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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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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合同

賠償合同范文第1篇

    1、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nèi),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

    4、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yè)內(nèi)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yè)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yè)文化更是致命;

    5、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yè)秘密或竟業(yè)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賠償合同范文第2篇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勞動者過錯被辭退的,不需要賠償。如果是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辭退的,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是違法辭退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賠償合同范文第3篇

關(guān)鍵詞:合同解除;履行利益;信賴利益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賠償范圍,目前存在兩種學說:一種是債務(wù)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說,另一種為合同解除的損害賠償說。其中債務(wù)不履行損害賠償說主張的是賠償合同實際履行完后可得的利益,而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說即主張賠償信賴利益。支持賠償信賴利益的學者如李永軍教授、蔡立東先生,他們認為,合同解除后違約方對非違約方的賠償損失僅僅限于信賴利益。信賴利益必須小于或等于合同有效時非違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因為在他們看來,合同的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應該恢復到訂約時的狀態(tài)。但是此時守約方因此為訂立合同及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及失去了與別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應該由違約方進行賠償。很明顯,這是采取了直接效果說的必然結(jié)果。他們認為,這樣做的結(jié)果既對受害人進行了合理救濟又符合債法的理論體系。另外,在臺灣地區(qū),雖然在合同解除的效力上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說的理論,但是在實踐中采取的卻是履行利益賠償。履行利益賠償說以學者史尚寬、林誠二等為代表,他們認為,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范圍應該是履行利益。在我國的王利民教授也認可對履行利益的賠償。其中應該包括因不履行合同所致?lián)p害、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而致的損害、管理、維修標的物所發(fā)生的費用,但是應該排除可得利益的賠償。在我看來,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應采納履行利益賠償說。理由如下:

第一,信賴利益賠償說采取合同解除效力直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消滅權(quán)利義務(wù),導致履行利益失去賠償?shù)姆ɡ硪罁?jù)。但是同時,它又承認合同的解除后的結(jié)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這一點不足讓人信服。而如果采納合同解除效力清算說,認為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使得合同權(quán)利義務(wù)全部消滅,而僅僅是導致狹義上的權(quán)利義務(wù)消滅,合同上的救濟性權(quán)利依然存在,這就使得履行利益賠償說在邏輯上的不足得到了補足。因此,請求履行利益賠償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履行利益賠償說更有利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利。因為基于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是非常有限的,這樣難免會使守約方為了充分保護自己權(quán)利而做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決定。使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權(quán)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另外,合同的解除是由于違約方的過錯,只有對其行為給予充分的否定性評價才能不悖法律的價值。

第三,大陸法學認為合同有效時不存在信賴利益保護問題,因為大陸法上的履行利益即包括信賴利益,所以此時無承認信賴利益的必要。我將舉一個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設(shè)甲打算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以50萬元出賣給乙,后又以自己意思表示錯誤做出撤銷的意思表示。1、假設(shè)乙打算將從甲處買來的汽車以55萬元出售給丙,由于甲的遲延履行使得乙不得不解除買賣合同由此乙損失的5萬元就屬于這個“可得利益”,只能由履行利益來保護。2、由于答應了甲的買賣喪失了與丁愿以46萬元價格出售的同款汽車的要約,這個4萬元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事人由此喪失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由信賴利益來保護。那么乙能同時得到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的保護么?答案是不能的。由于合同的標的物是唯一的,所以即使合同繼續(xù)履行了,乙也只能從其中得到履行利益。而當事人只需獲得了履行利益的賠償則就包含了其所受信賴利益的損失。

