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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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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論文

涉外稅收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新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避稅行為日益成為跨國納稅人的首選手段。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應進一步加強反國際避稅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戰后,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加之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呈現上升趨勢,國際稅收領域內的避稅和逃稅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和逃稅不同,國際避稅行為雖不違法,但它引起了國際上資本的不正常流動,侵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并且對納稅人心理狀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交流的擴大,尤其是我國現在已經是WTO的正式成員,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國際避稅問題,在中國也開始出現并且呈現日益嚴重的趨勢。致使中國每年實際損失遠遠超過300億元。因此國際避稅也正成為值得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國際避稅概念的界定

關于國際避稅的概念,通常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別,采取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減少納稅義務。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價格轉移”,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轉讓貨物、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中為了一定的目的所確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的一種內部價格。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采用的最常見方法。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

3.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所謂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對其外國子公司的融資主要以提供貸款而非股權投資的方式,還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從外部借貸資金并由母公司擔保的融資作法。在這兩種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正常情況下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結果增加子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逃避企業所得稅。

4.利用避稅地避稅。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跨國投資者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等,加大分配給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

5.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然而一些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手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三、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入世后,跨國公司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采用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對此,我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反避稅措施,但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條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艱巨的反避稅工作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方法中,最常見是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要防范避稅,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商品價格、成本等信息資料。而目前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稅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順利進行。

3.我國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反避稅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所以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國際投資環境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好的投資環境主要由社會穩定、政治清明、市場容量大、資源豐富、勞動者素質高和勞動價格低廉等因素所決定。明智的外商決不會因為我國政府實施反避稅而從我國抽走其投資。為維護稅法尊嚴,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國要加大力度積極實施反避稅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稅法。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使稅法條文結構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反避稅專門法規,加大對跨國納稅人避稅的懲罰力度。

2.針對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制定、完善相應的特別涉外稅收法。我國現行稅法對資本弱化問題作出的規定不完善,可參照國外做法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負債與資本比率達到75%以上的屬于資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應制定反避稅地特別法規,徹底切斷跨國公司與避稅地之間的利潤轉移。

3.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負有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我國在涉外稅收征管實踐中,有必要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提供其經營資料的義務。明確納稅人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否則,就可認定其有避稅嫌疑。

涉外稅收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關聯關系;資本弱化;轉讓定價

一、國際上及若干國家的法律規定

聯合國(UN)和OECD各自制定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中,均在第9條“聯屬企業”作出以下規定:“當(1)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和資本,或者(2)同一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和資本。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兩個企業之間的商業或財務關系不同于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作為指導性的文件,“兩個范本”對轉讓定價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中有關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并未作出具體或有區別的規定,而是僅僅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然而,世界各國的國內稅法中,對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中的關聯關系往往分別加以規制,在司法實踐中也常采用不同的標準①。此處僅以美國、英國和日本為例,作一簡要分析。

(一)若干國家在轉讓定價稅制中對關聯關系的認定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482節對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綜合規定為:“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織、貿易主體或經營主體,共同隸屬于同一利益主體,或者根據相同權益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情況下……”并附有若干具體規定加以解釋:“受控制于”包括任何類型的控制,不論直接的或間接的、法律規定的或非法律規定的,也無論是已經實施的或尚未實施的都屬于“受控制”范圍。

英國在《1988年所得稅與公司稅法案》第770-773節中對關聯關系的定義使用了“控制權”(Control over)一詞,并在第773節對此解釋為:這類控制權體現在占有的股份或選舉權中,或體現在關聯企業組織章程賦予的權限中,或體現在任何規定處理權限的正式文件中。總之,必然有一定的客觀憑證據以表明這類控制權。

日本對關聯企業的認定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它們擁有50%以上的所有權,這個所有權既可以表現為股份,也可表現為投資額;另一個是它們之間具有某種“特殊關系”,即①公司50%以上的負責人,是另一公司的雇員或負責人(負責人可以包括董事或法定審計員);②公司的董事是或曾是其他公司的雇員或負責人;③公司一定百分比的經營交易是與相對公司進行的;公司經營所必須使用的未償貸款的一定百分比是從下屬公司借入或由下屬公司擔保的。兩者只要有一個滿足就被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②

