經濟承包合同中,必須要有(

安全生產指標

)內容。

7、根據青島市建管局要求電梯載人不得超過(

9)人。

8、項目經理對承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9、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或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0、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設置不低于(

1.5)米。

11、邊長超過(1.5)米的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并在洞口處張掛(安全平網

)。

12、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件后,方準作業。

13、建筑工地電梯井門,必須是工具化、定型化,安裝高度不低于(

1.5)米。

14、2012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主題是“(

科學發展

),安全發展”。

15、施工現場的“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16、“四口”是指: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

17、施工現場臨電重復接地的對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10)Ω。

18、腳手架掃地桿離立桿底部的距離為(20)cm.

19、查出安全隱患后,應采取“三定”措施去消除,即定人員、(

定時間

)、定措施。

20、使用中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不小于(

5)米。

21、上人盤道踏板防滑條之間的距離應為(25-30)cm.板條厚度(2—3)cm

22、電梯井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于(15)cm.

23、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

分配電箱)(

開關箱

)。

24、多臺塔機操作時,塔機間的水平、垂直安全距離不小于(2)米。

25、卷揚機卷筒上鋼絲繩最少應保留(

3)圈。

26、塔機頂升時風速應不大于(4

)級。

27、開關箱與所控制的設備距離不應大于(3)米。

28、(1000)伏以上的電壓為高壓。

29、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間距大于(15

)cm就必須進行有效防護。

30、懸挑腳手架鋼梁錨固端長度不得小于懸挑長度的(1.25)倍;

31、橫向掃地桿應設置在縱向掃地桿(下方)

32、佩戴安全帽時必須(系緊)下顎帽帶,防止安全帽(掉落)

33、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距地高度為(1.4—1.6)米。

34、施工現場食堂內,應按規定分隔設置(儲藏間、操作間、售飯間)。

35、按照青建管質字

[2011]93號文件要求,腳手架采用密目網封閉后還必須在外側四周

架設外挑式安全網,在離地(10)米搭設第一道,并在每隔不大于(20)米搭設一道。

36、塔機防傾覆裝置數據應(每周)提取一次查看。

37、施工電梯防墜落檢測時間不應超過(1)年.

第四部分

1、普通水泥分為4個強度等級,硅酸鹽水泥和其他水泥分為6個強度等級;在普通氣候環境和干燥環境的混凝土中應優先選用普通水泥。;一般情況下,水泥強度等級應為混凝土強度等級的

1.5~2.0倍,而對于較高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水泥強度等級應為混凝土強度等級的

0.9~1.5倍。

2、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立方體試件的邊長為150

mm,還有邊長為100mm和200mm的立方體試塊,體積越小強度越大。按照抗壓強度等級混凝土分為19個強度等級,并用符號C來表示。

3、混凝土外加劑的摻入量一般不超過水泥用量的5%,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摻入引氣劑、采用低的水灰比、選擇好的骨料級配或是充分振搗和養護可以提高混凝土的抗滲性。

4、砌筑砂漿是由膠凝材料、摻合料、細骨料和水按照一定比例配合而成的材料。砌筑砂漿中摻入石灰膏、粉煤灰等摻加料的作用是為了改善砂漿的和易性和保水性。水泥砂漿分為7個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分為4個強度等級。

5、磚的強度等級符號是MU。燒結普通磚可用于墻體、基礎等用途廣泛,尤其是用于基礎;燒結多孔磚開洞垂直于受壓面,主要用于承重墻體;燒結空心磚主要用于非承重墻體和填充墻;粉煤灰磚可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墻體和基礎,但用于基礎和干濕交替部位需要強度MU15及以上。

6、鋼材的力學性能指標有拉伸性能、沖擊韌性和耐疲勞性能等,反映鋼材拉伸性能的指標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和伸長率,伸長率反映鋼筋的塑性和變形能力;熱扎直條光圓鋼筋強度等級代號為

HPB235和HPB300是用Q235碳素結構鋼壓制而成。

7、當構件在荷載作用下所產生的變形不超過允許的范圍,構件就具有了足夠的剛度;自身重量由樓板或梁承擔的墻是隔墻。

8、基礎的埋深不應小于0.5米,常見的鋼筋混凝土基礎有獨立基礎、條形基礎、筏板基礎、箱形基礎、樁基等,高層與超高層建筑常采用箱形基礎。全地下室指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過該地下室凈高的1/2,半地下室指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過該地下室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

9、勒腳是外墻身接近室外地面處的表面保護和飾面處理部分,自室外地面算起高度不小于500mm;外墻內側與室內地坪交接處的部分被稱為踢腳;散水是沿建筑物四周設置的向外傾斜的坡面,寬度一般600~1000mm;明溝是靠近勒腳設置的排水溝,斷面尺寸一般不小于寬180mm、深150mm。