第四,很多學者之所以反對對履行利益的賠償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反對對可得利益的賠償。他們認為合同解除使得合同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初的狀態(tài),而可得利益是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既然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表明守約方不想履行合同,則可得利益也喪失了存在的前提。我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首先,當合同的一方嚴重違約,使得另一方解除合同,不能說明守約方不愿意履行合同。因為他是被迫的、沒有選擇的。其次,守約方解除合同并不代表其放棄了可得利益。因為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得合同不能再繼續(xù)履行下去,從而使得可得利益成為一紙空談。再次,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著合同完全解除,廣義的合同并不解除,這也成為了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的基礎(chǔ)。因此并不能說履行利益的賠償與法律邏輯相悖。運用體系解釋方法,我們可知,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時當事人是可以主張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shù)?。當然,關(guān)于可得利益的衡量是值得爭議的,而且要計算出具體數(shù)額也是不容易的。這就要求受害人證明自己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法官在裁判時也要結(jié)合市場情況、可預見性等等做出盡量公平、合理的判決。

[參考文獻]

[1]崔建遠.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3.

[2]王利明.違約責任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727.

賠償合同范文第4篇

(淮陰工學院思政部,江蘇 淮安 223003)

摘 要:合同法上損害賠償?shù)幕驹瓌t是恢復原狀,也就是說,使無辜的當事人處于他未受到損害或損失的狀況。根據(jù)這個原則,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院授予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一般應使他處于假設(shè)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情況下它將處的狀況。在某些情況下,則應當使對方當事人恢復到未簽訂合同前的情況。我國運輸合同中,違約損害賠償?shù)幕驹瓌t包括不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原則。

關(guān)鍵詞 :運輸合同;不完全賠償原則;合理預見原則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34-0110-02

收稿日期:2014-11-10

作者簡介:陳玉江(1972-),男,江蘇淮安人,副教授,從事民事法研究。

完全賠償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確立的違約損害賠償?shù)幕驹瓌t,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它是違約損害賠償?shù)囊话阍瓌t。針對具體的合同類型而言,我國《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具體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如對于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來說,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不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原則。

一、不完全賠償原則

(一)不完全賠償原則在我國運輸合同中的適用

所謂不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損害并不都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方只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故又稱限制責任賠償原則,這種賠償原則有別于我國《合同法》確立的完全賠償原則,適用范圍極其有限,主要適用于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對此,我國有學者是這樣分析的: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這是較重的一種責任。承運人所承擔的運輸義務(wù)種類多、范圍廣,而所運輸?shù)呢浳锏膬r值也存在很大的差別。一旦出現(xiàn)貨物的毀損、滅失的情形,其損失是難以估量的。如果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則不利于交通運輸業(yè)的發(fā)展,也違背了權(quán)利義務(wù)對等的原則[1]。

從現(xiàn)實情況看,運輸?shù)姆绞接需F路、水路、公路、航空等運輸方式。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風險程度也不一樣,各種運輸方式均制定的了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這樣,相互之間就產(chǎn)生了差異。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特別法有不同規(guī)定時,應適用特別法的規(guī)定?!逗贤ā返?23條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因此,處理各種不同方式的運輸合同糾紛時,除依照《合同法》外,還應依照各專門法律規(guī)定。

作為我國《合同法》中分則的一部分,按理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應適用完全損害賠償?shù)脑瓌t,但運輸合同有其特殊性,就是運輸合同除受《合同法》分則的調(diào)整外,還受到我國《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與調(diào)整??蛇@些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與《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如我國《鐵路法》第17條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都規(guī)定:承運人違約造成托運人貨物損失的,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即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是一種限制責任的賠償,是一種不完全責任的賠償。下面以一案例介紹之:

1998年2月,原告濟南中迪服飾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鐵路分局下屬的青島火車站簽訂了保價運輸合同,原告將價值10萬元的針織內(nèi)衣交于青島火車站,由鐵路運輸至濟南鐵路分局下屬的濟南火車站,合同約定運到期限為5天,1998年2月27日青島火車站開始承運,該批貨物于1998年3月18日運到濟南火車站,并且貨物部分丟失。事后,濟南火車站對丟失的貨物按照鐵路法規(guī)進行了賠償。1998年4月,原告因被告違反合同約定,運輸貨物逾期到達,致使與他人簽訂的購銷合同違約,受到雙倍返還他人定金以及所運服裝滯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到達的違約金及經(jīng)濟損失8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托運的服裝逾期到達是事實,根據(jù)《鐵路法》第16條第一款、《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第5項“承運人未按規(guī)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的運費的5%至20%的違約金”的規(guī)定,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只承擔逾期到達的違約金,對因違約造成的其他間接損失即貨物本身以外的其他損失,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違反運輸合同約定,對貨物逾期到達應承擔違約責任,向被告支付逾期到達違約金。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雙倍返還定金和服裝滯銷的經(jīng)濟損失的請求與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但因原告系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一定的損失,被告應視實際情況向被告進行一定的賠償。經(jīng)法院依法調(diào)解,被告除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外,另補償原告5000元。