(二)若干國家在資本弱化稅制中對關聯關系的認定

美國于1989年通過了《收入調和法案》(The Revenue Reconciliation Act),該法案對1986年的《國內收入法典》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對資本弱化的規制采用“正常交易原則”。如果非關聯企業之間,在相同或相似情況下不可能提供的貸款,而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這樣的貸款行為,稅務當局則應當認定該貸款為“非正常交易”,關聯企業內部的貸款就應當視為股權,貸款利息則不允許稅前扣除。這種關聯企業要求股權控制在50%以上,而且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關聯方必須是非居民。

英國法律規定以下標準即為關聯企業,適用有關資本弱化的法規:(1)國外的關聯公司持有英國公司75%以上的股權;(2)英國公司和該外國關聯公司同時被另一個非英國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國公司和該外國關聯公司同時被另一個英國公司控股75%以上,除非借款的英國居民公司其股權90%或以上直接由一個英國居民公司所持有。而且不區別對待居民和非居民關聯企業,只要符合上述標準,都要受有關法規的限制,這規定在1995年《金融法》中。③④

日本對關聯方關系的確定,主要體現在對國外控股股東的認定上。①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法人已經發行的股票或股權總數的50%以上(含50%)。②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國法人對該國內法人擁有全部或者部分實質性經營決策權;③國內法人大部分經營活動或者所需大部分資金依賴于該非日本居民或該外國法人;④國內法人經營是從該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國企業借款或者得到擔保。

二、比較分析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稅制對關聯關系的規定

(一)對關聯關系的認定不同

通過比較以上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

1.對于轉讓定價稅制中關聯關系的認定,各國都從“控制”的角度來解釋,并將是否存在控制作為判定關聯關系的基本標準。同時,不僅注重股權控制,還十分注重非股權控制,不僅涉及直接控制,也涉及間接控制。而且,與股權擁有率這一形式基準相比,各國似乎更傾向于從實質基準來解釋。而且美國更為嚴格,以共同經營業務的結果為準,只要存在按利益主體意圖進行利潤轉移,即可據以推定為“受控制”,從而決定其間的關聯關系。

2.相比轉讓定價稅制,在資本弱化稅制中對關聯關系的認定各國則相對寬松,即基本都規定了一定的股權控制比例,如美國和日本規定為50%,英國則規定為75%。這就說明了在資本弱化稅制中,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更高,能夠被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的難度就更大,因而企業間的貸款更容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則”。雖然,近些年來各國隨著資本弱化現象的加重也出現了關聯關系認定標準“實質重于形式”的趨勢,但和轉讓定價稅制相比,顯然還不夠嚴格。

3.目前世界上仍然存在統一或類似規定關聯關系的情形,即并不對轉讓定價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中的關聯關系作嚴格區分,例如,上述日本即對兩者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二)通過兩者的關系及本質分析其不同規定的原因

有學者認為金融也是跨國企業常用的進行轉讓定價的領域,資本弱化也視為轉讓定價的一種形式。⑤⑥但筆者認為,雖然二者在形式和最終目的上都是相似的,即都要求雙方具有關聯關系,都是為了實現國際避稅的目的,但兩者在性質上卻是完全不同的:

1.從實質上來說,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為了其全球經營戰略,為了實現其整體利益最大化、費用最小化,采取有別于正常交易價格的定價辦法來決定它們之間的內部交易價格、收入或費用分攤,實質上是一種利潤轉移;而資本弱化實質上并不發生利潤的轉移,只是將利潤的形式從股息變成了利息,是跨國關聯方利用東道國對股息和利息的稅收差別待遇,規避東道國的部分稅收管轄權。

2.從損害利益的主體來看,轉讓定價至少要涉及到兩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即規避了高稅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轉而服從于低稅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或相反,即“逆向轉讓定價”。而資本弱化只涉及到東道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即居民公司利用東道國對股息和利息采取的稅收差別待遇,規避了東道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一般只是損害了東道國的稅收利益,與資本輸出國稅收利益無涉。⑦