10、鋼筋磚過梁中,鋼筋的數量為每120

mm墻厚不少于1Φ6,鋼筋磚過梁中,鋼筋應伸入支座砌體內240mm,并向上彎起60

mm;鋼筋混凝土過梁適用于跨度大于1.0米,上部荷載較大的建筑。

11、樓梯段的坡度一般認為30左右比較合適,樓梯段的凈高不應小于2.2m,平臺過道外的凈高不應小于2.0m,鋼筋混凝土樓梯中,梁式樓梯適用于荷載較大,樓梯跨度較大的房屋。

12、有震動影響的廠房屋面不能采用細石混凝土防水等。

13、屋面坡度小于5%的屋頂叫平屋頂,最常用的排水坡度為2%~3%;平屋頂一般由頂棚層、結構層、保溫層、防水層四部分組成。

14、為保證廠房墻體與柱子的可靠連接,可沿柱高每隔500

mm伸出兩根Φ6鋼筋,其伸出長度不小于500

mm,以便將其砌入灰縫中。

15、目前廣泛使用于20層左右的高層建筑的承重結構類型是框架剪力墻結構。

16、對于鋼筋混凝土構件,混凝土主要承受壓力,鋼筋主要承受拉力,混凝土的收縮與水泥用量及水灰比的關系是水泥用量愈少,水灰比愈大,收縮愈大。

17、磚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程度不得低于80%。

18、構件常見的支座形式有固定鉸支座、可動鉸支座、固定端支座

19、桿件變形的基本形式有軸向拉伸、剪切、扭轉

20、建筑結構按所用材料的不同可以分為

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木結構

21、鋼筋混凝土梁的截面形式常見的有矩形、T形、工字形花籃形

22、鋼筋混凝土梁中通常設置縱向受力鋼筋、架立鋼筋、彎起鋼筋、箍筋

23、鋼筋混凝土板中通常設置受力鋼筋、分布鋼筋

24、影響砌體抗壓強度的主要因素是塊材和砂漿的強度、砂漿的性能、塊材的尺寸和形狀、砌筑質量

25、在混凝土拌合物中加入減水劑可以提高混凝土的強度、節約水泥、提高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動性

26、用于衡量砌筑砂漿技術性質的指標有、流動性、保水性、強度、粘結力

27、熱扎帶肋鋼筋廣泛應用于大型結構、重型結構、高層結構

28、熱處理鋼筋強度高、特別適合預應力構件

29、石油瀝青的技術性能可用粘滯性、塑性、溫度穩定性、大氣穩定性反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第4篇

本《協議書》的宗旨是:在建設單位的統一領導下,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共同負責,為建設單位服務,齊心協力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各項施工任務。確保工程全過程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一、建設單位的權力和義務

l.審查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營業執照及管理人員資質證書,不將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與承包內容不相符的分包單位或個人。

2.審查分包單位施工方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分包單位將上述文件送總承包單位備案。

3.協調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之間發生的施工配合事項,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總承包單位。

4.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協助分包單位做好搶險、救人及現場保護等相關工作。

5.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的問題,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總承包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l.按時完成建設單位交辦的各項施工配合工作。

2.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監督與服務工作,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負總責。

3.分包單位使用總承包單位的機械、臨電、腳手架等設備、設施,雙方須辦理交接手續,簽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協議》和《機電架設備、設施移交單》。

4.對分包單位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及相關工作提供幫助。

5.對分包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提供應急救援服務。

6.由于總承包單位或總承包與分包雙方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三、分包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l.貫徹落實國家及××市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法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分包施工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負全面責任。

2.服從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有權拒絕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指令。

3.對由總承包單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等)負有全部責任,并按有關標準設置安全標志。在進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業前,須告之相關單位及人員。

4.對管轄范圍的施工用電負有全部管理責任。b級配電箱以下部分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用電標準,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用電設備從所轄線路中拉接電源。

5.對自行攜帶和使用的機械設備負有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責任,并符合××市有關安全標準。使(租)用特種設備時,應在使用前向總承包單位備案。

6.為本單位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危險預知的教育。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向總承包單位備案。

7.按照××市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對所轄施工區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其他事故隱患,應向總承包方及時報告。

8.按照××市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安全生產活動。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動中如需要,可要求總承包單位提供幫助。

9.使用總承包單位提供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前,應與總承包方辦理相關手續,并負責使用期間的安全維護。對在使用期間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負責。

10.服從總承包單位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并負責所轄施工區域內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證所轄區域消防通道暢通。

11.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導致總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員傷亡時,由分包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12.由于總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分包方有義務負責協助處理善后事宜。

13.由于雙方或第三方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1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必須在1h內向總承包方報告,并按照××市有關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遲報或者隱瞞不報生產安全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四、補充條款

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需另行注明事項可在補充條款中說明。補充條款如下: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簽字(蓋章)后生效,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各保存一份。

建設單位(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總承包單位(章) 安全管理人員: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它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信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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