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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標;管理分析
隨著我國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筑工程數量日益增加,工程招標行業逐漸興盛起來,并越來越發揮重要的作用。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招標能有效節省經濟成本,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質量和服務質量,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
一、與業主做好溝通
在簽訂招標合同以后,在征求業主意見的前提下,及時招標公告,使業主真正了解招標工程,并給出一些建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業主要對工程造價、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質量和資金安排提出建議;第二,作為機構,要將的相關法律法規、工作流程等告知業主,最大限度滿足業主的要求;第三,作為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要深入市場實際,進行調查分析,了解建材質量、價格和潛在的承包人等情況,能對業主提出一些必要的意見,明確招標工作的防線,控制好的每一個環節。
二、資格預審
在招標公告以后,要通過監管部門的確認,采取資格審查,詳細審查和篩選投標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從而確定潛在投標人。在資格預審階段,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復審填報人的資金,保證資金信息真實可靠,從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投標機構要派專人進行實地考察,然后結合實際情況,寫出考察報告,為資格預審提供依據。如果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出現與預審文件不相符合的情況,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把關,及時通知其他潛在的投標人。
三、招標文件編制
在實際招標過程中,要保證招標文件袋的規范性,既使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還要得到業主的認可。在經過相關部門嚴格的備案審查以后,才能頒發給潛在的招標人。在實際編制招標文件的過程中,要重點做好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補充好答疑文件,保證整個文件的準確、完整,符合當時的市場行情,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擬定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時,要作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確定工程分包后,要劃清交叉的工作界面,便于以后報價準確。第二,對于業主指定的分包合同,要明確進度銜接、成品保護、臨時供水和供電之間責任和權利。第三,在策劃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時,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加強對風險責任條款的審查,做好風險的限制和轉移,具體包括包干的范圍、調價、調量等辦法,明確在停工情況下損失賠償范圍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法,能夠做好進度款拖欠的工期處理和停工后的工程成品保護和保修等。第四,工程材料價款結算,要結合實際情況,做好材料結算方式,確認材料的方式、數量和價格以及價差調整方式和算式??偠灾?,合同條款要細化詳實,最大限度減少不確定因素,避免出現漏項的情況。
四、開標與評標分析
機構要把握好投標的截止時間,嚴格按照先關規定和標準,做好開標和評標工作,然后做好相應的記錄,避免出現無效的投標文件。當眾宣讀投標的名稱、價格、質量以及工期,然后讓后投標有序退場,再進行評標活動。在進行評標時,招標機構人員不能參與,而業主可以委托人員參與評標。最后,在確定評標結果后,要及時進行匯總填表,并請各位評委專家簽字,在整理完評標報告以后,由專人進行審定。評標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成果性文件,要能完整反映招標投標的情況,具體包括項目招標的基礎情況、資格預審、評標報告以及中標人的招標文件等,對于整個報告,要保證內容簡明扼要,數據準確,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避免出現表達不準確的情況,完滿完成業務工作,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五、建設工程招標發展對策
第一,要全方位提高招標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法律知識培訓,使從業人員真正了解招標法規各項條款的實質,在過程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強對人員業務的專業知識培訓,提升他們的實際業務能力;加強招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嚴格按照程序辦事,提高其服務質量。第二,做好企業內部管理,優化管理結構,完善作業標準,建立完善的檢驗機制,控制好招標的每一個環節,在制度上提高招標服務質量。第三,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招標單位要不斷拓展業務范圍,比如可接洽監理或造價咨詢等業務,朝著綜合型業務方向發展,不斷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作者:劉永紅 單位:山東一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徐哲康.建設工程招標管理之我見[J].經營管理者,2012(14):302-303.