3.而且,即使在最為相似的情況下,即資金融通領域的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稅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別。前者要求關聯企業間的貸款融資交易的利率必須過分高于或低于金融市場上同類貸款的正常利率才能受到納稅調整,而后者關聯企業之間資本弱化性質的貸款融資交易完全可以按照公開市場上的正常商業貸款利率來安排,不一定非要在貸款利率上進行人為操縱。這也說明資本弱化并不屬于轉讓定價的一種形式。

因此,筆者認為,在國內稅法中對資本弱化或轉讓定價的關聯關系分別加以規定是有必要的。首先,資本弱化和轉讓定價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國際避稅方式,前文已經述及;其次,轉讓定價作為跨國公司或跨國聯屬企業的避稅手段,牽涉的利益更為廣泛,往往涉及兩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而資本弱化只涉及東道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最后,與轉讓定價稅制相比,資本弱化稅制不宜過于嚴格,因為資本弱化從狹義上看,屬于企業經營自的一部分,而轉讓定價的行為本身就損害了其他市場競爭主體,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從嚴規制。

三、我國稅法對關聯關系的規定及分析

根據2008年《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第7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特別納稅調整”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51條中所稱的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達到25%或以上;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如一方對另一方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二)企業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五)企業購銷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業接受或提供勞務由另一方控制。

(七)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從我國的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

首先,我國資本弱化稅制和轉讓定價稅制的規定開始較晚,還處在發展完善階段,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分別規定,因而對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還交織在一起,未予明確、嚴格地區分。

其次,我國關于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已經突出了“實質控制”的理念,即雖然明確了25%的股權控制比例,但在此之外也規定了人事調配、經營活動等方面的聯系,在轉讓定價稅制方面已經比較嚴格。

最后,該標準對于資本弱化規制來說,過于嚴格。我國的限制水平是25%,而且還有其他一些要求,已經遠遠超過了美國、英國日本等多數發達國家限制標準,這對資本的流動產生了不小的限制,容易對我國的宏觀經濟利益造成一定損害。

四、結語

本文以美國、英國和日本為例,分析比較了其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稅制中對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從中得出各國對兩者多為分別規定,但仍存在統一或作類似規定情形的結論,并通過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的本質以及各國規制的目的分析了對其作不同規定的原因和必要性,基于此,聯系我國稅法中的規定,認為我國稅法對兩者的規制規則尚不夠完善,仍需進一步研究并提出有價值的建議,尤其是對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稅制中關聯關系的區別認定已經十分明顯和必要。

注釋:

①蕭承齡.面對經濟全球化的國際稅收管理對策[J].涉外稅務,2000(10):24.

②袁方.轉讓定價稅制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09(8下).

③Clayson and Murray,UK Rewrites Thin Cap.Rules,International Tax Review,London:Feb 1995,6:16.

④朱青.國際稅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189.

⑤楊斌.國際稅收制度規則和管理方法的比較研究[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254.

⑥Tim Edgar.The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Role and Reform[M].Taxfind-Publication:Canadian Tax Foumdation,1999:4.

⑦Andrew M.C.Smith.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J].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1995,2(2):17.

參考文獻:

[1]廖益新.國際稅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3]周金榮.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解析[J].中國稅務,2008(1).

[4]劉偉.我國轉讓定價制度的新突破――基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的分析[J].商業經濟,2009(3).

[5]曹洋.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7(5).

[6]祝培洪,張蓉芳,楊林林.準確理解關聯申報要求,做好關聯申報工作――《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之“關聯申報”[J].涉外稅務,2009(5).

[7]李俊偉.資本弱化立法比較研究及對中國的借鑒[D].上海: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4,4.

[8]張學斌.轉讓定價稅制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6.

[9]牛瑞新.關聯企業避稅與反避稅[J].稅務策劃,2009,9.

[10]梁育從.強化管理,提高反避稅能力――《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之“資本弱化管理”[J].涉外稅務,2009(9).

