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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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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為進一步推動援外工作的創新,鞏固和發展幾十年來我國對外援助的成果,促進我國援外工作在體制機制、援外方式和工作作風上實現新的轉變,提高參與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的積極性,建議建立持久的援外項目實施評價及獎勵機制,對實施援外項目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采取一定的獎勵措施。具體獎勵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考慮召開全國援外工作總結表彰會,在媒體上進行表彰和宣傳,也可以有經濟性質的獎勵和項目獎勵或投標加分等方式。

2建立健全項目實施管理機制

①要樹立正確的援外工作觀念,加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對外援助是我國外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增進中外友誼、維護世界和平、擴大中國的國際影響等有著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經濟意義。因此,不管項目大小,經濟效益如何,要始終從講政治的高度對待每個援外項目,心懷國家對外工作大局,不惜一切代價,確保項目的成功實施。

②要統一指揮、統一調配,用好、用活國外各種資源,發揮優勢。援外項目由于政治原因,很多情況下都非常緊急,如從國內采購、發運物資設備,再調集人員,難以滿足對外工作需要。國外資源可為緊急援外項目的及時開工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③要從思想上重視援外工程質量,鑄就精品工程,從制度上管理上確保項目的質量、工期、安全等指標符合要求。援外工程是國家對外形象,友誼橋梁,質量直接關系到援助效果。一旦項目中標,要考慮到項目的盈利性,更要保證援外工程所用材料、設備檔次和質量。要求建設的援外項目,質量必須達優良標準。

3建立健全援外項目財務管理機制

援外成套項目財務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在適應援外管理體制需要的基礎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兩點建議。

①在財務管理方面,預防出現質量風險,強化責任落實。為了預防出現質量風險,提高援外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緩解施工企業的資金壓力,減少資金成本,應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這樣可提高施工企業的積極性,防止出現施工企業因資金緊張、偷工減料或材料質量不合格而導致項目質量問題。為了強化責任落實,可通過提高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的比例來實現加大履約過程擔保,讓施工企業承擔風險,確保援外項目順利實施。

②建議應該選擇財務狀況良好、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的施工企業來投標爭取援外成套項目,不能因自身財務問題而影響援外成套項目的實施。考核施工企業是否財務狀況良好,從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選擇。

4建立健全項目監理機制

項目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用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對因各項生產建設造成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確定的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模建設,注重效益;

(二)按項目管理、按立項條件擇優選擇;

(三)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四)按項目確定資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獎優罰劣。

第四條項目建設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復墾利用被破壞土地,增加耕地和農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

在國家農發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評估論證、立項審查、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項目終驗等。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督檢查、項目初驗等。

二、項目申報

第六條國家實行項目年度申報與立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被破壞土地資源狀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須經地(市)級:上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

每年項目集中報國土資源部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條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待復墾土地為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面積較大,相對集中連片,水土資源條件相對較好。通過復墾,能有效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原則上不小于200公頃(3000畝);

(三)地方財政具有資金配套能力和有償資金償還能力。當地政府和群眾土地復墾積極性較高。

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在申報條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組織項目申報。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論證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項目土地登記情況一覽表及項目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規劃圖與項目位置圖;

(五)其它有關材料(如有關影像資料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背景情況(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狀況);項目區被破壞土地與權屬狀況;項目區水土資源與環境評價;項目建設范圍、規模;項目建設工程量與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措施等。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三、立項審查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

第十條國土資源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納入部項目庫。其中,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在600公頃(9000畝)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項目立項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汁劃控制指標,在部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年度立項項目,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方案。

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的項目,在項目申報符合要求與項目中期檢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優先立項。

年度項目投資汁劃方案報國家農發辦,經認定后,國土資源部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門下達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劃,通知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下達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并通知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由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并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對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審核、匯總后,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并抄報國家農發辦。

上報(抄報)材料一式兩份。每年上報(抄報)材料時間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基礎上,匯總編制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于11月30日前報國家農發辦。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國家農發辦審核批復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農發辦共同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經審核批復的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工程設計,配套設施設計,施工機械、設備購置計劃,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計劃表(表格樣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定);

(二)計劃編制說明書。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項目區涉及的地(市)、縣(市、區)數及項目區范圍(鄉、鎮、村),復墾任務及畝投資情況,主要單項工程安排情況,預期效益目標,項目實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按期足額償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書;農業銀行(經辦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證明;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的軟盤數據;其他有關資料等。

四、資金籌措、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單位集體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原則上按與中央財政資金1:1的比例進行配套,其中,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占70%,地(市)、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占3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單位集體、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和投勞折資應分別達到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條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用于土地復墾工程,不得用于多種經營項目。

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含)以下的輸變電設備;新建、修建、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輸變電工程;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修建田間機耕路;改良土壤;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小型儀器設備;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和項目前期工作費等。