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是逾期運輸賠償責任范圍問題。承運人違反合同約定,對貨物逾期到達應承擔違約責任,無論是按《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第5項的規(guī)定還是按合同法第290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均無異議。但對于因貨物逾期到達所產(chǎn)生的損失的賠償范圍到底包括那些,爭議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雖然規(guī)定:“鐵路逾期運到并且發(fā)生損失時,鐵路運輸企業(yè)除支付逾期違約金外,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該“損失”具體是指貨物本身的損失還是指貨物以外的經(jīng)濟損失,卻有待于法律解釋來填補法律漏洞。這里面包括以下幾個問題:(1)《鐵路法》及相關(guān)法規(guī)和解釋與合同法的關(guān)系問題?!逗贤ā肥钦{(diào)整合同關(guān)系的基本法,而鐵路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是調(diào)整鐵路運輸合同的具體的特殊的法律規(guī)范,根據(jù)特殊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本案的法律適用應選擇《鐵路法》及相關(guān)法規(guī)對鐵路運輸合同的調(diào)整,而排除適用《合同法》。(2)對文義的解釋問題。文義解釋又稱平面解釋,是解釋法律條文含義的基本方法。但文義的解釋不是機械的、或抽象的,而是要將其放入所在的法律法規(guī)中去理解??v觀《鐵路法》、《鐵路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損失”二字都是指貨物的丟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或損壞產(chǎn)生的損失,不包括貨物本身損失之外的損失,所以本案賠償損失的范圍只限于貨物被丟失而產(chǎn)生的損失。

由上述法律解釋看,鐵路貨物運輸逾期時,承運人賠償損失的范圍是這貨物本身的損失,即所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丟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或損壞產(chǎn)生的損失,而不包括合同實現(xiàn)后,不可預見的期待利益的間接損失,即貨物以外的經(jīng)濟損失。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類似的規(guī)定也同樣存在于《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如我國《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guī)定:“從貨物裝運時起到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污染、變質(zhì)、損壞負責,并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

(二)對不完全賠償原則的評析

筆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關(guān)于運輸合同貨賠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必是合理正確的,相反,有許多落后于實際和不合理之處。如上述案例中原告所主張的賠償因逾期運到所造成的服裝滯銷的損失,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損失,在雙方簽訂合同時,被告是可以也應該預見的,但支持原告請求又于法無據(jù)。這不符合我國合同法所確定“完全賠償”的理念和原則,也有違于市場經(jīng)濟所公認的公平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能夠全面有效地維護托運人的利益。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雖然根據(jù)民法的基本原則,做出了被告給予原告一定補償這樣的合理判決。但由于法律調(diào)整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利益的不均衡,在當今市場經(jīng)濟競爭日趨激烈的環(huán)境下,對貨物運輸無疑有著巨大的消極影響,因此作者在這里建議立法機關(guān)應考慮對相應的法規(guī)條文進行修改,運輸合同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應以我國新合同法確立的“完全賠償”的原則為基準。

二、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又稱可預見性歸責,是指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范圍不得超過他訂立合同時所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的規(guī)則。在合同法理論上,違約損害賠償?shù)囊鈭D是要使受害方處于合同已經(jīng)如約履行的狀態(tài),而實際上違約損失的原因和結(jié)果都很復雜,如果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合同風險完全由違約方承擔,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而且不利于市場交易的進行。為此,《合同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對損害賠償范圍作了適當限制,進行這種限制所適用的規(guī)則就是可預見性規(guī)則[2]。