[2]張俊,要翠靈,高超.工程招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之探討[J].招標采購管理,2013(5):27-30.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稱)__________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資金來源:
4、工程規模:
5、總投資額:
二、委托范圍
1、委托招標內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說明具體內容,無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設計,具體包括:
施工,具體包括:
監理,具體包括:
設備,具體包括:
材料,具體包括:
2、委托范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
3、委托的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托人有權要求人及時提供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4、委托人有權確定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5、如委托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人在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并經確認,委托人有權要求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托人在人開展招標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托人應當向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等)。
3、對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應當在______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的______作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托人應當書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于自己過失造成人的經濟損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0、委托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如委托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人可以建議委托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托人蓋章簽,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人蓋章簽。
六、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活動。
2、在委托授權范圍內為委托方提供招標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托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5、在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6、對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人成立招標項目組,并任命______為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擔責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服務收費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服務費金額:
2、招標服務費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 由委托人支付。
(2) 與投標(3) 人約定,(4) 由中標(5) 人支付。
采用第(2)種方式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招標文件必須寫明,并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時間:
八、委托人對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內容的時間要求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完成時間:
非方原因造成的時間延誤,結束時間相應延長;結束以完成時間為準。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1、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由于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簽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與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______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約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份數雙方約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招投標監督機構一份,副本______ 份,各執______份。
補充條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地址:地址:
開戶:開戶: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及事項表
工程項目名稱:
招標內容:
人員情況:
姓名 職務 職稱 注冊資格 上崗證號 備注
組長
成員
成員
成員
成員
事項及承辦人安排:
事項
承辦人簽名
代擬招標方案:
編制標底
招標公告
(投標邀請書)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投標申請人報名 組織開標、評標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代擬中標公示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 代擬中標通知書
編制招標文件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招投標書面報告
人:(蓋章)
注:本表中承辦人簽名一欄必須由本人親自簽。
附件二:
建設工程招標授權委托書
________(委托人即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________ (招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________ (招標機構名稱),為________ (擬招標項目名稱)的人,以招標人的名義辦理以下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
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辦理上述事宜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委托人均予以承認,但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需經委托人簽署。人無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_。
特此聲明。委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
年月日
建設工程招標合同2017建設工程招標合同(2) | 返回目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稱)__________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投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圍
1.委托招標內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說明具體內容,無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設計,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
3.委托的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托人有權要求人及時提供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4.委托人有權確定人的具體工作內容。建設工程招標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5.如委托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人在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并經確認,委托人有權要求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托人在人開展招標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托人應當向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等)。
3.對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應當在______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的______作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托人應當書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于自己過失造成人的經濟損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0.委托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如委托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人可以建議委托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托人蓋章簽,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人蓋章簽。
六、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活動。
2.在委托授權范圍內為委托方提供招標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托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5.在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建設工程招標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6.對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人成立招標項目組,并任命______為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擔責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服務收費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服務費金額:
2.招標服務費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與投標人約定,由中標人支付。
采用第(2)種方式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招標文件必須寫明,并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時間:
八、委托人對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內容的時間要求
1.工作開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時間延誤,結束時間相應延長;結束以完成時間為準。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1.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由于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簽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與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______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約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份數雙方約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招投標監督機構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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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協議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_______招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標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工作。