項目前期工作費按財政投資的2%提取,并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由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提取,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規劃設計、計劃編制等。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資金采取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其無償與有償的比例為70%:30%。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承借,統借統還。中央財政資金有償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開始償還,每年償還25%,第7年還清。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應做到專人管理、專帳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體管理監督辦法按照國家農發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五、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期限為一年。項目申報單位應按期組織完成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項目規劃設計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的主要單項工程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項目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年度項目實施中期檢查,檢查合格的,作為下一年度項目所在縣(市、區)繼續立項的依據;中期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29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系,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作權屬調整;項目竣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同時,明確項目運行管理主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

六、竣工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有關規章制度和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等及時進行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建設情況;

(三)資金到位、使用和有償資金償還落實情況;

(四)土地使用與土地權屬管理情況;

(五)項目工程運行管護制度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驗。項目竣工后,縣(市、區)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驗;自驗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自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二)初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驗成果進行初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所有年度項目初驗合格后,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初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并申請項目驗收。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年度項目全面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農發辦,并申請國家農發辦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國家農發辦發給項目驗收合格證書。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補建和糾正。逾期仍未補建和糾正的,停止安排項目所在縣(市、區)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部或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驗收報告與項目初驗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作報告;

(三)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四)資金審計報告;

(五)項目計劃批復文件和資金撥借文件;

(六)驗收統計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除提供前款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區位置圖、項目規劃設計圖和竣工圖;

(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帳目及投工投勞統計;

(三)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合同。

項目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適用范圍

本區內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包括信息化新建項目和信息化結轉項目)。

二、項目分類

新建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實施的項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統的項目和對已有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的項目。

結轉項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區信息委組織評審并同意實施,且區財政局已安排預算并納入分年度滾動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門預算中繼續安排實施的跨年度項目。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區信息委是區級信息化項目的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的技術論證,硬件購置、軟件開發總體經費支出的審核等,會同區財政局做好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區財政局是區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管理部門,負責確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安排原則,審核和平衡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對項目建設經費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區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編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項階段、建設階段、驗收階段。具體操作流程如圖所示(附件一)。

各預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招投標、政府采購以及信息系統監理、信息安全測評和軟件評測等政策法規或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市、區兩級關于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標準建設的要求,按照區財政局預算批復,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

(一)項目建設申請和審核

1、對列入本區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編制并上報項目建設申報表(附件二)。

2、信息委對申報表作審核,特別對項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調研,超過100萬元的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區信息委將確認意見書送區財政局備案。

3、重大項目要引入信息化項目監理。

(二)招投標和采購

1、100萬以下的建設項目:50萬以下采用分散采購,50萬以上采用集中采購;

2、100萬以上的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采購。

(三)資金撥付

列入本區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資金撥付,根據建設項目合同書及施工進度,由區信息委核準,區財政局核定撥付。

項目實施過程中,區信息委應當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共同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包括對項目總體計劃審核、項目進度管理、參與重大變更審核、了解試運行情況、參與重大會議等。

(四)測評、驗收和決算

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和總結。區信息委、區財政局對信息化項目的實施過程、完成結果和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預算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1、測評:軟件開發項目需進行軟件測評。涉及網絡安全要求的項目及單位的項目需進行安全測評。

2、驗收: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方可投入使用。項目按計劃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填寫《區信息化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三)(并提供項目建議書、設計方案、需求說明書和用戶手冊等資料)報區信息委,由區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提前提出延期驗收書面報告,區信息委給予書面回復。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限期整改,重新驗收。項目驗收后的一段時間內,區信息委、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的運行狀況、運行效果、發展前景等進行項目評估。

項目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健康、持續和穩定的發展,規范、加強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的管理,建立和維護正常的出口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項目風險,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外經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外經貿機電發〕28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是指境外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的國際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項目,其內容包括設備供應、工藝設計、技術轉讓、安裝調試指導、零配件供應、售后維修及其他相應的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型單機出口項目指金額在1百萬美元以上(含1百萬美元)的項目,成套設備出口項目指金額在2百萬美元以上(含2百萬美元)的項目。

第四條外經貿部負責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協調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機電商會)和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承包商會)依照國家和外經貿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進行協調,并為出口企業提供咨詢、指導和服務。各商會的具體協調工作接受外經貿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有關商會協調職能的劃分,原則按照外經貿部《關于對機電商會和承包商會項目協調職能進行重新分工意見的函》(外經貿辦字第72號)的規定執行,即對于涉及成套設備出口的工業項目,由機電商會協調;對于涉及成套設備出口的非工業項目,由承包商會協調。

第二章經營者及其經營資格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具有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經營者開展項目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和外經貿部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和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自覺接受有關商會的協調。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經營資格是指從事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的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外經貿經營權;

(三)具有與項目金額相適應的注冊資本,資信情況并且經營情況良好;

(四)通過ISO9000認證;

(五)具有開展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機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

(六)具有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的業績或參與過相應的國內外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的經營活動;

(七)具有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所需的融資能力;

(八)符合國家和外經貿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為有關商會會員。

第三章協調原則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的協調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維護國家利益和正常的出口秩序;

(三)保護市場開拓者的利益;