涉外稅收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國際比較

一、背景介紹

2009年底,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2]: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同時,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但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是否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爭論。該條例的推出,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確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二、企業年金中的稅收制度

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國外或稱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pension)。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勵雇主雇員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年金本身作為一種稅源,因此,稅收制度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施行較高的營業稅或所得稅,那么必會減少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降低其償付能力與長期的發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為稅收而減少購買企業年金,將會導致全社會的保障水平降低,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由此看來,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與企業年金的主要目標(維持社會穩定)出現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證社會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訂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成為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國外比較以美德日為例

目前,人口老齡化(agepopulation)已成為全球普遍的趨勢,美國已有13%的人口達到或超過65歲;德國為16%;日本為14%。[4]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相應的稅收模式較為成熟,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1.模式選擇:EET模式占據主要地位。

國家在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稅收制度安排時要面臨三個環節的問題:繳費環節的問題、投資收益環節的問題、年金領取環節的問題。對此三個環節的稅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稅)和T(Tax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課稅情況,年金計劃的征稅情況可表述為8種類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圖)

類型 是否征稅

繳費環節

投資收益環節

年金領取環節

TTT

EEE

EET

ETT

TTE

ETE

TET

[5]

(2)德國

在德國,政府規定2005年1月1日前購買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額。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只有滿足規定的年金產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額為20000歐元。在年金領取階段,如果是按年領取,則采用征稅或部分稅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領取,則采用全部征稅的方式。

(3)日本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險費得扣除制度,個人年金保險的保費能享受最高扣減稅額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還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日本401k計劃)。在日本,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計劃都有一次性給付選擇,而更多的人會選擇這種方式而不是年金給付方式,就是因為它有稅收優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將他們的一次性給付在一定的金額內稅前列支。稅前列支的金額隨著雇員的工作年限而增長。一旦工作年限超過20年,其增長的速度就會更快。

日本免稅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單位:百萬日元

領受養老金者

最大的免稅年金額

65歲以下

單身

1.05

已婚

1.75

65歲和更年長的

單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歲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所以財政應該予以支持,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我國現階段究竟是否適合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呢?下文將會做一個簡單的假設論證。

(三)我國企業年金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分析

1.提出假設

如果僅僅是考慮財政收入的問題,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稅收減免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稅收優惠這種舉動又會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投保的數額更多,也就是說,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相關保費就更多。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保費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該保險公司應該繳納的稅費也就相應增加。由此看來,財政收入從需求方減少的部分,是可以通過供給方很好的彌補回來,順利的實現稅負轉移。但是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實現呢?下面,本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數理學分析。

2.企業年金稅收效應的數理學分析

此處我們考慮三個市場主體,個人、企業,以及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

假設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稅率M%,個人所得稅稅率N%,速算扣除數為X元),保險公司所得稅率為M%。

①實施稅收優惠前,企業以增加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而不購買企業年金,對三個市場主體的影響分析如下:

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Y元(假定員工為個人所得稅可扣減2000元工資的員工,初始工資2000元)。對于工資Y元,情況分為:

企業所得稅=Y÷(1-M%)×M%

個人所得稅=Y×N%-X

假設在稅惠政策正式實施前,企業個人不愿意購買企業年金,故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屬于企業年金的部分為零,不用對此部分繳納所得稅。

故,政府稅收總額=Y÷(1-M%)×M%+Y×N%-X

此處,N%為對應的所得稅率、X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②對個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實施稅收優惠,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

由于我國目前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就企業年金所收取保費部分是不征營業稅的,在此處我們只考慮保險公司的所得稅影響,其所得稅率為M%,費用為C。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發放給員工Y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應納稅所得額減少Y。則有企業納稅為:

企業所得稅=(Y÷(1-M%)-Y)×M%

企業繳納減少額為Y×M%

經營年金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Y-C)×M%,其中C為成本

可見,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有明顯激勵作用,企業從合理避稅角度將盡可能地將對員工的加薪投入企業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影響的分析

在這種假設下,政府減少的即期稅收收入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個人所得稅部分,C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M%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從上式看來,只要保證該式=0,那么就能夠實現稅負轉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稅收將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換句話說,從政府稅收角度考慮,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實施稅收優惠的話,一定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經濟學視角

稅收效應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僅只考慮財政收入穩定的問題,稅收公平原則才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則。這種公平應該是使國家在利益分配時達到合理,不會使一部分人感到輕松,而另一部分人卻感到負擔沉重無比,或是滿腹怨言。

(1)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制度有違“受益原則”