三、合同價款
報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擔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范圍內的業務。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簽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簽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l.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招標合同:委托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委托給具有相應招標資質的受托人,實施招標活動簽訂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條款: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需要所訂立,通用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是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委托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招標項目負責人:指受托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設項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委托招標的工程。
1.8 招標業務: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工作內容。
1.9 附加服務: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和專用條款4.1款中雙方約定工作范圍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報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托人按照約定應收取的報酬總額。
1.11 圖紙: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滿足招標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2 書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或其他雙方一致認為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招標業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和適用法律
3.1 語言文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 委托人將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受托人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指定專人與受托人聯系,指定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6)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報酬;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標業務過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標范圍的合理化建議,經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經濟效益,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經濟獎勵。
4.4 委托人負有對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有關損失。
5.受托人的義務
5.1 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托招標業務的工作范圍和內容,選擇有足夠經驗的專職技術經濟人員擔任招標項目負責人。招標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用專業技術與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相關的咨詢服務;
(3)向委托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理的招標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3 受托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中委托招標范圍之內的相關的投咨詢業務。
5.5 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知識產權應屬受托人專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托人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5.6 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不得泄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的有關損失。
6.委托人的權利
6.1 委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接收招標成果;
(2)向受托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受托人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標業務工作報告;
(5)與受托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7.受托人的權利
7.1 受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托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托人做出的決定,受托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托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復;
(4)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于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知識產權,委托人,使用或復制的權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 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招標業務范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報酬的計算方法、金額、幣種、匯率和支付方式、時間。
8.2 受托人對所承接的招標業務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員數量和費用,經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8.3 在招標業務范圍內所發生的費用(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在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報酬20%的預付款,具體額度(或比例)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由中標人支付報酬的,在中標人與委托人簽訂承包合同5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委托報酬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標工作范圍以外的工作,為附加服務項目,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預付費用,自應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預付費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報酬,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報酬的利息。
9.5 委托報酬應由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法和時間,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約定直接向中標人收取。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 委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致使招標工作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報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人賠償受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委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10.2 受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受托人賠償委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受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托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10.3 第三方違約。如果一方的違約被認定為是與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則應由合同雙方中有違約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賠
11.1 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受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委托人發出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7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受托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7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受托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受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確定的時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賠。
12.爭議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合同變更、生效與終止
13.合同變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續履行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暫停招標業務。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應當在正式恢復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暫停時間超過六個月,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支付重新啟動該招標工作一定的補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經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確定。
13.2 本合同簽訂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或由于任何后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服務所需的成本或時間發生改變,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和服務期限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相應調整。
13.3 本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當事人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對方的損失,賠償方法與金額由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