(四)有利于提高我國公司的中標率;

(五)有利于推動我國公司提高其經濟效益;

(六)提倡"強強聯合"的組合方式,各企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七)在同一項目中,兩個經營者不得選擇國內的同一家勘察、設計或安裝施工單位,也不得選擇國外的同一商;

(八)促進合作、統一對外,建立優先分包、利益補償的機制;

(九)保護項目合同中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協調程序

第十一條擬參加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的經營者,必須向有關商會申報項目。

第十二條經營者申報項目,招標項目應在對外投標截標日60日前;議標項目應在與國外業主簽訂會談紀要或合作協議后的20日內。

第十三條經營者申報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申報表》;

(三)與客戶商談的情況、項目的技術要求說明;

(四)與客戶簽訂的意向書、會談紀要、備忘錄等文件;

(五)涉及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項目,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

(六)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項目,提交《國家秘密技術出口保密審查批準書》;

(七)涉及國家需出具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證明再出口的項目,提交批準文件;

(八)經營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九)項目所需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有關商會在規定的項目申報時間截止日期后的20個工作日內,認真審核經營者的申報材料,征求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根據協調原則對經營者參與項目的資格進行確認,提出協調意見并函告項目經營者,同時抄報外經貿部、駐外使館經商處等有關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對需我國提供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的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有關商會的協調意見函須抄報有關銀行和保險機構。有關銀行和保險機構根據有關商會的協調意見,按照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評估,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出具承貸意向書和承保意向書。

第五章協調紀律

第十六條參與項目協調的有關工作人員應該嚴守職業道德和協調紀律,照章辦事,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項目協調過程中、、、泄露項目中的商業機密的,由有關部門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該嚴格執行有關商會的協調意見。經營者對有關商會的協調意見如有異議,可在協調意見作出的15日內向外經貿部遞交申請書提出申訴。外經貿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協調原則,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裁定。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申訴人和有關商會必須遵守。經營者在申訴期間仍須執行有關商會的協調意見。

第十八條經營者對外經貿部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經營者有下述行為之一的,視作違紀行為:

(一)不按規定申報或不接受協調而擅自參與項目的;

(二)不執行有關商會協調意見又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申訴及不執行裁定意見而擅自參與項目的;

(三)對外泄露有關商會協調內容及相關情況的;

(四)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國家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

(五)有違反協調程序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和外經貿部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條對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經營者經有關商會查實上報后,外經貿部按《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視情節對該經營者給予警告、罰款、暫停項目參與資格、暫停或取消其大型單機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經營資格、暫停或取消其外經貿經營權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經營者,商會應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銀行和保險機構,銀行和保險機構不得為該經營者出具項目承貸意向書和承保意向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有關商會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協調實施細則和單項實施細則,報外經貿部批準后實施。

項目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各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融資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轉讓、出售國有資產及經營權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資金;

(四)縣、鎮(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國有投資(建設)公司融資用于建設的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含中央、省補助資金,各類捐款等)。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城鄉公用設施、開發(園)區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市、縣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項目審批原則;

(二)公開招投標原則;

(三)投資控制和專款專用原則;

(四)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原則;

(五)投資評審和績效評價原則;

(六)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原則

第五條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農業、水利、國有資產、監察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產業布局合理調整,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依法批準的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發展建設專項規劃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

第八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政府研究同意后納入發展建設規劃及專項規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建設。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進行審(報)批。

第十條有關鎮區部門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劃審核評估后,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建議,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投資項目的,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和審批項目初步設計。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初步確定的規劃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度、建設標準及其依據;

(三)項目總投資及需要政府資金投資的理由及具體數額;

(四)初步確定建設用地類別、性質、規模、環保要求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和能源、水等資源消耗情況;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

(八)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九)招標方案;

(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一)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二)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十三)結論。

第十六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第十八條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對有其他出資人或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各方資金應根據工程進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

實行資金直接撥付制的,由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工程進度編制用款計劃,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政府以資本金注入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

實行建設制度的項目資金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暫緩資金撥付或停止資金撥付等措施: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規定建設計劃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違反合同條款規定的;

(五)結算手續不完備,結算憑證不合規,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六)未能監督落實施工單位單獨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基建賬目和開設銀行專戶的;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的采購,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中心進行,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設備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建設制度。項目采用自管還是代建,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立項批復中予以明確。對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有相應資質的工程代建單位。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完工后,項目業主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后,應當由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執行和組織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應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和縣政府有關要求實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制度,實行動態跟蹤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建成項目是否達到立項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是否真正充分發揮其社會和經濟效益;實際投入資金和計劃的差額及原因;是否改變政府建設資金用途等。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在項目建成交付試用期滿后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

第三十四條項目業主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會計、審計、評估、造價等相關中介機構不嚴格履行合同及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權范圍進行處理,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超或減預算建設的;

(三)未核準招標方案和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的;

(四)截留、轉移、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導致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六),濫用權利,造成資金流失的;

(七)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有關撥付建設資金規定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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