(一)合理預見原則在運輸合同中的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我國《合同法》也把可預見規(guī)則作為損害賠償?shù)脑瓌t之一。

那么,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究竟該如何適用合理預見規(guī)則呢?下面以北京富洋行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海貿(mào)國際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害賠償案為例來簡單說明之:該案案情為,原告與福州市對外貿(mào)易公司(下簡稱福州外貿(mào))與2001年8月1日簽訂委托出口協(xié)議一份,約定福州外貿(mào)原告出口冷凍水產(chǎn)品及蔬菜食品等貨物。根據(jù)協(xié)議,2002年6月,福州外貿(mào)將一批冷凍毛豆裝箱委托被告負責自福州運至美國洛杉磯。2002年7月4日,被告向福州外貿(mào)簽發(fā)了清潔已裝船提單。中途,被告作為承運方因為操作失誤,沒能保證托運方交運的冷凍毛豆的溫度要求,導致毛豆變質(zhì)。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應原告方的要求,貨物未運抵目的港,中途退回福州。2003年1月9日原告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的訴訟賠償請求之一是:由于原告不能按期交貨,其客戶只好向別的供應商聯(lián)系進貨。由于出口訂單的減少,原告也只好減少了國內(nèi)同等數(shù)量的訂貨??稍娉隹诘睦鋬雒瓜迪驀鴥?nèi)廠家直接購買,供方為福建省福州外貿(mào)食品冷凍廠冬菜部承包人林某,雙方訂有購銷協(xié)議。由于承運方國際海貿(mào)運輸公司的違約,導致上述合同出口合同訂單的減少,原告相應減少了同等數(shù)量的訂貨,雙方也重新訂立了購銷協(xié)議。同時對因此給供方造成的損失,約定由原告方一次性賠付林某330000元以了結(jié)糾紛。因此,原告在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其給國內(nèi)供貨方的違約損失及自2002年7月28日起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賠付之日止的利息。法院在最后的判決中并沒有支持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無疑是完全正確的。因為被告在簽訂這一外貿(mào)貨物運輸合同時,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原告所提供的貨物的來源以及原告與供貨方間關(guān)系,更無法預見到這一違約損失的存在。無論從可預見規(guī)則的主觀還是客觀的預見標準來看,這一損失都沒在能預見到的范圍之內(nèi)。如果讓被告賠償這一無法預見的損失,無疑有違民法公平交易的原則,加重被告承運人的賠付責任,不利于對海上運輸業(yè)的保護。

(二)對合理預見原則的評析

在筆者看來,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更應該嚴格的執(zhí)行合理預見原則。前文已經(jīng)論及運輸合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這已經(jīng)充分考慮到乘客或托運人作為“弱勢群體”的相對地位,充分體現(xiàn)了立法上的司法關(guān)懷和人文精神。相對而言,對承運人已很不利,如果再不計違約損失的原因和結(jié)果,把運輸合同的風險完全由承運人來承擔,這無疑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市場交易的進行。在完全賠償原則下,特別是對受害人可得利益的賠償,必須嚴格限制在違約方能夠預見的合理范圍內(nèi),對違約方不可能合理預見到的特別利潤或間接利潤的損失,受害人是不能要求獲得賠償?shù)摹.斎?,影響可預見性的因素很多,在決定違約方預見時,首先考慮能否預見,然后判斷預見的內(nèi)容。除了可能性的分析,推斷的認識和實際的認識,左右著法院對違約方預見性的判斷的,還有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guān)系雙方了解的程度、標的物的性質(zhì)和用途的因素。

總而言之,針對我國運輸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確立的兩項具體原則,其中不完全賠償原則應該予以修改,改為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對于合理預見原則,我國應予以堅持并嚴格執(zhí)行。

參考文獻:

[1] 張代恩.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6.

賠償合同范文第5篇

女職工在懷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guān)勞務(wù)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guān)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wù)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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