所謂受益原則,是指富有的公民應該比貧窮的公民多納稅,因為富人從公共服務中的受益多。這也是西方稅收界普遍認同的一個觀點。

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共養老保險尚未全民普及,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為數甚少。一般來說,自愿為職工參保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都是經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或是部分壟斷企業,比如電信、石油行業等。這些行業的員工本身薪資福利待遇已經比大部分社會成員好很多,如果再對這部分員工實施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那帶來的結果可能是使這部分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的數額增加,在幾十年以后,可以養老無憂。但是在社會的另一端,還有很大一部分人連基本的養老保險都沒有參與,他們當期的生活也許都不能保證,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將導致稅收分攤有違“帕累托最優”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資源配置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即任何重新調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況更好,那么這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稅收的安排應該是可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稅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沒有不良影響,不會干擾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常或最佳決策,那么這種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就是兩極分化呈現嚴重趨勢,倘若對參與企業年金的富有人群進行稅收減免,那么國家損失的財政收入將會由全民買單,也就是說,那些沒有參與企業年金的成員,甚至可能連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成員都要為這群“富人”共同來分攤國家的稅收。由此看來,這樣的稅收制度安排似乎嚴重的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小結

在看待企業年金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孤立地說稅收優惠對社會公平的影響如何,而應該把它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關注的側重點不同,會導致實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國際經驗

從工業國家養老金制度發育史來看,由于經濟發展的較早、較成熟,國家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已經蓬勃發展起來,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的公平,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公平縮小。其對企業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強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更多考慮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從單純的強調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贊同收入分配與過去的貢獻相聯系。從各國的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來看,是企圖實現公平和效率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具體國情

然而,我國兩極分化的特殊國情,加上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險金的普及廣度和深度欠佳,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要知道企業年金在國外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證國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穩定。如果我們在現階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經驗,那么帶來的問題可能有:第一,與社會穩定相悖,加劇兩極分化,與“共同發展”的戰略目標相斥,會帶來負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實施的結果可能會使政府另謀對策,去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國的實際情況必會注定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國際主流模式有所差異,但在這種異同中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因此,就中國現階段來說,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限制應該更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等到經濟發展的更為成熟,國民生活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真正覆蓋了絕大部分城鄉居民時,再考慮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或許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1 朱銘來:保險稅收制度經濟學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P148-149.

2 彭雪梅: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研究[N],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4).

3 劉錦: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研究[N],武漢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6).

4 徐聰:德國公共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經濟學分析[N],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4).

5 唐秀:日本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及啟示[J],經濟研究導刊,2009年第17期.

6 李燁紅:美國企業年金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經濟論壇,2006(2).

涉外稅收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1]范恩潔.國外稅收遵從成本研究:經驗與借鑒[D].四川大學碩士論文,2003.

    [2]李亞平.美國規范納稅人行為的若干經驗及其啟示[J].理論研究,2006?熏(2).

涉外稅收論文范文第5篇

今年以來,本人在局領導的幫助下,在上級有關部門的關心指導下,在同事和兄弟科室的支持配合下,緊緊圍繞“人民稅務為人民”的工作主線,認真履職、扎實工作、開拓創新、克難奮進,順利的完成了這一年的工作。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素養

作為一名稅政法規科干部,政策指導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我局稅收收入和地稅形象,同時,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也是保持正確路線和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因此我牢固樹立“學習至上”的思想,認真的學、虛心的學。一是注重加強理論學習,認真學習黨的十會議精神、深刻理解科學發展觀的豐富內涵,進一步增強大局觀念、服務觀念和群眾觀念,不斷升華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二是注重搞好業務學習,把握工作的主動性,積極參加上級的各類培訓和本局組織的業務知識講座,注重新知識的更新和實際操作的運用,在工作之余,努力學習會計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為民服務的本領,確保能夠履職盡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廉潔自律,努力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

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認真學習黨紀法規和反腐倡廉各項制度,積極參加主題教育、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活動,

不斷增強廉潔自律意識,端正工作作風,進一步筑牢拒腐防變的能力。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規定,征與不征、減免稅是否符合政策,這都能考驗我是否能夠做到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在這一年里我經受住了考驗,從未出現吃、拿、卡、要現象。做到了優質服務,將嚴格執法與文明服務結合起來,在工作中提高了服務水平,在優化服務中增強了工作能力。