14.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條件雙方在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終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標業務,且委托人或中標人支付了全部報酬(含附加服務的報酬)后本合同終止。
15.2 本合同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雙方應協商確定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雙方不能就本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行終止。除委托人應付給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報酬外,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15.4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數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執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同招標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未涉及的內容進行補充。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和適用法律
3.1 語言文
本合同采用的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 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
4.2 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的時間:_____________。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
(4)指定的與受托人聯系的人員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要與第三方協調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應盡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受托人的義務
5.1 招標項目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5.2 受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組織招標工作的內容和時間:(按招標工作的程序寫明每項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時間)_____________;
(2)為招標人提供的為完成招標工作的相關咨詢服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招標業務過程中,應由受托人支付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應盡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6.委托人的權利
6.1 委托人擁有的權利:
(8)委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受托人的權利
7.1 受托人擁有的權利:
(7)受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 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酬的金額或收取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酬的幣種:______________ 匯率:______________
報酬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酬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 預付委托費用額度(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逾期支付時,銀行貸款利率:______________;
9.4 逾期支付時,應收取的利息:______________;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 本合同關于委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報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本合同關于受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
(2)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不應泄露的招標資料和情況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_________;
(4)雙方約定的受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
12.爭議
12.1 雙方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6.合同份數
16.2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_______份,其中,委托人_______份,受托人_______份。
17.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招標合同建設工程招標合同(4) | 返回目錄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__招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
規模:_________
招標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額: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_________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工作。
三、合同價款
報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范圍內的業務。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授權人(簽章):_________ 人(簽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招標合同:委托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委托給具有相應招標資質的受托人,實施招標活動簽訂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條款: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需要所訂立,通用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是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委托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招標項目負責人:指受托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設項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委托招標的工程。
1.8 招標業務: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工作內容。
1.9 附加服務: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和專用條款4.1款中雙方約定工作范圍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報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托人按照約定應收取的報酬總額。
1.11 圖紙: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滿足招標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2 書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或其他雙方一致認為屬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招標業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和適用法律
3.1 語言文: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托人的義務
4.1 委托人將委托招標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受托人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指定專人與受托人聯系,指定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6)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報酬;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標業務過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標范圍的合理化建議,經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經濟效益,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經濟獎勵。
4.4 委托人負有對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有關損失。
5、受托人的義務
5.1 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托招標業務的工作范圍和內容,選擇有足夠經驗的專職技術經濟人員擔任招標項目負責人。招標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用專業技術與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相關的咨詢服務;
(3)向委托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理的招標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3 受托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中委托招標范圍之內的相關的投咨詢業務。
5.5 受托人為本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知識產權應屬受托人專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托人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5.6 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不得泄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的有關損失。
6、委托人的權利
6.1 委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接收招標成果;
(2)向受托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受托人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標業務工作報告;
(5)與受托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7、受托人的權利
7.1 受托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托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托人做出的決定,受托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托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復;
(4)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于為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知識產權,委托人,使用或復制的權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委托報酬與收取
8、委托報酬
8.1 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招標業務范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報酬的計算方法、金額、幣種、匯率和支付方式、時間。
