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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抓緊進行本省(區、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調整與實施工作。絕大多數省份能夠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工作中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和專家組,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評辦法,并注重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但也有個別省份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違規問題,如在藥品評審工作中搞廠家申報并收取評審費;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時擅自增加未經我部審核的品種;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后不能及時按要求報我部備案等。這些做法嚴重違反了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僅損害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形象,而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剛開始建立,為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發展,現就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調整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中,一定要遵循我部《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5號)和《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11號)的有關規定,不得搞廠家申報并以任何名目收取藥品評審費;不得將沒有獲得國家部頒標準或收載入國家藥典的藥品列入目錄;目錄中藥品不得使用和標注商品名(包括英文名稱)。各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品種必須報經我部審核同意后,方可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且目錄后要及時報我部備案。
二、各地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保持國家政令暢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政策法規,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中切實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經發現,將嚴肅進行查處并予以通報批評。
三、各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后,要加強與衛生、中醫藥、藥品監督等部門的配合,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有關政策的宣傳工作,嚴格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保障廣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用藥需求,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支出。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號)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1號)有關規定,在醫療機構自愿申報的基礎上,經審核批準,確定了526家醫療機構和188家社區衛生服務站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現將名單下發給你們。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需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按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綜合)名單(略)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醫)名單(略)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我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解決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支付問題,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抵御患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各部門、各單位要從保障干職工的身體健康、維護干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做好全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工作。
二、基本原則
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應與我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區、鄉(鎮、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和退休的干部、職工都要參加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鼓勵其他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實行“按年籌集、當期支付,結余結轉使用、不足財政保底”的原則。
三、適應范圍和對象
區、鄉(鎮、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干部職工(離休干部除外)。
我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國有改制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其職工和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
四、管理機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單位,其所屬的區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區“醫保局”)為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按區職工醫保模式進行管理和業務經辦。
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全部轉入區醫保局在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五、參保登記和資金籌集
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每年1月31日前籌集,2011年度在5月31日前按以下標準和規定籌集。
1、各單位(含困難企業留守機構)負責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區醫保局辦理本單位職工本年度的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2、其他人員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區醫保局辦理本人的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3、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75元籌集(個人負擔30元,單位負擔45元),應在每年1月31日前一次到區醫保局(或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具體參保繳費辦法如下:
⑴區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參保單位:
①區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全額撥款的退休參保人員的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全額負擔;
②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其他退休參保人員和在職人員的個人負擔部分由各單位負責代收代繳,單位負擔部分由各單位負責繳納。
⑵各鄉(鎮、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參保單位:
①各鄉(鎮、街)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全額撥款的退休參保人員的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各鄉(鎮、街)財政全額負擔。
②各鄉(鎮、街)義務教育單位負擔的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籌集,仍按湘府由財政直接撥付。
③各鄉(鎮、街)機關、事業單位的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其他退休參保人員和在職人員的個人負擔部分由各單位代收代繳,單位負擔部分由各單位負責繳納。
⑶國有關閉、破產、改制等困難企業職工由單位或留守機構負責代收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統一到區醫保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單位或留守機構撤消的,由個人到區醫保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⑷其他企業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區醫保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⑸年度內新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要參加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應在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按年度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交納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從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納入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
六、賠付范圍和標準
1、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參保后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單位應協助本單位職工辦理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理賠事宜。
2、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賠付范圍按省、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項目、標準執行。
3、參保職工當年發生的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4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區醫保局負責按規定審核賠付:①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支付85%,個人負擔15%;②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支付90%,個人負擔10%;③80000元以上支付95%,個人負擔5%;④每人每年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00元(含個人部分負擔的自付費用和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部分)。
4、個人墊付的補充醫療費用超過20000元以上時,可以憑經單位擔保的借款證明向區醫保局申請預付,借款在賠付金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個人應及時歸還,參保人未及時歸還的,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5、年度內超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按原享受醫療待遇的途徑解決。
七、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1、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規定執行。所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均適應區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2、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以公歷1月1日—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3、參保職工申請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的賠付,應持個人醫保卡、身份證、單位證明和有關醫療憑證到區醫保局辦理理賠事宜。
八、責任與處理
1、單位或職工個人拒繳或拖欠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區醫保局以書面形式發出催繳通知,單位或職工個人應自催繳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必須按照通知要求及時繳納欠繳的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超時不繳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2、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票據,冒領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金的,經辦機構應當如數追回已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并視情節報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醫務人員明知就醫人人證不符,仍為其開具醫療保險單據或協助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對象弄虛作假冒領和騙取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金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未按規定及時將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轉入專戶挪作他用的;
②、索賄受賄,貪污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的;
③擅自減免單位或個人應繳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和擅自更改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
九、其他
1、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加強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衛生、物價等部門應大力支持、協助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服務收費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2、區、鄉(鎮、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干部職工沒有參加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一律自行解決,單位和財政均不予補助。
3、參保人、參保單位、經辦機構之間發生有關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4、本辦法實施滿一年后,經辦機構可根據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運行情況,對區城鎮職工大病團體補充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賠付標準、年最高賠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經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里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較差的占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占93.l%,企業占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愿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愿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采取非強制性的自愿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愿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并愿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愿望。
(三)大多數職工(占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愿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個人大多(占56.1%)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于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回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項目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于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愿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可以預計,在全國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并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進程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里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 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 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較差的占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占93.l%,企業占 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愿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愿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采取非強制性的自愿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愿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并愿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愿望。
(三)大多數職工(占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愿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個人大多(占56.1%)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于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回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項目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于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愿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可以預計,在全國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并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進程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補充醫療保險立法與基本醫療保險立法在內容上將具有較強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