三、以增進團結為本,努力理順各方面的關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堅持誠心待人,誠實處人。始終做到講政治、講團結,認真對待工作,真誠對待同事,對上級組織布臵的工作無條件服從,全局利益無條件維護。在對待納稅人咨詢能做到耐心講解,對當時無法回答的疑難問題,及時查找資料或請示上級部門,并將結果反饋給納稅人。

四、恪守本職工作,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一)做好各類減免稅申請的備案和報批工作。

截至目前,共受理備案類減免185戶,其中:為3戶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進行認定備案;為1戶企業備案減免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4戶企業備案減免營業稅;為4戶企業減免增值稅附稅進行備案;為4戶企業備案減免房產稅,共減免稅款6.68萬元;為5戶企業備案減免土地使用稅,共減免稅款6.58萬元;為99戶個人備案減免車船稅,共減免稅款1.07萬元;為65戶二手房交易進行備案減免,減免各項稅款共計70.77萬元。截止目前,共受理報批類減免32戶,減免稅合計371.18萬元。其中:符合農業排灌企業28戶,減免稅款共計351.98萬元;符合再就業優惠政策企業1戶,減免稅款共計14.4萬元;符合再就業優惠政策個體2戶,減免稅款共計4.8萬元;符合殘疾人優惠政策1人,為其提供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二)恪盡職守,做好稅政法規科有關材料的上報工作。。

XX年,定期報送了減免稅情況統計表及分析、再就業優惠政策情況統計表及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簡報、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簡報、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專題報告、稅收調查、征管季度分析、信息化建設論文和稅收征管、征管質量考核、稅收執法檢查、營業稅資源稅涉外稅收等30余項需要上報的項目,報送臨時性報表、調研報告、分析報告、反饋意見等30余項。

(三)積極做好業務培訓和宣傳工作。

根據我局培訓計劃和業務培訓需求,分別在3月、4月、7月、8月、11月組織對綜合征管軟件、小企業會計制度、業務流程、綜合辦公軟件等相關業務培訓,通過各類培訓使廣大干部對日常稅收業務知識和征管軟件的運用有了更深刻、更清晰的認識。

結合稅法宣傳、納稅人需求,協同相關科室共同做好稅法宣傳、普及工作,提供政策服務;及時回復征管一線業務問答;積極參加新廣行風熱線活動;及時向縣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政策服務等。

(四)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

依照區局《稅收征管質量評價體系》文件要求,以信息化為依托,開展XX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的稅收執法質量考核。一是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點;二是充分利用新

征管軟查詢功能,對征、管、查的數據按照檢查內容進行篩選,通過篩選,對問題數據進行分析、確認、糾正;三是合理分配檢查時間,保證日常工作和考核工作兩不誤;四是整合各項考核、檢查,形成執法檢查、征管質量檢查、效能考核和納稅服務考核四位一體的檢查模式;五是緊跟區局稅收執法質量考核步伐,及時更新考核內容及考核路徑。

(五)網絡安全工作。

加強計算機系統及網絡設備的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對我局計算機設備及網絡設備全部設臵安全性較高的密碼,對于重點計算機設備,定期更換用戶密碼,保證計算機數據安全高效傳輸。定期檢查殺毒軟件情況,保證每臺客戶端防火墻及殺毒軟件正常運行,及時進行軟件及系統更新,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加強機房建設,確保機房安全。

(六)信息技術服務工作。

配合各業務科室及代征單位做好稅務類軟件的日常應用、維護工作;加強與自治區地稅局征科處以及中軟公司的聯系,收集、整理并著力解決軟件運行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提高軟件應用水平,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工作量、難度以及對人員政治、業務素質要求較高,而自身的整體素質還不夠,對各項工作的跟蹤監督和管理還不到位,影響稅收執法檢查整體工作的提高。

(二)各類報表、調研報告等分析的不夠深入、細致。

影響報送資料的質量。

(三)對政策法規的熟悉和把握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總之,一年的工作有成績,也有很多的不足,今后,我將進一步對照檢查自己的缺點和不足,并加以改進,勤奮學習,努力工作,自覺抵制各種不良風氣,做一名高素質的地稅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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