8.2 受托人對所承接的招標業務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員數量和費用,經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8.3 在招標業務范圍內所發生的費用(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9、委托報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在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報酬20%的預付款,具體額度(或比例)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由中標人支付報酬的,在中標人與委托人簽訂承包合同5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委托報酬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標工作范圍以外的工作,為附加服務項目,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預付費用,自應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預付費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報酬,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報酬的利息。
9.5 委托報酬應由委托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法和時間,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約定直接向中標人收取。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 委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致使招標工作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報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托人賠償受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委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10.2 受托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受托人賠償委托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受托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托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10.3 第三方違約。如果一方的違約被認定為是與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則應由合同雙方中有違約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賠
11.1 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受托人造成損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委托人發出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7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受托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7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受托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受托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確定的時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賠。
12、爭議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合同變更、生效與終止
13、合同變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續履行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暫停招標業務。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應當在正式恢復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暫停時間超過六個月,當需要恢復招標業務時,委托人應支付重新啟動該招標工作一定的補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經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確定。
13.2 本合同簽訂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或由于任何后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服務所需的成本或時間發生改變,則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和服務期限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相應調整。
關鍵詞:建設工程 招標評標辦法
Abstract: the main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bid evaluation,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aspect, is objective, impartial evaluation work,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project bidding. This paper introduces several evaluation methods of bidding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evaluation methods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建設工程實行招投標,是我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而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核心,評標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學性對確保招標方和投標各方的正當權益、使招投標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實效具有決定性意義。目前建筑市場上的評標方法主要有無標底法、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本文通過對這幾種評標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選出最適合我國現階段工程招投標的評標方法。
評標是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核心環節,是工程定標的基礎。建設工程的招標評標,是指對投標人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分析比較,從而判斷其優劣,并提煉出評估報告,對中標人提出推薦意見和建議。我國現行的普遍運用的工程招標評標辦法主要類型有以下三種:
1. 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在建設工程中又被稱為綜合打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評標專家組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和量化打分,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評標方法。評標的主要因素有投標報價、施工技術、財務狀況、社會信譽、歷史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權重等。
綜合評分法是目前我國工程界,尤其是規模大、技術難度大、施工條件復雜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評標方法。該方法兼顧了價格、技術等方面的因素,比較客觀地反映了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評估投標人的整體實力。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人往往本著保本微利的經營思路來進行報價決策,根據評分標準合理報價,這樣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報價能力,同時也可以避免不正當的低價競爭。
但是,該方法除了報價這一客觀因素外,其他標準均受個人主觀判斷影響,且評標專家一般都是臨時抽調的,短時間內無法充分熟悉所評工程的資料,不能全面正確掌握評標因素及其權值。評標專家的選擇和專家評標的客觀性成為綜合評分法能否發揮實效的兩個關鍵要素。因此,選用綜合評分法時,在權重系數的分配上要盡可能的考慮工程項目的主要影響因素。在打分的過程中,要盡可能限制評標人在打分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要制定具體、明確、客觀,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標準。
2.經過評審的合理低價法。合理低價評標法就是在各商務條款滿足招標文件且各項報價在基準價的合理區間內,選擇投標報價較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評標方法。該方法對招標前期的工作質量要求比較高,應加強對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確保入圍企業都是資質較高、信譽優良、能獨立完成項目的企業。
在定標過程中應建立“澄清制度”,給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人一個澄清機會。投標人如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如投標人能對其所使用的先進工藝闡述見解,則應給予相應的高分。
此方法最大的不足之處在于評標過程難以量化,所謂“合理的最低投標價格”其實是很難有一個明確標準的,稍不留意,評標就演變成為“唯價格論”。一方面,若招標文件對標書技術參數表述不準確或評標專家對技術細節的考察出現差錯,就極易出現投標方以低價中標的現象出現。很多投標者就利用了這一點,先以低價中標,再通過降低標準、偷換材料等手段將工程風險轉嫁給業主,是合理低價中標成為空談。另一方面,要正確審核并選擇出不低于成本價且報價最低的投標方,其前提是評標專家對工程中的各項企業成本有較深的了解,然而因為種種原因,階段評標專家很難有充分理由評估出某家企業的報價是否低于其成本價,因此,當報價中沒有明顯錯誤時,評標專家會順理成章地將最低報價的投標方推薦位中標單位,此舉實質上沒有貫徹真正意義上的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
3. 無標底法。無標底評標就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業主不編制標底,而將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衡量投標人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標準。無標底評標是國際招標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優點:(1)施工企業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標市場競爭中獲勝,就不得不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素質,降低投標報價,從而節約建設投資。(2)由于沒有標底,也就不存在標底泄漏的問題,可以遏制腐敗現象,使人為因素的干擾降至最低。(3)將主觀評價因素從評標條件中剝離出來,增加了評標標準的透明度,保證了評標結果的公正性。
另外在我國現階段采用無標底評標法還存在以下缺點:(1)價格最低,不能保證質量最優。許多施工企業為了能夠中標而盲目降低報價,一旦中標后,為了保證自己的經濟利益,要么在施工時偷工減料,為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要么以各種理由要求業主追加資金,使招投標失去了本來意義。(2)由于不設標底,評標時缺乏參考值,可能導致投標方走價格聯盟,人為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產生圍標、串標現象,使其他企業的報價因遠離基準價而被淘汰。(3)在投標各方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施工企業為了能中標而互相攀低報價,可能會加劇不正當競爭,使本來就不太規范的我國招投標市場更不規范。因此,無標底法評標不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但它是一個前進方向,是一種理想模式,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一、加強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監管,規范招標行為
為防止部分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合理的評標標準等行為,各地應推行招標人使用建設工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標人如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在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時應作出特別說明,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上述條款進行重點監管。
二、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資格預審環節的管理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各級政府可建立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定期代表政府對參與此類工程投標的施工企業在統一的標準、條件下進行集中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企業可直接報名參加工程投標。
三、加強工程造價管理,規范投標報價行為
(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制度。工程量清單是工程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向投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
(二)投標人應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報價。
四、改進評標辦法,減少人為因素
(一)對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一般建設工程項目,不再進行技術標評審,只進行商務標評審。招標人可對質量標準、工期、主要工藝技術等提出要求,由投標人進行承諾。
(二)對結構復雜、規模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技術標評審一般只進行合格性審查,以商務標評審結果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除土石方、園林綠化、路燈、管道等簡易專業工程外,商務標評審一般不以絕對低價為依據。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上述工程類別的分類目錄。
五、加強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評標代表的資格管理。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的,一般應當具有工程技術、經濟管理方面中級或以上的職稱。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業主評標代表的資格條件。
(二)加強評標過程的監督。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標書評審必須簽名,評審結果有較大差異的要作出說明;明顯有失公平公正的,應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嚴肅查處。
(三)嚴格執行《廣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對評標專家的評標記錄定期抽查。
六、加強社會監督
(一)招標人確定正式中標人后,對中標單位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員等承諾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三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投訴的,公示結束后方可辦理中標通知書確認手續。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公示)期間,各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認真受理各種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推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
(一)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制度。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前提交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
關鍵詞:建筑工程;造價;控制價;編制
中圖分類號:TE54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所謂的招標控制價也就是在工程招標的過程中,人們對招標工程報價的最高限額,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僅有效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還關系到企業單位經濟效益。但是由于招標控制受到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而且大多數人們對招標控制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因此導致人們在招標控制價編制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筆者跟著多年實踐經驗,招標控制價出現的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1.招標控制價編制的依據及內容
1.1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具體包括:一是現行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二是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三是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是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五是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六是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七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參照市場價; 八是其它的相關資料。
1.2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內容。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內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以及規費和稅金。其中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計價,具體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計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檢測試驗費等等; 其他項目費編制內容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和總承包服務費; 規費和稅金必須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計算。
2.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水平對工程造價控制的影響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的合理編制反映的是行業平均水平。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它的編制水平也會出現不同情形,總結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種是比行業平均水平偏高,一種是比行業平均水平偏低,另外一種就是與行業平均水平持平。下面分別說明這三種情形對工程造價控制的影響。
2.1比行業平均水平偏高。
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由于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了招標控制價的總價以及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對于投標人而言就有了報價的目標,在投標報價方面只要不超過它都是有效標。若已經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比行業平均水平偏高,無疑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水平難免不會出現整體上浮的情況,一旦某一投標人中標,這樣必然導致中標人在招標項目上獲得較高利潤,而招標人在投資項目造價控制上就會多投資。比如,在工程實踐中某一造價咨詢單位為招標人編制一個單獨發包的土方工程招標控制價時,將該工程取費標準按照土建工程的取費標準進行計算,導致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也都按照錯誤的取費標準進行了計算,最終按正常程序開了標,選擇了施工單位并且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結果在結算時不得不比正常標準多結算近85 萬元,給招標人的工程造價控制帶來了較大的困擾。
2.2比行業平均水平偏低。
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由于各種因素使得工程項目的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質量比行業平均水平較大幅度偏低,如各投標人按此進行投標報價將會無利可圖,甚至虧本經營。在這種前提下,一旦也按此通過開標選擇了低價搶標的施工單位,難免不會出現中標人以次充好、偷工減料且不顧工程質量地降低成本,最終交付的工程質量與招標人的要求相差甚遠。從表面上來看,招標人短期內可能節約了一些工程投資,但考慮到工程項目后期的維修等因素未必真正節約了投資,甚至可能超過預期投資。
2.3與行業平均水平持平。
如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與行業平均水平持平,將會有利于引導投標人的合理投標報價。它不僅能有效保護招標人的利益不受損失,還能對工程的順利招標、合同的簽訂、進度款的按時支付以及竣工結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合理的招標控制價將會為工程的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也為工程造價的合理有效控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礎,從而實現招投標各方互利互惠、雙贏的目標。
3.招標人在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上應注意的問題
3.1思想上應重視招標控制價的編制。
在工程實踐中,有些招標人對合理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還比較欠缺,要么認為編制招標控制價費時費力費錢沒有必要,要么認為招標控制價僅是開標時的參考數據,沒有必要花費精力去保證其編制質量,甚至為了一味降低造價而隨意下浮,而這些想法都是錯誤的。而對于招標人而言,招標控制價不僅僅是對擬建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還對工程的順利進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招標人應在思想上重視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工作。
3.2妥善選擇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人?!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規定: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編制人編制。實踐中,對于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大多數招標人由于自身沒有編制能力而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編制。
目前,市場上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編制單位也比較多,但在業務水平、資信條件、工作責任心等等方面卻參差不齊,這就要求招標人需妥善選擇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人。
3.3加強招標控制價的審核。
目前,由于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項目一般采用單價合同的比較多,而工程量的風險由招標人承擔,這樣會使招標控制價編制人存在“工程量不準到工程結算時再按實調,投標綜合單價不變”的想法,同時還存在編制人業務水平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時間緊迫以及工作失誤等原因,使得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較差、錯誤也較多。而作為投標人一般都不會向招標人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錯誤。一旦采用質量較差的招標控制價進行招標將會給工程的造價控制、進度款支付、索賠、竣工結算等等方面帶來很多棘手的問題。因此,作為招標人不能完全把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的控制權全部放在編制人手中,應與有關部門一起加強招標控制價的審核。
4.結束語
實踐證明,作為最高限價的招標控制價在當前招投標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它的編制質量的提高不僅有利于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負責招標控制價編制的招標人應高度重視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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